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前述得知,
則、債、物權
上是指方趾圓顱、血肉之軀的自然人,即使還有一種由法律所創設出來的 人,稱之為「法人」。所謂法人,係指非自然人而其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 體,法律予權利能力,得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但是,無論是公 法人,依公法而設立者,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或者是私法人,依私 法設立者,即民法上的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包括公益社團及營利社團,與 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目的在實現捐助章程特定的公益事 業。而重要的是,法人的成立,仍然必須依據法律,藉自然人的設立行為,
向主管機關登記,方得成立。所以民法這部法典,歸結來說,要規範最重 要的還是人與人之間私法關係上的行為與活動。
父權的大家庭型態為主流。時至今日,幾經半世紀有餘,社會經 本文為什麼要根據生命教育的基礎看待民法呢?因為吾人已於 民法所規範的內容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編制體例計總
、親屬、繼承等五篇,主體是人。民法上所稱的「人」,基本
而且,民法知識普及的動機,乃是出於教育人民的目的,令社會安定,
國家正常發展。然而,法律亦非永久一陳不變,會隨著人類生活各項結構 的變遷與需要而改變的。譬如:我國民法承襲於大陸法制,自民國十八年 後陸續公布施行,立法之初當時尚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經濟結構,家庭方面 亦以傳統
計一個案件,依法規之內容而用計算式表達,以讓讀者真正了解法規之內涵。參閱陳國 義(2006),《民法總則-案例式》,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頁 1-2。
濟變遷劇烈下,往昔傳統單純的商業交易與職業行為,至科技時代已日趨 複雜而多元,致使舊法難以因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爰有七十一年一月四日 民法總則編的修正,七十四年六月三日親屬、繼承編的修正,以及最近八 十八年四月二日債編的大翻修,且近年立法院對民法也因應時宜,作了諸 多的修訂。
誠如,司法改革運動不斷隨著人們生活變遷而勃興,無論財產法或身 分法均隨之改弦更張,且民法的功能在於定分止爭,於是我國繼受歐陸法 制以來,就「男女平等原則」已形成社會的共識和表現,尤其身分法認知 的新
因此,今天就民法的課程教學趨向,可以生命教育的觀點予以銓釋,
對學生的學習與體會上將會更為生活化而貼切。讓學習者認識民法,旨在 個人以一個國民的身分,輕鬆過著生命中富有價值而有意義的生活規範,
而法律身分也是現代人終其一生,安身立命的根本基石。「親屬」與「繼承」, 乃任何人從出生到老死,與身分相關的法律關係。而財產係個人生命所賴 以存活的資源,以致「債」與「物權」,又是每個人從有生命開始,到死亡 為止,與財產相關的法律關係。為此,民法可謂與生命最為緊要相關聯的 法律規範,由是我們可以透過生命教育理論,融合在日常民法的教學發展 裡,賦予學生在學習上實務上,充滿著「生活化」與「實用性」的體悟,
進而
至於,生命教育的內容是什麼?其終極目標為何?必須先確認生命的 價值與意義何在 。古今中外學者們,對生命的意義有了諸多的探究,就 宗教與哲學觀點研究生命的意義,可遠溯於西元前的基督教、佛教;中國 古聖
趨勢,更強調了人格獨立及維護個人自由與自尊的基礎理念。
活出民法在生命過程中的真諦。
71
先賢,如老莊孔孟;以及古希臘哲人,如蘇格拉底、柏拉圖與亞里斯
上,生命教育是一種自我認識及自尊的教育…因為體會到生命的可貴。參閱吳秀碧主編
71 生命教育是一種全人教育,認識生命應包括生命的現象與生命的境界。…因此在內涵 (2006),《生命教育理論與教學方案》,台北:心理出版社,頁 34。
多德等人。晚至 1960 年代,從心理學觀點研究生命的意義,則是自May(1953) 與Frankl(1963)等人開始,而近代學者Crumbaugh&Maholic(1964)則視生命 的意義係生命存在的重要性,特別是Crumbaugh(1973)著眼於能賦予個體存 在有方向感與價值感的目標。
Fabry(1980) (ultimate meaning) (meaning of the moment) Yalom(1980)
現今學者也認為,可以從不同層面加以分析生命的意義。如 將生命意義區分為:終極意義 與當下意義
。 則將之劃分為宇宙的意義(cosmic meaning)與世俗的 意義
由於,學習民法賦予生命意義的教學課程探討
人們個體生命意義的道理,而涉及到廣義 在此
文論述之列。換言之,與民法課程較直接相關的生命意義,偏於個體生命 的終
的層面意義。
(terrestrial meaning)。韋政通(1985)曾就西方學者有關探討生命意義方 面,認為多包括宇宙生命的意義和人類生命的意義,也就是採取廣義的涵 義。論及個人的生命意義,亦即Yalom(1980)所謂「世俗的生命意義」,為 每個人可以體驗的,也會變動的;而宇宙的生命意義則是具有不變的定義,
