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飲酒的社會問題
第一節 失常行為
本節所謂失常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在喝醉酒之後,於精神狀況並不清楚的情 況下,做出了在平時日常不會做的事,而這些有失平常的舉動,雖然視為是失禮 且失序的行為,但其行為並未直接造成人身上的傷害,亦即並未有毆、傷、殺人 等等情形的發生,是還未觸犯到法律的行為。
在這類史料當中,因酒醉而造成的失常行為絕大多數是出自於酒醉後的「失 言」,這類酒醉者因為喝醉而說出得罪其他在場人士的話語,雖然口頭上的譏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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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責罵並無法於對方身體上造成傷害,也並未明顯觸犯到法律,因此並不能稱之 為犯罪行為,但若是引起對方的怨懟,其後果則很有可能反而會遭致使身體受到 傷害的報復。
另一類失常行為則是起因於行為與態度的問題,酒醉者因酒醉而使得態度較 平日傲慢無禮一些,或因此而喪失平日所具備的警覺性,傲慢無禮的行為同樣可 能引起他人的怨恨,而過度的精神放鬆,則容易因為無法維持清楚的意識,而給 予敵人有機可趁之機會,使個人的生命安全暴露在危險之下,或就因此而迎來死 亡的結果。
在人與人的相處交往上,隨著彼此間身份的不同而採取相應的對應方式,在 中國文化中被認為才是「禮貌」的表現,而這些「禮」的形成與維持,靠的是透 過教育內化個人的觀感,以及在社會上建立應被遵循的規範,但酒醉使人的理智 不再清醒,也使得社會規範與自我約束都不再發揮作用,這些平日所顧忌的禮節 都將被拋出腦後,酒醉使人話匣子大開,說出一些平常不會說、或是根本不該說 的話,在這種情況之下,對被指責的對象來說,酒醉者其實是加害者,他的大力 批評或暢所欲言傷害的是自己的尊嚴,但所謂禍從口出,酒醉者很可能因此遭來 預料外的後果。
在晉初的政壇上就有一起因酒醉失言而引起的風波,在一次朝士宴飲的場合 上,河南尹庾純與賈充因行酒之事爭吵,賈充因而大怒,斥責庾純父親既已老病,
但卻因貪戀官位不歸家奉養,而庾純則反口相譏:「高貴鄉公何在!」然此話一 說出口,庾純也自知嚴重,立即上表自劾:
臣不自量,飲酒過多,醉亂行酒,……醉酒迷荒,昏亂儀度。……《易》
戒濡首,《論》誨酒困,而臣聞義不服,過言盈庭,黷幔台司,違犯憲 度,不可以訓。請台免臣官,廷尉結罪,大鴻臚削爵土。敕身不謹,伏 須罪誅。4
4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50〈庾純傳〉,頁 1397-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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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不僅爭執的起因是源於酒會上的飲酒禮儀,在這裡庾純還以醉酒為失言之藉 口。就晉初當時的政治氛圍,庾純提及高貴鄉公之死,不僅是在攻擊賈充刺殺的 行逕,也等於是在指責賈充背後所代表的司馬氏政權是建立在對曹魏的不忠之上,
在晉初政局尚未穩定的局勢之下,庾純的這一句話可說是非常嚴重,甚至可說若 因此而遭到誅殺也是毫不意外的。然而,對於此事,晉武帝在詔書中卻是這樣說 的:
先王崇尊卑之禮,明貴賤之序,著溫克之德,記沈酗之禍,所以光宣道 化,示人軌儀也。昔廣漢陵慢宰相,獲犯上之刑;灌夫托醉肆忿,致誅 斃之罪。純以凡才,備位卿尹,不惟謙敬之節,不忌覆車之戒,陵上無 禮,悖言自口,宜加顯黜,以肅朝倫。遂免純官。5
庾純與賈充的爭執並不只是兩人的糾紛,在這次事件之後,還許多官員為此進行 辯論,然而由於政治的忌諱使得眾人議論之時絕口不提高貴鄉公,辯論主題只在 庾純父老卻不供養以及因醉酒而失常上打轉。最終庾純僅以免官處分,武帝也替 賈充打圓場:「疑賈公亦醉,若其不醉,終不於百客之中責以不去官供養也。」6 或許在這樣的政治氛圍下,酒醉的理由是可以獲得認可的吧,所謂「明不責醉,
恐失度也」,7酒醉雖然在此事件中是引發爭端的導火線,但也為事件落下了帷幕,
成為一個走下台階的方式及犯錯時十分合理的藉口。
在《晉書.裴楷傳》載有另一則同樣在聚會上因酒醉而引發爭端的事例:
長水校尉孫季舒(即裴楷弟裴綽)嘗與(石)崇酣燕,慢傲過度,崇欲 表免之。(裴)楷聞之,謂崇曰:「足下飲人狂藥,責人正禮,不亦乖乎!」
崇乃止。8
5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50〈庾純傳〉,頁 1398。
6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50〈庾純傳〉,頁 1401。
7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50〈庾純傳〉,頁 1401。
8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35〈裴楷傳〉,頁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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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季舒因酒醉而對石崇態度傲慢,使石崇心生不滿,欲上表罷免他,幸虧裴楷的 勸阻,才避免了丟官一途。此事除了可見酒醉使人失去平時行事的分寸,還值得 注意的是,裴楷以「狂藥」譬喻酒,勸誡石崇先讓孫季舒喝「狂藥」,之後又以
