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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分類 基本分類 基本分類 基本分類

4.2.4 相容性 相容性 相容性 相容性

簡單來說,前述對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分類方式固然係依據規範內容來分來,

但進一步探討規範內容時,可以發現該些規範內容係由不同提出者根據其立場而訂定 的。例如:互惠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代表了以授權條款迫使全部的被授權人進行 原始碼共享為主要訴求的支持者;折衷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擁護者則以商業公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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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其目的是希望能藉由開放原始碼促進商業化的程式更進步,但在商業競爭的考量 下,他們對於原始碼的開放態度也較為保留;至於學術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因為起源 於大學或研究機構,因此其分享原始碼的初衷係著眼於學術地位的,因此僅要求被授權 人必須標示其來源,並不堅持原始碼需要維持其共享的特性。

易言之,訂定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團體或個人的立場,往往左右了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的內含,在不同的考量下,各派的主張也彼此衝突,映射至該些團體所分別規範 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時,也連帶使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相容性產生衝突與矛盾。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之間的相容,指的是根據不同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授權的 原始碼是否可以被合併使用,因此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彼此之間是否相容必須兩兩進行 比對,若是程式開發者在開發程式的時候,不同來源的原始碼所使用的授權條款的規範 中,彼此不發生互相衝突時,便稱為該些授權條款彼此相容;至於程式開發者在修改程 式時,若使用了其他授權條款的原始碼對原本的原始碼進行修改時,若新舊程式所使用 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不發生衝突便具有相容性,因此授權條款間若具有相容性時,可 使原始碼的整合與流通更為便利25

換句話說,若是一起使用了利用 A 授權條款的 a 程式以及利用 B 授權條款的 b 程式 而衍生 c 程式時,a 授權條款與 b 授權條款的規定如果不一致時,c 程式是否能單獨採用 a 授權條款,或單獨採用 b 授權條款?以下便將上述的三種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類型 中,最具代表性的 GPLv2 授權條款、MPL 授權條款與 BSD 授權條款作為舉例,將該些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兩兩進行比對,藉以探討各種類型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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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 GPL 與 與 與 與 MPL

互惠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特徵是,保障衍生著作仍使用相同的開放原始碼授權 條款進行授權27,代表這種類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要求程式的衍生著作須繼受互 惠型授權條款的授權內容(如:GPLv2 授權條款),也就是衍生著作也必須提供原始碼,

導致所有的程式因為此種感染性而變成使用相同的互惠型授權條款,而 MPL 授權條款 卻允許程式的原始碼可以根據來源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授權條款。

25李界昇,開放原始碼模式下的法律糾紛與風險-從 SCO v. IBM 案出發,交大科法所碩士論文,頁 56 (2004)。

26 由於各類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亦涵蓋許多不同的授權條款內容,因此僅以各類型中最具代表性的

GPL、BSD 及 MPL 進行相容性的討論。

27 馮震宇,「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之法律問題與挑戰」,全國律師,第 9 卷第 1 期,頁 3-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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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GPLv2 授權條款的原始碼並不會因為與以 MPL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原始碼共用 而改變其授權為 MPL 授權,而原本以 MPL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原始碼也不因之而變成以 GPLv2 授權,加上兩者規範的內容有所衝突,即,GPLv2 授權條款將限縮 MPL 授權條 款的範圍,因此GPLv2 授權條款與 MPL 授權條款並不相容。

4.2.4.2 MPL 與 與 與 與 BSD

學術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也被稱為是保障衍生著作仍是開放原始碼的類型,以及 准許被授權人得自由利用該軟體之權利的類型28,因此當折衷型的 MPL 授權條款與學術 型的 BSD 授權條款一起被使用時,MPL 授權條款尊重 BSD 授權條款的規範內容,而不 會限制 BSD 授權條款的視用範圍,而 BSD 授權條款亦不會對他種授權條款產生影響。

易言之,採用 MPL 授權條款的原始碼,與採用 BSD 授權條款的原始碼搭配使用時,

原始碼授權方式並不會產生變化,也就是說,整體的程式原始碼中,原本採用 MPL 授 權條款的原始碼仍維持以 MPL 授權,原本採用 BSD 授權條款仍維持以 BSD 授權條款進 行授權,而不會因為原始碼共用而使授權條款的規範產生衝突。

4.2.4.3 BSD 與 與 與 與 GPL

由於GPLv2 授權條款具有著佐權的效力,導致原本利用 BSD 授權條款授權的程式,

會因為與採用 GPLv2 授權條款的程式一起使用,而被 GPLv2 授權條款同化的現象。另 一方面,由於 BSD 授權條款並不限定衍生著作所使用的授權條款,也不具有著佐權的 特性,因此,原本以 GPLv2 授權條款進行軟體授權的程式,卻不會有被 BSD 授權條款 同化的情形。換言之,BSD 授權條款與 GPLv2 授權條款間,形成了單行道的現象,即,

GPLv2 授權條款會感染原本以 BSD 授權條款進行授權的程式,但 BSD 授權條款卻不會 感染以 GPLv2 授權條款進行授權的程式。

換句話說,若軟體程式同時包含 GPLv2 授權條款與 BSD 授權條款的程式,便會因 為 GPLv2 授權條款的感染性,使得所有的程式都一併變成了使用 GPLv2 授權條款。對 奉軟體自由為圭臬的程式開發者而言,採用互惠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可以迫使開 放原始碼的衍生著作自由流通,但是不同的程式開發者對於原始碼的開放程度與使用自 由,卻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28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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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選擇 BSD 授權條款的程式開發者在分享程式原始碼後,如果其他人在 開發程式時,除了使用他的原始碼外,自己的原始碼採用 GPLv2 授權條款,將使原作者 的原始碼受到 GPLv2 授權條款的感染,也必須由原本的 BSD 授權方式改為 GPLv2 授權 方式。換言之,原作者的原始碼被迫改採非由原作者所選擇的開放原始碼授權,甚至可 能會覺得自身的權益受損。

事實上,部份支持學術類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擁護者認為,互惠型的開放原 始碼授權條款本身也是一種限制,因為互惠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限制了其他人的自 由,強制被授權人在散布程式時,必須採用相同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並提供程式的原 始碼,只是限制的手段與商業軟體要求不能散布的作法恰巧相反。

雖然使用 GPLv2 授權條款的自由軟體專案數量,一直遙遙領先採用其他開放原始碼 授權條款的專案,但對於以商業利益作為最大考量的企業而言,在擔心研發機密外流的 考量下,便無法坦然接受 GPLv2 授權條款以分享為依歸的作法。而這也是一般人對於開 放原始碼普遍存在誤解的原因,認為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與商業公司 唱反調。

由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種類相當多,並非每一種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都會規定 被授權人需要提供原始碼,廠商還是可以使用以 BSD 授權條款、MPL 授權條款的開放 原始碼,只要在遵守該些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下,盡到標示來源或提供原始著作 的原始碼之責任即可,亦即,對於講求實際獲益的廠商而言,仍然可以在保護研發機密 的情況下,善加利用開放原始碼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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