超越人類之上72。
,所以本文主要僅試圖研究與剖析 宇宙生命意義的內涵,則不
極意義或世俗的生命意義而言說。即生命乃從生到死的必經過程,生 命的基本意義為所有生物所共有,人類也不能例外,有生命的必有死,主 要在維持宇宙恆存的動態穩定與能量。包括人類,每個人都終有一死,乃 是維持人類群體的生存與族群的活力。就個人而言,不僅指個體獨特的生 命意義,也是個體獨特的生命意義,而為人類所獨具。諸如,個人生命具 有遺傳特徵與所處環境,以主觀的評價,而意識或內化社會的評價;另以 客觀的認知,理解人類除了有個人層面的意義,也兼具有社會性、文化性
事實上,民法的教學是可以將人類生命的意義放入,讓學生們深層去
72 同前註,頁 4-6。
探索,宇宙普遍性對做為人類的一份子,其生物層面的基本意義何在?並 且明瞭個人生命在社區、家庭、族群及國家、世界之後,扮演著什麼樣的 社會層面的社會意義?同時也應該經由學習者的自省的獨特性,去深切體 悟個人獨特的生命意義。進一步更須在個人面對其生命基本意義與社會意 義的選擇時刻,依據法律的規範面能夠主觀正確無誤去做出決定的結果。
從每個人一生不免要經歷生、老、病、死的過程而論,個人的生命意義與民法的 意義,對一個國民在社會生活之中,可謂密切而不可分的。以生物學的觀 點,人類如同其他生物一樣,出生之後都會經歷成長、茁壯、老死的過程,
皆具有生存的本能,好讓個體生命可以持續存活下去。而生物亦具有生殖 的本
再則,人類的大腦功能非其他動物所能及,個人行為不盡然受到本能 的約
年人有 完全的行為能力嗎?假使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的事 務時則不是。於是必須在個人的本能上或自由意志的選擇行為能力上,予 以按照年齡與智識發達程度而分類;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屬全無行為能
成年人僅有限制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倘若如此,就能夠運用生命教育的民法教學,去引導每位學生個人於 學習民法的四大範疇上,認定自己生命的目的,運用與發揮生命的選擇與 決定,俾發展其個人理想的人生觀和個人不同生命意義的成就。
能,人類亦然,生殖也是人類另外一種個體重要的生存方式。於是人 類的生命基本意義,乃是力求生存與生殖,這即是符合民事法律關係,大 致可分的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了。當然,因為人類為萬物之靈,尚有其他 的選擇與意義,且富有生命活動的目標,或不同的選擇方式,因此經常表 現著個人意義與社會意義。
束,其自由意志的選擇行為,更是造就人類生命最有價值之所在。若 依據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毋 庸他人代理,即得以自己的行為為法律行為。然而,難道所有的成
力;滿七歲以上的未
另加上自然人達於一定年齡之後,除智識發達程度外,熟悉民法利害關係 與否,亦可為維護自己最大利益而行使法律行為。因此,為維護交易安全 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本身之利益,其相關的關係人,得遵循法律上 所設宣告禁治產制度,協助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缺乏智識、不能處理自 己事務的人,於法律上宣告其無行為能力,俾免遭他人利用。
Frankl(1986)
至若,人類存在的最高價值為何?意義治療大師 即主張:
「人沒有權利來質問生命的意義,反而他應該認知,他才是被生命所詢問 的對
何的價值 觀,均無可厚非,重點是他們的決定是否有過對生命負責的深思熟慮。
象,他必須以自己生命的負責來回答生命的詢問。」並且他深信:「個 體存在的獨特性及所有生命情境的唯一性,是個人生命意義的基本構成要 素。」今以 Frankl,所稱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又認為一個人的 生命對個人自己有其獨特的意義感。這種生命價值的觀念或態度,頗符合 現代開放社會多元化的價值觀,似乎是一種進步的表徵。比方說,現今的 新新人類不僅前衛、大膽,且常以驚世駭俗的裝扮舉止,作為尋求同儕自 我身分的認同,或許不少年輕的世代男女,一方面企粉擺脫傳統思維,解 放了創造力與想像力;可是另一方面也一窩蜂的崇尚時髦,盲目追求膚淺 的流行文化。例如有些未成年的大學生想憑著出眾的容貌外觀,以達晉身
象,他必須以自己生命的負責來回答生命的詢問。」並且他深信:「個 體存在的獨特性及所有生命情境的唯一性,是個人生命意義的基本構成要 素。」今以 Frankl,所稱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又認為一個人的 生命對個人自己有其獨特的意義感。這種生命價值的觀念或態度,頗符合 現代開放社會多元化的價值觀,似乎是一種進步的表徵。比方說,現今的 新新人類不僅前衛、大膽,且常以驚世駭俗的裝扮舉止,作為尋求同儕自 我身分的認同,或許不少年輕的世代男女,一方面企粉擺脫傳統思維,解 放了創造力與想像力;可是另一方面也一窩蜂的崇尚時髦,盲目追求膚淺 的流行文化。例如有些未成年的大學生想憑著出眾的容貌外觀,以達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