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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運距及人口密度評估有害廢棄物清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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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有害廢棄物清運風險分析

4.4 基於風險需求之有害廢棄物清運效率評估

4.5.1 依運距及人口密度評估有害廢棄物清運風險

為評估目前國內有害廢棄物清運的風險程度,本研究依據廢棄物種 類、清運量、清運距離及清運人口密度建立有害廢棄物清運風險指標

(Rdp),指標計算如公式 3.10 所列,當廢棄物量越大、清運距離越長、經 過人口數越多,所造成的風險越高;各縣市平均人口密度如表 4.8 所列。

指標評估各類廢棄物分析結果如圖 4.8,詳細表單請參見附表B.34~44,以 下依各類有害廢棄物分別說明。

1. 製程類:由圖 4.8(a)及附表B.34 可看出由第 5 區在本區處理的指標 值最高,雖然其清運量不是最高(請參見附表A.1),且並無跨縣市 清運,但第 5 區為高雄市其人口密度最高(如表 3.3),因而造成指 標值最高(1.19 × 109公噸人/公里),為次高值第 3 區在本區處理的 3.3 倍。

2. 毒性類:由圖 4.8(b)及附表B.35 所列,雖然第 1 區的產生量只有 0.03 公噸(如附表A.2),但其平均人口密度較高,因此以第 1 區指 標值最高,為 4.66 × 105公噸人/公里。

3. 溶出毒性類:由圖 4.8(c)及附表B.36 所列可知,與製程類情形類 似,以第 5 區在本區處理指標值最高,為 1.09 × 109公噸人/公里;

次高為第 3 區在本區處理 3.64 × 108公噸人/公里,由於此區涵蓋的 範圍較大,因此其距離較長,因而指標值較高。

4. 腐蝕類:由圖 4.8(d)及附表B.37 所列可知,以第 4 區送至第 3 區的 指標值最高,為 3.86 × 108公噸人/公里,次高為第 3 區送至第 2 區,

為 3.41 × 108公噸人/公里。

5. 易燃類:由圖 4.8(e)及附表B.38 所列可知,以第 4 區在本區處理指 標值最高,為 1.05 × 109公噸人/公里;次高為第 4 區送至第 3 區,

為 1.03 × 109公噸人/公里,第 3 區及第 4 區涵蓋範圍皆很廣(如圖 4.1 所示),相對距離較長,雖其清運非此類最多(如附表A.5),但 因人口密度及清運距離使其指標值較高。

6. 生物醫療類:由圖 4.8(f)及附表B.39 所列可知,雖然第 1 區的產生 量只有 105.61 公噸(請參見附A.6),但其平均人口密度較高,且涵 蓋範圍也大,因此以第 1 區指標值最高,為 2.94 × 108公噸人/公里。

次高為第 1 區清運至第 3 區,為 2.64 × 108公噸人/公里。

7. 石綿類:由圖 4.8(g)及附表B.40 所列,雖第 1 區產生的廢棄物未在 第 1 區處理(如附表A.7 所列),但因其平均人口密度較高,因此以 第 1 區指標值最高,為 1.6 × 107公噸人/公里,其清運至第 6 區處 理,其間經過第 2、3 及 4 區,由於第 3、4 區人口密度較高,因 此造成的風險亦比第 6 區來的高。由於第 5 區高雄市並未經過,

故其指標值為 0。

8. 戴奧辛類:由圖 4.8(h)及附表A.8 及B.41 可知,與石棉類相似,第 2 區產生之廢棄物清運至第 6 區處理,由於第 2、3 及 4 區的人口 密度高,因而造成經過區域之第 2 及第 3 區運距與人口風險指標 極高,分別為 1.02 × 106公噸人/公里及 1.11 × 106公噸人/公里。

9. 混合五金類:由圖 4.8(i)及附表B.42 所列可知,以第 1 區及第 5 區 指標值較高,分別為 4.15 × 108公噸人/公里,3.78 × 108公噸人/公 里,由於此 2 區為都會區人口密度較高,風險因而相對提高。

10. 反應性類:由圖 4.8(j)及附表B.43 所列可知,第 3 區及第 4 區的運 距及人口密度指標值較高,第 3 區有來自第 1 區產生送至第 4 區 處理,經過第 3 區時造成的風險指標值為 2.3 × 104公噸人/公里,

及本區產生廢棄物量送至第 4 區處理其指標值亦有 4.63 × 104公噸 人/公里;而第 4 區則因第 1 區及第 3 區清運至本區處理,而造成 的指標值分別為 3.62 × 104公噸人/公里,5.21× 104公噸人/公里。

11. 多氯聯苯類:由圖 4.8(k)及附表B.44 所列可知,以第 4 區清運至第 6 區造成的風險指標值較高,且由於第 6 區人口密度大,其指標值 最高,為 3.73× 103公噸人/公里。

綜觀上述結果,此指標除了考量清運量之外,亦反應了人口密度及清 運距離,經過人口密度高的都會區時會提高指標值,如石綿類、戴奧辛類 及反應性類等,產生量雖不高,唯由於受限所取得的資料內容,本研究只 能將台灣分七區進行討論,而各區的範圍頗大,人口密度差異亦可能很 大,所經過路線的人口密度亦可能與各區平均人口密度差異頗大,此指標 雖可反應人口密度與清運距離的影響,但未來宜以較細的資料進行分析,

結果較不易失真,且將人口密度與清運運距與清運量直接相乘,雖可反應 其增加風險的加成效應,但簡單相乘時,若人口密度或運距明顯較高時,

即使清運量低,亦可能造成頗高的指標值,如此是否適當,有必要再作進 一步研究。

表 4.8 各縣市 99 年人口密度 區域別 土地面積

(平方公里) 人口數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臺北縣 2,052.57 3,798,015 1,850.37 宜蘭縣 2,143.63 460,398 214.78 桃園縣 1,220.95 1,934,968 1,584.80 新竹縣 1,427.54 495,821 347.33 苗栗縣 1,820.31 560,163 307.73 臺中縣 2,051.47 1,550,896 755.99 彰化縣 1,074.40 1,314,354 1,223.34 南投縣 4,106.44 533,717 129.97 雲林縣 1,290.83 725,672 562.17 嘉義縣 1,901.68 551,345 289.93 臺南縣 2,016.01 1,105,403 548.31 高雄縣 2,792.67 1,244,313 445.56 屏東縣 2,775.60 889,563 320.49 臺東縣 3,515.25 233,660 66.47 花蓮縣 4,628.57 343,302 74.17 澎湖縣 126.86 92,390 728.26 基隆市 132.76 390,397 2,940.65 新竹市 104.15 399,035 3,831.25 臺中市 163.43 1,055,898 6,461.03 嘉義市 60.03 273,075 4,549.31 臺南市 175.65 764,658 4,353.41 台北市 271.80 2,629,269 9,673.55 高雄市 153.59 1,520,555 9,899.92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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