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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問題研究 -以使用GPLv2授權條款的Embedded Linux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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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碩士論文

台灣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問題研究

-

以使用 GPLv2 授權條款的 Embedded Linux 為例

Legal Issues for Taiwanese Manufactures U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 Focusing on Embedded Linux under GPLv2

研究生:翁儷娟

指導教授:王敏銓 老師、林三元 老師

(2)

台灣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問題研究

-以使用 GPLv2 授權條款的 Embedded Linux 為例

研 究 生:翁儷娟 Student:Weng, Li-Chuan

指導教授:王敏銓 Advisor:Prof. Wang, Min-Chiuan

林三元

Prof. Lin, San-Yua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Technology Law

June 2011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i

台灣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問題研究

-以使用 GPLv2 授權條款的 Embedded Linux 為例

學生:翁儷娟 指導教授:王敏銓 老師

林三元 老師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開放原始碼經常被用來加速嵌入式產品的開發時程,但伴隨開放原始碼而來的開放 原始碼授權條款,對於商業使用卻帶有對立甚至制衡的色彩。本研究的重點在探究台灣 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碼輔助產品開發時的法律問題,並以 Embedded Linux 作業系統的使用為討論對象。在嵌入式產品中的系統程式中,作業系統扮演著承 上啟下的角色,對整體的系統程式具有相當大的影響。然而,在嵌入式產品中位居主流 地位的 Linux 作業系統所選用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又是以保障自由出名的通用公共 授權條款第二版(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以下簡稱為 GPLv2 授權條款), 因此廠商採用時莫不謹言慎行,擔心己身對於開放原始碼的不當使用而引發爭訟。本研 究首先探究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內涵與法律定位、對相關判決與爭議來進行評析,接 著對嵌入式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晶片設計與系統開發兩個環節之相關開發者進行深度訪 談,藉以瞭解當前台灣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時的作法,與可能伴隨的 法律風險,本研究並進一步提供幾點建議作為相關廠商利用開放原始碼進行產品開發時 參酌。此外,由於嵌入式產品的本質與個人電腦及工作站的本質有許多歧異,因此針對 嵌入式產品的應用,GPLv2 授權條款的規範似應針對該等歧異而有不同考量,為此,本 研究亦對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範內容提出修改的建議,期能找出兼顧廠商利益與社群 裡想的授權方式。 關鍵字:開放原始碼、嵌入式產品、授權條款、Linux、GP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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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Legal Issues for Taiwanese Manufactures Using Open Source

Software

─ Focusing on Embedded Linux under GPLv2

student:Weng, Li-Chuan Advisors:Prof. Wang, Min-Chiuan Prof. Lin, San-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Open source software is widely used to accelerate the schedule of embedded product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licenses used with the open source programs are considered to be opposite to business usage. The focus of the article is to discuss the legal issues that Taiwanese embedded product manufactures my encounter once they use open source software to assist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products, using Linux operating system as an example. For embedded products, the operation system plays a key role and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system programs. However, the main stream operating system in embedded product markets, Linux, uses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GPLv2) that is famous of its demands for software freedom. Therefore, embedded product manufactures are very cautious once they choose to use Linux OS in their embedded products, in order to avoid litigation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the misuse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This article first discusses the contents and legal issues of open source licenses, followed by analyzing related debates and cases. Afterwards, the author hol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system engineers working in both the chip design house and system manufactur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how Taiwanese embedded product manufactures act and the ensuing risks. We further provide several suggestions that embedded product manufactures may follow once they use open source software for their product development. Besides, due to the distinct nature of the embedded products and personal computers, it seems to us that GPLv2 should consider differently for applications of embedded products. Therefore, the author proposes a few suggestions for the GPLv2 and hope to find out a solution to accommodate both the benefits to manufactures and the spirit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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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誌謝

誌謝

誌謝

誌謝

漫長的半工半讀生涯,終於到了劃下句點的時候,被大家不斷詢問何時可以畢業的 日子也終於可以結束了。最初在工研院主管的推薦下,憑著一股衝動報考了交大管院專 班的科技法律學程(科法所),很意外也很有榮幸的順利錄取。儘管在獲知錄取時,已 經轉職到私人企業,但有幸遇到開明的主管,也因此開始了緊湊的在職進修生活。五年 來,工作環境雖然因為各種內外在因素的變動而不斷地更迭,但在科法所的學習卻未曾 間斷。 本論文的完成,必須感謝論文指導老師王敏銓老師與林三元法官的熱心指導,老師 們提供了許多專業而寶貴的意見,讓我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獲益良多。此外,口試委員 林昱梅老師所提供的建議也相當寶貴,感謝三位老師對於口試本的認真批改,讓這份論 文能更臻完善與周延。科法所的老師們,犧牲寶貴的週末時間教導我們,這些學習的過 往都點滴在心頭。也謝謝本論文受訪者熱心的經驗分享,讓我的論文得以掌握第一手資 料並忠實的反應目前實務界的作法。 儘管在報考科法所時,係以個人興趣為出發點,但是就讀以來的潛移默化,無形中 對個人的職涯規劃也產生很大的影響。感謝這五年中在其樂達、聯詠、碩維與目前公司 的主管、同事們的包容與支持,讓我得以在兼顧工作與學業的情況下,以緩慢但尚稱堅 定的步伐取得科法所的學位。再者,能夠順利修完學分、完成此份論文,必須非常謝謝 在科法所就讀時一起努力奮鬥、彼此打氣的同學們,特別是同樣需補修許多先修課程而 苦哈哈的科技組同學們。此外,也相當謝謝科法所的諸位助理們,在我們弄不清楚眾多 流程與規定時,耐心的協助我們。 非常感謝我的家人,在我任性的選擇自己人生的道路時,相信我的判斷,也一直作 為我的強力後盾。也要感謝身旁許多的朋友、各階段的師長與同學們,讓我知道儘管自 己經常在作一些相當特立獨行的決定,但周圍的人還是支持我的。 受限於篇幅,無法逐一對周遭幫忙的人士表達謝意,在此感謝大家! 翁儷娟 2011/06/06 (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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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頁次 摘要...i Abstract...ii 誌謝...iii 目錄...iv 圖目錄...vii 表目錄...viii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 ...2 1.2 研究目的 ...3 1.3 論文架構 ...5 第二章 研究限制...7 2.1. 研究範圍的限制 ...7 2.1.1. 選擇 Embedded Linux 作為討論對象 ...7 2.1.2.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選擇 ...8 2.1.3. 受訪對象的選擇 ...8 2.2. 資料蒐集的限制 ...8 2.3. 研究方法的限制 ...9 2.3.1. 文獻分析法的限制 ...9 2.3.2. 半結構式訪談的限制 ...9 第三章 技術背景...11 3.1 嵌入式產品 ... 11 3.1.1. 嵌入式產品的硬體架構與產業分工 ... 11 3.1.2. 嵌入式產品的軟體架構與開發環境 ...12 3.1.3. 嵌入式產品的作業系統 ...13 3.2 軟體的分類 ...14 3.3 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 ...16 3.3.1. 使用場合與數量 ...17 3.3.2. 軟體與硬體的感受程度 ...17 3.3.3. 廠商的獲利來源 ...17 3.3.4. 產品的相容性 ...18 3.3.5. 系統軟體開發模式 ...19 3.4 開放原始碼與嵌入式產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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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3.5 嵌入式產品中的 Linux 作業系統-Embedded Linux...20

