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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不定期分配走向配給制

前面提到救濟物資處理會報是很重要分配救濟物資的一個依據,參加的部會

11 鄭睦群,《淡水基督長老教會對時代的因應—以「二二八事件」與「美援時代」為研究中心》

(台北:淡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頁 83。

12 Robert R .Sullivan, The politics of altruism: a study of the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nd American voluntary relief agencies for the donation abroad of surplus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1949-1967, p32-33.

13 陳建勳編著,《社會福利新論》(台北:台灣英文出版社,1976 年),頁 51。

14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救濟物資處理―申 請與分配等〉,館藏號 36-09-007-004,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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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影響的層面也大,當時主要的分配負責單位如圖 3-1 所示。雖然在圖中兩福 利會跟其他組織是平行的,但實際上物資的來源都是透過它們所申請進口,每年 的物資計畫,由兩福利會與安全分署討論後向美方提出,而他們直接分配出去的 物資數量大約是 50%,也就是 480 公法第 2、3 章那 40%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則 是透過另外那些政府單位來負責處理。15比例簡化圖如圖 3-1。

圖 3-1 480公法物資分配比例

15〈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122-123。〈救濟物資總卷─受配救濟物資 案、海運費、免稅、運輸費用、簡化〉,36-09-007-001,頁 344。

美國政府

台灣政府

美國教會團體 PL480 I、IV

60%

PL480 II、III 40%

台灣教會團體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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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臺灣救濟物資分配概況(1957 年度)16

16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141。

天主教福利會 229間天主教堂

基督教福利會 19個地方辦公室 數百間基督教會

門諾會

32個牛奶站 4間山地診所

1間醫院

安息日會 11個發放中心

退輔會 96個中繼站 數百個發放中心

臺灣製鹽總廠 9個鹽田

災胞救濟總會 5個外島

軍眷服務處

22個中繼站 530個村

軍友社 6個發放中心

台灣省社會處

22個縣政府 數百個鄉鎮公所

大陳義胞辦公室 36個村

51個漁會

44個救濟機構

151間合作農場

台灣省民政廳 24間原住民辦公室 未知數量的發放中

台灣省建設廳 礦工福利會 360個礦坑

主要分配機構 中繼分配機構 終點發放中心

救 濟 物 資 處 理 會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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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130、356、527。

天主教福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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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物資數量,來確定物資的流向,有關的單位會不定期的抽查,避免浪費和轉 賣的情形。18地方政府會提供名單清冊給各個發放中心,通常會將名單上的人員 依照需要分為 A、B、C 三級,來決定分配的優先順序和物資數量。名單的取得 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調查,不過也有教會人員自行查訪並紀錄名冊的情形。19

1957年,天主教福利會開始嘗試用配給制的方式,也就是每個月定期一次,

依照分級定量發放物資,先請美援會函請各地方政府重新調查貧戶數量,二級貧 戶五人以上者為大戶,四人以下為小戶;三級貧民與軍眷不論人數皆為小戶;原 住民部份貧苦者可分大小戶,一般原住民皆為小戶。其中大戶填的紅色表格也就 是所謂的紅卡,小戶的黑色表格則為黑卡,全名為「美國人民捐贈救濟物資領取 證」,表格上需填寫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負責機關和教會,

由貧戶和教會各存一份,領取時需攜帶此證明,兩相查照以確定物資數量和流向。

地方政府調查完會檢送一份貧戶大小戶統計,美援會則會將當地天主堂的資訊和 負責人的名單交給縣府以方便聯繫。若是有貧戶的增減則在月底前填寫貧戶異動 情形報告,提交美援會以調整物資數量。發放物資前會由縣府通知轄區鄉鎮確切 日期,轉告貧民到主管那區的天主堂去領取,為了防止宵小或者有心人士盜領、

冒領等情形,會請當地的警察協助到現場維持秩序。20若以 1957 年嘉義縣的統 計以及回函為例,參照下表 3-1。

18 〈救濟物資總卷─受配救濟物資案、海運費、免稅、運輸費用、簡化〉,36-09-007-001,頁 462。

19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453。鄭睦群,《淡水基督長老教會對時 代的因應—以「二二八事件」與「美援時代」為研究中心》,頁 85-86。

20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救濟物資處理―申 請與分配等〉,館藏號 36-09-007-005,頁 543、64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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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a 嘉義縣分發貧民救濟物資明細表21

鄉鎮別 號碼 貧民戶數 備

經發物資

黑卡 紅卡 合計 包括軍眷數量 教會地點

嘉義市 1-5604 3751 1853 5604 2383 尚未指定

朴子鎮 1-978 418 560 978 23

布袋鎮 1-1556 731 825 1556

大林鎮 1-1182 702 480 1182 201

民雄鄉 1-907 456 451 907 52

溪口鄉 1-771 379 412 791 30

新港鄉 1-926 358 568 926

六腳鄉 1-1703 387 1316 1703

東石鄉 1-942 407 535 942

義竹鄉 1-871 384 487 871

鹿草鄉 1-841 420 421 841

太保鄉 1-411 221 190 411

水上鄉 101032 597 435 1032 168

中埔鄉 1-372 209 163 372 20

番路鄉 1-286 124 162 286

竹崎鄉 1-288 200 88 288 65

梅山鄉 1-418 203 215 418

吳鳳鄉 1-154 68 86 154 5

大埔鄉 1-194 101 93 194

總計 10116 9340 19456 2947

21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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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b 嘉義縣天主堂列表22 區域別

