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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設計原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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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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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設計原則之

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2)
(3)

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設計原則之

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張 乃 修

研 究 期 程 : 中 華 民國 109 年 3 月 至 109 年 12 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2 月

(4)
(5)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Research on Accessible Design Principles

of Age-Friendly House

BY

CHANG NAI HSIU

DEC, 2020

(6)
(7)

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設計原則之研究

目次

表次

圖次

第一章 緒論 ... 0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 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02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假設 ... 02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案例選擇 ... 03

第五節 研究議題之獨特與重要性 ... 04

第六節 用語定義說明 ... 05

第七節 研究架構流程 ... 08

第二章 國內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 ... 09

第一節 高齡者照顧服務措施之發展沿革 ... 09

第二節 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相關設立標準 ... 13

第三節 國內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 ... 21

第四節 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 ... 25

第五節 高齡者住宅案例 ... 37

第六節 小結 ... 43

第三章 國外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與案例探討 ... 45

第一節 WHO 高齡友善城市與在地老化 ... 45

第二節 英國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 ... 47

(8)

第三節 英國高齡友善住宅案例 ... 51

第四節 美國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 ... 53

第五節 美國高齡友善住宅案例 ... 59

第六節 日本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 ... 61

第七節 日本高齡友善住宅案例 ... 67

第八節 小結 ... 69

第四章 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設計原則之分析與探討 ... 73

第一節 研究分析方法 ... 73

第二節 居住空間之比較分析 ... 75

第三節 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障礙設計原則 ... 8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3

第一節 結論 ... 93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 95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 97

附錄 ... 99

參考文獻 ... 127

(9)

表次

表 1.1 健康狀態分類表 ... 06

表 2.1 住宿式服務機構類型表 ... 13

表 2.2 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類型表 ... 23

表 2.3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 ... 36

表 3.1 英國終身住宅設計規範表 ... 48

表 3.2 美國在地老化指南概要表 ... 54

表 3.3 日本高齡者居住住宅設計規範概要表 ... 62

表 3.4 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之比較彙

整表 ... 69

表 3.5 我國、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相關法規或

制度關注專有部分之空間項目 ... 70

表 4-1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居住專有面積比較分析表 .... 75

表 4-2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出入口寬度比較分析表 ... 76

表 4-3 各國制度之出入口描述性規範比較分析表 ... 77

表 4-4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室內通路寬度比較分析表 .... 78

表 4-5 各國出入口制度比較分析表 ... 79

表 4-6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房間或特定房間面積比較分析表80

表 4-7 各國房間或特定房間制度比較分析表 ... 81

表 4-8 各國案例之客廳或起居室面積比較分析表 ... 82

表 4-9 各國客廳或起居室制度比較分析表 ... 82

表 4-10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浴室及廁所面積比較分析表 . 83

(10)

表 4-11 各國浴室及廁所制度比較分析表 ... 84

表 4-12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餐廳及廚房面積比較分析表 . 86

表 4-13 各國餐廳及廚房制度比較分析表 ... 86

表 4-14 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障礙設計原則 ... 89

表 4-15 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障礙進階設計原則 ... 90

表附錄 2.1 期初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03

表附錄 2.2 期中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11

表附錄 2.3 期末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 123

(11)

圖次

圖 1.1 本研究架構流程圖 ... 08

圖 2.1 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單人房型平面圖 ... 37

圖 2.2 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雙人房型平面圖 ... 38

圖 2.3 桃園市八德區一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一房型平面圖

... 42

圖 2.4 桃園市八德區一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二房型平面圖

... 42

圖 3.1 英國黑澤爾赫斯特庭院 ... 51

圖 3.2 英國黑澤爾赫斯特庭院配置圖 ... 52

圖 3.3 英國黑澤爾赫斯特庭院單元設計概念 ... 52

圖 3.4 美國紐約市紐約州伊莎貝拉之家 ... 59

圖 3.5 美國紐約市紐約州伊莎貝拉之家一房一廳平面圖 60

圖 3.6 美國紐約市紐約州伊莎貝拉之家套房平面圖 .... 60

圖 3.7 日本清風丘陵金井 ... 67

圖 3.8 日本清風丘陵金井單人房型平面圖 ... 68

圖 3.9 日本清風丘陵金井雙人房型平面圖 ... 68

圖 4.1 各國制度出入口有效寬度尺度圖 ... 76

圖 4.2 各國制度室內通路有效寬度尺度圖 ... 78

圖 4.3 我國高齡者獨立生活之生活作息情形 ... 87

圖 4.4 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範例 ... 91

(12)
(13)

摘要

關鍵字:高齡友善住宅、無障礙、在宅老化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2018 年 3 月我國正式進入「高齡社會」,伴隨高齡、少子之雙

重效應,高齡人口預計將於 2026 年達到 20.6%(488.1 萬人)進入

「超高齡社會」,從高齡社會邁入超高齡社會將僅花 8 年時間。

因應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的人口結構樣態,國內《住宅法》已

將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導入社會住宅之中,亦將高齡者納入社會住宅

所照顧之弱勢群體之中,爰此,本部及衛生福利部刻亦研擬高齡友

善住宅相關計畫。

為國內高齡者居住需求、人口結構變動及本部協助國家住宅政

策之推動,本研究之緣起說明如下:

一、依國內趨向超高齡之人口結構,高齡友善住宅之設置與推

動有其需求及進行相關研究之必要性。

二、為協助國內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邁向在地老化願景並促進

其社會參與。

三、國內已具公、私興辦之高齡友善住宅相關案例。

本研究擬從協助國內高齡友善住宅之推動與發展為主軸,使興辦單

位與規劃者於國內邁向超高齡社會階段,能考量健康及亞健康高齡

者之需求,設置符合其實際需要之居住空間,達到使用者與經營者

雙贏之目標。研究目的包括:

