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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瑪共和時期的報業與政府

在文檔中 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 (頁 40-44)

在威瑪共和的各個時期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這樣一個缺乏自由的傳統脈絡當中,

新聞自由本身所面臨到的困難。在這些時期當中,每一個時期在政府和報業之間的關係 上,都有一個各自不同的主要問題要去處理;而這些問題也為我們清楚地指出導致後來 危害到新聞自由的原因。Fliess(1955)將威瑪共和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1918 年到1923年早期國內衝突結束為止,這段時期是鞏固共和時期。在這些年間年輕的共和 必須保衛自己,去抵抗左右兩派的猛烈攻擊;而且可以較不必顧慮政治的穩定而允許報 業有一個小範圍的自由。

在這些早期的鬥爭之後是一段相對穩定和繁榮的時期,一直到1929年第一次經濟危 機的徵兆出現為止。在這段時期裡德國的共和政府被允許整合進入國際社會。政府似乎 也容許新聞報業有一個寬廣的自由空間。然而,即使在這些和平和繁榮的年間,卻也仍 然缺少維護新聞自由的自由傳統。在這段時期,保守的官僚與司法持續且有系統的抵制 共和,他們採取行動刻意地去限縮憲法的權限,為要使憲法徒具虛文。

第三個時期則是自1929年到1932年,受到第一次經濟危機所影響的初期幾年,這導 致了德國國內不滿的人增加,也促使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大量的成長,更讓人民對於共和 的理想有不信任的趨勢。再加上共和被認定應該要負簽署凡爾賽條約(Treaty of

Versailles),並導致德國國際地位低落的責任,更支撐了這樣不信任的趨勢。政治危機 伴隨著經濟上的不穩定,這再一次妨礙了全面性新聞自由的建立。

威瑪憲法對於新聞自由的忽視,除了德國自身所缺乏的個人自由傳統外,很大一部 份與威瑪共和當時所處的政治困境有極大的關連。威瑪憲法的制訂者在討論基本人權 時,其實是經過相當的辯論後才得以通過。因為當時內外部情勢的不穩定,使得威瑪共 和需要一個能讓政府具有效率的統治者。當德國威瑪憲法之父 Hugo Preuss警告,並且反

對立即通過基本人權時,他的動機並非因為理論或意識型態,而是領悟到基本人權這個 複雜的主題,對於即刻解決當下各方的差異並相互達成妥協是沒有幫助的。

因為除了在1918年德國威瑪共和成立時,德國並沒有這些自由的傳統,以及彼此協 議的基本社會價值外。當時威瑪共和這個新的政治框架也被有權力的左派和右派所抗 拒。這個共和一開始雖具有過半數支持的政治架構,但卻有一個不穩定的基礎;因為當 時對共產主義的恐懼,勝過於對共和執政形式的真正認同。共和政權的支持者無法容忍 共產黨取得政治權力。Fliess(1955)認為這樣一種缺乏容忍的態度,給予激進的民族主 義攻擊甚至顛覆政府的機會。而威瑪政府為了維持政權的穩定,又不得不一再動用緊急 命令,去箝制包括意見表達自由在內的各樣基本人權。這些措施濫用的結果,終究造成 共和的瓦解。

我們可以看見,光是倚賴法律制度去保障基本的自由是不夠的,Fliess(1955)指出 如果沒有社會傳統的支持,自由憲法國家的自由將處在危險當中。在一般自由主義所提 供的普遍標準中,並未注意到在一般西方民主國家裡所採用的社會傳統和環境的因素。

威瑪共和早期的憲政系統似乎成功,但卻是一種徒具自由形式的憲法;這樣的憲法無法 調和自由和權力,因為它脫離了對權力問題的回答。它們之所以成功只能解釋為,是因 為這段期間的社會狀況,距離後來西方所進入的工業大眾國家還有一段距離。在前工業 這段期間,個人只有在以為國家服務為前提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所謂的個人自由。就算 自由憲政系統在當時是所有社會的政治組織普遍考慮採用的模式,但它仍然缺乏如同現 代大眾國家那樣自由的可能性。在那時代的社會傳統傾向於集體,個體的自由附屬於集 體,這實際上也暗示了在當時大眾社會中個體自由的結束。

(四)不完全的新聞自由對威瑪共和的危害

藉由對當時威瑪共和新聞自由的介紹,Fliess(1955)指出了為何一個充分的新聞自 由對現代民主政治來說是如此重要。因為在現代民主的發展上,報業是一個新的政治特 徵;它就如同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協調者,報紙同時是私人也是公共的機構,我們無法想 像這樣一個資訊通道如果沒有公共事務中人民的參與會變成什麼樣。如果沒有這些管 道,公共的意見將缺乏目標,而且永遠無法被傳達清楚。報紙也為大眾提供一個起點,

能凝聚雜亂的個人意見成為集體的意見。

然而一開始威瑪憲法就未提供引入對新聞自由實質權利的保證。但是新聞自由卻是 從最開始就需要一個更安全的基礎,而不是傾向於知識菁英的運作。Fliess(1955)認為 新聞報業的自由大於其他自由,因為言論的自由表達可以讓議會民主得以相互討論,因 而最大可能的達到真理與正義的觀點。當代政黨利用新聞報業表達訴求。新聞媒體不但

