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犯罪行為

第三章 飲酒的社會問題

第二節 犯罪行為

在眾多因酒醉而導致的事件中,輕則擾亂社會秩序的安寧,重則觸犯法律,

本節所舉的事例即是在酒醉之下所造成的犯罪行為,這裡所指的犯罪須有明確的 刑罰責任。

因酒醉而造成的犯罪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是較為嚴重的,更多的情形是 違反了社會上所訂定的制度與規範。例如在東晉之世,有以胡毋輔之為首的八人 常群聚酣飲,時人稱之為「八達」,這八人之中其中一人名為畢卓,他曾謂:「得 酒滿數百斛船,四時甘味置兩頭,右手持酒杯,左手持蟹螯,拍浮酒船中,便足 了一生矣。」19他在任職吏部郎時,便常因飲酒而廢職,在失職以外,還在酒醉 後做出了犯罪的行為:

比舍郎釀熟,(畢)卓因醉夜至其甕間盜飲之,為掌酒者所縛,明旦視

19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49〈畢卓傳〉,頁 1381。

54

之,乃畢吏部也,遽釋其縛。卓遂引主人宴於甕側,致醉而去。20

卓畢酒醉後偷跑至鄰舍的甕間盜飲,被負責掌管的人所抓獲,但掌酒者在認識出 是卓畢後,就將他釋放,並未因為他偷盜的行為給予懲罰,而卓畢也像沒事般,

醉臥在甕旁。

也有因酒醉而違反宮闕門禁的犯罪:

(石)勒宮殿及諸門始就,制法令甚嚴,諱胡尤峻。有醉胡乘馬突入止 車門,勒大怒,謂宮門小執法馮翥曰:「夫人君為令,尚望威行天下,

況宮闕之間乎!向馳馬入門為是何人,而不彈白邪?」翥惶懼忘諱,對 曰:「向有醉胡乘馬馳入,甚呵禦之,而不可與語。」勒笑曰:「胡人正 自難與言。」恕而不罪。21

有一胡人因醉擅闖宮門,但在這則事例中,由於石勒對胡人稱呼的忌諱,犯罪者 的身份反而較犯罪的行為更受到關注。

北魏宗室拓跋遵好酒,卻因酒而喪命:

常山王遵,壽鳩之子也。……遵好酒色,天賜四年,坐醉亂,失禮於太 原公主,賜死,葬以百姓禮。22

拓跋遵因為在酒醉後對公主失禮,即便是身為皇室宗親,依舊被賜死,甚至還被 葬以庶人之禮。

北齊時,有揚州刺史平鑒為慶祝得子而酣醉,但卻在酒醉之下擅自釋放了境 內的囚人:

其妻生男,(平)鑒因喜酣醉,擅免境內囚,誤免關中細作二人。醒而 知之,上表自劾。文宣特原其罪,賜犢百頭、羊二百口、酒百石,令作

20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49〈畢卓傳〉,頁 1381。

21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105〈載記〉,頁 2735。

22 (唐)李延壽,《北史》,卷 15〈常山王遵傳〉,頁 565。

55

樂。23

平鑒的這一行為明顯是作為官員的失職,卻在自我彈劾後,受到文宣帝的諒解而 免除了相應的刑責。

在前一節已提到酒醉者的身分會影響事態發展的不同,君王若是在喝醉酒的 情況下下令殺人,就很可能使醉言成真,北齊杜弼的死即是一例:

上(文宣帝高洋)因飲酒,積其愆失,遂遣就州斬之,時年六十九。既 而悔之,驛追不及。24

君王因醉而責罵臣子,甚至欲將其殺害,在《北史.唐邕傳》中也見到一例:

(唐邕)從武成(北齊武成帝高湛)幸晉陽,帝至武軍驛,因醉責虞候 都督范洪,將殺之。邕諫,以為若非酒行戮,族誅人無所怨;假實有大 罪,因酒殺人,恐招橫議。洪因得免死。25

唐邕勸戒君王懲處部屬時,不論其處罰是否嚴厲,都不要為酒所影響,似乎也可 以想見當時或許有不少君王常僅僅趁著醉意便隨意殺人。

至於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因為酒醉而造成的犯罪,其中甚至有不少是訴諸暴 力的行為,更嚴重者還可能致人於死地。在面對這些行為時,當時的人們是如何 看待的?

(李士謙)其奴嘗與鄉人董震因醉角力,震扼其喉,斃於手下。震懼請 罪,士謙謂曰:「卿本無殺心,何為相謝?然可速去,無為吏拘。」性 寬厚皆此類也。26

李士謙的家奴因酒醉而與鄉人董震角力,然而在角力的過程中,卻死於董震手下。

23 (唐)李延壽,《北史》,卷 55〈平鑒傳〉,頁 2000。

24 (唐)李百藥,《北齊書》,卷 24〈杜弼傳〉,頁 353。

25 (唐)李延壽,《北史》,卷 55〈唐邕傳〉,頁 2001。

26 (唐)李延壽,《北史》,卷 33〈李士謙傳〉,頁 1220。

56

在這則事例中,犯人雖然確實致人於死地,但作為死者主人的李士謙,因為董震 非故意殺人及自行請罪的行為,而不予追究,雖然從李士謙勸董震「可速去,無 為吏拘」,可知董震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但從李士謙對此事的處置方式使他受 到稱許來看,在一般人心中,是可以接受這種寬宥的處置的。然而在此件事例當 中,由於死者是家奴的身份,他與犯人之間身分地位的不同也很有可能是影響結 果的因素之一。

在這件發生於唐代中葉的案例中,死者與犯人的關係確實是影響判案的一大 依據,:

