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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希望透過深度訪談的作法,得知當前我國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使用開放原始 碼的情形,特別是使用 GPLv2 作為授權條款的 Embedded Linux 在實務上的應用,與廠商 對於相關規範的態度。本研究亦嘗試探究不同年資與產業面向之系統工程師,對於開放 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認知,以及面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或引發爭 議時,我國的嵌入式產品開發廠商可能採取的作法。就訪談的題目設計而言,本研究將 訪談的內容區分為五個彼此連貫,而環繞本研究重心的主題。

在進行訪談時,首先試著瞭解受訪者所任職之公司,如何進行系統程式的開發,以 及系統程式的來源、不同來源之原始碼所採用的授權方式等問題,進行較為全面性的瞭

113 石之瑜,社會科學方法新論,頁 170-17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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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其次,詢問受訪者在參與系統程式開發時,是否使用開放原始碼,藉此瞭解開放原 始碼在嵌入式產品開發時的使用情形與普及程度;接著詢問受訪者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 款的瞭解情形,與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認知,藉以確認實務參與者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 的瞭解程度;最後則詢問受訪者是否知悉與開放原始碼相關的訴訟,並假設公司的產品 涉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之相關爭議或訴訟時,各家廠商傾向採用的應對方式等。

7.1.1 研究假設 研究假設 研究假設 研究假設

應用在嵌入式產品中的軟體,雖然會影響消費者操作嵌入式產品時的使用觀感,但 因所提供的功能相對簡易,該些軟體無法像個人電腦中的軟體般,讓一般的消費者有深 刻的存在感。為此,本研究認為,基於獲利來源皆以產品的實體(硬體)銷售量來計算,

以及嵌入式產品的軟體無法單獨被販售等因素,無論是晶片設計公司或是系統開發廠商 在開發產品時,應會以成本低廉的開放原始碼作為首選。

除了原始碼取得成本的考量外,晶片設計公司傾向使用 GNU 所發展的開發環境來 產生目的碼,此種作法有一個附帶的優點,即,對晶片設計公司而言,由於系統開發廠 商同樣需要使用軟體開發環境(Software Development Kit,簡稱為 SDK),倘若晶片設計公 司使用的是商業授權版本的開發環境時,即便晶片設計公司已經支付過一筆授權費用,

但對系統開發廠商而言,若要進行系統程式的修改或維護時,仍需再一次支付開發環境 的授權費用。反之,若系統程式的開發環境是由開放原始碼社群所提供時,該開發環境 並不需要支付授權費用,此時,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便不需要分開支付授權金 額。

就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現行的合作模式而言,可以根據系統開發廠商的需 求而分為兩種合作類型。在第一種合作類型中,系統開發廠商對產品的功能並無特殊的 應用與需求,因此系統開發廠商會根據供應商所提供的完整方案(total solution)而生產產 品,身為客戶的系統開發廠商只就操作介面上的功能,例如:顏色設定等較為簡易的設 定加以變更,因此晶片設計公司需要提供的原始碼是最少的,也就是利用目的碼來提供 絕大多數的程式;第二種類型則是由晶片設計公司提供主要的基礎功能,讓系統開發廠 商可以根據這些基礎功能而組合出自己的產品,由於系統開發廠商需要較深入的瞭解系 統程式,方能對系統程式的功能進行修改,因此晶片設計公司需要提供較多的原始碼給 系統開發廠商。

另一方面,系統開發廠商與品牌廠商之間的合作模式則相對單純,品牌廠商通常不 會自己改動產品的功能,而是請系統開發廠商配合修改,因此系統開發廠商並不會提供 程式的原始碼給品牌廠商。即便品牌廠商欲對系統功能作進一步開發或修改時,系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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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廠商係以目的碼搭配呼叫介面(函式)的方式來提供114,並不會將原始碼提供給品牌 廠商。正因為品牌廠商對較少使用程式原始碼,本研究在討論廠商是否應該依照開放原 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將系統程式的原始碼提供給終端使用者、消費者或大眾時,便不 特別論及品牌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

根據前述的說明可以發現,嵌入式產品的系統程式原始碼,可以根據系統開發廠商 對系統程式的掌握度,而分為兩種開發模式,其一為講求開發簡便而不以原始碼掌握度 為要求的類型,採用此種開發模式時,絕大多數的系統程式係由晶片設計公司所掌握;

其二則為希望對系統程式擁有自主權的系統開發廠商,採用此種開發模式時,晶片設計 公司雖然基於雙方合作的關係而提供原始碼。不可諱言的,提供越多的原始碼給系統開 發廠商時,對晶片設計公司產生的困擾也較大。因此晶片設計公司在提供原始碼時,並 不會提供完整的原始碼,而且其中與晶片設計公司的核心功能相關的部分,也僅會以目 的碼的方式提供,採用第二種類型的開發模式時,系統開發廠商與晶片設計公司二者,