第四章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23 4.1 背景 ... 23 4.1.1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起源 ... 23 4.1.2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與軟體 ... 24 4.1.3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與網路架構 ... 25 4.2 基本分類 ... 26 4.2.1 互惠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 27 4.2.2 折衷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 28 4.2.3 學術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 29 4.2.4 相容性 ... 29 4.3 法律定位 ... 32 4.3.1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與著作權 ... 33 4.3.2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與專利 ... 34 4.3.3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與競爭法 ... 36 4.4 小結 ... 37 第五章 Embedded Linux 的授權範圍...39 5.1 Embedded Linux 與 GPLv2 授權條款 ... 39 5.2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範... 40 5.2.1 GPLv2 前言... 41 5.2.2 GPLv2 第 5 條... 42 5.3 GPLv2 授權條款中與嵌入式產品特質相關的條文... 42 5.3.1 GPLv2 第 0 條... 43 5.3.2 GPLv2 第 1 條... 44 5.3.3 GPLv2 第 2 條... 46 5.3.4 GPLv2 第 3 條... 49 5.3.5 GPLv2 第 4 條... 50 5.3.6 GPLv2 第 6 條... 51 5.3.7 小結 ...52 5.4 非與嵌入式產品特性相關的條款 ...53 5.5 Linux 的自我限制或棄權... 53 5.6 小結 ...55 第六章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嵌入式產品-爭議、衝突與作法...57 6.1 遵守 GPLv2 授權條款規定之作法... 57 6.1.1 提供程式的原始碼但用科技保護措施規避 ...58 6.1.2 分開散布 ...59 6.2 違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衍生的嵌入式產品訴訟 ... 61 6.2.1 違反 GPLv2 所衍生的訴訟...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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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6.2.2 違反他種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衍生的訴訟 ...66 6.3 使用 Embedded Linux 並遵守條款規定的作法 ... 68 6.3.1 透過提供 Embedded Linux 的技術服務而獲利 ...69 6.3.2 以 Linux 為基礎的各種開發平台...69 6.4 小結 ... 72 第七章 實證研究分析-深度訪談...75 7.1 研究設計 ... 75 7.1.1 研究假設 ...76 7.1.2 受訪對象 ...78 7.2 訪談內容與歸納 ... 79 7.2.1 原始碼的取得來源、管理方式與提供方式 ...79 7.2.2 作業系統的使用與否及其程式來源 ...84 7.2.3 開放原始碼之於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開發 ...86 7.2.4 系統程式的原始碼管理與軟體授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90 7.2.5 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法律爭議 ...92 7.3 小結 ... 94 第八章 建議、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97 8.1 建議與結論 ...97 8.1.1 對 GPLv2 授權條款的修改建議...97 8.1.2 根據現行 GPLv2 授權條款給予廠商的建議...101 8.1.3 結論 ...107 8.2 未來研究建議 ...109 附錄一 訪談資料...117 附錄一 自由軟體使用判斷流程圖...120 附錄三 GPLv2 授權條款...121 簡歷...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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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圖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頁次 圖 1,本研究主題與嵌入式產品、開放原始碼以及法律議題之關係。 ...3 圖 2,開放原始碼與單純提供原始碼、無償取得軟體之關係。 ...14 圖 3,Embedded Linux 程式授權流程。 ...21 圖 4,Android 開放原始碼計畫之系統架構與所對應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 71 圖 5,MeeGo 開放原始碼計畫之系統架構與所對應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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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表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頁次 表 1,軟體授權模式之比較。 ...15 表 2,受訪談對象列表。 ...79 表 3,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之系統程式來源,與提供原始碼之方式。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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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嵌入式產品(Embedded Products)的開發涉及了技術面、產業面等不同的主題,而 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的議題亦涉及了法律、文化、經濟等範疇,嵌入式產品與開 放原始碼兩者的交集更形成了相當錯綜複雜的關係。 過去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討論,大多著眼於以工作站系統或個人電腦 (Personal Computer,簡稱為 PC)作為應用平台的情形,討論在該等應用平台上,因為 使用了開放原始碼所衍生的爭議與訴訟。隨著嵌入式產品功能的不斷精進,許多嵌入式 產品的系統開發模式逐漸複雜化,進而仿效個人電腦的開發,使用了較為進階的軟體開 發技巧與概念。也因為如此,過去曾經在工作站與個人電腦等應用平台衍生問題的開放 原始碼議題,也逐漸在嵌入式產品的平台上發酵。

承上,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簡稱為 OS)的使用,便是一個過去以個人電腦 為主,現今也被應用至許多嵌入式產品的一個例子。Linux 作業系統是一套相當普及的 開放原始碼作業系統,Linux 作業系統在最初發展時,雖然是以個人電腦作為執行平台, 但在眾多熱心開發者的努力下,已經被廣為應用至嵌入式產品、工作站等執行平台。事 實上,Linux 作業系統在嵌入式產品已占有相當領先的地位,無論是基於產品時效的考 量,或以市場佔有率與支援程度為出發點,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常會選用 Linux 作業系 統來搭配自家的產品,此種針對嵌入式產品應用的 Linux 作業系統稱為「Embedded Linux」。

本研究選擇Embedded Linux 作為研究主題係基考量於:Linux 作業系統在嵌入式產

品中具有主流地位,且 Linux 作業系統採用的是相當具爭議性的 GPLv2 授權條款。也就 是說,嵌入式產品廠商選擇使用 Embedded Linux 時,固然可以利用 Embedded Linux 來縮 短產品的開發時程。但在另一方面,使用 Embedded Linux 時,也須面臨 GPLv2 授權條款 具有較強的拘束力,以及規範的義務較多的兩難局面。因此本研究便欲探討在這樣的限 制中,我國的嵌入式產品廠商究竟該何去何從。 附帶一提的是,細究「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與「開放原始碼」的用語時,兩 者的含意其實有著細微的差異,前者強調的是軟體的自由使用,後者則指提供原始碼, 並使其自由流通。自由軟體係以限制性授權的方式,讓軟體得以被自由使用,即使商業 公司欲從中獲利而參與自由軟體的開發時,也不至於影響被授權人的使用自由。就字義 上來看,開放原始碼係與封閉原始碼相對,封閉原始碼指的是傳統商業軟體的開發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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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式,也就是說,使用者在購買軟體時,只能取得包裝好、無法進行修改的軟體;而開放 原始碼則提供原始碼作為檢查、修改與交互審查使用。兩相比較時可以發現,在提供原 始碼的情況下,使用者使用軟體的自由仍然可能受到限制,這也是兩者的主要差別1 。 就多數情況下,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二者的涵蓋範圍大致相同,因此本研究不擬 區分其間的差異2 ,本研究中主要使用意涵較為廣泛的開放原始碼一詞,但在後續說明 中,仍可能交替使用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二者。

1.1

1.1

1.1

1.1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我國的科技產業素以硬體製造見長,軟體的開發相對受到忽略。在晶圓代工的生產 模式下,許多廠商專注於各類型的控制晶片設計。在開發控制晶片的同時,晶片設計公 司也需要開發相對應的軟體,透過軟體來搭配控制晶片的硬體功能,方能實現功能完整 的嵌入式產品。簡言之,相較於傳統的硬體生產模式,開發嵌入式產品時,廠商必須投 注更多的心力在軟體功能的開發。 在開放原始碼運動萌芽時,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平台並非開放原始碼的主要舞台,但 時至今日,由於開放原始碼不需要付費即可取得,有廣大的社群資源作為後盾,又能縮 短產品的開發時程,讓許多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對於開放原始碼深感興趣。然而,開 放原始碼的使用雖然不像商業軟體般受到層層保護與限制,但是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碼 時,仍需受到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 根據前述的說明可以發現,如何在符合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下,利用開放原 始碼來輔助產品的開發,讓我國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可以在享受開放原始碼所帶來的 便利時,避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可能伴隨的爭訟,對我國眾多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 而言,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 目前在美國、德國等地,已經發生過多起與嵌入式產品、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規範 相關之糾紛,其中亦有台灣廠商涉入,因此我國的嵌入式產品廠商在使用以開放原始碼 輔助產品開發時,實應特別留心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內容。為此,本研究便以嵌 入式產品在開發過程中,使用開放原始碼時,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1 Andres Guadamuz Gonzalez, Viral Contracts or Unenforceable Document? Contractual Validity of Copyleft

Licenses, Vol. 26, Issue 8, E.I.P.R. 331,339 (2004).