一、蒐集比較國內外以高齡者為主軸之住宅設置相關規定、設

計原則、發展類型及案例等,作為研究基礎。

二、比較探討國內外制度與案例,瞭解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

無障礙規劃所需考量之重點。

三、針對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所需之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

障礙設計提出具體執行建議。

(14)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採文獻研究、案例分析及訪談法。

(一)文獻研究

針對我國、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相關文獻進行

蒐集與比較分析探討。

(二)案例分析

就我國、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案例之類型、對

象、無障礙設計原則,以及設施設備進行蒐集與比較分析探討。

(三)綜合檢討

參考上述研究資料,以綜合檢討的方式分析研究結果,從

而作為相關主管機關推動高齡友善住宅政策之參考。

三、結論

(一)國內高齡者居住需要與現行法規之課題

1.長照十年計畫 2.0 照顧對象之高齡者,係為 16.5%(約 62

萬人)之失能高齡者,其投入增長與在宅老化趨勢產生競

合。

2.國內已高齡者為主體之住宅相關法規應再行檢討整合以

完備其設計規範。

(二)以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障礙設計原則,作為在宅老化

之初步解決方案

(15)

四、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建議一

整合評估老人住宅相關法規,完備高齡友善住宅之設計規範。中程

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二

於社會住宅規劃階段,檢討納入一定比例符合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

間設計原則之居住單元。中程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6)
(17)

Abstract

Keywords: Age-Friendly House, Accessible, Aging in Place.

Ⅰ.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research explores issues concerning accessible Living space of

age-friendly house, especially the present subjects with Healthy and

sub-healthy elder’s needs.

Ⅱ.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is research will clarify and explore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the

living space of age-friendly house.

(Ⅰ)Data Collection – Gather domestic and abroad data on regulations of

age-friendly house in Taiwan, United Kingdom, America and Japan.

(Ⅱ)Case study –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issues of age-friendly house

cases in domestic and abroad.

(Ⅲ)Comprehensive review - Summarize the survey results of age-friendly

house and providing supplements for competent authority.

Ⅲ. Major finding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Ⅰ)The major target of Ten-Year Long-term Care Program 2.0 is disable

elders which only 16.5% of the elders in Taiwan.The guildlines of

housing should put more consider with Healthy and sub-healthy elders.

(Ⅱ)Accessible design principles of age-friendly house from this

(18)

Ⅳ. Main Recommendation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The followings are the three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Ⅰ)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Integrat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house for the elders,

for complete the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age-friendly house.

Lead Agency: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

Support Agency: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Ⅱ)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Review and make sure a proportion of units design with design

principles of age-friendly house during social housing planning.

Lead Agenc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

Directions for municipality or county authorities.

Support Agency: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1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2018 年 3 月我國正式進入「高齡社會」,伴隨高齡、少子之雙

重效應,高齡人口預計將於 2026 年達到 20.6%(488.1 萬人)進入

「超高齡社會」,從高齡社會邁入超高齡社會將僅花 8 年時間

因應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的人口結構樣態,國內《住宅法》已

將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導入社會住宅之中,亦將高齡者納入社會住宅

所照顧之弱勢群體之中,爰此,本部及衛生福利部刻亦研擬高齡友

善住宅相關計畫。

為國內高齡者居住需求、人口結構變動及本部協助國家住宅政

策之推動,本研究之緣起說明如下:

一、依國內趨向超高齡之人口結構,高齡友善住宅之設置與推

動有其需求及進行相關研究之必要性。

二、為協助國內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邁向在地老化願景並促進

其社會參與。

三、國內已具公、私興辦之高齡友善住宅相關案例。

本研究係依據本所辦理「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

程個案計畫(106-109)」之「友善環境政策法令整合與技術應用」子

課題下研擬之研究計畫,亦呼應行政院 109 年度施政重點所列「落

實長照政策,發展高齡照顧及社區預防與支持服務模式」及「健全

租賃住宅制度,加速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保障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

居住權益,提供多元居住選擇」。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975 至 2065 年)

,我國自民國 1993 年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占

總人口比率超過 7%,成為高齡化社會,並於 2018 年達到 14%,成為高齡(aged)社會。預計至 115

(2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擬從協助國內高齡友善住宅之推動與發展為主軸,使興

辦單位與規劃者於國內邁向超高齡社會階段,能考量健康及亞健康

高齡者之需求,設置符合其實際需要之居住空間,達到使用者與經

營者雙贏之目標。研究目的包括:

一、蒐集比較國內外以高齡者為主軸之住宅設置相關規定、設

計原則、發展類型及案例等,作為研究基礎。

二、比較探討國內外制度與案例,瞭解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

無障礙規劃所需考量之重點。

三、針對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所需之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

障礙設計提出具體執行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假設

本研究內容聚焦於國內面臨超高齡社會階段,高齡友善住宅於

規劃設計時,所需考量之居住空間無障礙課題,進而研提計原則供

廣泛之參考運用。因部分涉及管理權責、社會福利、高齡照護、等

性質不同之專業領域,考量研究期程與人力限制,僅就空間構成、

設施與設備等無障礙環境設計相關內容進行探討,並設定健康及亞

健康高齡者為實際使用對象,以圖於有限研究時間內,研擬可供實

務應用之原則,及提出符合國內情形之相關規定修訂建議。

研究假設透過國內外高齡友善住宅相關制度與案例之比較分析

與探討,可以研擬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無障礙設計原則,做為推

動高齡友善住宅解決方案之一環,並將於分析探討階段進行驗證與

(21)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案例選擇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文獻研究及案例分析。