並沒有任何一方擁有完整的系統程式原始碼。

以第一種開發模式來說,晶片設計公司雖然擁有大部分的系統程式原始碼115,但這 些原始碼的來源也不盡相同,其中若有部分透過商用授權取得的原始碼,是否可以完全 遵循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規定,全面提供給客戶,將成為需要注意的問題。採用第二 種開發模式合作時,除了同樣需要考慮原始碼的取得來源外,由於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 開發廠商均未擁有完整的原始碼。實務上,若真的要提供原始碼給消費者時,究竟應由 晶片設計公司或系統開發廠商來提供,以及在提供原始碼時,又該以何種方式來提供 等,這些都是操作面上可能面臨的問題。

如前所述,晶片設計公司在與系統開發廠商合作時,晶片設計公司也會避免提供完 整的原始碼給系統開發廠商。對晶片設計公司來說,一旦提供原始碼給客戶,將導致使 系統程式的原始碼產生分支的情形,也將連帶發生原始碼維護不同步的現象,進而使晶 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在合作時產生許多問題。此外,晶片設計公司還會擔心,與 自己合作的系統開發廠商同時與不同供應商合作,在其合作過程中,會因為客戶的有意 或疏忽,導致自己提供給客戶的原始碼流通至競爭對手。

簡單來說,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均可能對開放原始碼進行改作與散布,但

114 呼叫介面與目的碼的搭配使用就如同將一個功能以黑盒子的方式呈現,目的碼是黑盒子的內容,一般

使用者看不出來實際的運作方式,而呼叫介面正如黑盒的輸入與輸出介面,使用者只知道在放入 A 型態 的資料後,將可以由黑盒子獲得被處理過後的 B 處理結果,但其中緣由卻不會提供給使用者。

115 事實上,晶片設計公司所使用的原始碼也可能有部分是透過授權而取得,無論是基於硬體設計核心而

取得之控制程式,或是單純的商用授權軟體,這些由外部授權而取得的功能,很可能因授權內容的不同 使晶片設計公司亦未取得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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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的廠商所採用的合作模式也不一定相同。隨著上下游廠商合作模式的不同,原始 碼或目的碼的提供方式與範圍也不同,因此本研究認為,廠商本身的原始碼來源,以及 對於提供原始碼給客戶的態度,也會影響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看法,因此欲透過訪 談來了解,我國的嵌入式產品廠商對於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態度與想法。

7.1.2 受訪對象 受訪對象 受訪對象 受訪對象

儘管在選擇受訪對象時,理想的方式應該是在知道整個母群及各種相關連的變項後 進行抽樣並選擇受訪者116,但這種機率抽樣(隨機抽樣)的方式,僅適合在母群體中選 取樣本機會均等時,從大範圍的母群中挑選具有代表性的樣本,並根據這些樣本的研究 結果歸納出通則化的理論,進而應用至範圍更廣的母群的情況117

基於各嵌入式產品開發時的封閉性與異質性,各家廠商所開發的系統不但無法進行 比較,也無比較上的實益。因此本研究選擇以立意抽樣的方式,由作者挑選可提供豐富 資訊的個案以進行訪談,希望選定的受訪者能夠真切反應廠商使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

本研究在選擇受訪者時,係依據受訪對象與研究主題的強弱關係來挑選,由於晶片設計 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代表著生產嵌入式產品時的不同環節,因此受訪者中,有分別來自 這兩種公司的系統工程師,也有兼具這兩種公司經驗之系統工程師,藉此得知在嵌入式 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扮演角色不同時所代表的立場與思維。

本研究選擇的訪談對象包含了在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任職的系統工程 師,並選擇不同年資的受訪者進行訪談,希望藉此得知產業歷練是否對於使用開放原始 授權條款的態度是否一致。基於現在的開發模式多以晶片設計公司提供主要程式的作 法,因此本研究中以目前任職於晶片設計公司的系統工程師為主(六位),目前任職於 系統開發廠商的系統工程師為輔(兩位),而受訪者參與系統程式開發的相關年資大致

本研究選擇的訪談對象包含了在晶片設計公司與系統開發廠商任職的系統工程 師,並選擇不同年資的受訪者進行訪談,希望藉此得知產業歷練是否對於使用開放原始 授權條款的態度是否一致。基於現在的開發模式多以晶片設計公司提供主要程式的作 法,因此本研究中以目前任職於晶片設計公司的系統工程師為主(六位),目前任職於 系統開發廠商的系統工程師為輔(兩位),而受訪者參與系統程式開發的相關年資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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