2自由軟體/開放原始碼的推展呈現多頭馬車的現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將軟體的自由使用視為一種信

仰而有著極高狂熱的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簡稱為 FSF) ,以及抱持較為持平論調 的開放原始碼組織(Open Source Intuitive,簡稱為 OSI) 。前者提倡軟體的四大自由(研究、改作、重製、 散布)而衍生著佐權(Copyleft)的概念,後者則以較通融、妥協的方式來看待原始碼的開放,與商業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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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自大學時代便與嵌入式系統結緣,過去曾擔任嵌入式產品的排程軟體開發與系 統開發職務,在進行硬體功能驗證、軟體功能、使用者介面開發等工作時,無論是系統 程式的原始碼,或是輔助系統程式的開發而使用的周邊資源,如:工具鍊(toolchain)、程 式庫等,均相當仰賴開放原始碼的一個重要社群,GNU,的分享,因此曾是開放原始碼 的直接受益者。再者,由於修讀科技法律的關係,對於開放原始碼可能產生的法律議題 感到好奇,也產生想要進一步瞭解的動力,故著手此方面的討論。 請參見第一圖,其係本研究針對嵌入式產品、開放原始碼以及法律議題所共同涵蓋 的部分進行討論之示意圖。簡單來說,嵌入式產品、開放原始碼的使用,以及法律這三 個看似獨立的議題間的交會處便是本研究的討論重心。此外,由於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可 能使用的開放原始碼相當多種,本研究將以 Embedded Linux 的相關授權規定作為討論的 主軸。 圖 1,本研究主題與嵌入式產品、開放原始碼以及法律議題之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1.2

1.2

1.2

1.2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一般人對於嵌入式產品一詞並不熟悉,事實上,當代的消費性電子產品如:手機、 多媒體播放器、全球定位系統等,均屬於應用較為複雜而具有進階功能的嵌入式產品。 在這些功能較為繁複的嵌入式產品中,為了滿足多樣化的功能需求,嵌入式產品內部的 系統程式經常選擇以多工(多執行緒)的方式3 來實現。由於系統程式的控制流程會較繁 3單工:作業系統一次只處理一件事情,必須等到第一件事情被完成後才會接著執行第二件事情。 多工:作業系統將要執行的事情加以切割,作業系統可以很快速的在各個功能中進行切換,由於時間間 隔很短,一般使用者感覺上系統是在同一段時間內執行不同的功能。

本研究核心

法律

嵌入式產品開發

開放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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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複,為了達到較佳的系統資源管理,與節省產品的開發時程等目的,廠商通常會利用現 有的作業系統來管控系統程式。 嵌入式產品在開發時,系統程式的原始碼可能透過不同方式與來源取得,這些來源 包含:廠商自行開發,或購買(授權)部份、全套商業版本的原始碼,在開放原始碼相 當普及的今日,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還多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選項。當然,就實際應 用而言,廠商的原始碼可能透過不同方式取得,也就是說,同一個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 式可能部分來自廠商自行開發、部分來自商業授權、部分為開放原始碼。 在嵌入式產品可能使用的各種開放原始碼中,作業系統因為與產品的特殊性較無密 切關係,因此其用途較具一般性,儘管市面上使用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作業系統眾 多,但在Linux 作業系統的席捲下,Linux 作業系統幾已成為嵌入式產品廠商在選用作業 系統時的首要選擇,因此本研究欲對 Embedded Linux 在我國產業界的使用情況加以探 討。作業系統對其上層的應用程式進行系統資源的管理,對其下層的硬體則進行驅動控 制,是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中,相當關鍵的一環。因此廠商所使用的作業系統若採用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時,對於該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內容便有必要加以瞭解,方能避免 後續產生風險。 開放原始碼最初起源於個人電腦、工作站等應用平台,也曾引起相當多爭議,與開 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論述與判決亦所在多有,但針對嵌入式產品的討論,目前尚不 多見,因此本研究將著重於開放原始碼在嵌入式產品上的應用。再者,現有關於開放原 始碼授權條款的論述大多為國外著作,並往往以開放原始碼的開發者(授權人)之立場 來論述,對於身居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中的被授權人立場的台灣廠商而言,其角色為彼 此對立的情況。我國對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討論,往往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法 律定位、授權條款所規範的內容、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關的法律議題進行分析4 ,對於實務 上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之實際應用與否的討論仍不普及。在 出發點不同的考量下,該些討論對於我國廠商並不適合一體適用,因此本研究認為有必 要針對被授權人的觀點另作討論。 本研究欲探討我國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發展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時,利用 開放原始碼輔助其研發流程之情形。因為網路的發達,許多採用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 軟體,往往可以輕易地透過自由、免費的方式而下載取得,一般的廠商僅知道可以在不 4陳人傑,「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之法律分析-以通用公共授權為中心(上)」,科技法律透析,第 14 卷第 6 期,頁 46-52(2002)。 陳人傑,「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之法律分析-以通用公共授權為中心(下)」,科技法律透析,第 14 卷第 7 期, 頁 48-5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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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付費的情況下取得並使用該等開放原始碼,但是自由使用原始碼與免費使用軟體二 者,其實有蠻大的差異,在廠商對開放原始授權條款的規範內容感到陌生的情況下,自 然無法看出其中的端倪。 對於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而言,若能透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現成、可用的原始 碼,進而縮短自身產品的開發時程,便如同踏在巨人的肩膀上而可大幅節省開發成本。 正因開放原始碼的使用相當普及,而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又具有法律效力,對於講求開 發時程的產業界而言,若只著眼於使用開放原始碼所帶來的時程上的效益,而忽略了使 用開放原始碼後所伴隨的義務與授權條款的規定,將成為一個相當值得重視的法律議 題,本研究便嘗試對此進行討論。 台灣廠商素以硬體發展見長,但也因此容易忽略軟體開發的重要性,而開放原始碼 的開發在某種程度上,讓台灣廠商可以降低軟體的開發成本,更讓台灣廠商相對的依賴 開放原始碼。與專利訴訟相比,我國廠商對於開放原始碼的議題相對感到陌生,事實上, 我國的 D-link5 與合勤科技6 均曾經或正在涉入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訴訟中,這也 凸顯了開放原始碼的使用已然成為我國廠商不應漠視的議題。本研究希望能在現行的開 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機制下,對於台灣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提出建議。 過去,多數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範往往以純軟體的應用為出發點,而未針對 嵌入式產品這種以硬體銷售為目的的使用情形與應用加以考量,也因此造成嵌入式產品 的開發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碼時可能發生窒礙難行的情況。綜上所述,本研究的一個 目的是,探討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在使用開放原始碼時,可能因為程式的原始碼來源 不同所造成的授權規定衝突,或是廠商基於利益考量而未遵守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衍 生的法律問題,本研究另外一個目的則是,嘗試尋找能夠兼顧廠商開發權益,並維護開 放原始碼基本精神的解決方法。

1.3

1.3

1.3

1.3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種類很多7 ,不同的開放原始碼也往往搭配使用不同的授權條 款,由於開放原始碼的用途很多元,導致開放原始碼的使用與嵌入式產品的開發,產生 5 該訴訟之非官方英文版翻譯,參見:JBB Rechtsanwälte, http://www.jbb.de/judgment_dc_frankfurt_gpl.pdf

(last visited Mar. 7, 2011)。

6 從 BusyBox 案談起:台灣業者侵權利用自由軟體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http://www.openfoundry.org/news/2277(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3 月 7 日)。

