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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析架構

第二節 俄國實例

關於媒體制度理論的重要著作是由 F. Siebert 等四位學者所著作的《傳播媒 介的四種理論》中提出,最古老的是威權主義,其哲學根源可以回溯到希臘哲人 柏拉圖的共和國,其媒體便是由上至下(from the top down)的運作方式。而蘇維埃 共產主義是起於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觀點,他們認為西方國家媒體是被商業 所控制,無法報導馬克思主義的真理,因此不是真正的自由,它由國家或政黨指 揮,以教育大眾認識共黨的真理。在Я. Засурский 的著作中,32他將俄羅斯媒體 發展階段和幾個主要的新聞業出現及發展的模式相結合。他認為,不同的演變階 段和不同的模式是相對應的,但在階段之間是有連續性,且每下一個階段皆保留 著上一階段的部分或全部特徵。新的制度的出現仍然保有舊的特點,並在其基礎 上加以修改。若是要探討現今俄羅斯網際網路的發展,便有必要在其大眾媒體的 發展上加以爬梳以及探討,以便為其發展的走向做一剖析。

一、俄羅斯大眾媒體的發展

俄羅斯沙皇時期,雖然有出版法的制定,但其制定卻完全是為了限制而不是 保障新聞自由。蘇聯憲法當中,雖然規定保障言論、新聞、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但實際上,在共黨一黨專政的領導下,這些條文只是徒具形式而已。1990 年,

第一部《新聞法》的通過,為新聞自由帶來新的開啟階段。33俄國立法與政策研 究中心主任А. Г. Рихтер 所劃分的俄國發展階段為基準,來觀察各個階段的俄國

32 Засурский Я. Н., Искущение свободной, -M., 2004, c.221-222

33 邱瑞惠,<俄羅斯大眾傳媒法與新聞自由之探討>,《俄羅斯學報》,2007 年 12 月,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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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Fred S. Siebert, Theodore Peterson, Wilbur Schramm 著,戴鑫譯,《傳媒的四種理論》,北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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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工具的大眾傳播

在蘇聯的概念中,傳媒並不能獨立自主的對時事作出評估或批判。大眾也從未想 過要賦予大眾傳播機構引導輿論,或是推動國家決策的責任。也就是,蘇聯的傳 播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樣,其存在是為了完成國家領袖特別分配的任務。言簡之,

蘇聯的大眾傳媒本身並不具有完整性,其作用也只是促成國家的整體性。

2. 大眾傳播與其他工具結合在一起

蘇聯政府認為,街道的小組會議、學校的青年會議、以及工會、黨的基層組織等 等都是一個為了達到相同目標的不同工具。宣傳、鼓動、組織和強制代表了他們 思想上的連續統一性。就實現共產主義而言,媒體確實是發揮了其作用,但相對 於人民大眾而言,重複宣傳純粹的共產主義是起不了作用的。

3. 作為維護統一工具的大眾傳媒

媒體是他們在國內達到共同認識的最快速工具。其領袖對於國內出版物、廣播電 視和電影等,都已嚴格的新聞審查制度加以檢視,不讓外國出版物、廣播電 視等等進入蘇聯。

4. 作為揭露工具的大眾傳播

藉由媒體去透過現象來看到本質,例如因物資缺乏導致關閉某間工廠,來證實帝 國主義馬歇爾計劃的失敗。透過大眾傳媒將具體問題上升到一般理論意義的層 面。

5. 作為鼓動員、宣傳員和組織者的大眾傳媒

鼓動員是將注意力集中在「源於資本主義內在矛盾的」具體不公平,以這根據去 激勵群眾對這極端不公平現象的不滿和憤怒,並讓宣傳員全面去說明這矛盾。因 此宣傳員主要是動筆,而鼓動員則是動口。基於此,蘇聯的大眾傳媒主要有三項 任務:將指示通俗化,以提高群眾的政治覺悟;解釋理論,宣傳領袖的思想;大 量報導官方訊息,以有利於工人組織順利工作。

國人民大學,民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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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為負責任的工具的大眾傳媒:責任與自由

在蘇聯認為西方所鼓吹的自由是消極的自由,即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而蘇聯人 民享有在國家允許的界線內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回顧於蘇聯憲法第 125 條所述,

相對於蘇聯,西方國家側重於自身具有抽象性的表達自由權,除了國家安全或其 他人權方面的重大事件外,一般是不會為了滿足勞動人民的利益,鞏固其政體。

這一點也就是蘇聯當政所說的責任。

1991 年 12 月 25 日,蘇聯正式解散。總統 Yeltsin 針對 1990 年《新聞法》加 以增訂修正,成為 1992 年俄羅斯的《大眾傳媒法》。39這個法條實行之後,開始 了重新審視新聞媒體和整個社會結構之間展新的互動關係。後蘇聯時期制定的法 律基礎,整體來說逐步走向多元化。

第三個階段(1992-1995)─媒體的制度化階段。1995 年 1 月 13 日、6 月 6 日、

7 月 19 日、12 月 27 日分別對原先的傳播法進行增修。除了憲法和俄羅斯聯邦《大 眾傳媒法》之外,至 1999 年間俄羅斯政府制定了 30 多條直接或間接的規範傳媒 活動的法令。Boris Yeltsin 認為修法即可以發揮媒體第四權的作用,但實際上這 些新的法條當中有些和《大眾傳媒法》形成矛盾,此外,由於 Yeltsin 所實施的 震盪療法,衍伸出的寡頭收賄問題,也因沒有任何條文可以遏止傳媒收賄的事實,