「儀禮」苛責對方,未免太過乖張荒謬?而從石崇接受他的勸言來看,可見他們 其實也都深知酒對人心智的影響力之大。
酒醉失常除了可能得罪同僚,若酒醉者身為地方官,則將成為僚屬的負擔,
為避免政務受到影響,僚屬這時更需運用智慧加以勸誡。西晉荊州刺史王澄是一 位喜愛飲酒的官員,他常終日酣飲,不以眾務在意,往往因此而造成政務的怠惰,
其僚屬郭舒在擔任他的別駕時便常因此勸誡他,但多次諫言卻都無效。9此時,
發生了一件荊土地方士人宗廞因酒醉失言而忤逆王澄的事件:
荊土士人宗廞嘗因酒忤(王)澄,澄怒,叱左右棒廞。(郭)舒厲色謂 左右曰:「使君過醉,汝輩何敢妄動!」澄恚曰:「別駕狂邪,誑言我醉!」
因遣掐其鼻,灸其眉頭,舒跪而受之。澄意少釋,而廞遂得免。10
在這一段史料之中,王澄扮演的角色與他平日相反,他並非是酒醉者,反倒是受 到酒醉之人的忤逆而動怒,郭舒為阻止王澄對宗廞施以暴行,對左右謊稱王澄是 喝醉才胡言亂語了,王澄因此反指郭舒是發了狂,最終郭舒可說是代替了宗廞受 到處罰,王澄因此氣消釋懷,宗廞也得以免罪。由於這些喝醉酒的人往往自認為 沒醉,旁人因此難以與其溝通,使得事情的發展往往是越演越烈,無法收拾,而 當酒醉者身為高官或者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身分,他們失控的行為就不只是個 人行為的失當,還可能引發各種可能,若是在酒醉的情況下下達未經思考的命令,
此時身邊如無能臣勸諫、阻止,將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歷代以來所謂的暴君,
有不少就是如此形象。
酒醉失言也可能使人而喪命,在《北史.司馬文思傳》中就見到一例:
9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43〈王澄傳〉,頁 1240。
10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43〈郭舒傳〉,頁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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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文思與淮南公(司馬)國璠、池陽子(司馬)道賜不平,而偽 親之。國璠性疏直,因醉欲外叛,文思告之,皆坐誅。11
淮南王司馬國璠在酒醉下,洩漏了叛亂的意圖,因此遭到司馬文思的檢舉而被誅 殺。
北齊的皇族元坦傲狠凶粗,史籍記載他常「因飲醉之際,於洛橋左右頓辱行 人,為道路所患」,12這不僅是傷害個人的犯罪行為,無疑地已在當時的社會上造 成公共危險,而除了他本人有危及行人安全的行為,其子元世寶也因酒醉毀謗他 人而使元坦受到緣坐之刑:
(元坦)坐子(元)世寶與通直散騎侍郎彭貴平因酒醉誹謗,妄說圖讖,
有司奏當死。詔並宥之。13
在此處指出,元世寶酒醉後除了毀謗他人,還「忘說圖讖」,這表示他所犯下的 行為,已不僅只是對個人的侮辱或傷害,還是對國家、君王有所不敬,這等同於 是在危害北齊的君王以及國家的威勢,故被認為應處以死刑。幸經文宣帝下詔原 宥,始得免死。
部分人士酒醉後的反應並非是亢奮,而是精神進入到完全的放鬆境界,甚至 無法維持清楚的意識,在這樣喪失平日所具備的警覺性的情況之下,《舊唐書.
魏衡妻王氏傳》中,酒成為了復仇的武器:
魏衡妻王氏,梓州郪人也。武德初,薛仁杲舊將房企地侵掠梁郡,因獲 王氏,逼而妻之。後企地漸強盛,衡謀以城應賊,企地領眾將趨梁州,
未至數十里,飲酒醉臥,王氏取其佩刀斬之,攜其首入城,賊眾乃散。
11 (唐)李延壽,《北史》,卷 29〈司馬文思傳〉,頁 1041。
12 (唐)李延壽,《北史》,卷 19〈元坦傳〉,頁 693。
13 (唐)李延壽,《北史》,卷 19〈元坦傳〉,頁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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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大悅,封為崇義夫人,捨衡同賊之罪。14
酒醉使人失去警覺,給予敵人有機可趁的機會,遭致個人的死亡。雖然與人結仇 才是造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但直接給予對方報仇的機會,則是因為在酒醉後喪 失警覺。
在唐中後期,仍然可以見到官員於官場因酒醉而失言的事例,而除了引發政 治團體內派別的爭鬥、在皇帝的裁判下受到懲處之外,也可能因為被辱罵的對象 的怨恨,為對方所懷恨報復,楊炎就是一例:
(楊)炎美須眉,峻風宇,文藻雄蔚,然豪爽尚氣。河西節度使呂崇賁 辟掌書記。神烏令李太簡嘗醉辱之,炎令左右反接,榜二百餘,幾死,
崇賁愛其才,不問。15
李太簡因酒醉辱罵楊炎而遭楊炎動用私刑,幾乎致死,然而由於節度使呂崇賁對 楊炎的寵信,因此不予追究,李太簡自然也無處申冤。
爭紛即使是起因於私人恩怨,也可能擴大到兩人以上的群體規模,唐代諫議 大夫李景儉喜愛飲酒,也因此在醉後失言:
(長慶元年)十二月,(李)景儉朝退,與兵部郎中知制誥馮宿、庫部 郎中知制誥楊嗣復、起居舍人溫造、司勳員外郎李肇、刑部員外郎王鎰 等同謁史官獨孤朗,乃於史館飲酒。景儉乘醉詣中書謁宰相,呼王播、
崔植、杜元穎名,面疏其失,辭頗悖慢,宰相遜言止之,旋奏貶漳州刺
崔植、杜元穎名,面疏其失,辭頗悖慢,宰相遜言止之,旋奏貶漳州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