7 截至目前,由 OSI 認證通過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超過 60 種,參見:Licenses b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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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許多值得深究的議題。本研究為了將主題聚焦,以 Linux 作業系統為範例,探討嵌入式 產品的開發廠商在使用Linux 作業系統時,因為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範而衍生的相關問 題。期待藉由此文來拋磚引玉,讓更多參與者投身相關的研究,進而讓我國產業界在使 用開放原始碼時,能夠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有更充分的認識。本研究的內容共分八 章,以下是各個章節的規劃與簡要說明。 本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並說明本研究的內容架構。 本研究的第二章為研究限制,此章節說明本研究在資料蒐集與研究方法上的限制。 接下來,本研究的第三章說明了與本研究相關的技術背景,首先說明軟體的分類, 藉以說明開放原始碼的特徵,其次則對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架構,與作業系統在嵌入 式產品的角色加以說明,最後則比較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藉此說明本研究的 特色以及進行本研究的必要。 本研究的第四章為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意含與法律定位,本研究對開放原始碼授 權條款目前在歐美的現況進行文獻分析,其中包含: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背景、法律 定位、主要類型及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造成的影響。 第五章是針對 Linux 作業系統的授權範圍,與應用 GPLv2 授權條款時的情形,並就 GPLv2 授權條款中,嵌入式產品特別容易違反的幾個條款,分別就條款的內容以及廠商 違反的態樣加以闡述。 第六章主要說明 Embedded Linux 所涉及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爭議與衝突,前者 指的是廠商以不違反授權條款的方式規避 GPLv2 授權條款所規範的義務,後者則簡要介 紹目前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爭訟。 本研究的第七章為係以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對嵌入式產品的開發者進行研究,期 能透過對嵌入式產品開發過程中的前線參與者,即,開發嵌入式產品的系統工程師,瞭 解我國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開發產品時,是否使用開放原始碼,以及我國廠商面對開 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態度。 本研究的第八章為建議、結論與未來展望,首先依據嵌入式產品的特點,嘗試對 GPLv2 授權條款在嵌入式產品應用的情形提出修改建議,並在現有的 GPLv2 授權條款的 架構下,提出幾點建議,作為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碼時的參考,最後則 對未來研究的方向與議題提出些許建議。

(17)

7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台灣的科技業廠商以硬體開發見長,對於軟體開發所投注的心力相對較少,也因 此,在開放原始碼的議題中,我國廠商扮演的往往是開放原始碼的被授權人而非授權 者。參與開放原始碼的開發者往往散居世界各地,其身分也難以識別。基於時地的考量, 本研究選擇以開放原始碼的被授權人為出發點,至於授權者之看法與論點,則以參考文 獻為主。因此,本研究受限於我國廠商的先天特性與有限的人力資源,未能以兼容並蓄 的方式探討對立兩端的看法,此為本研究最大的限制。

2.1.

研究範圍的限制

研究範圍的限制

研究範圍的限制

研究範圍的限制

誠如前述,由於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有諸多本質上的歧異,本研究認為有必要特 別針對這類型的議題加以探討,而無法直接使用參考文獻的資訊。然而,即便將焦點放 在以嵌入式產品的平台為主的開放原始碼,衍生的議題仍然很多,因此本研究將主題進 一步限縮在使用 Linux 作業系統的嵌入式產品,並以 Linux 作業系統所使用的 GPLv2 授 權條款作為討論的核心。此外,儘管過去對於軟體的相關法律議題有蠻多的爭議,但本 研究將焦點著重在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進行授權的程式,因此關於程式在著作權、專 利的法律定位,以及與個人電腦、工作站平台相關的開放原始碼之訴訟與爭議便不特別 論述。

2.1.1.

選擇

選擇

選擇

選擇 Embedded Linux 作為討論對象

作為討論對象

作為討論對象

作為討論對象

嵌入式產品的系統開發包含許多環節,而如何選擇開放原始碼,並應用於系統中, 也涉及許多層面的考量。在眾多的系統程式中,作業系統位居資源管理的要角而提供承 上啟下的功能,對於上層的應用軟體與下層的硬體驅動功能都相當重要,因此以使用開 放原始碼的作業系統作為討論主體,可以說明開放原始碼對於系統程式的影響程度。再 者,在眾多的開放原始碼作業系統中,Linux 作業系統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為了將研

究主題聚焦,本研究僅以使用Linux 作業系統的嵌入式產品,即,Embedded Linux,的情

(18)

8

2.1.2.

開放原始碼

開放原始碼

開放原始碼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的選擇

授權條款

的選擇

的選擇

的選擇

由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種類繁多,本研究無法兼顧所有與嵌入式產品開發相關 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而是將相關的討論環繞在Linux 作業系統所選用的 GPLv2 授權 條款,此為本研究研究的另外一層限制。

2.1.3.

受訪對象的選擇

受訪對象的選擇

受訪對象的選擇

受訪對象的選擇

本研究的訪談研究以利用開放原始碼的被授權人為主,即嵌入式產品開發者為討論 對象,而未針對開放原始碼的授權人(參與開放原始碼計畫的社群)進行訪談。最主要 的原因是,開放原始碼的相關計畫經常透過在世界各地的程式設計者一同開發,對於開 發者的身份不易掌握,也不容易找到參與開放原始碼計畫的程式設計者進行訪談。 即便台灣也有參與開放原始碼開發的社群,但是當前參與國內開放原始碼計畫的程 式設計者,大多著重於網路軟體與個人電腦應用軟體的開發,該些軟體與本研究所著眼 的嵌入式產品所搭配的系統程式不同,導致該些程式開發者並不適合擔任本研究的受訪 者。易言之,本研究在進行受訪對象的選擇時,係以開放原始碼的需求端為著眼點,關 於供應端的部份,受限於外在環境的考量而未能予以探討,以至於本研究的研究未能同 時呈現對立兩端的看法。

2.2.

資料蒐集的限制

資料蒐集的限制

資料蒐集的限制

資料蒐集的限制

過去 與 開 放 原 始 碼 相 關 的 爭 議 係 以 個 人 電 腦 及 / 或 工 作 站 平 台 為 主 , 目 前 與 Embedded Linux 直接相關的爭議案件相當有限,然而,嵌入式產品在本質上有許多與傳 統的個人電腦平台、工作站平台不同之處,使得過去爭議的內容不適合直接被套用至嵌 入式產品的情況。換句話說,直接與本研究主題相關的資料不多,因此本研究必須根據 有限的資料來分析,或是透過類推的方式,將過去在個人電腦及/或工作站平台的論點, 套用至嵌入式產品的情況。 我國國內目前尚未發生與 Embedded Linux 相關的案件,但我國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 商,曾經因為所販售的產品,並未依照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定提供原始碼,並因此而涉 入相關的爭訟。無論是晶片設計公司或系統開發廠商,台灣多數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 大多屬於開放原始碼的被授權人,由於嵌入式產品本身具有個別化應用的特性,各家廠 商在發展嵌入式產品時,其作法也不一定相同,這也讓嵌入式產品使用開放原始碼情形

(19)

9 之相關資料較不容易取得。 在自由軟體鑄造場8 等組織的努力下,台灣也有一些開放原始碼計畫在進行中,進一 步瞭解後,可以發現這些本地的開放原始碼計畫係以網路應用為主,少有針對嵌入式產 品的應用,遑論廠商是否會因為使用了開些原始碼,而產生我國國內的社群與廠商間發 生爭訟的可能,也因此,較不容易發生我國廠商使用了我國的社群所開發的開放原始 碼,而於我國的法院衍生爭訟的情形。 在網路普及的今日,開放原始碼的專案往往透過世界各地的社群來完成,因此開放 原始碼計畫的著作權人也散居世界各地而不易追尋,儘管如此,開放原始碼的相關訴訟 並不因而無法進行。目前與開放原始碼相關的訴訟係以其中較為激進者所提出,例如德 國的 Harald Welte 與美國的軟體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簡稱為

SFLC)。換言之,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相關的訴訟容易成為跨國訴訟,因此無法特別

針對國內發生開放原始碼訴訟的情形討論。

2.3.

