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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禁的原因與成效

第四章 飲酒行為的制約

第二節 酒禁的原因與成效

即使在施行上曾遭遇不少困難,但由於酒稅政策帶給統治者的利益不小,每 當面臨財源的需求時,這項手段又會重新被提起。東漢末年,自稱「坐上客恆滿,

尊中酒不空,吾無憂矣」的孔融,面臨到曹操為應付饑饉與戰事宣布禁酒,為此 與曹操展開激烈的爭論:

酒之為德久矣。古先哲王,類帝禋宗,和神定人,以濟萬國,非酒莫以 也。故天垂酒星之燿,地列酒泉之郡,人著旨酒之德。堯不千鍾,無以 建太平。孔非百觚,無以堪上聖。樊噲解戹鴻門,非豕肩鍾酒,無以奮 其怒。趙之廝養,東迎其王,非引巵酒,無以激其氣。高祖非醉斬白蛇,

無以暢其靈。景帝非醉幸唐姬,無以開中興。袁盎非醇醪之力,無以脫 其命。定國不酣飲一斛,無以決其法。故酈生以高陽酒徒,著功於漢;

屈原不餔醩歠醨,取困於楚。由是觀之,酒何負於政哉?10

他從禮制面與歷史事件中舉例,試圖證明飲酒並不會導致敗政,有時反而還是促 成進步與成功的關鍵,此外他又指出曹操時興禁酒的真正目的:

昨承訓荅,陳二代之禍,及眾人之敗,以酒亡者,實如來誨。雖然,徐 偃王行仁義而亡,今令不絕仁義;燕噲以讓失社稷,今令不禁謙退;魯

10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 70〈孔融傳〉注引《融集》,頁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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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儒而損,今令不弃文學;夏、商亦以婦人失天下,今令不斷婚姻。而 將酒獨急者,疑但惜穀耳,非以亡王為戒也。11

先不論飲酒是否真有可能導致國家的敗亡,歷代以來王朝覆滅的原因之眾多,怎 不一一禁止,唯獨只禁酒

曹操曾有「何以解憂?惟有杜康」的詩句流傳,他 本身即是愛酒人士,其推行酒禁的政策背後,想必有深遠的原因,而深知此因的 孔融卻直接明確指出,雖確有見地,但也為此與曹操產生嫌隙,惹禍上身後因此 被殺。

我們已經知道魏晉之際文人的飲酒風氣之盛,自然也就可以猜想到此時的禁 酒政策或許只是一種短時期的臨時政策,而最後也往往是以失敗告終,然而,即 使如此,也並未讓後代的帝王放棄禁酒的政策,《魏書.刑罰志》載:

(高宗)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 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賓親,則開 禁,有日程。12

飲酒使士民好爭訟、議論政治,統治者為了杜絕這些事端的發生,甚至因此頒布 這條嚴厲的酒禁,由此可知統治階層特別關注飲酒與政治之間的特殊關係,並試 圖以政令掌控情勢。

此一時期,酒已經在中國人的生活中有了無可取代的地位,而從禁酒的政策 不斷被重新提起,也反應了施政的困難及所面對情況的複雜,從史料中我們看到 中古時期有多次酒禁的發布:

東晉安帝隆安五年(401):

是歲,饑,禁酒。13

11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 70〈孔融傳〉,頁 2272。

12 (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111〈刑罰志〉,頁 2875。

13 (唐)房玄齡等,《晉書》,卷 10〈安帝紀〉,頁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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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饑饉而禁酒,是為了避免農作物被當作釀酒的原料而導致糧食不足,這可說是 最常見的一種禁酒因素。

北周武帝保定二年(562):

二月壬寅,熒惑犯太微上相。癸丑,以久不雨,降宥罪人,京城三十里 內禁酒。14

這一條禁酒令,則是以為天久不雨可能是來自上天的警示,故以寬宥罪人及禁酒 來祈求上天原諒。

唐代對酒的管理政策隨著時代而變化,唐前期的酒政較為寬鬆,能從史籍上 看到的皆屬於臨時性的政令,如唐高祖武德二年(619)下詔:

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甘旨於豐衍。然而沈湎之輩,

絕業忘資;惰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穀不登,

市肆騰踴。趣末者眾,浮冗尚多。肴羞曲糱,重增其費。救弊之術,要 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宜斷屠酤。15

唐高宗咸亨元年(670): 八月庚戌,以穀貴禁酒。16

上述詔書中,都是以自然災害和戰亂後社會未平為禁酒的因素,是在遭遇突發問 題後所提出的臨時政策,政策所施行的時間及地區範圍也都有所限制。

唐代計畫性的酒稅政策以及其他對酒的釀、酤、飲方面之限制,主要都集中 在唐中期以後,《新唐書》所載的酒榷政策以唐肅宗乾元年間(758)作為開始:

乾元元年,京師酒貴,肅宗以稟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

14 (唐)令狐德棻等,《周書》,卷 5〈武帝紀〉,頁 66。

15 (宋)王欽若等編纂,周勛初等校訂,《冊府元龜》,卷 144〈關內諸州斷屠酤詔〉,頁 1611。

16 (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 3〈高宗本紀〉,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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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17

