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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壹、研究範圍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又國家賠償法第6條,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既土 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

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在依土地法子法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土地法第 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 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其字面上雖是強化土地 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但狹義解釋,致與土地法之立法精 神不符(最高法院7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6年度台上字第9號裁判要旨 參照)。故應認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應屬例示規定,不限該條規定之情形7,舉

7 謝哲勝.湯文章,(2016),《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台灣法律基金會叢書系列 6,頁 188,

凡因測量失準、計算訛誤之登記,亦包括在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登記錯誤。亦 既不宜如目前主流認為測量錯誤只能選擇國家賠償法。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對土地複丈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深入探討,並以文獻分析及深 度訪談方法,瞭解其賠償只限於登記錯誤或遺漏是否與土地法之立法精神符 合,並提出土地複丈有關賠償之相關建議。現茲將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分述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指「蒐集與某項問題有關的期刊、文章、書籍、論文、專書、

研究報告、政府出版品及報章雜誌的相關報導等資料,進行靜態性與比較性的 分析研究,以瞭解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解決過程及可能產生的結果」(吳定,

2003)。單一文件、單一機關之函釋與主張,皆不足以呈現整體、綜觀之全局 訊息。因此,本研究採文獻分析法,從縱貫的時間面;從橫斷的標的範圍,透 過國立高雄大學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之「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與「臺灣博 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以及「Google」等搜尋引擎網站,傾全力搜羅土地 複丈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資料,冀求文獻之萬無一失。為期明確詳實,本研究 務以實際之佐證資料鋪陳,包括現行中央法律命令、內政部函釋及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文(含理由書、不同意見書)為主軸,併輔以有關專書、論文與期 刊等資料,加以整理歸類及分析,以進行土地複丈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之探討。

二、深度訪談法

訪談是一種透過語言溝通、提問與回應,以獲取訊息的研究方法,藉由對 話,細心傾聽的訪談人將得以理解受訪者對研究問題的看法,或陳述其對土地 複丈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之評價。訪談大綱設計乃根據文獻分析探討、研究目 的與初步結論,擬定初稿,先行預訪,其對象是標的制度下之直接適用者,藉 以修正題目,讓後續的深度訪談更貼近實況;其後再由指導教授與審查委員們 提點,嗣以編定正式的訪談大綱,進行底定的訪談研究。本研究的訪談對象以 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及地政士為主,採立意抽樣選擇脗合效標的個案,而不以 土地複丈之關係人為必要的取樣範圍。透過大部分結構性;少部分自由式、非 結構性之深度訪談,以求得受訪土地複丈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之看法,併以本 研究其它研究方法所得之結果,進行比對、分析與檢證,期以提出本研究最終 之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