研究方法的限制

研究方法的限制

研究方法的限制

研究方法的限制

2.3.1.

文獻分析法的限制

文獻分析法的限制

文獻分析法的限制

文獻分析法的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使用文獻考察與訪談,針對文獻分析的部份,儘管目前在德國與 美國有幾個相關與 Linux 作業系統或嵌入式產品相關的判決,但其中與 Embedded Linux 直接相關的案件尚不多見,另一方面,受限於本研究作者的語言能力,僅能以英文與中 文的相關文獻進行資料蒐集與討論,因此關於德國法院的判決,作者無法直接閱讀第一 手資料,僅能參考英文的學術文章與新聞。

2.3.2.

半結構式訪談的限制

半結構式訪談的限制

半結構式訪談的限制

半結構式訪談的限制

除了無法對開放原始碼的開發者進行訪談的限制外,由於本研究涉及公司內部系統 開發作法等細節,可能涉及公司與員工所簽訂的保密協定等,因此在決定訪談對象時無 法對各嵌入式產品的開發者先進行抽樣後才訪談,而是由研究者在考量與研究主題的關 聯性與相關年資等而選定,因此可能會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8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所設置的自由軟體鑄造場(Open Source Software Foundry,OSSF)除了提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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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技術背景

技術背景

技術背景

技術背景

3.1

嵌入式產品

嵌入式產品

嵌入式產品

嵌入式產品

簡單說來,嵌入式產品是透過一個小型微控器控制相關電路的系統,而手機、數位 相機、汽車內的微電腦、各類型家電、導航系統…等均屬於嵌入式產品9 ,嵌入式產品不

需要像個人電腦一樣使用功能強大的中央處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簡稱為 CPU),

程式操作流程也較為簡易,因此一般的產品使用者(消費者)不會意識到這些產品需要 使用控制晶片來提供各種操作功能。

3.1.1.

嵌入式產品的硬體架構與產業分工

嵌入式產品的硬體架構與產業分工

嵌入式產品的硬體架構與產業分工

嵌入式產品的硬體架構與產業分工

根據前述的說明可以發現,許多消費性電子產品均屬於嵌入式產品的範疇,目前與 消費性電子產品的生產過程相關的廠商,可以根據產品的不同而區分為晶片設計公司、 系統開發廠商與品牌廠商三類。簡單來說,消費性電子產品常見的開發模式是,晶片設 計公司為了證明自己所販售的控制晶片功能正常,常需要將控制晶片所需的軟體功能一 併開發完成,讓系統開發廠商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節省系統開發廠商的開發時程,而 系統開發廠商的客戶為品牌廠商,無論是軟體或硬體,品牌廠商鮮少對嵌入式產品的內 部加以改動,而是要求系統開發廠商配合,由系統開發廠商完成品牌廠商所要求之功能 選項或操作介面。 也就是說,目前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往往由對晶片功能較為了解的晶片設計公 司來提供,而系統開發廠商相當於晶片設計公司的後手,兩者均可能利用開放原始碼來 輔助系統程式的開發,而品牌廠商則因較少參與系統程式的開發,故不在本研究討論之 列。 承上,嵌入式產品的系統開發過程,可以依據生產的階段而概括區分為:晶片設計 與系統開發兩種階段。在晶片設計階段,晶片設計公司設計並販售嵌入式系統中,主要 用來執行核心操作的控制晶片;在系統開發階段,系統開發廠商向晶片設計公司購入控

9 Rick Lehrbaum, The Linux Devices Showcase,

http://www.linuxfordevices.com/c/a/Linux-For-Devices-Articles/The-Linux-Devices-Showcase/, (last visited Jan. 17,

(22)

12 制晶片,之後再搭配不同的軟體功能與硬體元件來販售。需注意的是,無論嵌入式產品 的種類為數位電視、手機或其他產品,這種依據生產階段的分類方式並不會因為其功能 或產品的不同而異,因此以下將以這兩種類型的硬體開發廠商作為討論的對象。

3.1.2.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軟體架構與開發環境

軟體架構與開發環境

軟體架構與開發環境

軟體架構與開發環境

在進行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開發時,為了管理與維護的目的會將系統程式內的原 始碼進行劃分,劃分的方式主要有分層與模組的分別,以蓋房子比喻系統程式的開發 時,分層相當於不同樓層的區別,而模組則代表在各個樓層中的各個房間規劃。 在功能較為強大的嵌入式產品中,至少可將系統程式的軟體架構區分為四個層級, 分別是:與硬體習習相關的驅動程式(driver)、用來控制整體系統程式之操作流程的作業 系統層(OS)、提供消費者操作時的功能之應用層(Application),以及呈現給消費者進行操 作之使用者介面層(User Interface,UI)。 軟體的開發過程需要從原始碼轉換成目的碼,而嵌入式產品的相關系統資源有限, 無法提供完整的除錯(debug)與編譯(compile)環境,因此,嵌入式產品在進行系統 程式開發時必須透過其他應用平台(如:個人電腦)的輔助才能進行原始碼的開發,並 進而產生執行的目的碼。目前最普遍的嵌入式產品的開發環境,是由 GNU 所開發出來 的工具鍊(GNU tool chain)10

,使用GNU 工具鍊作為開發環境的好處是,微處理器開 發廠商可以降低提供開發環境所需的研發人力,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也得以 用較低廉的成本取得開發環境。 經由上述說明可以發現,嵌入式產品的開發過程中,除了系統程式可能會使用以 GPLv2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 Linux 外,系統程式開發所需搭配使用的開發環境亦可能會使 用由GNU 所提供的工具鍊,也就是 GNU 的存在對於嵌入式產品廠商而言確實相當有助 益。 若以做菜比喻系統程式的開發時,開放原始碼可被類比為公開、免費的食譜,而 GNU 工具鍊則相當於 GNU 所提供的公用廚房。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要求被授權者在該 免費食譜的協助下,若作出新的菜色並加以散布時,被授權人需要提供他完成該菜色之 細節,讓其他的被授權人有更多的食譜可以參考;而 GNU 工具鍊則讓程式開發者在烹 調前,不必另外花力氣籌備一個廚房,而能夠使用現成的廚房設備來烹調,但是程式開 10處理器核心大廠如 ARM、MIPS 在提供開發環境時,都會以 GNU 工具鏈為基礎提供客戶程式開發的環

境。以 MIPS 為例,該公司所提供的開發環境均以 GNU 工具鏈為基礎,而 ARM 則同時提供一種由該公 司內部發展的開發環境,以及以 GNU 工具鏈為基礎的開發環境,採用雙重管道的方式提供給客戶,其客 戶便能視自身的需要而選用。

(23)

13 發者利用這個現成廚房所烹調的菜色並不以開放原始碼為限,也就是程式開發者可以利 用 GNU 工具鍊來開發各種類型之程式,無論該程式之授權方式為商業授權或開放原始 碼授權。 易言之,對於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而言,GNU 不但提供了食譜,還提供了相關的設 備讓使用者使用,而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得以利用免費提供的環境,以及免費食譜所提 供的資源,發揮其巧思來進行系統程式的開發。

