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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階人員對於法律條文認知探究

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發現

第三節 各位階人員對於法律條文認知探究

本研究第二個構面是從『各位階人員對於法律條文之認知』來探究。透過五 個子題來分析各位階人員對於法律條文之認知,茲分述如下:

(一)

請勾選與工作任務內容相關的法規有哪些?

題目中計有八法規,如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要塞保 壘地帶法、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政府資訊公開法、陸海 空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請受訪者勾選與工作任務內容 相關的法規有哪些?

受訪者對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軍事機密與 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三法規,認為是與工作任務內容上最有相關的 法規。表 4-5 簡述三位受訪者的訪談內容。

表 4-5 「請勾選與工作任務內容相關的法規有哪些?」之訪談摘要表

受訪者代號 訪談摘要

A6a 『國家機密保護法』是一定要特別去了解的,因為它有最基本的 規定與規範準則。

C1a 所有與國家機密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得要尤其慎重之。

D1a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這整個法規對於 與情報相關的人員是必要的依循規則,務必比誰都要清楚才行。

註:作戰類代號 A / 情報類代號 B / 保防類代號 C / 通資類代號 D / 政戰類 E 校級為中階人員,代號為 a / 尉級為初階人員,代號為 b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統整受訪者的訪談內容都以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 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三法規是軍方各單位、人員 最直接相關的法規,尤以在核定簽辦公文時,牽涉到機密屬性文件,一定會和上 述三法規有其最大的關聯性。服務年資十年以上之中階人員,尤其慎重法規所規 範內容,既然法規以明確的訂定,肯定必須遵照辦理,即使沒有法規的明文,亦 更加慎重其事,不得使機密性的內容暴露在危險的環境。

反之,服務年資較少的初階人員,對於法規的認識與慎重態度較為薄弱,受 訪者 C3b 對於軍方相關的法規條文,沒有太多了解與認識,工作上不需要接觸,

就更加不清楚,不過最近在工作崗位上,有在職法規訓練,已開始認知到法規的 重要性。

然因工作業務的關係及特殊的軍人身分,研究者認為更應該要特別謹慎法規 上的規範。

(二)

圖 4-3 「各位階人員對於法律條文之認知」題項(二)之衛照圖 (資料來源:Google Earth 網站)

「要塞保壘地帶法 第四條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第一款 非受有國防部 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對於從Google Earth搜尋衛星地圖資訊(如上圖 4-3),你認為其是否觸犯上述法規 的規定?理由為何?

【訪談摘要整理】

受訪者中認為有觸法之疑慮,包含五位中階人員及三位初階人員。認為並無 觸法之疑慮中包含十位中階人員及八位初階人員。

對於圖 4-3 的看法認為存有觸法的問題者表示有違反明文規定的「不得為測 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的條文。亦有受訪者提出

「已約略看出是某空軍基地之字樣,應該是違反此規定的。」的回應,因此已嚴

對於圖 4-3 的看法多認為無觸法的問題,多數受訪者認為圖 4-1 無清楚顯示出

研究者發現,受訪者在判讀圖資時,已能清楚看出地圖資訊中提示出的一些 資訊。」對於從Google Earth搜尋衛星地圖資訊(如上圖 4-3),你認為是否觸犯上 述法規的規定?理由為何?

【訪談摘要整理】

下表述明受訪者對於衛照圖的解讀,都比較傾向於是無觸法之理由。

表 4-7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對 於從Google Earth搜尋衛星地圖資訊,你認為是否觸犯上述法規的規 定?」之訪談摘要表

理由 是違法的。」而受訪者 D3a、D2a、C1a 皆認為「因為無法直接看出衛照圖的內容,

所以不能列為違法。」

(四)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 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所謂「機密」應指外界尚未知悉或公開資訊,如國內外已公開資訊,即不符 本法第二條所定「有保密之必要」,其即不列國家機密。前述要塞保壘地帶法 第四 條、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六條等法令規範,依國家機密 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對於從Google Earth搜尋衛星地圖資訊,你認為是否仍為機密 而觸犯上述法規的規定?理由為何? 六條等法令規範,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對於從Google Earth 搜尋衛星地圖資訊,你認為是否仍為機密而觸犯上述法規的規定﹖」之

理由

(五)

在探討軍事人員於 Google Earth 圖像的演繹,你是否對於不知情的第三 者會因 Google Earth 而不經意洩漏,而有軍事倫理之疑慮?理由為何?

