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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mbedded Linux Embedded Linux Embedded Linux Embedded Linux 的授權範圍 的授權範圍 的授權範圍 的授權範圍

6.3 使用 使用 使用 Embedded Linux 並遵守條款規定的作法 使用 並遵守條款規定的作法 並遵守條款規定的作法 並遵守條款規定的作法

6.3.2.3 其他平台 其他平台 其他平台 其他平台

除了 Android 平台外,Intel 也曾經推出使用 LGPL 授權條款的 Moblin 平台,而 Nokia 則推出 Maemo 平台,Maemo 平台並不要求被授權人使用特定的授權條款,只要使用 OSI 認可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即可。在 Moblin 平台與 Maemo 平台的基礎上,Intel 與 Nokia

101 關於 Android 計畫選用該些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理由, 參見 Licenses,

http://source.android.com/source/licenses.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3 月 8 日)。

102 The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pplying the 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 http://www.apache.org/dev/apply-license.html (last visited Apr. 11, 2010).

103 The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pache License v2.0 and GPL Compatibility, http://www.apache.org/licenses/GPL-compatibility.html (last visited Apr. 11, 2010).

104 Android Developers, Terms and Conditions, http://developer.android.com/sdk/terms.html (last visited Apr. 11, 2010).

105若開發者的身分屬於個人時,需簽署 Individual Contributor License Grant ;若開發者以公司的身份參與 時,則需簽署 Corporate Contributor License Grant, 參見 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

http://source.android.com/license (最後點閱時間:201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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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了 Meego 平台。

Meego 平台的作法是:將其系統程式的軟體堆疊分為兩層,其中與 Linux 作業系統 之核心程式(Kernel)直接相關的部分稱為 MeeGo Operating System;在 MeeGo Operating System 上層的軟體堆疊則為 MeeGo User Experience Subsystem。MeeGo 平台的特色為,軟 體堆疊所使用的授權條款並未被限定。與 Linux 作業系統的核心程式直接相關的前者,

可以使用所有的OSI 相容授權條款,但鼓勵使用 GNU (L)GPL;與應用程式較為相關的 後者,則必須使用某些允許性的 OSI 相容授權條款,並特別鼓勵使用具有著佐權效力的 授權條款(如:GNU LGPL v2.x)作為函式庫的授權。

圖 5,MeeGo 開放原始碼計畫之系統架構與所對應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106

經由上述的說明可以發現,目前以 Linux 作業系統為建構基礎的作法堪稱是一種公 認區隔 GPLv2 授權條款效力的作法,目前提供該些開發平台的廠商均為國外的大廠,我 國國內尚未見廠商推動類似的開發平台,這也和我國廠商著重在硬體製造有極大的關 係。對於這些由商業公司所提供的開發平台雖然也存在不同的意見107108,認為其開放程 度並非真的完全提供被授權人透明的開發環境,即,不符合全面自由使用原始碼的核心 理念,但其外顯的作法符合 Embedded Linux 的授權規定則無疑義。

6.4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根據上述的訴訟整理可以發現,目前廠商違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類型為:未依

106 關於 MeeGo 的授權策略, 參見 Licensing Policy, http://meego.com/about/licensing-policy (最後點閱時 間:2011 年 3 月 8 日)。

107 Android 不是那麼開放,http://heaven.branda.to/~thinker/GinGin_CGI.py/show_id_doc/397 (最後點閱時 間:2010 年 5 月 12 日)。

108 Android 還是開放源碼計劃嗎?, http://cwhuang.info/2010/01/is-android-still-an-open-source-project (最後 點閱時間:2010 年 5 月 12 日)。

Linux GPLv2

MeeGo Operating System MeeGo User Experience subsystem

所有的 OSI 相容 授權條款

某些允許性的 OSI 相容授 權條款 License Agg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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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規定標示原始碼的或作者等資訊、未依照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規定的方式提供原始 碼。前者對於廠商的影響雖然較小,但廠商仍可能有其他顧慮,而不願他人知悉該產品 使用了開放原始碼;而後者的使用更因為涉及釋出範圍的解讀,以及可能牽涉到不同種 類授權條款之間的影響等議題而讓著重於技術開發的廠商感到困擾。這方面的議題也逐 漸的受到重視109