3.1.3.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

嵌入式產品的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可以被簡單形容是一個協調系統資源的平台,特別是對於系統程式中,所 需要執行的功能較多而需透過多工處理的情形。也就是說,在單工處理無法滿足系統需 求時,便常常透過多工處理的作業系統來進行資源分配。 對於一般使用者而言,作業系統並不影響使用者的操作介面,而只是一個用來提供 上層軟體運作的資源管理程式而已。因此,在上層的應用軟體相同,且作業系統均可以 支援上層的應用軟體時,一般使用者並不會因為作業系統的不同而感到差異。在個人電 腦平台上,微軟的視窗作業系統具有獨占地位,這是因為許多應用程式都僅支援微軟的 視窗作業系統,而不支援其他作業系統的關係,久而久之,多數的使用者便相當倚賴微 軟的視窗作業系統。 隨著嵌入式產品的複雜化,當前許多嵌入式產品也導入了作業系統的作法,然而作 業系統的開發相當費時,因此多數的廠商不會自行開發專用的作業系統,而是採用市面 上可得之作業系統以節省產品的開發時程。與個人電腦上以微軟的視窗作業系統為大宗 的情形不同,嵌入式產品所使用的作業系統種類相當多元,且根據授權費用的收取與否 而可分為需要收取授權費用與不需要收取費用兩種類型。需要授權費用的作業系統有: VxWorks 作業系統、Palm OS 作業系統、Windows CE 作業系統、Nucleus 作業系統等;而 不需要收取授權費用的作業系統則有 Linux 作業系統、eCos 作業系統、uCLinux 作業系 統等。 在前述兩種類型之嵌入式產品的作業系統中,前者屬於商業化銷售的產品,採用此 類型的作業系統時,系統程式的開發者不用擔心作業系統內部的管理,對於公司在開發 新一代產品或不同系列產品時,具有容易取得授權公司的支援,以及容易移植應用軟體 等優勢,若廠商對作業系統的程式有疑問時,也有明確的被諮詢對象;而後者的優點則 是廠商在使用時,不需要支付軟體授權費用,該些作業系統係以公開原始碼的方式提 供,讓廠商的取得成本大幅降低。

(24)

14 由於開放原始碼容易被散布,相關的口碑也較容易流傳,在成本較低且資訊透明化 的考量下,嵌入式產品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但是廠商在使用開放原始 碼的作業系統時,還需要進一步考慮作業系統是否提供足夠的支援服務,廠商使用開放 原始碼的作業系統時,一旦遭遇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諮詢對象,也不一定能仰賴社群來 解決,而必須由廠商自行克服,因此廠商的技術能力也是影響作業系統選擇的關鍵因素。 無論嵌入式產品的使用的是何種作業系統,與個人電腦上的作業系統相當不同的 是,個人電腦上的作業系統選擇很少,而且一般使用者可以清楚知道自己所使用的作業 系統種類,而應用於嵌入式產品的作業系統種類卻多如牛毛,就一般使用者而言,在使 用作業系統時,作業系統的存在與否,以及使用的作業系統種類等問題,並不會影響一 般使用者操作的流程。

3.2

軟體的分類

軟體的分類

軟體的分類

軟體的分類

電腦能夠執行各類型操作的原因就是透過軟體的各種應用,除了一般常見商用軟體 如:微軟的視窗系統、辦公室系列等需付費才能使用的軟體外,近年來如防毒軟體、即 時通訊軟體、遊戲軟體等,也經常以免付費軟體的形式出現。需注意的是,不需要付費 的軟體僅代表軟體的取得無須支付費用,與原始碼是否被提供不同,因此免付費軟體並 非本研究所討論的開放原始碼。 圖 2,開放原始碼與單純提供原始碼、無償取得軟體之關係。 依照被授權人取得軟體時是否需要支付授權費用來分類時,軟體的授權契約可以分 開放原始碼 (本論文主題) 無償取得的軟體 提供原始碼

(25)

15 為: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11,直覺上,採用無償契約授權的軟體似乎與付費軟體相對應, 即,免費即可取得並使用的軟體。實際上,採用無償契約授權的軟體還可再依照原始碼 提供與否,而被進一步再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與商業軟體類似,即不提供原始 碼給被授權人,只是在提供軟體時,軟體開發者不對被授權人索取授權費用;第二種類 型則是在提供軟體(目的碼)的同時,一併提供程式的原始碼給被授權人,讓被授權人 可以對原始碼進行修改。 另一種分類方式,則是根據原始碼的提供與否,將軟體區分為專屬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以及非專屬軟體(non-proprietary software),前者包含一般需要付費使用的商 業軟體,以及雖然不需要付費卻無法取得原始碼的免付費軟體,與功能受到限制的共享 軟體;後者則指將程式的原始碼,無償提供給被授權人使用的開放原始碼。簡單來說, 後者希望提供給被授權人的程式使用自由,往往是前者利用授權條款來規範,並限制被 授權人不得擁有的權利。 下表是對各種軟體授權模式的簡單分類: 表 1,軟體授權模式之比較。 有償契約 無償契約 以雙重模式銷售 的免費軟體 透過廣告營收獲利的 免費軟體 不提供原始碼 常見的商業軟體12 (專屬軟體) 共享軟體 試用軟體13 透過廣告收益的軟體14 提供原始碼 授權開發使用15 開放原始碼(自由軟體)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若以蓋房子比喻軟體的授權時,商業軟體相當於一棟由商業軟體廠商蓋好後,被授 權人必須付費購買後方能居住、使用的房子;而免費軟體則相當於一棟程式開發者蓋好 11 李憲隆,「開放原始碼法律問題之研究-智慧財產權制度之檢討」,中大產經所碩士論文,頁 23-24(2003)。 12一般的商業軟體公司所販售的產品,如:office、windows。 13 亦由商業軟體公司提供,可能會依據用途不同而提供不同版本的軟體,或是提供有限時間或使用次數 版本的軟體,如:Avira AntiVira 防毒軟體。 14 透過使用者在操作軟體時所衍生的其他效益而獲利的商業軟體,如:MSN。 15 廠商與廠商之間透過軟體授權條款的簽訂,需支付軟體授權金,如:Windows ME。

(26)

16 後,免費提供給被授權人居住、使用的房子,或者像是免收門票的公園,提供空間給參 觀者使用,但是會受到開放時間、功能的限制等。也就是說,商業軟體與免費軟體的差 別為:被授權人在使用軟體時,是否需要付費。兩者的共通處則是,被授權人未能參與 建物的搭建,而是全然的接受搭好的建物,因此對於建物的外觀設計、內部陳設、空間 規劃等,被授權人均無法分享其想法。 另一方面,提供原始碼給被授權人的作法,可以被視為提供房子結構之設計圖與施 工藍圖給被授權人,在開放原始碼的情況下, 被授權人(住戶)可以視個人需要,依據開 發者所提供的資訊(原始碼)自己按圖索驥,對房子的結構進行修改;而前述的商業軟體 與免費軟體則代表建商(開發者)在房子蓋好後,分別以有償與無償的方式僅將房子交給 住戶(被授權人),卻同樣未提供設計圖給住戶(被授權人)。 對被授權人而言,是否提供(開放)原始碼,相當於建商是否願意提供房屋之藍圖 給住戶(被授權人),這也代表被授權人是否能對房屋的整修或擴建發表個人意見,或 是親身參與房子的搭建。若建商並未提供藍圖,被授權人一旦需要改進程式的功能時, 自然不知道從何著手,類比至程式的開發時,被授權人便無法對組成該軟體的原始碼進 行修改。或許在不提供藍圖的作法時,對於一般的被授權人,也就是一般的程式使用者 已經可以滿足其需求,但是對於想要讓軟體具有更多功能,或對於軟體之使用必須受限 於軟體提供廠商而感到厭煩的玩家而言,這樣的作法則無法滿足他們。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商業軟體授權的目的是排他,因此所要保護的是不讓他人得 以製作、生產相同的成品,而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則強調分享,因此希望公開製作過程, 讓大家都能有機會做出相同的成品,甚至提供、分享改進的方式,而讓軟體的功能更為 強大。易言之,商業軟體授權條款與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所欲保護的標的截然不同,前 者保護的標的是可執行的軟體,也就是末端的成品,商業軟體的開發則是為了販售,在 商業軟體的開發過程中,原始碼均受到相當嚴密的保護,因此,能夠接觸商業軟體之原 始碼的人,僅限於商業軟體公司內部參與開發的員工。而後者強調的是「程式原始碼」 可以被自由使用的授權,因此,根據這兩種模式而開發的軟體也因為訴求本質的不同而 產生在後續使用時的差異。

3.3

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

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

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

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差別

儘管嵌入式產品可被類比為功能較為精簡的個人電腦,但是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 的用途與設計仍有相當多不同的地方,而這些本質上的差異,也連帶使過去對於開放原 始碼的相關討論,並不適合直接套用至嵌入式產品,為了能清楚比較其差異以利後續的

(27)

17 討論,在此簡要以使用場合、數量、使用者對於軟體與硬體的感受程度、廠商的獲利來 源、產品的相容性與開發模式等面向,區分個人電腦系統與嵌入式產品的主要差異。

3.3.1.