總計

嘉義市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朴子鎮 嘉義縣朴子鎮南元街 166 號天主堂 Rev. Gaopar Lischerong

布袋鎮 嘉義縣布袋鎮天主堂 Rev. Stephanus Koch

大林鎮 嘉義縣大林鎮沙崙天主堂 Rev. Jacobus Chang

民雄鄉 嘉義縣民雄鄉天主堂 Rev. Hieronimus Tsoang

溪口鄉 嘉義縣溪口鄉天主堂 Rev. John B. Li

新港鄉 嘉義縣溪口鄉天主堂 Rev. John B. Li

六腳鄉 嘉義縣東石鄉 17 號天主堂 Rev. Stephanus Jaschke

東石鄉 嘉義縣東石鄉 17 號天主堂 Rev. Stephanus Jaschke

義竹鄉 嘉義縣義竹鄉六桂村 215 號天主堂 Rev. Alexander Horrath 鹿草鄉 嘉義縣朴子鎮南元街 166 號天主堂 Rev. Gaopar Lischerong 太保鄉 嘉義縣朴子鎮南元街 166 號天主堂 Rev. Gaopar Lischerong

水上鄉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中埔鄉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番路鄉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竹崎鄉 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 2 號天主堂 Rev. Stanislaus Saen

梅山鄉 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 2 號天主堂 Rev. Stanislaus Saen

吳鳳鄉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大埔鄉 嘉義市民生路 280 號天主堂 Rev. Francis Yang

22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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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卡與黑卡的數量並沒有差太多,物資的分配量紅卡自然會多些,以 1957 年底和 1958 年初的兩次分配來看,第一次紅卡收到了 10 磅麵粉、10 磅包穀粉,

黑卡收到 5 磅麵粉、10 磅包穀粉;第二次紅卡 5 磅奶粉、10 磅麵粉、5 磅包穀 粉,黑卡收到 5 磅奶粉、5 磅麵粉、5 磅包穀粉。主要還是在麵粉數量的差異。23

而將分配的責任全交由天主堂自己處理,其實也會造成一些問題,從表 3-2 可以看到並不是每個鄉鎮都有天主堂可以負責物資的發放,因此造成數個區域隸 屬於一個天主堂的情形。有不少鄉鎮其實距離主管的天主堂有一大段距離,尤其 是山區的貧民,每次分發都還要親自跋山涉水,對民眾是一大負擔,因此有不少 人建議能在發放前告知鄉鎮公所,由各地區公務人員將所需數量運至村裡發放,

也有建議每次發放數量增加,或者改為兩個月配發一次,一次發放兩個月的份量,

以減輕居民負擔。24當時美援會認為各區的人手數量不定,可能不見得有辦法將 物資再轉送到各鄉鎮公所,不過還是准許縣府通知地方教會將物資轉運至較偏遠 地區的公所分配。25

卡片制度的實施在各地方政府間以及美方都有不錯的評價,於是基督教體系 也在 1958 年中開始跟進,各縣市的貧戶名單都與天主教體系用同一份,不過似 乎不是每個地區都有實施這一制度,像是當時的淡水教會並未接到實施卡片制度 的通知,也沒有收到相關的表格,當時 ICA 的人員也表示基督教體系雖然使用了 配給制,但並沒有取消原來的分配系統。就淡水教會的紀錄來看,其收到物資大 多集中在 1958 年以前,這正是基督教會體系開始逐步推行卡片制度的時間,基 督教福利會應是對合作較密切的教會實施,而卡片制度推行後,由於定期定量,

就不需要原來較零散的地方教會幫忙分配物資。至於 1958 年後零碎的幾次分配 紀錄,也不違 ICA 人員所記載,推測是因為倉儲過多造成需要額外分送,這方面

23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621。〈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 36-09-007-004,頁 16。

24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586、670。

25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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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後續會進行探究。26

當兩個福利會都正式實施卡片制度後,政府也訂立了「中華民國台灣省『美 國公法 480 條第三章』項下救濟物資辦理方式」,節錄發放標準與重點如下:

(一)救濟標準

凡合乎下列標準之家庭均得受領美國公法 480 條之第三項之救濟物資:

一、凡寡婦而無收入及無人贍養,並有子女或老年尊親依其生活者。

二、凡家庭中之戶長為殘廢,或無能力工作,以致無收入及無人贍養者。

三、凡家庭中其每人每月收入少於新台幣一百二十元者,列入第一優先受配 對象,其每人每月收入在新台幣一百二十一元至一百八十元之間者,列 入第二優先受配對象。

附註

一、凡年齡超過六十五歲及子女未滿十四歲,均視為無生產能力,並視為依 人生活者。

二、凡家庭領受住屋、柴炭、食物及其他現金津貼者,則此項領受之物資,

均將作價併同現金視為收入計算。27

符合條件者每戶發給卡片一張,如果一地區兩福利會均有分發站點,則由兩分發 站輪流發放物資,若是只有一個福利會,則由其單獨處理分發事宜。

卡片制度的影響也反應在會報的召開上面,起初是每週定期,後來改為兩週 一次,1958 年後很明顯的就不再定期兩週召開,而可能數週開一次會,只有在 重大災害發生時才有可能連續開會,內政部也明確表示,因為救濟已成定規,盡 量減少開會次數以節省各部會往來時間。28

至於物資運送流程需要的種種雜支,則分成數個階段來處理。首先是從海外 運送物資的船費,這個階段主要由美國的國際開發署來負擔,臺灣政府也在 1957

26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172。鄭睦群,《淡水基督長老教會對時

26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172。鄭睦群,《淡水基督長老教會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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