(一)文獻研究

針對我國、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相關文獻進行

蒐集與比較分析探討。

(二)案例分析

就我國、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住宅案例之類型、對

象、無障礙設計原則,以及設施設備進行蒐集與比較分析探討。

(三)綜合檢討

參考上述研究資料,以綜合檢討的方式分析研究結果,從

而作為相關主管機關推動高齡友善住宅政策之參考。

二、案例選擇

有關國內案例的部分,將就公、私設立之案例分別進行探

討,並考量後續如進行現地調查之操作性,公設案例擬就臺北

市現有 4 案老人住宅,擇選 1 例進行討論;另就能符合高齡者

居住需要之社會住宅 1 例進行討論。

國外案例部分,蒐集英國、美國及日本之案例,與國內案

例進行綜合比較分析,並妥予考量國內外情形之差異,提出符

合國內需要之建議,以期研究成果能符合現況需求。

(22)

第五節 研究議題之獨特與重要性

本研究探討事項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空間構成、動線、設施與設

備等無障礙環境設計相關,為評估研究之可行性並避免重複研究,

茲先就國內相關研究文獻進行瞭解。

碩博士論文方面,於國家圖書館網路查詢近 5 年內就「高齡友

善住宅」之相關研究,於 2017 年有「台灣地區內附服務高齡友善住

宅之研究」,係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碩士研究生陳桂芬撰寫;於 2016

年有「民生社區小學校園改造為高齡友善住宅之使用需求探討」,

係中原大學碩士研究生莫琇雯撰寫。

在相關期刊方面,經查詢台灣建築學會出版之建築學報,並無有

關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論文發表。

在本所近年相關研究方面,亦尚無有關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研究

報告。

本研究檢視上述研究成果,尚未有針對高齡友善住宅之空間構

成、設施與設備等無障礙環境設計相關之分析與論述之研究,基於

高齡少子女化現象日益嚴重,家庭結構改變,社會住宅相關政策推

動亦須考量高齡者居住之課題,惟因現階段國內住宅政策尚難符合

未來之亟劇需求,迫切需要高齡友善住宅相關之研究,因此本研究

確具其獨特與重要性。

(23)

第六節 用語定義說明

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用語混淆,本研究之名詞參酌相

關研究文獻定義或說明如下:

一、社會住宅

本研究之高齡友善建築係基於本部社會住宅政策,依「住宅法」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

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高齡者並為同法第

第 4 條第 2 項所載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社會住宅之興辦應保障

一定比率出租予高齡者。

二、高齡友善住宅

國內外並未對高齡友善住宅具明確定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

所定義的高齡友善城市係指:「一個具有包容性及可及性的都市環

境,並能促進活躍老化的城市」,而國民健康署亦於 2010 年呼應世

界衛生組織倡議之高齡友善城市理念,以敬老、親老、無礙、暢行安

居、連通、康健、不老等 8 大面向為基礎,積極打造臺灣成為高齡友

善社會。

本研究以 AARP(2005)定義「適合居住社區」

為基礎,定義適合高

齡者居住之高齡友善住宅為:「高齡者可負擔與合適之住宅環境、有

支援性的社區特色與服務、有足夠的機動性選擇,能促成高齡者在各

項生活中獨立與參與。」

(24)

三、高齡者健康狀態

根據衛服部 2018 之「衛生所推動高齡友善照護服務」指出,65

歲以上之長照需求人口中,可依其健康狀態分類,區分為健康、亞健

康、失能等分級,健康分級為「健康」時,在生活功能相關的量表,

即 ADLs 與 IADLs 皆為滿分;「亞健康」期可再細分為「無失能─衰

弱前期」以及「無失能─衰弱期」,在 ADLs 之評估分數仍為滿分,

但在 IADLs 以及 SOF 評估可發現細微變化,「無失能─衰弱前期」,

可測得其 IADLs 有少量失分且 SOF 評分等於 1,「無失能─衰弱期」

分兩個層次,SOF 評分等於 2,但 IADL 分數愈低則功能性愈差;「失

能」之程度可細分為「輕度」、「中度」、「重度」,並在 ADL 之評

估上出現失分,其嚴重程度依其 ADLs 之評估分數高低而定

表 1-1 健康狀態分類表

健康

分級

健康

亞健康

失能

失能

與否

-

無失能─

衰弱前期

無失能─衰弱期

輕度

失能

中度

失能

重度

失能

生活功

能評估

-

-

-

-

ADL+

ADL++

ADL+++

-

IADL-

IADL-

IADL+

IADL++

IADL++ IADL+++

衰弱

評估

(SOF)

Robust Pre-frai

lty:SOF1

(+)

Frailty:

SOF >= 2

(+)

Frailty:

SOF >= 2

(+)

Frailty:

SOF >= 2

(+)

Frailty:

SOF >= 2

(+)

Frailty:

SOF >= 2

(+)

治療及

復健

促進健

預防失

能;促進

或恢復健

預防失能;

促進或恢復健康

減少失能

程度;恢

復或維持

健康;維

持生活功

減少失能

程度;維

持健康;

維持生活

功能

減少失能

程度;維

持健康;

維持生活

功能

(資料來源:衛生所推動高齡友善照護服務,2017)

(25)

四、照顧服務

本研究係設定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為實際使用對象,爰非長期

照顧法第 3 條所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

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

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之對象。考量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仍有其需要

他人協助與服務之場合,本研究之照顧服務依衛生福利部 2015 年長

期照護規劃所述係指:「對於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之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養生管理及轉介與就醫安排等,以健康管理、預防保健、休閒

養生為目的之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26)

第七節 研究架構流程

圖 1.1 本研究架構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研究動機

英國、美國及日本高齡友善

住宅相關規定與案例

結論與建議

研究目的

國內高齡友善住宅

相關規定與案例

國內與英國、美國、日本高齡

友善住宅設計重點比較分析

期中意見彙整

修訂設計原則

YES

NO

國內高齡友善住宅居住空間

無障礙設計原則

(27)

