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二戰期間體認到,勝利並不會帶來永久的和平,援助建設國家的代價 比參加戰爭還要低廉的多,戰後適逢冷戰,為了防堵共產勢力擴張和經濟不穩的 國家爆發戰亂,決定援助包涵臺灣在內的許多友邦國家,幫助其邁向經濟正常發 展的道路。雖美援本身帶有濃厚的自利性質,但背後也有人道主義的一面。隨後 美國為了解決國內產品過剩問題,搭上援助國外的這班列車,國會在 1954 年 7 月 10 日由總統艾森豪簽署了 480 號公法,也就是「發展農業貿易及協助法案」, 一大重點為擴展美國的農產品市場,其中第二、三章使美國登記在案的民間團體 與宗教團體能夠無償申請取得大量的救濟物資,省去其募捐的時間與精神,能專 注在救助工作的安排上面。美國政府與教會團體的合作已有不短的歷史,而教會 團體在社會救助的經驗更能追溯到基督教剛成立時。
歷史上社會救助的演進,基本上由民間和教會團體來帶領,政府一直都不認 為救濟貧民是自己的責任,這樣的想法到了近代才開始有些轉變,但積極性仍不 如前者,雖然隨著時序進入現代,國家涉入社會福利工作的程度越來越深,不過 這些民間團體重要性不改以往,一方面為了避免科層組織的擴大,另一方面也是 服務效率的考量,因此許多政府的福利工作都是透過非營利組織來提供。現代教 會的宣教士基本上繼承了這樣的精神,透過社會救助的方式於世界各地傳揚基督 教教義和精神,480 公法簽署之前,天主教福利會和基督教福利會就已在台活動,
偶而也承辦一些美方的業務,480 公法的通過使兩福利會躍升為美援期間最重要 的兩個民間團體。至於臺灣扎根已久且本土化的長老教會,在美援期間只能作為 輔助的角色,原因在 480 公法規定由美國登記在案的團體所申請,因此源頭為英 國和加拿大體系的長老教會無法直接向美國要求救濟物資。
1955到 1968 會計年度 480 公法中止前,兩福利會平均每年進口近千萬美元 的物資來台,著實幫助了不少貧苦的民眾,其救濟方式一開始為物資隨到隨配,
後來則發展成為配給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卡片制度,其依照戶口人數、貧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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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定期定量的分配作法實施起來有很好的效果,因此為兩福利會所接受並沿用到 480公法救濟結束,可說是一大創舉。配給制度下的物資雖然數量不少,但並非 全部,福利會也與許多政府單位、農工團體、民間團體保持好的往來,時常資助 物資給這些團體舉辦的救濟活動。對於處於颱風、地震災害頻仍地區的臺灣,災 難候的救濟也是福利會工作的一大重點,不論是災害的探勘、物資的緊急申請、
災後的重建都不疑餘力的配合,雖然地方跟中央的溝通常會出現一些小問題,不 過綜觀災後的救濟,基本上沒有出現太大的漏洞。
相較之下,日常的救濟則出現過不少問題,一部分是救濟物資從進口到分配 的過程中會經歷的流程中發生的問題,像是船運、陸運、免稅手續、倉儲等,一 部份則是在處理或是分配中造成的誤用或弊端,花了行政單位和福利會很多心力 去處理。
救濟物資處理會產生問題有幾個主要的原因,一是溝通不良。福利會將物資 轉送給地方各個區會,常常再進行轉送給小教會幫忙處理,但是沒有告知處理人 員更多的資訊,負責分發的人員也沒有接受訓練,不知如何進行分配、不知分配 的對象為何,也不知要做物資紀錄,都是很常見的現象。二是教會人員不願意處 理。有的牧師或神父表明不願意被當作美國的特務來使用,因此照自己的意思處 理救濟物資,這某個層面上也代表不論是天主教或是基督教,不同的派別對於是 否涉入政府相關救濟物資的處理是有歧異的。三是人員的貪瀆。常見的就是濫用 職權,分配者作假紀錄,實際上將多餘的物資拿去販賣;也有明知救濟物資是不 能轉賣卻仍拿去販賣的受贈者。四是對於物資不了解以及不符生活習慣。很多受 贈者從未見過奶油、乳酪、奶粉、等物資,因此拿去販賣或者拿去做其他用途造 成浪費;麵粉等物資是臺灣人不習慣食用的物資,也會增加販賣的機會。
針對這些問題,美方一直催促臺灣要拿出魄力解決,希望能儘速訂立相關法 案,不過就文章中探討的幾個條例規則的訂定中,可以看到臺灣政府在這方面並 不是表現得很積極,不管是與美方談判運費負擔的協定、或是救濟團體規則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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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物資取締條例,都拖了很多時間才有後續動作,且都造成不太好的後果。