【訪談摘要整理】

探討軍方人員於 Google Earth 圖像的演繹時,對於不知情的第三者會因 Google Earth 而不經意洩漏,有軍事倫理之疑慮?大多的受訪者表示,應該要嚴重正視此 問題。受訪者 B4b、A6a 認為站在國家安全的考量點上,因為不知情的第三者根本 不知圖像的意義,即隨意傳閱散播,如此將造成很大的疑慮、隱憂。

表 4-9 「在探討軍事人員於 Google Earth 圖像的演繹,你是否對於不知情的第三者 會因 Google Earth 而不經意洩漏,而有軍事倫理之疑慮?」之訪談摘要表 理由

受訪者代號 是(20)

A4b A7b 不知情第三者因無知而洩漏,違反軍事倫理之情。

B2a C2b A8b

因第三者不知軍事法律,又不清楚圖資的專業認知,肯定會違 反軍事倫理的規範。

C4b E1a E2a

因為認知的不一,有可能會造成洩漏了資料,仍不清楚已觸 法,故有洩漏機密之虞。

A1a B1a 涉及機密的部分,勢必有很大的隱憂。

B4b A6a 因為第三者根本不知圖像的意義,會有很大的疑慮。

C3b 內容有涉及軍事機密者,當然便會很擔心。

E5b E3a 軍人就應該嚴守各項保密規定。

D3a D4b

D5b 多少會有憂慮,因為第三者可能完全不清楚狀況,無法切割。

E4b A5a

當然,因為 Google Earth 仍有一些機密的衛照圖供大家免費下 載使用,總是很難不被發現機密的圖資又流出。

理由

受訪者代號 否(6)

B3a 對無關人員不詳述衛照圖資內容。

D1a D2a 不向無關係者洩漏軍事消息,即不會有什麼問題。

A2a A3a

因為 Google Earth 圖像資料不是最新的,應該不是洩密的隱憂 對象。

C1a 法規有規範,不知情者應該可以輕罰,但是一定要告知大眾不 可以有隨意傳播地圖資訊的行為。

註:作戰類代號 A / 情報類代號 B / 保防類代號 C / 通資類代號 D / 政戰類 E 校級為中階人員,代號為 a / 尉級為初階人員,代號為 b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上述的整理中,大家對於不知情第三者的行為舉止都很擔憂,機密圖資被洩 漏造成的後續問題,對於法規的部分應該要慎重其事,加強宣導及教育訓練才是。

對於上述問題的看法,受訪者 C4b、E1a、E2a 皆表示「因為認知的不一,有可能 會造成洩漏了資料,仍不清楚已觸法,故有洩漏機密之虞。」亦有受訪者認為「多 少會有憂慮,因為第三者可能完全不清楚狀況,無法切割。」但是若是碰上有心 人對於 Google Earth 有一些機密的衛照圖的隨意傳閱,將會很難發現機密的圖資流 出。

雖然目前已有法律規範來制止資訊科技所產生的不法行為,但由於資訊科技 的議題不僅牽涉範圍廣泛,而且許多議題的產生並非法律可以解決,況且法律的 制定永遠趕不上資訊科技發展的腳步,所以對於個人行為的約束有必要以倫理層 面來規範。

【小結】

各位階人員於法律條文之認知上普遍的不是能夠整體的了解其中的內涵,而 對於Google Earth所下載的衛照圖是否有違法的疑慮及洩密的行為,大多亦對此行 為有很大的隱憂,尤其經過訪談後,未曾使用過Google Earth的人員,更是有明顯 的反應。

對於從Google Earth搜尋衛星地圖資訊的看法,認為存有觸法的問題者表示「因

明確的發現其涉及重要軍事設施,因此違法。如果這當中沒有發現到是軍事基地,

當然無法判讀是機密用地,不過從也許是跑道的地理位置,仍然會猜疑地圖資訊 可能是屬於機密的一張圖資。」亦有認為「因為已是屬於軍事機密,關乎國家安 全,所以須從嚴認定。」因此已嚴重觸法。

認為無觸法的問題者提出,「不清楚圖 4-3 是什麼性質的機場,所以無法判讀 是違法的。」另有受訪者認為「因為無法直接看出衛照圖的內容,所以不能列為 違法。」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六條第四款軍事機密情報類 範圍:軍用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地圖、空照圖等資 訊。」這個法規的規範範圍較廣,應該要有更明確的標準來判定誰是機密,誰違 法觸法的部分。然更重要的應該在於專業人員務必接受專業的判讀訓練,也許仍 會有誤差或是判讀上的差異,對於國家安全上的考量仍舊是有必要去做這樣的訓 練的。

從上述分析資料來看,發現到法規的明確訂定,相關人員應該要熟悉了解,

工作業務上的運作更要依法行事,不受不合宜、不合規定之事項所影響,尤其是 有關國家安全機密之事項,牽涉的部分相當的廣泛,更應該要嚴謹行事。

第四節 法規條文與Google Earth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