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土地複丈之困境
第一節 地籍測量概說
所謂「地籍測量」乃應用測量儀器及測量技術,測量一定行政區域範圍內 各宗土地(包括建築改良物)之位置、形狀、界址、面積、調查地籍、繪製地 籍圖(建築物位置平面圖)以明瞭土地客觀的分布狀況,俾利確定產權界限範 圍22,其程序依序為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 面積及製圖,簡言之是以測量技術將土地資訊以面積及界址點表示於地籍圖 上,臺灣地籍圖隨著技術演變,可分為圖解法地籍圖及數值法地籍圖兩大類,
其種類於第三章會有詳細說明。
一、 測量誤差
測量誤差 Measurement error 也稱觀測誤差 Observational error,是指觀測值與 真實值之間的差異。在統計學中,測量誤差並不是錯誤,是事物固有的不確定 性因素在量測時的體現。
構成測量工作的要素包括觀測者、測量儀器和外界環境條件,稱為觀測條 件。測量時由於人為能力(human skill)、儀器構造(mechanical equipment)及 自然環境(nature environment)之種種影響,故任何測量工作,皆不能求得其真
值,每次觀測值都會含有不可避免之誤差存在。惟種種誤差最大限制須符合於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符合第 73、74、75、76、247、251 條對長度及距離規 範,及第 152、243、254 條對面積規範。
測量誤差來源有:
(一)、儀器誤差(instrumental errors):起因於儀器裝置及校正不完善所致。
譬如量尺刻度的不均勻不準確。
(二)、人為誤差(personal errors)觀測者:起因於人之視力與反應能力不同 所致。
(三)、天然誤差(natural errors)外在環境:起因於日曬、風吹、溫度及大氣 之折光與磁針偏差等自然現象之變化所致。
測量誤差種類可分:
(一)、錯誤(mistakes)或粗差(gross error):錯誤之產生係由於人為之疏忽,
無經驗或因精神緊張)、不細心所引起。
(二)、系統誤差(systematic errors):系統誤差常係由於儀器本身或儀器改正 欠完善之小誤差,經多次觀測後,累積成大錯誤。
(三)、偶然誤差(accidental errors, random errors):偶然誤差係由於儀器不夠
精細,自然環境之變化等所引起23。
二、 測量方法
地籍測量實施規對數值法土地複丈有相關規定,第250條數值法複丈得視實 地情況採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等施測,戶地測量於 同法第94條規定圖解法戶地測量應採光線法、導線法、半導線法、支距法或交 會法施測,另第100條規定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另圖解法地籍圖數值 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24規定可利用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交會 法、交弧法、兩直線求交點法、直線與圓弧求交點法、圓弧與圓弧求交點法等。
以上種種測量方法規定有一個共通點,即是有已知點為才能測量,1986年,實 際上在圖解法地籍圖土地複丈往往遇到的是沒有已知點的形況而被迫採用自由 測站法測量,也就是常常聽到的測量的有效點位。因本文不對測量技術有深入 探討,實務上如果有已知點(也就是圖根點)幾乎採用測量方法超過9成採用光 線法(亦稱角距法、輻射法),不過此測量方法除非發生嚴重錯誤,否則不易 發生測量錯誤,本文將以實例測量比較討論為何自由測站法測量容易產生測量 錯誤,這也是測量人員所不願意又不得不採用的測量方式。
因測量儀器設備改變及施測範圍擴大而提昇測量品質,因此現況測量之精 度已滿足圖解法所規範誤差之限制。但地政事務所長期保管使用之地籍圖,因
23 黃桂生(2017),《測量學》,7 版,頁 13-15,新北:全華圖書。
測製方法及年代不同等因素,造成土地複丈與現地套合可能因下列情形造成不 符原因:
(一)、地籍原圖測量錯誤。
(二)、圖解法重測地籍圖之描繪誤差,以及圖解法修測地籍圖之描繪誤差。
(三)、土地複丈圖人工描繪誤差。
(四)、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界址鑑定複丈及分割複丈之誤差。
(五)、地籍圖訂正誤差。
(六)、地籍圖委外數化建檔誤差。
(七)、地籍圖伸縮變形誤差。
(八)、現況點測量誤差或錯誤及土地所有權人越界使用等25。
可見測量儀器設備改變提昇測量品質,但地籍圖卻無法同步提昇。
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除會遇到光線法所有的誤差來源,還會額外增 加現況點取樣誤差,而且這些現況點還不是測量學對自由測站法所認知的測量 已知點動作,這些只是相對已知點,如圍牆或牆壁中心等。測量這些現況點是 對寄託於對土地所有權人不越界建築的「期待可能」,這些是內政部於圖解法
25 林登建(2003),《以自由測站法輔助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坐標整合之研究》,逢甲大
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所無法涵蓋的範圍。
(一)、光線法測量:
由測站(BB108)觀測一已知方向(HB104)與待測點之角度(水平角、垂 直角)及兩點(A、B點)間距離,計算得知待測點位之相對坐標及高程。簡單 說是由已知點去求未知點。光線法運用於土地複丈鑑定作業所產生誤差來源,
除了原本圖根點誤差量外,基本上既上述測量學誤差來源種類相同,因此此法 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4號解釋說:「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規 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上之服務,將人民原 有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 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之意旨較相符合。
目前數值法地籍圖皆是使用此方法測量,或更新的衛星接收儀測量。因此 此類地籍圖複丈較無爭議,土地界址位置復原能力強,且誤差較小,除了測量 人員本身發生看錯數據或抄錯數據的測量學上所謂純脆錯誤。當然此類錯誤不 幸發生時,大部分測量人員皆已尋求管道跟土地複丈申請人和解,甚少走上司 法救濟途徑。
圖3-1 光線法運用土地複丈之原理
(二)、自由測站法測量:
測量採自由測站法除會遇到光線法所有的誤差來源,還會額外增加現況點取 樣誤差,而且這些現況點還不是測量學對自由測站法所認知的測量已知點動 作,這些只是相對已知點,如圍牆或牆壁中心等。測量這些現況點是對寄託於 對土地所有權人不越界建築的「期待可能」,下圖可見由任意點出發,藉由測 量已知點再計算求得未知點(界址點),但地籍測量卻常常無已知點點,因此 增加額外誤差變數來源:
測站 圖根點
後視/歸零 圖根點
待測 界址點
另一項大問題是歷年土地複丈鑑定作業會因為沒有相同控制點,及相同座標 系統,很容易造成歷次土地複丈鑑定作業成果會不一致,除造成土地所有權人 之困擾,亦會強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複丈有「3尺公差」之舊有錯誤認知,因而 人人都想使用多一點土地空間,因而增加日後土地複丈鑑定作業難度及司法訴 訟來源。
「經界正則庶民興」
此法原意是此處不 便擺設儀器,而非 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