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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處理與相關弊端

第四章 480 公法救濟物資相關問題

第二節 救濟物資處理與相關弊端

上一節主要談的是物資在整個分配流程會遇到的各種狀況,這節則將重點放 在討論人為的疏失和弊端,其造成的影響以及事後的處理。

一、物資的誤用和販售事情

早在 1955 年,安全分署就開始派調查員去查訪天主教福利會和基督教福利 會下隸屬的這些單位,該年年底共查訪了 18 個地點,卻只有 7 個單位有完整的 分配紀錄,如上一章所述,原本的規定是要寫下接受救濟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分配 物資的數量,負責的牧師或神父都說沒有接到相關的指示,更有負責人表示若要 做這些紀錄他會拒絕幫忙發放物資。位於頭份發放中心的牧師曾展示一塊看板,

上面寫著「這些物資由美國人民捐獻給中國,不分種族與信仰,物資免費領取但 是禁止販售和交換」,牧師表示這塊看板在各個發放中心的有,分配物資時都會 擺放出來。不過根據調查員訪問的 53 個家庭當中,約有 30%的人將物資拿去販 賣或者交換日用品,在城市與鄉村的雜貨店中,也會看到應該是救濟物資的被陳 列販賣。19

在紀錄物資分配方面,我們看到上面的單位並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以至於 發放中心人員很輕易的就把物資分送,而沒有確認領取者的身份。有部份的發放 中心有跟地方鄉鎮公所合作,有的卻沒有,表示整個分配的流程沒有制度化,需 要依靠中心人員的經驗和能力,因此發放的效果隨著作法的不同而有落差。

18 劉志偉,《美援年代的鳥事並不如煙》(台北:大雁文化,2012 年 11 月)頁 57-60。

19 〈救濟物資總卷─受配救濟物資案、海運費、免稅、運輸費用、簡化〉,36-09-007-001,頁 46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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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956 年的抽樣查訪來看,台中分送物資的速度較其他地區慢,一個原因 是他自行尋找會外的貧民發送,沒有照貧戶列表;另一個則是每次分配的量比較 少,因此還有大量倉儲在教會中。彰化的情形剛好相反,抽樣查訪的三間教會都 有一樣的問題,就是物資只分給教會的會友,以員林地區來說,紀錄在案的 92 名受贈者,有 68 名是會友,24 名為慕道友,甚至還有開糖果工廠的會友將物資 拿去做糖果。花蓮則有紀錄上的問題,因為沒有做物資的紀錄所以無從得知整體 的發放情形,不過當地負責原住民的發放中心則有按照規矩來走,並無發現異常 的事情。宜蘭的紀錄乍看之下沒有太大問題,但是實際查訪受贈者卻發現,大部 分的受贈者都不是急需救濟的貧戶,如果能隨機抽樣的七位受贈者中都不是急需 物資者,想必在受贈者的選取上的確有大問題。而且其紀錄上發現許多受贈者都 來自同一家庭,表示一個家庭可以在一次分配中領到好幾份的物資,甚至還有已 經不住再宜蘭的人,也出現在領取明單中,控管出現極大漏洞。不少受贈者曾抱 怨負責處理物資的牧師會像他們收取運費,從 14 到 48 元台幣不等,而且並無出 示相關證明。20

曾任基督教福利會副總幹事的黃武東牧師更直接指出發放出問題的原因,他 認為福利會沒有對發放人員做基本的訓練,沒有告知發放規則,牧師長老們也缺 乏這類社會服務的經驗,使教會人員對物資有錯誤的認識,且福利會與各地方教 會的聯繫是透過主任牧師個別與每個教會跟機關聯繫,使得像長老會這種有組織 的教會,沒辦法透過總會或各地中會幫忙進行監督管理的工作。他同時也整理當 時最常見的認知錯誤:

一、不知道這些物資係美國政府,將其大戰後的剩餘物資,以「480 方案」

所贈送,又不知發放規則,以為是美國教會捐給此地教會,故發放對象以教 會會友為優先。

二、以為只要不吞為己有,便可將物資售賣或交換,以所得款作為改善教會

20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5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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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等用途。例如把轉賣所得拿來蓋幼稚園、買鋼琴等,且不知道此種行為 均屬非法。

三、有些物資送達時已毀,有的部份已經發霉不能食用,若干製餅店便以餅 來換這些麵粉,教會亦不知此為非法,欣然與之交換。

四、救濟品未能配合救濟對象的需要,致生流弊。譬如麵粉因台灣人很少食 用,便增加轉售、交換的事情。又如牛油、乳酪等,鄉下人更是聞所未聞,

將乳酪當成肥皂洗衣或拿去餵豬者所在多有。21

針對上述問題,安全分署建議在每個不同的階段都要建立一個標準流程,於 是福利會編了一份「救濟物資處理手冊」,說明計畫的目標、發放準則、地方辦 公室和發放中心的權責、紀錄的維持等等,盼能杜絕這些分發上的錯誤。美援會 也決定和內政部、兩福利會的人員組成共同的視察小組,嘗試聯合同一地區中兩 個福利會的人力物力,以達到更一致的工作內容和目標。同時內政部嘗試研擬關 於救濟物資處理的法令,希冀透過法律的訂立,讓警察在取締物資販賣時有法條 可以適用,否則之前只透過警政署警告的方式,效用似乎不夠大。22