第二章 國內與高齡友善住宅之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

國內現專供高齡者之居住型態,可大致依主管機關及健康狀態分為兩大

類,衛生福利部主管照顧失能高齡者之住宿機構,以長期照護及醫療服務為核

心;而內政部主管提供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之老人住宅,除考量其生體機能要

求無障礙設計,服務則以高齡者交誼及滿足生活需求為核心。為結合高齡者照

顧服務與社會住宅之推動,本章節探討兩者之相關文獻以作為研究之基礎資

料。

第一節 高齡者照顧服務措施之發展沿革

從以社會福利照顧高齡者的角度來看,國內高齡者之照顧服務

措施源自於 1980 年與「社會救助法」、「殘障福利法」同時通過之

「老人福利法」,這階段之老人福利法定義老人年齡為 70 歲以上,

而實質之社會福利措施僅有搭乘交通工具及進入休閒娛樂場所享有

半價優惠,且因 1980 年國內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僅佔 4.22%,爰尚

無照顧服務實質之制度。

1981 年內政部成立兒童福利、老人福利、殘障福利促進委員

會,並公布實施「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開始管理以高齡者為

對象之服務機構。

1986 年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療保健計畫─籌健醫療網計畫」,

規劃建立中老年病防治工作體系,並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工作,

1987 年該署並結合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推展居家護理服務,內

政部並於同年開始補助縣市政府及老人扶養機構辦理高齡者日間照

顧服務,以免費照顧低收入高齡者。

1988 年臺灣省政府提出之「臺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福

利措施」,辦理日間託老服務、居家老人服務、敬老午餐、老人諮

詢服務等多項服務(陳伶珠,92)。政府逐漸關注到高齡者照顧服

務之需要,發展與高齡者相關之社會福利制度,但階段之實施對象

限於低收入高齡者。

(28)

1990 年政院衛生署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續訂「中老

年病防治第二期五年計畫」,在特殊醫療務項目下列有加強復健醫

療及長期照護服務,並於隔年將 5 年計畫修改為 6 年計畫。

1993 年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國民保健計畫」,將中老年病防治

及長期照護服務納入計畫重點,並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提供服務及機

構設置。另公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使居家護理、護理之家及日

間照護等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護理機構有所依據。

1995 年行政院衛生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申請作

業要點」,將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納入獎勵之對象,並公布實施「全

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

1996 年行政院衛生署將護理之家比照居家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並提出「健全醫療網第三期計畫」,加強發展特殊醫療體

系(含長期照護),使慢性病、精神病及其他需要特殊照護的病人,

可適時於適當的醫療院所診治,並獲得持續性社區照護。

1997 年老人福利法第 1 次修訂,老人年齡由 70 歲降為 65 歲,

將老人福利機構修正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

機構及服務機構等 5 類。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三

期計劃」,將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列為重點工作,並發表「衛生

白皮書─跨世紀衛生建設」,提出長期照護發展重點,以居家及社

區式照護服務為主,機構式照護服務為輔,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將長期照護納入「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

1998 年行政院通過由內政部負責為期 3 年的「加強老人安養服

務方案」,目標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維護老人身心健康、提昇

老人生活品質、充實老人照護人力設施,及落實老人居住、安養服

(29)

公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

準及許可辦法」。

2000 年行政院於社會福利推動小組下成立跨部會長期照護專案

小組,推動「建構長期照護體系三年計畫」,採設計服務補助策略,

只補助民眾接受社區服務,不補助機構服務,希望製造使用社區服

務的經濟誘因,讓民眾在經濟考量下,優先選用社區服務,幫助在

地老化的落實(吳淑瓊,2004)。另行政衛生署成立「長期照護諮詢

委員會」,規劃及研議署長期照護相關政策,並研訂「新世紀健康

照護計畫」,將長期照護列為重點工作。

2002 年行政院核定「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期結合

民間力量,共同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

2005 年行政院核定「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鼓勵

社區自主提案申請設置據點,結合當地人力、物力及相關資源,進

行社區需求調查,提供在地老人預防照護服務。另核定實施「加強

老人安養服務方案」,透過扶植民間團體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以健康促進之方式,提供在地的初級預防性照顧服務,並依需求連

結各級政府所推動之社區照顧、機構照顧及居家服務等各項照顧服

務措施。

2007 年行政院核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國內開始有完整高

齡者照顧服務之整體計畫,計畫以建構完整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

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

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為目標,服務項目包含照顧服務(居

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

健、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喘

息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30)

2013 年行政院核定「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以均衡長期照護資

源之發展,使長期照護機構及人員合理分佈,針對資源不足區予以

獎勵設置,確保長期照護之在地老化及可近性。

2014 年衛生福利部推動實施「台灣 368 照顧服務計畫」,以推

動 368 鄉鎮佈建多元日照服務,並運用在地團體建置綜合型服務據

點。

2015 年行政院核定「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以持續提

供失能民眾既有長照服務並擴增服務對象、強化長照服務輸送效

率,提升效能及品質、加速長照服務及人力資源建置、普及與整備

為目標。

2016 年行政院核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以實現在地老

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

普 及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 建 立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照 顧 型 社 區 (caring

community),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care receiver)與照顧者

(caregiver)之生活品質。

綜上,本研究歸納國內對於高齡者照顧服務措施之發展與轉變

包含以下幾點:

(一)從家庭完全負責到政府分擔照顧責任。

(二)由提供高齡者福利措施轉為重視高齡者生活支援服務。

(三)由補助建置機構式服務至強調社區與居家之在地服務。

(四)由僅供照顧服務到注重照顧服務機構環境與服務人員品質。

(五)由失能照顧提升為協助高齡者獨立生活減緩失能。

(六)由衛生署與內政部各依權責執行到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合作。

(七)由公部門挹注資源到補助及促進民間參與投資。

(31)