480公法後期物資開始逐漸縮減,福利會的工作也轉向社區工作、以工代賑 等模式發展,推行以工代賑的原因,是想改變貧困民眾長期以來依賴救濟物資的 心態,進而以積極的方式,也就是以勞動工作換取民生物資來獎勵為建設家園復 出勞力者,同時建立貧困者的自尊心。同時臺灣社會政策轉向,嘗試訂立更多的 社會救助法案,不過空有名而無實,在沒有明確的行動下,1960 到 1970 年代的 社區工作、貧民救濟,還是得依賴兩福利會所提供的物資。而少了美國官方資助 的福利會,年平均進口的物資價值約為以前的 1/10 左右,甚至常常不到這個數 字,顯而易見的其在臺灣的影響力大幅下降。因此雖本文強調教會或民間團體在 官方主導的救濟活動中有重要地位,但實際上其效果是相輔相成下的結果,若是 抽離了非官方的團體,其救濟的普遍性和效率將會下降;抽離了官方的物資,結 果是有人力有網絡卻沒有物資可分配。
基督教福利會與天主教福利會在臺灣美援時期的活動能取得成功,很大的原 因是其跟臺灣官方維持良好的關係,其不干涉臺灣的政治、社會其他議題,專心 的在自己的貧民救濟事業上,臺灣政府對於整個救濟物資程序也算配合,畢竟取 得救濟物資的代價極低。雖然本文提到不少救濟物資的問題,但畢竟非常態。筆 者較為遺憾的地方是,福利會未能利用當時的優勢與物資主導權,要求政府在社 會福利政策上做一些的改變,甚至與美方配合要求政治更加開放,只能說一切都 按照美國能接受的範圍內走。若是美國認為沒有這方面的迫切性,福利會也無從 做此類的請求。從 1962 年的爭議事件來看,美方並沒有因此慎重考慮救濟物資 的分配問題,反而站在臺灣這邊,催促國際救濟會撥給物資,其實就表明了美國 政府的立場和其對臺灣的態度:美國需要穩定安定的臺灣。也因此只要臺灣政府 能配合基本的物資分配,美國便希望持續的供給臺灣救濟物資。而美援是否延緩 了臺灣社會福利體制正常化的發展和其迫切性?或者當時的政府本來就無心去 進行這一方面的工作,本文尚無足夠的資料能夠回答此一問題,有待後續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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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來努力。
總的來說,此篇研究旨在補足美援救濟物資在臺灣運作的空白,嘗試重現當 時這些物資如何分配及運用,筆者認為最大的發現之一是配給制度的實施,這項 由天主教福利會發起的制度最終成為 480 公法救濟物資主要的例行救助方式。同 時現有的研究中都只注重基督教福利會,但經過本研究發現其實天主教福利會同 樣重要,甚至在時間上更早開始幫助臺灣社會救助,480 公法物資輸入數量也較 多,值得研究者注意。不過就雙方後期的活動比較,筆者認為基督教福利會事實 上對臺灣社會福利體制的發展較有貢獻,就第二章提到的社會福利定義來說,兩 福利會在臺灣提供的是一種殘餘式的社會救助,在社會福利制度不發達的當時,
只有這種補救式的方案其實是不完善的,也因此到了 1960 年代,基督教福利會 提倡以工代賑、各樣社區發展方案為主要社會救助方式,其實就是向美國本身的 社會安全法案規範的公共分類救助和衛生福利方案來看齊。筆者無意比較兩福利 會在這段時間的地位,雙方在臺灣社會救助史上同樣重要,不過基督教福利會確 實是把握到美援中止前的這段時間進行轉型,進行本地化的社會福利體制建立的 嘗試,因此不能不說這樣的計畫在當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透過當時的會議記錄,
雖然不容易看出臺灣政府和教會團體討論及折衝的過程,但似乎可以發現跟法規 不同的地方,也就是雖然規定上臺灣政府對於救濟物資的討論只有監督權沒有分 配權,但是在會報中並不全然如此,當然兩福利會原訂之救濟物資計畫原則上都 是直接通過,但是相對的,政府或是其下相關單位,常常在會報中提出各樣的物 資要求,兩福利會基本上也不會拒絕,也就是將物資計畫修正後再通過,以此看 來,並不是完全沒有分配的權力。
而對當時的救濟體制來說,美國透過教會團體來進行社會救助是否有其重要 性?筆者認為是有的,因為就美國政府來說,的確達到省錢省事的目的,我們看 到救濟物資從美國運出之後,教會團體扛起了大部分的責任,美方只須派代表出
而對當時的救濟體制來說,美國透過教會團體來進行社會救助是否有其重要 性?筆者認為是有的,因為就美國政府來說,的確達到省錢省事的目的,我們看 到救濟物資從美國運出之後,教會團體扛起了大部分的責任,美方只須派代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