此時禁酒之因仍與唐前期未有不同,都是受到自然災害與戰亂影響,但很快的又 在隔年行禁酒,之後面臨安史之亂後的殘骸局面,首先是代宗廣德二年(764),

「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將酒的釀造與販售資格特許專業戶負責,再由此徵稅。

此類稅酒制在建中元年(780),先是取消,但隨即在建中三年實施更為嚴格的新 酒政:「三年,復禁民酤,以佐軍費,置肆釀酒,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醨薄 私釀者論其罪。」酒的買賣釀造完全歸於官方管理,且訂有固定價格,其餘私自 釀造者皆有罪。但此項政策因過於嚴格,旋即遭到四方反對而罷,但很快的,來 自經濟的壓力,使貞元二年(786)又再次對京城、畿縣地方禁酒,惟提出補償:

「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免其傜役」,且部分地方「淮南、忠武、宣武、

河東榷麴而已。」之後到元和六年(811),改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18 綜觀唐代中期以後反覆的酒政,酒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使政府知道掌握住 酒的生產與流通,就能從中獲得不少利益,但也因為這筆利益牽涉到的是眾多勢 力,每有禁止或管制政策施行,就一定會有反對聲浪出現,這些反對禁酒的人絕 不只是一般庶民,還有高官名士,故政策的推行往往隨著社會情勢搖擺不定,財 政緊縮時,只得不計一切推行稅酒或榷酒政策,待財政情況稍緩,又隨即放鬆,

如此反覆多次,而都未能有定案。

唐代皇帝的賜宴也反應出統治者對飲酒活動的管制,玄宗即位之初,政局不 穩,曾下詔「如聞輦轂之下,閭閻之內,口無擇言,行不近禮,則失長幼之序,

豈儀刑之政。宜令府縣長官左右金吾,明加訓導捉搦。若有犯者,隨事科繩。」

禁止衛坊間輕浮言語流傳,19並還規定「自今已後,諸王公主駙馬外戚家,除非 至親以外,不得出入門庭,妄說言語」,20都是為了避免輿論對統治的正當性之危

17 (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 54〈食貨志〉,頁 1381。

18 (宋)歐陽脩、宋祁,《新唐書》,卷 54〈食貨志〉,頁 1381。

19 (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卷 109〈禁止街坊輕浮言語詔〉,頁 565。

20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卷 8〈玄宗本紀〉,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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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而限制人際交往的活動。直到開元中期,政局相對穩定後,才開禁。在開元十 八年(730)有詔曰:「自春末以來,每至假日,百司及朝集使,任追游賞」鼓勵 百官宴游,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又詔曰:「朝廷無事,天下大和,百司每旬節 休假,並不須親職事,任追勝為樂。」21而到了中唐以後,隨著政局的不穩,黨 爭的加劇,形成「宰相閉關不接士,游其門升其室者,非有世故,非有媒薦,固 不可偶頃刻之語」22的政治環境,就少見有鼓勵百官宴飲的詔書,因此君臣同歡 宴游的場面,也就不再容易見到了。

至於這些因酒醉而導致犯罪的行為雖然在歷史上屢屢發生,但卻也未見到有 特別針對此一現象而設立的法條律文,然而從《唐律疏議》中,卻也可見到一點 蛛絲馬跡,例如「夜無故入人家」條律文後,「疏」中就有一段與飲酒相關的文 字:

「若知非侵犯」,謂知其迷誤,或因醉亂,及老、小、疾患,並及婦人,

不能侵犯,而殺傷者,減殺傷二等。23

「夜無故入人家」條的內容在於,准許家主人登時殺死於夜晚中無故侵入其家者,

此一律文為學者解釋時,討論的主題一是夜禁制度,二是將其理解為如同現代所 謂「正當防衛」之法學論點,將之視為「正當防衛」觀念在中國的存在。24在夜 晚無故侵入人家,於當時人看來,其行跡實在可疑,擅自闖入之動機必定非偷及 搶,闖入者必非善類,因此在這種危急時刻,家中之人為保護自身及家族成員安 全而毆傷、甚至殺傷侵入者,於法律中都是合理的行為,並無罪責。然而若知侵 入者並非惡意、或明顯無法行犯,卻仍舊將其殺傷,這一殺傷的行為就依舊被視 為犯罪,需負上法律責任了。這裡特別注意到的是,作為律文補充說明的「疏」

21 (宋)王溥,《唐會要》,卷 29,〈追賞〉,頁 540-541。

22 (唐)楊夔,〈復宮闕後上執政書〉,收於(宋)李昉等編,《文苑英華》第 5 冊(北京:中華 書局,1966),卷 669,頁 3443。

23 (唐)長孫無忌編,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8〈賊盜〉「夜無故入人家」條,頁 374。

24 張群,〈「夜無故入人家」──不應忽略的那一面〉,《法制史研究》19(台北:2011.6),頁 24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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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將醉酒之人、老、小、病患、婦人都劃歸在例外條件之中。

「夜無故入人家」條並非只存於唐律之中,宋、明、清三朝律法中皆有相同 之律名,宋律文與唐律完全相同,然而在往後的明清律中,基本律文做了更動,

從整體看來,對夜晚擅自闖進他人住家之人做了更為嚴苛的處罰規定。除此之外,

明清律都不再同唐律一般,以對象為醉亂、老、小、疾患、婦人等作為例外的補 充說明。25這其中的緣由,明代律學家並未就此做進一步的解釋,清代律學家則 有薛允升延續沈之奇的觀點,認為該律文的重點在「無故」二字,因此「以非侵 犯而論,或迷誤,或醉亂,亦不得謂為有故。」26

唐律中其他律文裡與飲酒相關之文字,還有〈賊盜〉律中之「強盜」一條:

唐律中其他律文裡與飲酒相關之文字,還有〈賊盜〉律中之「強盜」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