第二節 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相關設立標準

依據衛生福利部建構之「長照服務資源地理地圖」網站,長期

照顧資源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與其他 4 大類,其中與

本研究較為相關者為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惟現已設置之照顧機構

屬性複雜,難以均將其歸類為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若以衛生

福利部網站長照專區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分類,有老人福利機構、榮

民之家、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以

及依長服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並各自有

其設立之法規依據。

為整合說明,將與本研究較有關聯性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分別

歸納如下表:

表 2-1 住宿式服務機構類型表

安養機構

養護型機

長 期 照 護

型機構

護理之家

住 宿 式 長 期

照護機構

年齡

65 歲以上

全齡

健康狀況

健康、

亞健康

無法自理

無法自理且具慢性病

需醫護服務

無 法 自 理 且

失能達 6 個月

以上

插管

情形

鼻胃

導尿

氣切

每人單位面積

(㎡)

20

(小型 10)

16.5

(小型 10)

16.5

16

16

每人寢室樓地

板面積(㎡)

7

7

7

7.5

7

每間最高床數

3

6

6

6

6

日常活動場所

(㎡)

6

4

4

4

4

人員

配置

照服員

1:15

1:8

1:5

1:5

1:8

護理師

無限制

1:20

1:15

1:15

1:20

補助措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2)

考量本研究係以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為主要探討對象,爰與住

宿式服務機構所列安養機構之收容對象較為相符,經查詢衛生福利

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安養機構與建築空間相關之設立

標準包含:

一、面積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以

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 20 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

應有 10 平方公尺以上。

二、寢室:

(一)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 7 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

至多設 3 床。

(二)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三)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四)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

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 80 公分。

(五)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六)2 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七)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八)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之走廊。

(33)

三、衛浴設備:

(一)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二)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三)照顧區應設衛生及沐浴設備,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四)有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老人使用之衛浴設備。

四、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

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

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應有六平方公尺

以上。

五、護理站:應具有護理紀錄櫃、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櫃及急

救配備。

六、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

扶手之設備。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

照明設備。

七、廚房:應配置食物加熱、貯藏及冷凍設備。

八、公共設施有提供公用電話者:應有適合身心障礙或行動不

便老人使用之設計。

九、儲藏設施: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用品雜物、輪椅等之儲

藏設施。

十、其它:得視業務需要,設職能治療室、社會服務室、健身

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34)

另考量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亦有照護及醫療服務需求,高齡友

善住宅可以,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住宿

式長期照護機構之設立標準為:

一、總樓地板面積

(一)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層應連續。

二、寢室

(二)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應有 7 平方公尺以上,至多設 6

床。

3.每一寢室設置洗手檯及馬桶;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

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得僅設置洗手設備。

4.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5.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

急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 80 公分;床尾與

牆 壁(床尾)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6.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7.二人以上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8.寢室間之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

9.有可供直接進入寢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之走廊。

(35)

(二)收住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者達 4 床以上者,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寢室不得超過四床,其中四人寢室床數不得逾單

元總床數二分之一。

2.兩人或多人寢室應備具明確區隔個人生活空間之屏障

物。

(三)收住呼吸器依賴服務使用者,其寢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2.床邊與鄰床或牆壁之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

3.每床應有中央氣體供應系統(含氧氣、抽吸設備)或

每床設置移動式之氧氣、抽吸設備。

4.使用移動式氧氣筒,應有獨立儲存空間及安全防護設

備。

5.每床備有呼吸器。

6.應有適當之空調。

7.至少應有心肺血壓監視器、服務使用者每超過十人應

再增加一台。

三、工作站

(一)每一樓層應設工作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區。

2.工作臺。

3.工作車或治療車。

4.護理紀錄存放櫃。

5.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及專用冰箱。

(36)

6.簡易急救設備:氧氣、鼻管、氧氣面罩、人工氣道、

抽吸設備及甦醒袋。

7.汙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8.緊急應變應勤裝備。

(二)每一樓層工作站得視服務使用者之需要,備應有喉頭鏡

、氣管內管及常備急救藥品。

(三)設置呼吸器照護床之規模達 24 床者,應另設立工作站;

每超過四十床,應再增設一個工作站。

四、衛浴設備

(一)照顧區各樓層應設衛浴設施並符合以下規定:

1.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

2.配置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3.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4.每 10 人應有一套洗澡設備,未滿 10 人以 10 人計;寢

室設有衛浴設備者,得予併計;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

設施, 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5.地板有防滑措施。

6.有適當照明。

(二)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每 60 人應至少設置一套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者使用之

洗澡設備;未滿 60 人者,以 60 人計。

2.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設置廁所,但其使用人數,

以工作人員數計算。

(37)

五、日常活動場所

(一)應設餐廳、交誼休閒活動等所需之空間與設備,平均每

人應有 4 平方公尺以上。

(二)提供未滿 45 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之自

我照顧能力訓練服務,應另設日常生活訓練室或活動

室,並得計入 4 平方公尺計算。

六、廚房

(一)應有洗滌場所及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其水源非自來水源

者,應定期檢驗合格,並具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 3 項

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

(二)應有適當之油煙處理措施(排油煙設施),避免油煙污

染。

(三)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七、其他

(一)應設有空調設備;另設有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

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二)應設隔離室,隔離室應有獨立空調及衛浴設備。

(三)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醫事服務設施。

(四)得視需要設會談(客)室;收住慢性精神障礙者,應有適

當之會談空間。

(五)照顧區走廊寬度至少 140 公分,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其

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六)收住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障礙者為主者,得視需要設

保護空間。

(38)

(七)收住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單元照顧模式,每一單元不得超過 16 人。

2.設有行動迴路空間者,應有均勻且充足光線,及防反

光空間設施。

3.每一單元日常生活基本設施除寢室外,並應設客廳、

餐廳、簡易廚房、衛浴設備(盥洗間、浴室及廁所等)

及其 他必要之設施。

(八)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由現行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體系所歸類的住宿式長期照護機構

