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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7.2 訪談內容與歸納 訪談內容與歸納 訪談內容與歸納 訪談內容與歸納

7.2.5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這部份的訪談題目首先詢問受訪者是否清楚不同類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拘 束性,以及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內容,是否會對各公司在進行系統程式的原始碼 開發與管理時的困擾。並希望瞭解我國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是否關心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所引發的爭議與訴訟等,以及該些廠商是否知道相關的判決結果,並詢問受訪者 一旦自家公司的產品遇到被開放原始碼的著作權人主張權利,並要求提供系統程式的原 始碼時,受訪者會傾向以何種方式處理。

根據受訪者的反應可以看出,受訪者對於著佐權效力略有聽聞,但不清楚各種開放 原始碼授權條款間存在許多差別,甚至誤認為不同種類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可以提供 廠商在使用原始碼的時候進行選擇,例如在使用了 Linux 作業系統後,將系統程式以 BSD 授權條款的方式來授權。

在進一步被問及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訴訟的瞭解程度時,僅有少數的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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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相關的爭訟有所聽聞,大多數的受訪者則渾然不知,對於相關訴訟的內容能夠瞭解 的更是所剩無幾。此外,對於 GPLv2 授權條款的強大感染力,導致訴訟結果一面倒的情 況,受訪者普遍認為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定,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廠商而言過於嚴苛。

受訪者 A1便認為:

「…當然如果授權沒看清楚的話就用下去的話,在法律上判決當然是合理的,可是 實際上,說真的,實際上我是覺得還蠻不合理的…」。

另外,受訪者 E1 也認為,即便現有的一些商業公司的軟體,選擇使用開放原始碼 授權條款,但那些公司的動機並非分享其產品,而是因為錯失市場上佔有率,乾脆利用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來提高產品的使用率,並藉此打擊對手。亦即,即便商業軟體公司 選擇使用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但其目的僅是用開放原始碼來作為公司產品促銷的手 段,如果商業軟體公司仍有選擇時,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自然不會是商業軟體公司所樂 於選擇使用的。

接著,受訪者被問及假設性的問題,即,倘若公司使用了開放原始碼而未依照規定 提供原始碼,在被開發社群發現後,被要求該公司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例如:依 照GPLv2 授權條款的「相同方式分享」規定,配合提供公司產品的系統程式原始碼時,

是否會配合提供原始碼。受訪者 B2 認為此種要求對於公司而言相當棘手。因為公司傾 向不提供原始碼,甚至樂於付費使用,對於這種不要求給付授權費,而只要求提供原始 碼的情形感到很困擾。

更進一步假設,若受訪者任職公司的產品,因為未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而引發訴 訟時,受訪者 B2 會選擇放棄使用現成的開放原始碼,他認為提供原始碼會對公司造成 很大的衝擊,即便重新自行開發原始碼較為費時,仍傾向選擇自行開發類似功能的軟 體,藉此也可以推知,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給後手,對於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的機密 揭露有很大的影響。

部份的受訪者則認為,公司在販售產品時,仍應以時效作為主要考量,倘若被要求 遵守授權條款的規定、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時,他們願意配合其規定,提供產品的系 統程式原始碼。受訪者 B1 便表示,公司的立場應該還是以搶時效為主,所以會繼續選 擇使用開放原始碼,並配合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他的想法是,系統程式的架構與內 容相當繁雜,即便是同一個公司的同仁,在相對具有背景知識的情況下,也不見得能夠 通盤了解系統程式的運作,更何況是完全不相干的外人。亦即,系統程式原始碼的提供,

並不等同於瞭解系統程式的運作。受訪者C1 也有類似的看法,受訪者 C1 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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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把 code 開放,大家也看不懂,沒關係,因為自己都看不懂了,不用怕…」。 受訪者C2 表示,在過去的經驗中,系統程式的來源係以商業授權與自行開發為主,

較少接觸開放原始碼,無法明確的回答這個假設性問題。此外,根據受訪者 C3 的回答,

似乎可以窺見,C 公司仍採用以商業授權方式來避免爭訟的想法,卻忽略了開放原始碼 重視分享更甚於授權金的本質與思維。

「…事實上我們現在已經有用買的,而且我們也一直在預防被告,所以理論上這個 假設的情況應該是不會發生的,因為我們已經做好了預防動作了,我們怕被告的部份我 們盡量防,我們覺得沒把握的我們盡量買…」。

藉由上述訪談可以發現,各公司內部在管理系統程式的原始碼時,鮮少注意開放原 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也未考量在此種規範下,應該如何在系統程式開發流程中控管,

這很可能是因為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不瞭解,甚至誤解而產生的。

在開放原始碼的相關訴訟日益增加的今日,台灣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若在系統程 式中,使用了開放原始碼,究竟是因為在評估過風險後而作的決定,還是因為不清楚也 不願意瞭解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目前尚未能妄下定論。然而,一旦發生相關訴 訟時,廠商亦不能因為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不知情,而免除其提供原始碼的責 任,因此廠商的作法也有檢討的必要。

7.3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在開放原始碼普及發展下,本研究最初假設廠商在選擇系統程式的開發方式時,應 會以成本低廉的開放原始碼作為首要考量,但由訪談結果可以發現,廠商選擇使用開放 原始碼的原因,不全然是因為成本較低的關係,而會考量穩定性等其他因素。有些時候,

廠商在開發嵌入式產品時,是迫於Linux 作業系統的廣大市佔率或因為客戶的要求,而 不得不配合使用 Linux 作業系統,部分的廠商甚至希望可以利用付費的方式,獲取開放 原始碼而不需提供原始碼,只是苦無其門而入。

其次,根據訪談內容可以發現,無論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碼時之動機為何,多數廠 商對於使用開放原始碼時,可能伴隨的相關規範之注意程度,較一般商業授權軟體之注 意程度更低,這部分的訪談內容與本研究的假設相符。

另一方面,本研究在進行訪談前,假設我國廠商混雜使用不同來源的原始碼,而未 針對開放原始碼的部分予以區隔,但在訪談之後發現,已經有部份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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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注意到使用開放原始碼時可能產生的限制,該些廠商也逐步將系統程式的原始碼加以 切割,並規劃使用授權管理軟體,顯示我國廠商就此方面之注意程度其實較本研究最初 的假設更充分。

再者,儘管一般人認為開放原始碼透過社群的協助而能有較佳且穩定的品質,但由 訪談結果可以發現在實際應用時,廠商對開放原始碼的品質感到懷疑,這可能是受到各 家產品先天設計不同,導致許多功能會因應廠商的硬體設計而異,在一般使用者(消費 者)無法得知該些差異的情況下,開放原始碼社群所能提供的資源,將無法如個人電腦 上的軟體開發一樣達到匯集的效果。

關於使用開放原始碼可能衍生的法律爭議,訪談結果與本研究最初的假設相同,

即,我國廠商往往埋頭於產品開發,而未特別考慮到法律層面的問題,對於相關的爭議 與爭訟也不清楚。網路的普及固然使開放原始碼的使用更為便利,但就另外一個層面來 看,廠商在進行產品開發時,也可能因此而更容易在不知不覺中,違反了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的規定,訪談結果不但證實國內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對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 款的瞭解仍然不足,也應證了本研究對於廠商抱持得過且過的心態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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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建議 建議 建議 建議、 、 、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 與未來研究方向 與未來研究方向 與未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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