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各級法院判決之評析
第二節 依國家賠償法判決之評析
4案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判決國家賠償確定中,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 國字第23號事由為民國86年地籍圖重測錯誤面積更正、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
上國字第13號事由為民國82年地籍圖重測錯誤面積更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事由為民國96年強制執行事件未將越界建築之事實繪製於 複丈成果圖上、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事由為民國101年法院拍 賣土地後辦理面積更正,其中上述前3案地籍圖皆為數值法地籍圖,也就是比較 近期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圖,數值法地籍圖辦理程序日趨完備,例如地籍圖重 測之地籍調查表較早期詳實調查並查註,因此也較容易追查錯誤原因,另錯誤 發生時間也比較晚,無罹於時效問題。其中上述第4案地籍圖雖為日據時期圖解 法地籍圖,惟民國94年地籍圖數化作業及辦理民國101年法院拍賣製作土地複丈 成果圖時,皆應將數化圖成果比對地籍原圖,確定無誤後始能繼續辦理後續作 謝,此為複丈製圖最先最重要步驟,民國94年造成錯誤,民國101年又錯過補救 機會,此為明顯過失,因此法院可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而不用再敘 明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之規定,乃屬例示,非謂可限制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種 種。
比較法院判決以土地法第68條判決國家賠償及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判 決國家賠償之案件,發現錯誤發生時間及地籍圖種類似有不同適用法條之趨 勢,錯誤發生時間愈早,愈可能依土地法第68條判決國家賠償,反之則以國家 賠償法第2條第2項判決國家賠償,地籍圖種類則以圖解法地籍圖較易依土地法 第68條判決國家賠償,其原因除錯誤發生早外,後期人員也不容易發現錯誤,
因而造成很多不同時期都發生延續的錯誤。另地政機關之登記部門較堅持的土 地登記規則第13條得排除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認知,在土地法第68條判決國家
做的業務,而非以臺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不得已的替代,這也是 單純的籍圖重測業務業務較難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成立的原因吧。上節各 級法院判決統計中,只有一案成立,而其成立還是一部份與地籍圖重測後地政 事務所之更正與國土測繪中心之更正相左有關。
分割造成的誤差後續更正類型,依據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年1月1日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增訂地籍 圖簿不符資訊得註記公開,以避免善意第三人因無從知悉相關資訊而受不利益 情形62。惟此作法仍屬較消極作法,較積極作法仍然要加速地籍整理速度,使這 些未被獲判國家賠償而仍受有損失之事件不存在,此乃國家應有之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