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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

第二章 國內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

第三節 國內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

隨著年齡增加、身心變化,老人愈來愈不能自立自主生活。這 個時候,必須依據老人不同的身心條件,由不同的人力資源,在不 同的居住形態裡,給予老人不同的照顧服務。並且,提供各種的中 間設施,以構成完整的居住環境(陳政雄,2006)。

國內高齡者居住政策發展可源於 1988 年臺灣省政府提出之「臺 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福利措施」,各縣市政府以此依據獎 助興建老人公寓、積極拓展日間託老與居家服務,以及激勵老人參 與社會福利服務,以達計畫使老人健康、志趣、康樂、服務與安養 的目標(葉玲玲,2012)。這一階段高齡者住宅係以社會照顧為出發 點。

1991 年內政部依「內政部獎助興建老人公寓經營管理原則」補 助臺北市、臺北縣、臺南市及高雄縣等 4 縣市興建老人公寓,提供 安養老人不同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模式,並作為推廣辦理各項老 人福利服務之據點,老人公寓的所有權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營 管理方式多採公辦民營。

2002 年內政部修訂「老人福利法」時,定義老人福利機構包括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以及文康與福利機構,其中安 養機構係指提供高齡者自費安養之服務設施,爰後續市場開始就高 齡者提供專屬之居住安養服務,包含老人公寓、老人安養中心、退 休住宅、銀髮住宅、養生村等。

2003 年內政部頒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專供高齡者居 住之住宅始有官方定義,依該要點定義老人住宅係依「老人福利法」

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

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 用之建築物,辦理方式包含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專案興建適合 老人居住住宅。

內政部並於 2004 年為滿足高齡化社會對老人住宅多元化的入住 選擇,有效促進老人住宅產業的發展,提昇老人住宅服務品質,並 帶動經濟發展,依行政院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 方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以相關促參優惠措施,鼓 勵民間運用自有資金參與投資興建老人住宅,其與老人公寓與老人 安養機構同屬提供老人安居之設施之一(內政部營建署,2008)。

老人住宅不同於機構住宿式照顧,僅提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健 康高齡者居住,就像是一般套房式公寓,只是其對象是以高齡者為 主。此類住宅體內所提供的服務以文康休閒娛樂活動居多,也額外 提供飲食、生活諮詢、安全確認與緊急服務等,高齡者居住於其中 多數仍是要靠自身去規劃本身的退休生活,住宅體的經營單位本身 並不介入過多,而一旦遇有入住高齡者生理狀況轉為失能後,就轉 介到機構住宿式的服務,此類高齡者就不再是老人住宅之服務對 象。

綜合上述內政部對於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可分為 3 個 類型,分述如下表:

表 2-2 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類型表

一、公設民營老人住宅、老人公寓

由政府負責新建,所有權為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經營管理則由 承包者自付盈虧,例如由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辦 理之臺北市朱崙老人公寓。

二、財團法人非營利機構經營之老人安養中心

以財團法人方式經營,由內政部管轄,屬社政體系之社會福利 機構,入住對象為中低收入戶,收費相對較低,政府預算補助是其 重要財務來源,例如由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台 北市內湖成立之翠柏新村。

三、民間企業投資興建之老人住宅或養生村

為滿足經濟能力較優渥之高齡者居住需求,近年來民間企業推 出老人住宅或養生村,例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養生文化村於桃園市 龜山區之長庚養生文化村。

內政部現行推動老人住宅等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係依循整 體住宅政策,納為社會住宅之一環。為能開發實現社會住宅,訂定 各項獎勵措施:

(一)協助辦理土地變更。

(二)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公有土地,或以租賃方式 提供建築物,供其使用。

(三)協助取得零星或狹小公有地。

(四)補貼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貸款利息、部分建設或營運管 理費用。

(五)如有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提供中長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