物資的販售交換其實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受贈者不知道物資的用途和營養 價值,因此會拿去交換習慣食用的米、魚乾、豆類等等,因此安全分署認為教育 貧民如何使用物資也是整個救濟計畫中重要的一環。婦女聯合會的牛奶站即有示 範如何使用奶粉的效果,救濟團體也在鄉村和原住民部落舉行過類似的示範,效 果頗為理想。1955 至 1956 年間的物資販賣事情大幅減少,粗略估計應不超過 2%,

安全分署認為除了警察取締外,貧民了解到這些救濟物資的營養價值而願意食用,

也是很重要的因素。23

為了防止販售交換,紐約總部想出的辦法是從 1957 年 4 月起,收到物資的 任何單位,需在兩週內交由貨運公司歸還所有的物資包裝袋,像是麻袋、布袋、

21 黃武東,《黃武東回憶錄—長老教會發展史》,頁 314。

22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531-532。

23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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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箱等,以杜絕轉賣事宜,外島的部份由於交通不便,可不予回收。此令一出,

各單位是能夠理解必須這麼做的理由,只是實際上增添不少麻煩,回收一趟的車 錢變成多餘負擔,也有許多情形造成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像是台北育幼院和 成立未久的工廠,由於麵粉並沒有其他布袋等容器可裝,只能等麵粉都消耗完之 後才能歸還;許多工作在外的榮民將麵粉整袋帶出在外,或將空紙箱空袋子拿去 裝日常用品,無法原處回收;也有因為山路遙遠交通不便請求展延的。內政部對 於這麼多事由其實感到不滿,重申需按照規定辦理,但實施的初期仍較寬容,有 單位於接到指示前將布袋紙箱燒毀,或是小量的遺失都給予免償,只是請密切注 意若再有相同情形發生需照價求償。不過也有縣政府對這樣政策有所反彈,認為 回收需花費時間和經費,實在不值,不如就地贈與鄉鎮公所以充實救濟經費。想 當然這樣的建議自然被美援會所駁回。24 另一個方式為在罐裝物上打孔,使其無 法流入市面,不過實務上,這些物品即使遭到打孔,仍然有許多商店願意購買,

而且若是打孔過早,還會造成物資變質,就曾有榮民在領取物資時,發現領到的 奶粉已經腐蝕不能食用,應是該中心領到物資時就逐一打孔,造成實際分發時物 資已經損壞。25

物資的分配紀錄是判斷有無遭到濫用的一個標準,諷刺的是,臺灣最早負責 救濟事物的天主教福利會卻是這方面表現最差的單位,1957 年的調查顯示,大 部分的天主堂都沒有相應的紀錄可調閱,能參看的紀錄只有福利會提交於救濟物 資處理會報的物資分配計畫,但基本上看不到什麼對調查物資績效有用的紀錄,

只能得到多少物資預定送到哪個天主堂而已。調查員的查訪也發現,即使有做紀 錄,也都不符合規定,很難去追尋物資到底有沒有送給實際需要的貧民。有不只 一位受訪教堂的神父表示,紀錄的要求太過複雜,於是將物資送給他認為需要的 人,並且不願意之後再繼續幫忙分發物資,因為不想被當作美國的「特務」使用。

24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76、151-152、236、293、378、392。〈救 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5,頁 301-303。

25 〈救濟物資處理―申請與分配等〉,36-09-007-004,頁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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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基督教體系的紀錄維持還算良好,連同門諾會、臺灣的其他非政 府組織等,都有依照美方的要求在進行。26

當時臺灣最大的一次救濟物資販售發生在 1956 至 1957 年間,美方調查發現 當年由社會局撥給漁會的物資遭到大量販賣,先行調查的花蓮、大武、台東、屏 東、澎湖漁會加起來有 3805 罐的奶粉、5034 罐奶油售出,獲利約 75 萬 6 千台 幣。完整的調查中,當時的 88 間漁會有 51 間收到救濟物資,而這 51 間全部都 把所收到的救濟物資拿去販賣,總獲利高達 440 萬台幣,這些錢拿去用在漁會自 己的建築計畫和配備擴充,像是診所、護理站、漁市、漁船充電站、卡車、製冰 機等等。美援會要求漁會必須償還完整的 440 萬台幣到美援會的特別帳戶中,並 且中止對漁會的任何援助以示懲戒。

此外也有零散的私吞物資事件,士林長老教會被發現倉儲的物資多餘實際應 有的物資,因為其在發送物資時,於紀錄上記載每人發送 30 斤麵粉,1 罐奶粉,

實際上受贈者只領到 15 斤麵粉和 1 罐奶粉。牧師承認他打算賣掉私吞的麵粉作

實際上受贈者只領到 15 斤麵粉和 1 罐奶粉。牧師承認他打算賣掉私吞的麵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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