使用場合與數量

使用場合與數量

使用場合與數量

使用場合與數量

當使用者在操作電腦時,會相當清楚自己正在使用電腦,但是嵌入式產品因為隱身 於日常生活中,而讓使用者未意識到嵌入式產品的存在。在一般的家庭中,個人電腦的 數量大多為在個位數,相較之下,一般家庭中少則十來個,多則存在數十個甚至上百個 嵌入式產品。 個人電腦所提供的功能相當明確,使用者透過電腦進行文書操作、上網、觀看影音 節目、玩遊戲等,使用者都相當確知自己所要操作的功能。反觀嵌入式產品的應用則五 花八門,例如家中成員的手機,家中的電視、冰箱、洗衣機、冷氣機等家電用品,甚至 汽車、電子錶等,都屬於嵌入式產品的應用範圍。因此就使用場合來說,個人電腦的使 用場合較為特定而有形,而嵌入式產品的使用場合則較為多元而無形。

3.3.2.

軟體與硬體的感受

軟體與硬體的感受

軟體與硬體的感受

軟體與硬體的感受程度

程度

程度

程度

一般的使用者在使用個人電腦時,其實是對在個人電腦執行的各種應用程式(軟體) 進行操作,由於個人電腦的硬體規格為統一化的標準,因此一般使用者對於硬體的差異 除了執行速度的快慢外,並不會有深刻的感覺,而是對軟體的畫面與操作流程有較為深 刻的印象,而該些功能係由應用軟體所提供,與硬體的相關性較低。 另一方面,嵌入式產品所提供的功能通常為專屬功能,提供給一般使用者的操作介 面也相當簡單明嘹,例如數位相機與電子錶的功能便相當明確且不同,有些嵌入式產品 甚至不提供操作介面,使用者並不會意識到這些功能同樣需要透過軟體來控制。 換言之,一般的使用者在操作個人電腦時,對於軟體的感受較為深刻,而使用者在 操作嵌入式產品時,對於硬體本身提供的功能具有較深刻的感受。

3.3.3.

廠商的獲利來源

廠商的獲利來源

廠商的獲利來源

廠商的獲利來源

根據一般使用者對於軟體與硬體的感受程度不同,可以發現個人電腦的軟體廠商透 過軟體的授權費用而獲利,而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無論是晶片設計公司或是系統開

(28)

18 發廠商,雖然會提供軟體的功能,但提供軟體的目的並非以軟體授權來獲利,而是著眼 於硬體的銷售,即肉眼可見的實體產品之販售。儘管硬體的功能需要透過軟體的控制才 能正常運作,但對於硬體開發廠商而言,實際售出的產品指的是有形的硬體,即晶片設 計公司所販售的晶片,以及系統開發廠商所販售的嵌入式系統產品。 對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來說,軟體非但不是銷售的主體,甚至必須免費提提供維 護與更新,也就是說,軟體的開發代表成本的提升,卻不一定能為廠商帶來相對應的獲 利,這也讓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對於軟體功能的開發感到卻步,若能夠利用現成的開 放原始碼為基礎,廠商自然會以成本較低的方案,作為嵌入式產品開發時優先考慮的對 象。 另一方面,就個人電腦的生產而言,軟體開發廠商與硬體開發廠商的分野相當明 確,前者如微軟,後者如華碩、宏碁等公司,這兩種廠商的專業分工相當的明顯。因此 以商業軟體作為獲利來源的商業軟體廠商便著重在軟體功能的開發,即,開發軟體的目 的便是為了販售軟體的授權,而不是為了販售硬體而開發軟體。而個人電腦的硬體開發 廠商亦以硬體的效能與其生產為主要核心,並不會涉入軟體的開發。 換言之,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僅透過硬體獲利,卻必須承擔軟體開發的成本,而 個人電腦的軟體廠商與硬體廠商則各有其獲利來源,此為這兩種類型的產品的另一個差 異處。

3.3.4.

產品的相容性

產品的相容性

產品的相容性

產品的相容性

若將個人電腦系統的開發比喻為鐵路系統,其軌道寬度與格式必須使用一定的規 格,讓各家廠商製作出來的火車車廂都能在上面行使的話,各家廠商所製造的火車車廂 與輪軸間距等亦需要遵守一定的規格,否則其火車車廂在生產後也無法行駛。而嵌入式 產品的系統開發則類似汽車廠商對於車輛的開發,只要車輛製造出來可以行動自如,其 樣式與規格並不需要特別限制。 由於個人電腦的硬體系統採用的開放性、一致性的標準,只要電腦硬體的生產依照 一定的規格,便可以搭配電腦軟體來使用。相較於單純生產硬體的個人電腦製造商,嵌 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需要整合軟體開發的技術,而嵌入式產品本身亦較為獨立而無法交 換使用應用程式,即便有,也只是網路應用或是最上層的應用軟體,而非架構在硬體上 的底層程式與作業系統等,因此搭配嵌入式產品的軟體必須針對各家的硬體量身打造, 不但硬體的選用沒有一套共同定義的規格可供參照,軟體的規劃更是五花八門。

(29)

19

3.3.5.

系統軟體開發模式

系統軟體開發模式

系統軟體開發模式

系統軟體開發模式

由於個人電腦的硬體具相容性,因此相同的目的碼可在不同的個人電腦上使用、執 行,而毋需進行修改。亦即,個人電腦系統的商業軟體開發廠商只要發展一套軟體,便 可以在所有的個人電腦使用,因此若使用開放原始碼時,軟體廠商並不需要考慮與硬體 的相容性,而是著重在開放原始碼的功能改進,更不需要考慮硬體的差異,而大幅修改 取得的開放原始碼。另一方面,對嵌入式產品的開發者來說,採用開放原始碼的主要目 的並不是為了精進開放原始碼所提供的功能,而是為了將開放原始碼既有的功能,套用 至自家的硬體,讓自家的產品也能提供開放原始碼所達成的功效。 易言之,以個人電腦作為執行平台時,開放原始碼的可被利用性較高,因此利用開 放原始碼的軟體廠商獲得助益的程度也較高;但是對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而言,系統 程式的涵蓋範圍很廣,除了使用作業系統外,系統程式還包含了使用者介面、應用程式、 驅動程式等,因此即便廠商直接使用 Linux 作業系統的核心程式,而完全未對 Linux 作 業系統的原始碼加以修改,但是對整體的系統程式而言,開放原始碼所占的比率仍然相 對較低。

3.4

開放原始碼與嵌入式產品

開放原始碼與嵌入式產品

開放原始碼與嵌入式產品

開放原始碼與嵌入式產品

基於開放原始碼的互益本質,使用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進行授權的軟體時,被授 權人並不會如商業授權軟體一樣受到諸多限制,這也讓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得以根 據產品需求的不同,而彈性的對開放原始碼進行客製化(customized),也就是針對自家產 品的需要而對開放原始碼加以改作,以增加軟體與硬體之間的契合度與穩定性。此外, 由於開放原始碼的使用並不需支付授權金,讓系統軟體的開發成本相對降低,這也讓嵌 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無論是晶片設計公司或是系統開發廠商,不由得對開放原始碼所 提供的現成資源感到興趣。 經由上述的說明可以發現,就最基礎的概念而言,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雖然同樣 利用軟體來控制硬體的功能,但是二者的應用範疇、開發時的考量,硬體相關性與架構 設計上,仍有相當大之本質差異。當環境係以一個較為廣泛而分散的模式進行開發時, 個人與小團體較能表達個人意見、交換見解,並建立他們自己的資訊環境16,由於個人 16

Benkler, Yochai, From Consumers to Users: Shifting the Deeper Structures of Regulation toward Sustainable Commons and User Access, 52, Fed. Comm. L. J. 561,583 (2000).

