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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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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線遷移問題分析

3.2 作業權責

3.2.1 作業權責管理

以地下管線遷移整體作業流程為基準,管遷(含臨遷、永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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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視研判、辦理管遷大會勘兩階段絕對是捷運局及其廠商之權 責,而管遷大會勘、管線探挖、單一管遷會勘則是捷運局及其廠商與 各管線單位應共同參與之作業(捷運方面為主辦、管線單位協辦),亦 是應共同負擔之權責,再各管遷(臨遷部分)細設、預算書製作及交付 捷運局審查,則是各管線單位之專屬權責,中間捷運局審查臨遷預算 書、撥款,則是捷運局之應負權責,再召標、簽約,則又是各管線單 位之專屬權責,而協調進場開工則是捷運局及其廠商與各管線單位應 參與共同研商訂定之作業,最複雜的捷運用地內協調施工,因一般管 線遷移至少有五大類以上,每一管線遷移皆有其施工特性,如何在最 短時程內相容、接續、降低干擾,是時程管理上最嚴厲之考驗。

管線遷移作業流程基本上約有 10~11 個作業項目,而一般進度控 管之網圖,只將後面 3 個作業流程(現場施工作業流程)納入管控,但 這 3 個作業流程之時程,可說是完全掌握在管線遷移專業廠商手上(因 管線遷移是於地面下拆除、埋設,常有未知因素而阻礙施工,又管遷 跟隨之路工亦常受天候之影響,而延宕施工進度),雖然管線單位(及 捷運局)可透過發包契約要求專業廠商對進度進行較嚴峻之管控,但可 左右、影響之百分比並不大,因為施工資源掌握在專業廠商手上,而 施工進度之快慢與資源投入多寡有絕對關係,專業廠商考量成本支 出、利潤回收因果,絕對是用最少量的資源投入求最大利潤。再單一 屬性管線之遷移施工於每一捷運站體亦很少超越兩個月以上工期,以 訪談問卷所得資料現場施工縱有落後,一般亦很少延遲 20 天以上。

除了 3 個現場施工作業流程,管線遷移尚有 7~8 個文書作業流 程,只要捷運局、捷運廠商、管屬單位之承辦人、主管,擁有管線遷 移經驗依規定及標準作業流程,於最早時間點即開始辦理這 7~8 個文 書作業流程,縱有部分流程延宕,依訪談問卷所得資料一般皆尚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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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影響專業廠商之進場施工,惟「招標、簽約」此一作業流程,常受 市場及環境因素(預算不佳、專業廠商工作滿量、專業廠商吊價等),

而發生意想不到之延宕,若招標不順進而需「檢討修訂管線永遷細設、

預算書」,那就屬嚴重延宕(2~3 個月),並會連帶影響他種管線遷移之 時程,而這種嚴重延宕是找不到應負責之單位,往後捷運整體工程工 期檢討,或許可以給予捷運廠商工期,惟交通維持圍籬架設所造成之 社會成本損失,是確定的、是追不回來的。

3.2.2 環保、安衛、交通維持權責

管線遷移涉及環保部分一般以噪音及空污為首,從一開始的 AC 切割、破碎、土方挖掘、土方夯壓回填及工作發電機等,基本上皆為 高分貝的施工噪音,依國內研究者尤婉姿所調查,上述施工機具其噪 音值一般皆於 75 分貝~85 分貝間,此種施工噪音在日間因道路背景噪 音之關係,附近商家民眾尚可忍受,若因趕工而需夜間施工,那噪音 陳情案馬上就直線上升,為此管線單位因無時程壓力,一般皆不鼓勵 其專業施工廠商於夜間施做趕工。以 94 年台灣地區各環保局噪音案件 處理總計 38,699 件,營建工程就佔 21.32%,可知營建工程造成噪音 公害之嚴重,雖然一般工程契約內總會有一條款要求施工廠商須採用 低噪音之施工機具,但市場機制是否定的,大部分管線遷移專業施工 廠商認為噪音稽查取締不易,罰鍰又不多(依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 報,94 年噪音污染罰鍰次數 282,實收罰鍰才 1,957,000,計每次罰鍰 才 5,663),惟其造成管線單位(工程主辦單位)、捷運局(施工場地主管 單位)之困擾及損失,絕對高於施工廠商繳納之罰鍰,當然社會成本之 損失亦絕對是於施工廠商繳納之罰鍰。

另空污部分因 AC 破碎、土方挖掘、土方夯壓回填,都會造成塵 土飛揚,又施工機具所排放之廢氣,都緊鄰商家民房,尤其是土方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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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後之土石往往直接堆放於管線旁(裸露於路面上),天氣晴朗時就是 民眾空污陳情(一般皆向捷運局陳情,因施工場地大部分在捷運圍籬內) 的高峰,現場改善作業(裸露土石方蓋帆布、噴水溼潤;更換老舊施工 機具)往往延宕預定進度,因管線遷移專業施工廠商之工程契約是與管 線單位簽的,捷運局無工程管轄權,只能透過協調請管線單位要求其 廠商改善,以免造成捷運局行政作業之困擾與負擔,及社會成本不當 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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