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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

第二章 國內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

第四節 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

我國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分為獎勵興建老人住宅、申請設置與營 運管理以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等 3 大類,涉及獎勵興建者有「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 案」,涉及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方面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 利法施行細則」、「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涉及實質空間與居 住環境設計方面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老人住宅專章 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等。

此外,「住宅法」中對於高齡者住宅相關規範,65 歲以上之老 人歸類於住宅法第 4 條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可承租社會住宅。

一、獎勵興建

行政院曾於 2004 年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 案」,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鼓勵民 間興建老人住宅,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高齡者租賃,並利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帶動高齡者住宅之興建與投資,有 效促進高齡者住宅產業的發展,並將高齡者住宅納入公共建設之社 會福利設施項目,利用容積及投資獎勵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但因不 具推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於 2008 年停止適用,後續老人住宅興建 回歸一般建築法規,並依「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設計興建,獎 勵條例則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章 第 296 條規定,依設計規範設計得增加容積(陳震宇,2020)。

二、興建設置與營運管理

老人住宅的申請設置主要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法 施行細則」。「老人福利法」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失能、

安定生活、保障權益、增進福利而制定,在第 16 條明確指出老人照 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 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並維持高齡者獨立生活能力、增進 生活品質、改善居家環境、協助修繕或提供租屋補助,並於第 33 條 明定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復於「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說明上述適合老人安居之 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之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 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 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在興建設置方面,依「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興建老人住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其建築基地 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 畫規定容積核算 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 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 500 平方 公尺以上。

(三)在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 1,000

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章定義老人住宅適 用範圍為: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 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 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 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 用本章規定。

在營運管理方面,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興建之老人住宅,

得自行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理。民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興建之老人住宅,所有權人得自行設立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 理。

老人住宅其經營管理之老人住宅業者,得視老人實際需要,依 相關法令 規定,自行或結合相關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維修。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三、實質空間與居住環境設計

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依「老人住宅基本 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為:

(一)居住單元組合方式: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規劃,得視服 務對象及訂定之營運計畫,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 合或混合組合。單人房組合得按性別予以適當的分區。

(二)基本簇群規劃原則:居住單元規劃考量老人生活對安 寧、舒適、私密性及日常活動交誼等需求,適當配置生 活簇群,宜以 6 人至 10 人組成基本簇群。

(三)生活簇群配置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應 設置餐廳,公共廚房,公共洗衣間,並提供一處戶外共 同活動空間。

(四)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臥室擺設之床位應有二面以上 可供上下床。臥室應考慮隔音、容易避難及輪椅使用空 間。

(五)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 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 1.8 公尺,但 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 防水拉門分隔,能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

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分別不小於 1.6 公尺及 1.5 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 老人與輪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

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 10 公尺。浴廁出入口高低 差應為 2 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

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 所。

(六)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

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時得 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 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 面積不得小於 4.5 平方公尺。

(七)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 高低差應在 16 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每二戶 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 供緊急救援人員得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 編第三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包含緊急救援 計畫)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 依緊急救援計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 制。

老人住宅之外部空間規劃,則包含:

(一)戶外休憩空間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

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 1 平方公尺設置戶外休憩空 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 4 公尺乘以 4 公尺。休憩空間 應設置戶外桌椅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 寬度應有 90 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 道。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

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 便利。

(二)人行道安全措施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 20 公 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 1 比 12。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 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 1.3 公分。

(三)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 1 比 12,坡道長度每九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 1.5 公 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 1 比 20 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 至 18 公尺,坡度大於 1 比 20 且高低差大於 60 公分者,

應設置扶手。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 高度不得大於 2 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 1.5 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6 章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為:

(一)公共服務空間

1.老人住宅應設置交誼室、公共餐廳、公共廚房及辦公 室等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室、公共餐廳、廚房等空間 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並考慮老人及輪椅使用者之 便利性。

2.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 間。

3.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 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浴室含廁 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 4 平方公尺以上。

4.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 管理室之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 住人數每人 2 平方公尺以上。服務管理室應和居住單 元呼救系統相連線。

5.交誼室得在每一樓層或大廳入口設置,均應採光通風 良好,具有透視戶外之良好視野,並考量延伸至戶外 平臺或陽臺。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40 平方公 尺,並應附設廁所。

(二)共用服務空間

1.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 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 於 1.9 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為防止雨 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

2.走廊及樓梯之扶手,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 步鼻端起算 75 公分至 85 公分,扶手直徑應為 2.8 公 分至 4 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 12 公分左 右,並與牆面留設 3 公分至 5 公分之空隙。

3.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 1.4 公尺 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 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 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

3.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 1.4 公尺 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 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 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