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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漢的酒禁

第四章 飲酒行為的制約

第一節 先秦秦漢的酒禁

若說酒禁是指統治者對酒的生產、流通、消費所實行的各類限制政策,那麼

《尚書》中的〈酒誥〉一篇,就可以算作是中國最早的酒禁政策了。

沈家本的〈酒禁考〉一開頭也舉〈酒誥〉為中國歷代酒禁法之始,在《尚書.

酒誥》裡,周人以為,商末社會上瀰漫嚴重的酗酒之風,除了君王嗜酒,整個國 家的人民也都染上這股風氣,而這正是造成殷商滅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周人以此 為戒,勸戒人們對飲酒要有節制,並訂下飲酒的規範。2

除了有〈酒誥〉一篇以為商紂的酗酒是導致國家滅亡的因素,另外在《尚書.

無逸》裡也提到「無若殷王受之迷亂,酗於酒德哉」,3而《墨子》中也記有「予 既沉漬殷紂於酒德矣」,4晏子還曾以桀紂之酗酒諷刺齊景公的好酒,5顯然殷商因 酗酒而亡國的故事,在春秋戰國之際,大致上是為人們所相信的,這一個因酒而 亡國的慘烈歷史,也就成了中國人最早的對酒的警惕,也正可以此奉勸當權者勿

2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 14〈周書.酒誥〉,頁 440-452。

3 (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卷 16〈周書.無逸〉,頁 513。

4 (清)孫詒讓著,孫以楷點校,《墨子閒詁》,卷 5〈非攻下〉,頁 140。

5 吳則虞編著,《晏子春秋集釋》,〈內篇.諫上〉:「景公飲酒,七日七夜不止。弦章諫曰:『君欲 飲酒七日七夜,章願君廢酒也!不然,章賜死。』晏子入見,公曰:『章諫吾曰:『願君之廢酒也!

不然,章賜死。』如是而聽之,則臣為制也;不聽,又愛其死。』晏子曰:『幸矣章遇君也!令 章遇桀紂者,章死久矣』於是公遂廢酒」,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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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於飲酒酣歌之中。

中國人既然很早就已經發現潛藏在飲酒背後的危險及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 響,酒的過度濫用容易造成社會上失序的現象,也有許多來自歷史的血淋淋警示,

但這一切都未能使得故事就此停演,我們仍不斷從歷史上見到因飲酒而導致敗亡 的故事,歷朝歷代奉勸人們節制飲酒的文字在往後也依然是屢屢可見,顯然,以 史為鑒的效力明顯不敵酒的魅力,即使不斷地有人從過往的歷史中,指出因飲酒 而造成敗亡的事跡為例,警告人們飲酒過量將會導致個人的覆滅,卻還有更多的 因素可以導致一個人過度放縱於飲酒。

這些對於飲酒過量的勸戒或警告文字,大部分是柔性的道德勸說,主要的論 點是從個人及道德層面作為出發點,不少作者還是以自身經驗,奉勸人們為自身 的健康,不要飲酒。例如《史記.滑稽列傳》中,記載淳于髡舉飲酒須適度,才 能避免作亂為例,奉勸齊威王凡事不能過度:「酒極則亂,樂極則悲;萬事盡然,

言不可極,極之而衰。」6

晉人葛洪所著的〈酒誡〉一篇,談論的範圍很廣,他稱酒使「君子以之敗德,

小人以之速罪」,一反魏晉時期社會上崇尚飲酒的風氣,站在反對酗酒的立場,

舉了許多酗酒的醜態以及歷朝以來因酒而衰亡之事為例,但他除了提到飲酒的負 面影響外,也指出了酒的兩面特性:

酒旗之宿,則有之矣。譬猶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水火之原,於是在 焉。然節而宣之,則以養生立功;用之失適,則焚溺而死。豈可恃懸象 之在天,而謂水火不殺人哉?宜生之具,莫先於食;食之過多,實結癥 瘕。況於酒醴之毒物乎!7

酒如同水火一般,對人類來說並非全然無益,甚至可說是必須,但卻仍不能忽視 它潛藏的危險。

6 (漢)司馬遷,《史記》,卷 126〈淳于髠傳〉,頁 3197。

7 (晉)葛洪撰,楊明照校箋,《抱朴子外篇校箋》,卷 24〈酒誡〉,頁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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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飲酒可能牽涉到的是國家的興亡,那麼歷代的統治者自然也無法輕忽,

各朝對飲酒的控制,更為具體的表現在那些施行過的酒禁、酒稅等政策之上。

漢代對飲酒的節制政策,見《漢律》中,記載著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需受罰金 的懲治。8這裡提到的「群飲」,可以追溯到《尚書.酒誥》,其中有「群飲,汝 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的文字,可見周代的統治者就已經對於一般 庶民群聚飲酒的行為深以為戒,而這一行為持續至漢代都仍不為統治者所輕忽。

群飲所代表的意義,是一群人群聚飲酒,在權力為統治者所集中的時代,最 害怕的就是群眾聚集,群眾聚集很可能就要結黨,再進一步就是要反叛,因此就 算是為慶祝節慶,統治者也都絕對極力避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以「賜酺」特 許人民群聚宴飲,嚴加管控這種聚集人群的場合。至於無一定目的的聚會,就更 有被統治者懷疑的理由了,如果再配合酒精的推波助瀾,如此場合之下,極有可 能會發生統治者所不願見到的後果

談到漢代的禁酒令,漢文帝以:「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為酒醪 以靡穀者多,六畜之食焉者眾與?」9限制人民釀酒,認為釀酒即是在浪費農作 物,其餘偶有酒禁,但施行時間可能都不是太長。而要談論漢代有關酒的政策,

則不能不談到酒稅,酒稅制度可說是另一種型態的禁酒令,最早的酒稅制度就是 從漢代政府開始的。

漢武帝天漢三年(前 98),初「榷酒酤」,「禁民酤釀,獨官開置」,正式將 酒的釀造與銷售由政府所壟斷。漢昭帝始元六年(前 81)的鹽鐵會議上,將鹽 鐵、酒榷、均輸三政策並提,雖然在背負著與民爭利了包袱下,酒政的問題最終 決議「罷榷酤官」,但卻又規定「另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在會議上酒酤 與鹽鐵並提,可見其利益僅次於同一時期的鹽鐵專賣,是漢代政府收入的一大來 源。而時至王莽當政時期,又再次回復以官酤酒之制,此後歷代對於酒的專賣制

8 (漢)司馬遷,《史記》,卷 10〈孝文本紀〉,裴駰《集解》引文穎曰:「漢律三人已上無故羣 飲,罰金四兩。今詔橫賜得令會聚飲食五日」,頁 417。

9 (漢)班固,《漢書》,卷 4〈文帝紀〉,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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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時興時廢,反應了酒稅確實對國家財政有相當大的助益,當財政面臨窘迫或不 足時,這就是一個能夠確實為當權者獲得財源的有利手段。

酒稅的誕生是政府獲取新財源的一種手段,同時,也可以被認為是政府藉著 掌握住酒的生產與流通,以控制部分人民的一種手段。而這些稅制的施行更是表 示了一個重要的意義:國家越是要透過各式命令來禁止人民對酒的製造、買賣以 及飲用,就越是反應了這項物質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無可取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