中,可以發現長照 2.0 中有關高齡者之住宿照護,多以失能且需醫

療服務之高齡者為主,雖然長照 2.0 強調在地老化之概念,但因失

能高齡者需要專業醫護程度高,以社區式或居家式提供服務是否足

以滿足失能高齡者之照顧需求。而健康及亞健康高齡者,較需要的

是生活支援服務,而非高度之醫療照護服務,且依衛生福利部 2017

年公布之高齡社會白皮書,我國高齡者之健康狀況為健康及亞健康

者約占 83.5%,在以長照 2.0 關注高齡者照護服務的同時,亦須著

重於健康及亞健高齡者之居住需求,以增加其健康年數並減緩失

能。

(39)

第三節 國內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

隨著年齡增加、身心變化,老人愈來愈不能自立自主生活。這

個時候,必須依據老人不同的身心條件,由不同的人力資源,在不

同的居住形態裡,給予老人不同的照顧服務。並且,提供各種的中

間設施,以構成完整的居住環境(陳政雄,2006)。

國內高齡者居住政策發展可源於 1988 年臺灣省政府提出之「臺

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福利措施」,各縣市政府以此依據獎

助興建老人公寓、積極拓展日間託老與居家服務,以及激勵老人參

與社會福利服務,以達計畫使老人健康、志趣、康樂、服務與安養

的目標(葉玲玲,2012)。這一階段高齡者住宅係以社會照顧為出發

點。

1991 年內政部依「內政部獎助興建老人公寓經營管理原則」補

助臺北市、臺北縣、臺南市及高雄縣等 4 縣市興建老人公寓,提供

安養老人不同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模式,並作為推廣辦理各項老

人福利服務之據點,老人公寓的所有權為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營

管理方式多採公辦民營。

2002 年內政部修訂「老人福利法」時,定義老人福利機構包括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以及文康與福利機構,其中安

養機構係指提供高齡者自費安養之服務設施,爰後續市場開始就高

齡者提供專屬之居住安養服務,包含老人公寓、老人安養中心、退

休住宅、銀髮住宅、養生村等。

2003 年內政部頒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專供高齡者居

住之住宅始有官方定義,依該要點定義老人住宅係依「老人福利法」

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

(40)

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

用之建築物,辦理方式包含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專案興建適合

老人居住住宅。

內政部並於 2004 年為滿足高齡化社會對老人住宅多元化的入住

選擇,有效促進老人住宅產業的發展,提昇老人住宅服務品質,並

帶動經濟發展,依行政院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

方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以相關促參優惠措施,鼓

勵民間運用自有資金參與投資興建老人住宅,其與老人公寓與老人

安養機構同屬提供老人安居之設施之一(內政部營建署,2008)。

老人住宅不同於機構住宿式照顧,僅提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健

康高齡者居住,就像是一般套房式公寓,只是其對象是以高齡者為

主。此類住宅體內所提供的服務以文康休閒娛樂活動居多,也額外

提供飲食、生活諮詢、安全確認與緊急服務等,高齡者居住於其中

多數仍是要靠自身去規劃本身的退休生活,住宅體的經營單位本身

並不介入過多,而一旦遇有入住高齡者生理狀況轉為失能後,就轉

介到機構住宿式的服務,此類高齡者就不再是老人住宅之服務對

象。

綜合上述內政部對於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政策,可分為 3 個

類型,分述如下表:

(41)

表 2-2 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類型表

老人住宅

老人公寓

老人安養機構

對象

以 單 獨 居 住 或 僅

與 配 偶 同 住 之 老

人為限。進住對象

年 齡 得 放 寬 為 年

滿 60 歲、原住民

為 年 滿 55 歲 以

上,同住配偶年齡

不限,並均應以生

活 能 自 理 者 為

限。

具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之老人,同住配偶

不限 65 歲以上

具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之老人

設施規範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

章、老人住宅基本

設施及設備規範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標準

營運規範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建設法、老人住

宅綜合管理要點

內 政 部 獎 助 興 建

老 人 公 寓 經 營 管

理原則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及 管

理辦法

營運主體

公 司 及 財 團 法

人,兼具營利性質

公辦民營

財團法人、獨資或

合夥,不以營利為

目的

服務人力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標準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標準

服務項目

依 入 住 者 所 提 需

求,配合引進相關

服務

視入住者需求,配

合提供相關服務

24 小時常態性服

補助

因 已 享 有 促 參 優

惠,不得同時申請

內政部相關補助

非補助對象

依 內 政 部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給 予 補

助(不補助興建

費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專案評估

報告,2007)

曾思瑜(2001)將專供自費老人入居的安養設施分為分為 4 大

類:(1)仁愛之家附設老人安養機構;(2)純老人自費安養中心;

(3)老人公寓;(4)私人企業興建的安養設施、老人住宅。

國內實際提供健康高齡者自費安養之設施與老人住宅,可依照

其經營主體不同可分為:

(42)

一、公設民營老人住宅、老人公寓

由政府負責新建,所有權為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經營管理則由

承包者自付盈虧,例如由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辦

理之臺北市朱崙老人公寓。

二、財團法人非營利機構經營之老人安養中心

以財團法人方式經營,由內政部管轄,屬社政體系之社會福利

機構,入住對象為中低收入戶,收費相對較低,政府預算補助是其

重要財務來源,例如由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台

北市內湖成立之翠柏新村。

三、民間企業投資興建之老人住宅或養生村

為滿足經濟能力較優渥之高齡者居住需求,近年來民間企業推

出老人住宅或養生村,例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養生文化村於桃園市

龜山區之長庚養生文化村。

內政部現行推動老人住宅等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係依循整

體住宅政策,納為社會住宅之一環。為能開發實現社會住宅,訂定

各項獎勵措施:

