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各級法院判決之評析
第三節 測量錯誤賠償訪談及分析
地籍測量錯誤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或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而賠 償,因早期學者認知因測量錯誤或非測量錯誤而生之登記錯誤,應有不同處理 之認知,而產生地政機關登記課、測量課及法院對該適用何者見解都不同,因 此本訪談希冀更能有效針對本研究重點加以陳述並提供建言,而能有實際上的 助益。
一、訪談項目
62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1436&type_code=&pages=1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法院判決及文獻探討擬定訪談大綱,研究者主要以訪 談與追問之方式,尋求更多深入的訪談資料,並在訪談中協助受訪者深究訪談 相關問題。大綱內容設計為 9 項,分述如下
1 您贊成地籍測量錯誤要賠償嗎?您贊成依據哪一部法令賠償?
2
您知道地籍測量錯誤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或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嗎?
您知道兩者有何不同嗎?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 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 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國家代位責任說 國家自己責任說
國家賠償法 土地法
責任類型
數化轉繪或圖解法地籍圖,你有何感想?您會因此接受誤差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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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即將實施,如果您的土地從農地重劃區變更為住宅 區,您認為地籍測量精度會因此改善嗎?為什麼?您認為政府認為地籍整理只 要整理一次就不再整理(辦理地籍圖重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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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同一個都市計畫樁位於兩個座標系統的變動量,很明顯的可看出土地是 不規則的變動,在這個情況下,您還認為測量人員在今天、10年、20年、30年 後的土地鑑界,您的土地面積還會是一致的嗎?您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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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張例圖都是不管那一種地籍圖都會遇到,圖上線段為斷層帶,台灣地質 活動活耀,目前內政部地籍整理只要整理一次就不再整理,上述地質及斷層變 動都未考慮,可是只要再地籍整理,就有可能有人土地面積可能減少(紅色線 處),您還認為地籍圖要維持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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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土地制度是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日據時期登記的面積或地籍圖重測登記 的面積,您認為測量人員能做到 50 年不變?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認為測量測量 錯誤是國家代位責任論而非國家自己責任論呢?您有何建議?
表 5-2 訪談題目
二、訪談對象:
本研究訪礙於研究時間限制,研究對象數量無法取得大量訪談,因此選擇類 型代表訪談,在歸納意見分析,談對象歸類可分:地政士/仲介等相關從業人員 6人、地政登記人員5人(課長、複審、初審、土地開發處)、地政測量人員6人(秘 書、課長、地籍圖重測組、圖庫管理專員、一般複丈人員)、及其他無相關背景
人員5人等4大類:63
圖5-1 各類別人數
三、訪談資料整理:
其中受訪人員不分類型全部贊成測量錯誤需要賠償,不管理由是藉此要求共 務員更小心或基於財產權保障,這是全體共識。但依據哪一部法律賠償就有差 別,地政登記人員基於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的認知,一致認為應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辦理土地鑑定錯誤賠償,而地政測量人員則認為應依土地法第68條為最多 數,而地政相關從業人員的意見則是皆有,其中表示不管一哪一部法律都應從 保障所有權的根本來省思,既然國家是土地得私有制且受法律所保障,我國土 地登記制度上選擇托倫斯澳洲登記制度,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就不應該有不能 有無法保障私有財產權的疑慮,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形同限制私有財產權保障
就不合理。
而無地政相關背景其他人員一開始皆選擇國家賠償法,但經講解需要負舉證 責任,而且很多情況是舉證圖形大小都一樣,但面積就是有損失,因為大都是 早期就有誤差,且真正犯錯的測量人員不管是依哪一部法律辦理,都會面臨被 求償責任,在考量舉證難度後大都轉向支持土地法第68條。
圖5-2 測量錯誤賠償認知
地籍測量為行政服務,贊成行政服務有範圍界限之意見如下表,在這一問 題中,反而地政相關從業人員的意見較分散,贊成無界限理由是地政地籍測量 是最後可以鑑定機構,再不能做是誰能做呢?相反的,認為有界限的是有些是 障礙物影響視線問題,也不是測量人員可以掌握的,如果硬做造成錯誤,日後 會有更難收拾情況,這對地政士、地主及測量員都不好。而地政機關本身不同 部門意見完全不同,贊成無界限理由是為民服務及地政地籍測量是最後鑑定機 構,贊成有界限理由是事實上有些圖籍問題原本就存在,不可能單靠測量技術
處理,及現場條件有些本來就會造成誤差很大,例如短邊測站轉長邊測站、障 礙物太多而需轉換測站多次而這是自然物理現象,而且這些通常都是土地複丈 申請人不清除障礙物而造成測量員測量誤差變大的風險源由,這明顯的機關內 本身提供服務者主張有界限,而機關內本身未提供服務者卻主張無界限,這是 機關存在本位主義、自我推卸責任或者是對其他業務不夠了解,這是值得深入 討論的問題。
圖5-3 測量行政服務範圍界限之意見
在土地從農地重劃區變更為住宅區,因行政授予較高的使用或建築強度下,
地籍測量精度會不會因此改善問題上,地政及相關從業人員皆認為不會因此改 善問題,其他無相關背景人員在解釋農地重劃區土地之設計、重劃方式後,也 皆認為不會因此改善問題。這是問題在不管來自任何背景的受訪人都認為原本 農地重劃區無法應付變更後的任何較高強度的土地利用,此問題不幸的隨著經
是主要的問題,准許的單位卻不用負起日後的任何責任,很罕見地有共同共識 卻讓問題一再產生,甚為可惜。
在看到地形不規則變動圖示及區域斷層圖分布,全部人員皆認為地政人員無 法做到今日土地複丈鑑定作業成果,在50年後位置與面積會是一致。而在此一 致認知下,測量錯誤適用法源有明顯變化,雖然不是全部認為,理由為地形變 動非地政責任、採國家賠償法將無法證明過失而無法獲得賠償、貫徹托倫斯制 度既登記具有國家效力,及責任顯不相當64。
64 受訪者以筆者所處地政事務所舉例:一週排件為 10 件,不延期可完成約 7~8 件/週,7.5 件*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