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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相關設立標準

第二章 國內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

第二節 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相關設立標準

考量本研究係以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為主要探討對象,爰與住 宿式服務機構所列安養機構之收容對象較為相符,經查詢衛生福利 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安養機構與建築空間相關之設立 標準包含:

一、面積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以 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 20 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 應有 10 平方公尺以上。

二、寢室:

(一)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 7 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 至多設 3 床。

(二)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三)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四)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 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 80 公分。

(五)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六)2 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七)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八)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之走廊。

三、衛浴設備:

(一)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二)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三)照顧區應設衛生及沐浴設備,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四)有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使用之衛浴設備。

四、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 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 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應有六平方公尺 以上。

五、護理站:應具有護理紀錄櫃、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櫃及急 救配備。

六、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 扶手之設備。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 照明設備。

七、廚房:應配置食物加熱、貯藏及冷凍設備。

八、公共設施有提供公用電話者:應有適合身心障礙或行動不 便老人使用之設計。

九、儲藏設施: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用品雜物、輪椅等之儲 藏設施。

十、其它:得視業務需要,設職能治療室、社會服務室、健身 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另考量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亦有照護及醫療服務需求,高齡友 善住宅可以,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住宿 式長期照護機構之設立標準為:

一、總樓地板面積

(一)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層應連續。

二、寢室

(二)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應有 7 平方公尺以上,至多設 6 床。

3.每一寢室設置洗手檯及馬桶;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 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得僅設置洗手設備。

4.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5.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 急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 80 公分;床尾與 牆 壁(床尾)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6.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7.二人以上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8.寢室間之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

9.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之走廊。

(二)收住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者達 4 床以上者,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寢室不得超過四床,其中四人寢室床數不得逾單 元總床數二分之一。

2.兩人或多人寢室應備具明確區隔個人生活空間之屏障 物。

(三)收住呼吸器依賴服務使用者,其寢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2.床邊與鄰床或牆壁之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

3.每床應有中央氣體供應系統(含氧氣、抽吸設備)或 每床設置移動式之氧氣、抽吸設備。

4.使用移動式氧氣筒,應有獨立儲存空間及安全防護設 備。

5.每床備有呼吸器。

6.應有適當之空調。

7.至少應有心肺血壓監視器、服務使用者每超過十人應 再增加一台。

三、工作站

(一)每一樓層應設工作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區。

2.工作臺。

3.工作車或治療車。

4.護理紀錄存放櫃。

5.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及專用冰箱。

6.簡易急救設備:氧氣、鼻管、氧氣面罩、人工氣道、

抽吸設備及甦醒袋。

7.汙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8.緊急應變應勤裝備。

(二)每一樓層工作站得視服務使用者之需要,備應有喉頭鏡

、氣管內管及常備急救藥品。

(三)設置呼吸器照護床之規模達 24 床者,應另設立工作站;

每超過四十床,應再增設一個工作站。

四、衛浴設備

(一)照顧區各樓層應設衛浴設施並符合以下規定:

1.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

2.配置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3.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4.每 10 人應有一套洗澡設備,未滿 10 人以 10 人計;寢 室設有衛浴設備者,得予併計;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 設施, 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5.地板有防滑措施。

6.有適當照明。

(二)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每 60 人應至少設置一套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者使用之 洗澡設備;未滿 60 人者,以 60 人計。

2.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設置廁所,但其使用人數,

以工作人員數計算。

五、日常活動場所

(一)應設餐廳、交誼休閒活動等所需之空間與設備,平均每 人應有 4 平方公尺以上。

(二)提供未滿 45 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之自 我照顧能力訓練服務,應另設日常生活訓練室或活動 室,並得計入 4 平方公尺計算。

六、廚房

(一)應有洗滌場所及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其水源非自來水源 者,應定期檢驗合格,並具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 3 項 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

(二)應有適當之油煙處理措施(排油煙設施),避免油煙污 染。

(三)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七、其他

(一)應設有空調設備;另設有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 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二)應設隔離室,隔離室應有獨立空調及衛浴設備。

(三)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醫事服務設施。

(四)得視需要設會談(客)室;收住慢性精神障礙者,應有適 當之會談空間。

(五)照顧區走廊寬度至少 140 公分,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其 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六)收住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障礙者為主者,得視需要設 保護空間。

(七)收住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單元照顧模式,每一單元不得超過 16 人。

2.設有行動迴路空間者,應有均勻且充足光線,及防反 光空間設施。

3.每一單元日常生活基本設施除寢室外,並應設客廳、

餐廳、簡易廚房、衛浴設備(盥洗間、浴室及廁所等) 及其 他必要之設施。

(八)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由現行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體系所歸類的住宿式長期照護機構 中,可以發現長照 2.0 中有關高齡者之住宿照護,多以失能且需醫 療服務之高齡者為主,雖然長照 2.0 強調在地老化之概念,但因失 能高齡者需要專業醫護程度高,以社區式或居家式提供服務是否足 以滿足失能高齡者之照顧需求。而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較需要的 是生活支援服務,而非高度之醫療照護服務,且依衛生福利部 2017 年公布之高齡社會白皮書,我國高齡者之健康狀況為健康及亞健康 者約占 83.5%,在以長照 2.0 關注高齡者照護服務的同時,亦須著 重於健康及亞健高齡者之居住需求,以增加其健康年數並減緩失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