(一)協助辦理土地變更。

(二)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公有土地,或以租賃方式

提供建築物,供其使用。

(三)協助取得零星或狹小公有地。

(四)補貼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貸款利息、部分建設或營運管

理費用。

(五)如有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提供中長期資金。

(43)

第四節 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

我國高齡住宅相關法規分為獎勵興建老人住宅、申請設置與營

運管理以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等 3 大類,涉及獎勵興建者有「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

案」,涉及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方面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

利法施行細則」、「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涉及實質空間與居

住環境設計方面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老人住宅專章

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等。

此外,「住宅法」中對於高齡者住宅相關規範,65 歲以上之老

人歸類於住宅法第 4 條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可承租社會住宅。

一、獎勵興建

行政院曾於 2004 年核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

案」,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鼓勵民

間興建老人住宅,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高齡者租賃,並利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帶動高齡者住宅之興建與投資,有

效促進高齡者住宅產業的發展,並將高齡者住宅納入公共建設之社

會福利設施項目,利用容積及投資獎勵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但因不

具推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於 2008 年停止適用,後續老人住宅興建

回歸一般建築法規,並依「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設計興建,獎

勵條例則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章

第 296 條規定,依設計規範設計得增加容積(陳震宇,2020)。

(44)

二、興建設置與營運管理

老人住宅的申請設置主要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法

施行細則」。「老人福利法」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失能、

安定生活、保障權益、增進福利而制定,在第 16 條明確指出老人照

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

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並維持高齡者獨立生活能力、增進

生活品質、改善居家環境、協助修繕或提供租屋補助,並於第 33 條

明定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復於「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說明上述適合老人安居之

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之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

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

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在興建設置方面,依「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興建老人住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其建築基地

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

畫規定容積核算 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 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 500 平方

公尺以上。

(三)在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 1,000

(45)

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章定義老人住宅適

用範圍為: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

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

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

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

用本章規定。

在營運管理方面,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興建之老人住宅,

得自行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理。民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興建之老人住宅,所有權人得自行設立或委託老人住宅業經營管

理。

老人住宅其經營管理之老人住宅業者,得視老人實際需要,依

相關法令 規定,自行或結合相關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維修。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46)

三、實質空間與居住環境設計

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依「老人住宅基本

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為:

(一)居住單元組合方式: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規劃,得視服

務對象及訂定之營運計畫,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

合或混合組合。單人房組合得按性別予以適當的分區。

(二)基本簇群規劃原則:居住單元規劃考量老人生活對安

寧、舒適、私密性及日常活動交誼等需求,適當配置生

活簇群,宜以 6 人至 10 人組成基本簇群。

(三)生活簇群配置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應

設置餐廳,公共廚房,公共洗衣間,並提供一處戶外共

同活動空間。

(四)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臥室擺設之床位應有二面以上

可供上下床。臥室應考慮隔音、容易避難及輪椅使用空

間。

(五)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

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 1.8 公尺,但

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

防水拉門分隔,能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

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分別不小於

1.6 公尺及 1.5 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

老人與輪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

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 10 公尺。浴廁出入口高低

差應為 2 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

(47)

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

所。

(六)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

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時得

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

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

面積不得小於 4.5 平方公尺。

(七)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

高低差應在 16 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每二戶

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

供緊急救援人員得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

編第三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包含緊急救援

計畫)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

依緊急救援計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

制。

老人住宅之外部空間規劃,則包含:

(一)戶外休憩空間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

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 1 平方公尺設置戶外休憩空

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 4 公尺乘以 4 公尺。休憩空間

應設置戶外桌椅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

寬度應有 90 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

道。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

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

便利。

(48)

(二)人行道安全措施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 20 公

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 1 比

12。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

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 1.3 公分。

(三)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 1

比 12,坡道長度每九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 1.5 公

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 1 比 20 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

至 18 公尺,坡度大於 1 比 20 且高低差大於 60 公分者,

應設置扶手。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

高度不得大於 2 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 1.5

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6 章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為:

(一)公共服務空間

1.老人住宅應設置交誼室、公共餐廳、公共廚房及辦公

室等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室、公共餐廳、廚房等空間

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並考慮老人及輪椅使用者之

便利性。

2.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

間。

3.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

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浴室含廁

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 4 平方公尺以上。

(49)

4.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

管理室之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

住人數每人 2 平方公尺以上。服務管理室應和居住單

元呼救系統相連線。

5.交誼室得在每一樓層或大廳入口設置,均應採光通風

良好,具有透視戶外之良好視野,並考量延伸至戶外

平臺或陽臺。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40 平方公

尺,並應附設廁所。

(二)共用服務空間

1.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

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

於 1.9 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為防止雨

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

2.走廊及樓梯之扶手,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

步鼻端起算 75 公分至 85 公分,扶手直徑應為 2.8 公

分至 4 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 12 公分左

右,並與牆面留設 3 公分至 5 公分之空隙。

3.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 1.4 公尺

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

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

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

4.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樓梯應有充足的採光及

照明,並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 90 公

分,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且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

(50)

或使用旋轉梯。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

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 1.4 公尺者免退縮。

設計時,所有樓梯之級深級高應統一,樓梯出口並應

標示樓層號碼,室內樓梯之級高及級深依下列公式計

算:

65≧2r+t≧55 且 r≦18,t≧26,r / t≦7/11

r:級高 t:級深

5.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

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6.老人住宅之坡道、室內出入口、共用浴室、共用廁所

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7.昇降機間及直通樓梯之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並

設有避難空間。

8.為服務居住者生活需求,得考慮設置相關其他服務設

施。

(三)設施及設備

1.老人住宅設置之設備及設施應能提供老人寧靜、安

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為原則。

2.設備能源,電源開關及插座不宜設於各角落,以距離

牆角 100 公分以上為宜,設置高度應考量輪椅乘坐者

易於使用,最好與門把高度配合。瓦斯供應配管應設

瓦斯漏氣警報及自動斷氣裝置。瓦斯器具應有燃燒中

(51)