縣人曹芬,名隸北軍,芬素兇暴,因醉毆其女弟,其父救之不得,遂投 井死。(竇)參捕理芬兄弟當死,眾官皆請俟免喪,參曰:「子因父生,

父由子死,若以喪延罪,是殺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杖殺之,一縣畏 伏。27

縣人曹芬醉後對其妹有失禮的行為,其父因救女不成,投井而死。這樣看來,曹 父之死,就行為上看來是自殺,但究其根本,罪在何人?由於死者與犯人是父子 關係,眾官員表示曹芬應以服父喪為優先,但竇參則強調了曹芬之父可說是因曹 芬而死的這一面,父竟因子而死,其子之行為自然是已無孝道可言,更不用談到 服喪盡孝的問題了。此案後也如竇參的主張,定其罪而殺之。

以下是一起因酒醉而引起造成一死一傷的案件:

雲陽縣角抵力人張蒞負羽林官騎康憲錢,憲往徵之。蒞乘醉打憲將殞,

27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 136〈竇參傳〉,頁 3745。此事在《新唐書》中的記載略有不 同,見(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 145,〈竇參傳〉:「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

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參當兄弟重辟,眾請俟免喪,參曰:『父繇子死,若以喪延,是殺父不坐。』

皆 榜殺之,一縣畏伏」,頁 4730。從曹父反應的激烈,可知曹芬酒醉後的行為非單純的「毆」

其妹而已。

57

憲男買德年十四,持木鐘擊蒞首破,三日而卒。28

康憲向張蒞催促還錢,卻遭張蒞趁醉打傷,甚至危及性命,見到此狀的康憲之子 即持木鐘將張蒞打得頭破血流,而張蒞也在三日後死亡。在這一案例中,造成死 亡的發生是因為買德的行為,買德作為殺人兇手理應抵命,但要追溯買德動手的 原因,則是由於張蒞因酒醉而動手打人。本案涉及「復仇」議題,面對案件的因 果關聯,刑部給予的答覆是:

買德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為父可哀。若從沉命之科,恐 失原情之意。可減死罪一等。29

張蒞雖因被康憲之子買德打傷,並因此而死,若依照刑律來判,殺人就該抵命,

但考量到買德可說是為父報仇,情有可原,故因此從寬處置。

若非因酒醉,張蒞可能不會在理虧的情況下有毆打人的行徑,也就不會因此 而反被殺,康憲之子買德也就不用背負殺人的罪刑,僅只是因為一個人在酒醉下 的失控行為,就直接導致了兩個家庭的破碎,飲酒在這一層面上,確實動搖了社 會秩序的平穩。

下則同樣也是一個因酒醉而殺人,犯人在最終受到了寬宥處置的案例:

興平縣人上官興因醉殺人亡竄,吏執其父下獄,興自首請罪,以出其父。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義,請減死配流。

彥威與諫官上言曰:「殺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許殺人不死,是教殺人。

興雖免父,不合減死。」詔竟許決流。彥威詣中書投宰相面論,語訐氣 盛,執政怒,左授河南少尹。30

興平縣人上官興因酒醉而犯下殺人罪刑,卻未被判以死刑,此一案例中,由於犯

28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 16〈穆宗本紀〉,頁 497。

29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 16〈穆宗本紀〉,頁 497。

30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 157〈王彥威傳〉,頁 4156。

58

人上官興自首是為了免去父親所受到牽連,而這一行為被視為孝行,因此獲得減 免,改死刑為流刑,雖有官員為此表示不滿,表示殺人者死這一規定不能隨意更 改,倘若殺人者可以不死,就同於鼓勵殺人,然而其意見卻並未受到採用,為此 事與宰相議論的王彥威還因盛氣凌人的態度遭受貶官的處罰。

同樣因酒醉而殺人者,並非都一定能得到寬宥的處置:

(王)師範喜儒學,謹孝,于法無所私。舅醉殺人,其家訴之,師範厚 賂謝,訴者不置,師範曰:「法非我敢亂。」乃抵舅罪。31

唐人王師範其舅因酒醉而殺人,即使因彼此間有親族關係,但王師範最終依舊選 擇讓其舅為法律所處置。

就上官興、康憲及曹芬的案例中,都清楚體現了「孝」是官員在判案時的重 要依據,不論殺人的行為是直接或間接,犯人在犯罪時是神智清楚或混亂,只要 行為與「孝道」相關,法定的刑罰責任就有轉圜的餘地,反過來說,若是有違「孝 道」的行為,就必然會被判決重罰。

除了這些因酒而殺人的案例,酒醉也可能使人違反社會規範,在這些事例中,

最為常見的似乎就是犯了「犯夜」之罪了,元和三年(808)夏天,有一人因酒 醉而犯夜:

(元和三年)夏四月癸丑,中使郭里旻酒醉犯夜,杖殺之,金吾薛伾、

巡使韋纁皆貶逐。32

何謂「犯夜」?見唐律中之〈雜律〉:

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故謂 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33

31 (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 187〈王師範傳〉,頁 5445。

32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 14〈憲宗本紀〉,頁 425。

33 (唐)長孫無忌編,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卷 26〈雜律〉「犯

59

唐代城市內的里坊配合著宵禁制度,對當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社會秩序施行 嚴格的管控,「犯夜」一條即是其中的一種管理方式。然而從律文中可見,唐律 文中「犯夜」不過受笞刑,在這裡則不僅主事者郭里旻因酒醉犯夜被「杖殺之」,

唐代城市內的里坊配合著宵禁制度,對當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社會秩序施行 嚴格的管控,「犯夜」一條即是其中的一種管理方式。然而從律文中可見,唐律 文中「犯夜」不過受笞刑,在這裡則不僅主事者郭里旻因酒醉犯夜被「杖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