由目前的相關爭議的處理方式,無論是和解或是有判決產生的情形,可以觀察到對 於相關自由軟體授權的肯定,使得嵌入式產品廠商在違反 GPLv2 授權條款的時候,對於 相關社群的要求會盡量使用拖字訣110來處理,基於自身理虧的立場,因此在被提出相關 要求開放原始程式的聲浪固然不會拒絕,但以沒有時間表的回應方式,可以看出在這些 嵌入式產品的廠商眼中,依據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而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是一 件非同小可的事情。

開放原始碼的愛好者在遇到違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情形時,並不會直接採取訴 訟的手段,而會先向廠商洽詢如何取得系統程式的原始碼,除非一再的受到廠商拒絕,

或是廠商遲遲不回應時,才會以訴訟為手段,由此也可以看出,開放原始碼的愛好者並 不以爭訟為目的,其目的僅期望廠商均能配合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而分享其程式 原始碼。

再者,對於提起訴訟的 Welte 與美國的 SFLC 來說,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僅為了取 得金錢賠償,而是要求廠商配合提供原始碼的手段,即便要求金錢的目的也是為了要用 來輔助開放原始碼運動的推展,換句話說,即便廠商希望能以給付金錢的取得開放原始 碼的授權,並免除提供系統程式的原始碼責任的作法亦不可行。

與一般的商業軟體不同的是,在商業軟體公司所提出來的軟體侵權訴訟中,要求提 供損害賠償的原因往往是以著作權或專利權受到侵害,但在自由軟體相關的訴訟中,由 於程式開發者係以自由使用的方式進行授權,對於損害賠償的數額難以定義,因此多數 的原告的訴求都是以假處分、禁制令的方式為主。這些強制的手段可以快速的阻止企業 販售產品,企業也容易產生較大的損失,進而產生不敢違反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震懾效 應,是以常常被視為自由軟體侵權訴訟裡原告最常使用的手段,但是就侵權與損害賠償 金額方面的判決則尚不普及。換句話說,即便廠商願意支付和解金額,也都會附帶同意 遵守授權條款的承諾,廠商並不會因為支付金錢而得以免除提供原始碼的責任。

損害賠償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

109 Internationa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review, http://www.ifosslr.org/ifosslr (last visited May 13, 2010).

110 Skype will be open sourced, http://linuxcrunch.com/content/skype-will-be-open-source (last visited Dec.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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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既然以無償提供為基礎,對於所受損害所意含的積極損害,

即,既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減少的情形;以及所失利益所表示的消極損害,即,

因損害事實發生導致不能取得的情形而言,在請求損害賠償時便無所依據。由於開放原 始碼授權條款的目的在於讓大眾得以自由使用軟體,甚至在條文中明定不得收取軟體授 權費用,因此對於損害賠償的請求與範圍往往難以界定,因此在現階段的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的相關訴訟中,損害賠償的部份係以訴訟工本費為主。以 D-Link 的訴訟為例,原 告對於 D-link 所請求的費用係以訴訟發生過程之開銷為主,在美國的 Jacobson 一案中,

原告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為提出訴訟而花費的基礎開銷。由於軟體在採用開放原始碼 授權條款時,著作權人並不會因為軟體授權而獲得收益,因此該些與訴訟相關的費用,

相較於一般商業軟體侵害著作權,所連帶要求的損害賠償之金額低了許多。

因為許多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訴訟都採用和解方式來處理,而和解金額亦 未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對廠商的金錢上的影響為何。但可以初步判斷,被告廠商願意以 和解方式來處理,除了因為自知違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外,根據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 衍生可能使用禁制令或假處分衍生的連帶影響所發揮的恫嚇效果,才是被告廠商願意配 合的主因。

111 民法第 216 條的規定為: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112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總則(上),頁 26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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