(30)

20 電腦的平台採用一致的硬體架構,一般消費者對於電腦平台所執行的程式相對容易,而 能以較為廣泛而分散的模式交流其對開放原始碼的建議。但就嵌入式產品之系統程式開 發而言,則因為各家廠商的作法不一,對於開放原始碼的規劃與應用也不同,一般消費 者進行資訊交流所能取得之資源較為零碎,因此要結合消費者的力量,對嵌入式產品的 系統程式進行修改,進而提高系統程式的品質相對較不容易,在使用者參與改良開放原 始碼卻無法帶給廠商相對效益的情況下,開放原始碼的品質不一定能被提升,將進而喪 失讓廠商提供原始碼的誘因。而這也是本研究認為,既有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需要 針對嵌入式產品的應用特別討論的原因。 易言之,本研究的考量為,嵌入式產品與個人電腦的開發模式既然有如此大的差 異,若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來規範是否恰當?在個人電腦上執行的 Linux 作業系統,以 及在嵌入式產品所使用的 Embedded Linux 雖然師出同門,但對被授權人而言,所需要 付出的個人努力程度,以及可以因此獲得的利益也不同,使用同樣的 GPLv2 授權條款 來規範被授權人是否合理? 附帶說明的是,本研究所探討的廠商,是以在嵌入式產品開發過程中,使用開放原 始碼作為系統程式之一部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即,廠商所銷售的嵌入式產品中,包 含了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進行授權之軟體。至於在公司內部使用以 Linux 為作業系統 的工作站,或是公司發展 Linux 套件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服務等情形,則非本研究的 討論對象。

3.5

嵌入式產品中

嵌入式產品中

嵌入式產品中

嵌入式產品中的

的 Linux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Embedded Linux

Linux 的原始作者 Linus Torvalds 最初發展 Linux 作業系統時,將原始碼提供在網路 上,並以 GPLv2 授權條款進行授權,讓不同的參與者加入開發,使得 Linux 作業系統的 功能與應用也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多元。時至今日,除了最初的個人電腦外,Linux 作 業系統可應用的平台已經跨足至工作站、嵌入式產品等平台。 儘管嵌入式產品可使用的作業系統相當多元,但是 Linux 作業系統具有功能完整、 取得成本低等優點,讓 Linux 作業系統的市佔率居高不下。舉例來說,針對複雜的網路 應用,Linux 作業系統提供了相當完善的方案,讓許多需要支援網路功能的嵌入式產品 開發廠商趨之若騖。 在瞭解嵌入式產品的用途、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目的,以及Linux 作業系統在嵌 入式產品所扮演的角色後,接著利用下圖說明,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使用 Embedded

(31)

21

Linux 時,會因為 Linux 作業系統所採用的 GPLv2 授權條款,而遭遇到過去使用商用授 權之原始碼,或自行開發系統程式的原始碼時,不曾面臨過的法律議題。

圖 3,Embedded Linux 程式授權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根據 Embedded Linux 程式授權流程示意圖可以看出,Embedded Linux 的程式在散布 過程中,可以被概略區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指的是嵌入式產品廠商取得 Linux 作 業系統,第二個階段指的則是,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販售嵌入式產品給品牌廠商、一般 使用者(消費者)。 Linux 作業系統的原始碼係由社群開發而產生,透過 GPLv2 授權條款而提供原始碼 給被授權人,對於 Embedded Linux 而言,被授權人即為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嵌入式 產品開發廠商中的晶片設計公司,在取得 Linux 作業系統的原始碼後,將 Linux 作業系 統、硬體驅動程式與應用程式結合而形成系統程式的軟體堆疊,並以部份目的碼、部份 原始碼的組合方式,提供給系統開發廠商。而嵌入式產品在銷售時,系統程式的目的碼 將被燒錄於內部的非揮發性記憶裝置中,再被販售給品牌廠商與一般使用者(消費者)。 圖中的第一階段,也就是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取得 Linux 作業系統的原始碼時,相 當於第一階段中的被授權人,而 Linux 作業系統的眾多開發者則為授權人。依照 GPLv2 授權條款的規定,Linux 作業系統的程式在複製、散布時,仍須依循 GPLv2 授權條款的 授權條件。當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在販售嵌入式產品時,雖然同樣符合 GPLv2 授權條款 Linux 作業系統原始碼提供者 (社群) 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 晶片設計公司 系統開發廠商 品牌廠商、一般使用者(消費者) 程式的原始碼 系統程式的目的碼 (燒錄於非揮發性記憶裝置) 系統程式: 硬體驅動程式+Linux 作業系統+應用程式 (部份目的碼+部份原始碼) 開 放 原 始 碼 授 權 條 款 授權人 被授權人

(32)

22 所定義之複製、散布行為,但目前對於圖中的第二階段,也就是 Linux 作業系統被用來 搭配嵌入式產品的其他系統程式,並販售給消費者時,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商是否遵守 GPLv2 授權條款之規定,以及 Embedded Linux 的散布所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本研究所 欲探討的。 導入 Linux 作業系統,不但讓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得以加速,亦使 Linux 作業系統的 市占率提昇,二者形成了魚幫水、水幫魚的互益關係。由於 Linux 作業系統支援的功能 越來越多,讓 Linux 作業系統在市場上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造成嵌入式產品的開發廠 商,無論基於技術上可得資源的考量,或是著眼於市場的接受度,都傾向使用 Linux 作 業系統,因此本研究將以 Embedded Linux 作為討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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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目前國內關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討論,大多討論開放原始碼在一般性平台之使 用問題,例如:利用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作為授權的軟體進行教學、降低軟體取得成 本而使教學普及化等討論,或是探究公司內部之個人電腦、伺服器如何利用開放原始碼 來降低開銷(例如:利用 Open Office 而不使用微軟的 Office 系列軟體來進行文書處理、

使用 Linux 作業系統而不使用 Windows 作業系統等),而與本研究特別針對嵌入式產品

的本質進行討論不同。因此本研究中關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在嵌入式產品應用的立論 基礎,係以國外的著作、論文、判決與相關社群網站的文章為出發點。

4.1 背景

背景

背景

背景

4.1.1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

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起源

起源

起源

起源

Richard Stallman17在 1980 年代發起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並成 立了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來推動 GNU 計畫,Stallman 認為,採 用商用授權方式來販售軟體的作法,將限制軟體的發展,並認為應該將程式,無論是程 式的原始碼(source code)或是目的碼(object code)提供給取得程式的後手,並主張程式應

該保持「研究、改作、重製、散布」的四大自由,以達到資訊交流與共享的目的。Stallman

與 GNU 所推動的通用公共授權(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為 GPL),是最早也

是最普及的一套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漸漸地,開放原始碼已經在軟體界形成一股無法令人漠視的力量,提供自由軟體專 案計畫的相關網站,也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讓想要參與開發自由軟體的程式開發 者,可以使用相當完整的資訊分享平台。除了分享平台、開放原始碼計畫的數量大幅增 加外,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種類、數目亦不斷攀升,以最著名的自由軟體開發平台 SourceForge 網站為例,該網站所提供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便多達數十種。 想像中,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種類眾多,似乎可以提供程式開發者相當多元的選 擇,實際上,太多種類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只是讓程式開發者增添困擾。因為程式 開發者並不會,也沒有能力逐一審視所有的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往往只是根據自己所

數據

圖  3,Embedded Linux 程式授權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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