為了政治而利用大眾心理,也為了商業理由而變成重要的政治參與者。報業為了追求發 行量而以各樣的感官主義去吸引讀者;政治報紙為了吸引最大可能數目的讀者而去販賣 它們的意識型態;商業報紙為了獲得最大的利潤而有同樣的目標。但在這樣的狀況下,

新聞媒體可能並未達到提升社會,促進溝通的重要功能;反而讓意見更加的模糊,民主 所培養出來的事務反而成為毀壞民主的因素。

Fliess(1955)帶領我們回顧整個威瑪共和期間新聞自由的狀況,在威瑪初期 1918 年 到1923 年之間,對於共和的公開攻擊,阻礙了扎根於憲法的包容系統的建立。新聞自由能 對瀕臨崩解的社會團結提供凝聚力,但此時的政府卻疏忽了它們保障新聞自由的職責。相 反的,在這樣荒謬的情況下,政府卻是使用憲法所賦予的緊急權力,為了去治癒先天上的 不足,以這樣的方式人為地暫時解除所面臨的危機。然而,持平而論,我們必須承認共和 政府沒有其他可替代的選擇。這樣的兩難點出它們在一個社會瓦解的時代,如何輕率的建 立一個自由民主的政權。為了建立保護共和的長期法令,需要一個微妙且熟練的權利策略,

而在這樣的時代裡,新聞自由也必然遭遇相當的限制。即使是在自由至上的原則下,法律 的基本目的,也應該是要讓新聞有更負責任的行為標準。但是這樣的目的並不適用於行政 和司法官員,如果包容的精神缺乏這些憲法體制的保障,那麼也不過是一堆缺乏實際意義 的空洞語詞。

在最初的風風雨雨之後,在1924 到 30 年之間,共和進入一個相對穩定的時期。毫無 疑問的,這樣平靜的時期能夠提供進行對意見包容的實驗。儘管當時的新聞業仍然處在保 護法的管理中,但在這樣的脈絡下,新聞已經能夠預期將有相當大程度的自由。只是在民 族主義的司法機關對自由化的阻礙下,這時期的限制比以往都還多,這樣的限制不只是針 對共產黨,而是整個共和。因此,唯一一個實踐一定程度包容的機會,就此被消滅在剛萌 芽的狀態。

不過,Fliess(1955)認為我們並不應該指責德國司法部門是政治上的犬儒主義。事 實上,德國的官僚機構和司法機關和德國的傳統一樣,堅持高度的法律原則。因此德國的 司法判決,幾乎總是無異議的遵行法律上的形式觀點。雖然法官本身通常不是國家社會主 義者,但它們還是從一個對民族主義同情的觀點來審判。右派所訴求的傳統民族主義,使 得所有右派的運動都被視為是愛國主義的堡壘,而左派或共和則被認為是祖國的敵人。因 此,並不令人感到意外,所有現存的法律漏洞,都應該被用於造福這些以「愛國」為內容 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民族主義者。

尾隨而至的世界經濟危機,再次開始動搖共和國的基礎,這次無論是右派還是左派都 不再試圖進行任何公開的叛亂或以暴力推翻共和國。相反的,努力破壞共和的,是利用對

大眾情感的煽動、攻擊政治對手,並成立私人準軍事組織的各個政治黨派。它們活動的基 本目的在於增加一般人的不安全感,而它們的武裝組織最終是為了奪取政權。在這段時期,

新聞對於此一策略的支持,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因為新聞十分適合用來吸引對現行體 制不滿的群眾,這些選民的支持,有助於這些極端份子通過「合法」的手段奪取權力。

極端份子為了避開現存保護共和的法律所採取的行動,迫使共和政府面臨兩難的處 境:政府必須對付這樣的行動,但對付這樣的行動卻又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原則。第 一次明顯地違反了憲法所劃定的界線,最終發生在當時威瑪Bruning內閣對立法機關的癱瘓 上29,這也實際上結束了這個政府議會的運作。同樣的,在這樣的選擇當中,沒有其他明 確的替代品可以選擇。此外,Bruning試圖去維持憲法的秩序,並且隱藏在他的措施中所可 能導致的危險。但除非進一步去限制新聞自由,否則這樣的嘗試並沒有什麼效果。面對日

極端份子為了避開現存保護共和的法律所採取的行動,迫使共和政府面臨兩難的處 境:政府必須對付這樣的行動,但對付這樣的行動卻又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原則。第 一次明顯地違反了憲法所劃定的界線,最終發生在當時威瑪Bruning內閣對立法機關的癱瘓 上29,這也實際上結束了這個政府議會的運作。同樣的,在這樣的選擇當中,沒有其他明 確的替代品可以選擇。此外,Bruning試圖去維持憲法的秩序,並且隱藏在他的措施中所可 能導致的危險。但除非進一步去限制新聞自由,否則這樣的嘗試並沒有什麼效果。面對日

在文檔中 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 (頁 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