3.垂直動線之昇降設備,若為二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

設有昇降機,機廂深度應有足夠進出停放輪椅之空

間,並加設扶手,設置後視鏡面。電梯到達時應有鈴

聲能表示上下之指示,開閉時間應比一般電梯長,電

梯出口應標示樓層號碼。其他如語音播報系統、副操

作盤等,得視實際需要留設。為獨戶雙層住宅時,其

垂直移動設備可選用階梯昇降機或個人用住宅昇降

機。

4.全面無障礙樓地板,老人住宅室內應為全面無障礙樓

地板,建造地板時需考慮其溫度及溼度,同時考慮因

有跌倒情形發生,鋪面材料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若

為石片、木板、塑膠等等之材質,應為防滑處理不可

磨光,並避免使用滑石粉等等保養,以免滑倒。浴室

內地板採用塑膠材料時,要能防靜電發生,厚度至少

要有 0.3 公分,並可選擇液體注入一體成形式或熱焊

併接法兩種鋪貼。

5.室內要求,為保持居室整潔,應有被具存放櫥、衣帽

存放櫥、物件整理存放櫥、清掃用具存放櫥。門淨寬

度應為八十公分以上,應裝設長柄式之把手開關,並

且二側均可操縱。門把高度應配合牆壁扶手,並標示

開門方式(推或拉)。必要時門扇應留設通視窗;窗

戶為橫拉窗,以 D 型把手開關,並選用圓形扣押之固

定鎖。隔間、門扇、傢俱等裝設之玻璃,其常與身體

有接觸可能時,應使用安全玻璃。

(52)

7.換氣空調,臥室、餐廳、浴廁、脫衣室、門廳,應有

冷暖換氣及空調設備。並考量室內恆溫控制、足部溫

風器、生活環境數據顯示控制之裝置。

8.照明設備,老人住宅之照明設備,應考量全體照明、

部分照明、夜間照明、戶外照明。樓梯間、電梯間門

廳應為常時點燈或自動(感熱、光電)感應照明,防

火門及出入口、平臺均應設頂燈。

9.浴廁設備規劃

(1)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或考慮設置光電感知器自

動溫水給水。馬桶高度可考慮在 37 公分至 43 公分

之間,宜考量有洗淨乾燥暖房便座、溫水洗淨出

口水(肛門沖洗)、臭氣抽送設施(脫臭機能)、

臀部乾燥設施,馬桶附近考慮設有光電感知器自

動給水洗手器,並應設緊急求救通報按鍵,以及

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或搭配上下、左右可動式扶

手,以便利如廁。扶手高度離地板面起 85 公分,

個人特殊考量時為 65 公分至 70 公分之間。共用浴

廁之固定設備外,應留設直徑 150 公分之迴轉空

間,並儘可能保持馬桶周圍有足夠讓照顧者使用

之 輔 助 空 間 , 或 預 留 輕 微 改 造 後 可 以 確 保 其 空

間。

(2)應有熱水供應設備,使用燃氣加熱者,燃氣設備不

得設於室內,並應設有供出入浴槽,或於浴盆中

站立、坐下時之水平或L型固定扶手或可移動附

(53)

按鍵。必要時得留設中庭觀景窗。地板距浴槽外

緣高度宜為 30 公分至 60 公分之間,以利老人進出

使用。

(3)採用淋浴設備時,淋浴間本身可當作活動處,空間

寬度及深度應分別在 1.2 公尺以上,並與地板同一

平面,馬桶位置盡量設置於淋浴處旁,以方便從

淋浴處到達。

10.其他

(1)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之梯間應設置避難空間供

輪椅使用者避難及等候救援,其配置應與昇降機

間、梯間相連通,併應避免與樓梯、電梯出入通

行路線衝突。昇降機間及梯間含避難空間應以 1 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或

依照安全梯構造之規定成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併

應設置緊急照明。各樓層避難空間之合計面積不

得小於該層居住人數每人 0.3 平方公尺。

(2)停車空間應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有足夠輪椅順

利進出之空間。

四、無障礙設計規定

無障礙設計相關法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

住宅設計基準」。

建築技術規則的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中規定不論新建或增建之建

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依住宿類 H-1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

數據

表 4-11  各國浴室及廁所制度比較分析表 ............. 84  表 4-12  各國制度與案例之餐廳及廚房面積比較分析表 . 86  表 4-13  各國餐廳及廚房制度比較分析表 ............
表 2-2  專供高齡者居住之住宅類型表  老人住宅  老人公寓  老人安養機構  對象  以 單 獨 居 住 或 僅與 配 偶 同 住 之 老人為限。進住對象年 齡 得 放 寬 為 年滿 60 歲、原住民 為 年 滿 55 歲 以 上,同住配偶年齡 不限,並均應以生 活 能 自 理 者 為 限。   具 生 活 自 理 能 力之老人,同住配偶不限 65 歲以上  具 生 活 自 理 能 力之老人  設施規範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16 章老人住宅專 章、老人住宅基本 設施及
圖 2.2 臺北市陽明老人公寓雙人房型平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描繪)      (二)服務空間與設施:門廳接待處、行政管理中心、保健室、 公共備膳廚房、自炊廚房(每層皆有)、洗衣房(每層皆 有)。      (三)室內休閒空間:圖書室、博奕室、教室兼會議室、多功能 活動室(棋藝、桌球等)、卡拉 OK 室、中庭挑高 3 層天井 多功能活動場等。      (四)其它服務:住屋安全維護、門禁安全管理服務:24 小時保 全及緊急呼叫系統、晚間問安及保護性看視。  二、策劃及辦理居住者交流活動      除了硬
圖 3.1 英國黑澤爾赫斯特庭院  (資料來源:https://www.levittbernstein.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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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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