也造成了寡頭獨佔媒體的一個現象。此時的媒體在各方層面都已成為政權全面性 的反對者,媒體充分討論國家中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電視廣播系統發生去 中央化的情形,40這個時期媒體經濟情況迅速惡化,媒體成為無法營利的事業,

在社會中大眾對媒體的概念,也並非將之作為政權工具,而是做為對抗國家權力 的武器;因此葉爾欽的新政府為了尋求和媒體的合作,給予相當多的媒體補助。

此階段最大的發展特性便是,在經濟敗壞的情況之下,維持政治力量對媒體的影 響,並制定保障媒體發展獨立的相關法律。

39 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О средствах массовой информации》, Москва,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Ось-89》, 2006;邱瑞惠,<俄羅斯大眾傳媒法規與新聞自由之探討>,《俄羅斯學報》,第七期,

2007 年 12 月

40 胡逢瑛,吳非,《政治傳播與新聞體制》,台北,2006 年,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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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1995-1999)出現了大型資本企業介入媒體。政府經濟改革的私有化 影響,導致民生不濟,造成消費能力的降低,由於無法達到人民的期望,使得民 眾對於政治方面不感興趣。另一方面財經工業集團則在受惠於私有化的結果下壯 大。媒體變成選舉上的鬥爭工具,41之後則演變成在控制媒體的不同企業之間為 了自身利益的交戰。

第五個階段(2000 年開始)─這個階段是「政權轉為攻勢」。 2000 年 Putin 執 政後,國會開始制定一系列使政府得以對媒體施加壓力的法律。42第一種法律是 對於任何可能有叛亂嫌疑的資料傳佈,施加更嚴格的處罰。第二類限制新聞自由 並加強政府控制的法律中,包括了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使媒體獨立的法律。第三 類政府試圖控制媒體的法律,則是在於政府未能保障人民取得資訊的權利。首先,

政府擁有控制資訊的權利在原則中十分明確,個人在不違背「維護主權及俄羅斯 的領土完整,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法律與秩序,平等和互惠的國家合作的發 展」的前提下,取得並運用資訊的權利將被保護。俄國政府在發展、同時也是保 衛適當的資訊基礎設施過程中,被定義為具有支配性的一方。其二,對於法律的 相關條文增加與修改也讓政府以各種的政治訂單、資助、即直接針對性的補助提 供忠實於政府的媒體,等於是回到了 1992 年時期的媒體狀態。其三,在《大眾 傳媒法》中的第五章,提及聯邦廣電委員會的成立,但到了 2004 年大眾傳媒法 的這些條款不是被廢除,就是將條款改成將發放執照機關改為政府機構來執行。

而取得頻率的競賽是由聯邦競爭委員會來執行,對照於 1999 年給予這個唯一的 聯邦政府機構的權力,是可以取消俄羅斯聯邦行政主體中的廣電機構的執照,也 就是說,廣電媒體就直接由總統命令及政府決議來管理。除此之外,2003 年初 俄羅斯經濟發展部更進一步提出《民眾取得國家機關及地方政府機關資訊的權利 法》的草案,其重點著重於人民可以在相關單位的網站上,以匿名的方式和極少 的金額,就可得知想要的資訊,且被詢問的機構絕對不可以回絕。但是對於俄國

41 David Hoffman. Powerful Few Rule Russian Mass Media, Washington Post, 1997. 31 March

42 轉引自邱瑞惠,《俄羅斯傳播體系:變遷與發展》,台北,2009 年,頁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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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來說,透露各部門運作資訊並非容易的事情,他們既不習慣且有深怕失去對 人民的控制。從一開始俄國人權機構就不斷對政府施壓,希望促成此草案之通過,

但至目前為止,俄羅斯政府仍未加以批准。此階段的發展性便是,擴大對新聞自 由的限制。同時大眾傳媒在相當多的指標失去其社會制度的地位,轉為一般的商 業機構。43

二、俄羅斯網際網路發展與使用

1980 年代在蘇聯國內已開始討論網路,獨特的資訊交換系統越來越吸引不 同的俄國新聞業注意。從 1990 年初開始,俄國政府對網路使用的兩個層面表現 出特別的重視:新科技的防禦和安全性(延續過去冷戰時代的思維)以及國家認同 的問題(避免任何媒介受外國文化侵略,因而影響俄羅斯民族對俄國本身的認同 及向心力)。從這兩個俄國關心的議題發展出的法律規章中,其中受到學界和人 權組織討論最多的是《關於通訊網路使用的偵查行動措施系統之實施》

(Обоперативно-розыск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44基於這項措 施而來增加對網路的控制方式─COPM(偵查行動措施系統)的採用,經常被他國 引用為對 IT 干預的最蠻橫政府作為的代表例子。此可參見於通訊法第 64 條「關 於通訊操作員在進行調查行動措施和實施偵訊行動」所述:45

第 1 款:「在進行調查行動措施的情況下,通訊操作員應提供授權政府機構

第 1 款:「在進行調查行動措施的情況下,通訊操作員應提供授權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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