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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戒律與飲酒

第四章 飲酒行為的制約

第三節 佛教的戒律與飲酒

佛教約莫在漢代傳入中國,在中國逐漸發展茁壯的時期也正好經歷了中國的 中古時期,然而,佛教五戒之一的「不飲酒」,38在面對中國豐富且具有悠久歷史 的飲酒文化時,戒律的推行與維持因此遭遇了極大的考驗。

佛教是禁止飲酒的,但若是為了治病或調養身體,則可以飲用,見《四分律》:

……不犯者,若有如是如是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

一切不犯。39

但也有佛經明言僧人不得飲藥酒,如《佛開解梵志阿颰經》即載:

沙門不得飲酒、嗜肉、思嘗氣味,不得服藥酒,及詣酒家。40

這些規定依佛教的不同派別而有異,如禪宗寺院對於藥酒是完全禁止,即使是用 來作為治療疾病之用。

除了最基本的五戒,在佛教的戒律中,廣義的「藥」包含了所有的食物,狹 義的「藥」才指生病時所服用的藥物,而在對疾病的定義上,飢餓也被算是一種 病,律典相應於這些規範,對僧人的飲食有詳盡的規定,由植物所製成的養身湯 藥僧人自然可以飲用,但製成藥酒,就存有爭議。

史籍所見唐、宋時期禪宗以外的寺廟,有部分僧人不僅飲藥酒,也飲一般的 酒,這可能與南北朝時期逐漸流行的「聖僧」信仰,以及當時社會上盛行以藥酒 待客的習俗有關,而由於戒律並未對提供供奉的一般信眾人民有所限制,故信徒 常以酒供奉僧人,這大概都賦予了部分僧人飲酒的合法性。41

38 佛教五戒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是佛教修行者最根本的戒律,不論 出家在家者皆應遵守。參看勞政武,《佛教戒律學》(北京:宗教文化,1999),頁 194-209。

39 《四分律》,卷 16,頁 671b。

40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一冊,頁 259c。

41 參閱劉淑芬,〈戒律與養生之間──唐宋寺院中的丸藥、乳藥和藥酒〉,《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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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與現實間存有彈性的空間,例如《魏書.釋老志》就記載在北魏太武帝 奉道排佛的過程中,於長安佛寺中發現不僅藏有兵器,還有釀酒的器具:

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太武)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 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入其 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 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 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 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臺下 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42

釀酒器具在佛寺中被發現,顯然寺院中的僧人不僅飲酒還能自行生產酒,且他們 的飲酒應不只是偶爾為之的活動。

除了在供奉習俗與祭典儀式上尋找得到僧人飲藥酒的合理性,僧人身份的複 雜也使得對僧人的規範難以一致。特別是敦煌地區的僧人,就敦煌地區出土的文 獻看來,這個地區的僧人喝酒、食肉,並且娶妻、生子,甚至還能參軍及擁有私 產,其生活與一般俗人幾乎無異,43然而文獻中也顯示當地的僧人團體擁有一套 必須嚴格遵循的戒律與規範,他們並非過著完全沒有約束的生活,對於飲酒,他 們卻十分開放,這或許是因為他們許多人並非純粹信奉佛教,也有不少人是同時 信奉著祆教的粟特人,因此在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上,都與中原地區存在著差 異。44

除了中國文化中原本就普遍存在的飲酒文化,使得人們難以為信奉佛教而捨

研究所集刊卷期》77:3(台北:2006.09),頁 357-400。

42 (北齊)魏收,《魏書》,卷 114〈釋老志〉,頁 3033-3034。

43 鄭炳林,〈唐五代敦煌釀酒業研究〉,載於《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

1995),頁 575-594。

44 陳登武,〈從內律到王法:唐代僧人的法律規範〉,《政大法學評論》111(台北:2009.10),頁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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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飲酒,佛教傳教初期依附黃老和道教的傳教方式也使得當時的僧人對服食飲酒 也都具備有一定程度的教養,唐代中期以來,茶被視為養身藥品而流行於社會,

世俗社會中普遍的養身風氣也使得飲用藥酒的習慣在僧人間流傳,從聖僧信仰發 展而出的以酒供養僧人的習俗,使得僧人面對廣大信眾以酒作為供奉,是否取來 飲用也是一大問題,僅就戒律本身而言,僧人飲酒一直都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在 實際的情況上,於特定的場合中,不少僧人也是飲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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