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偏重三級服務,預防(警)機制及其他服務資源相較不足
嬰幼兒由於先天的脆弱性,倘父母不慎疏忽或有意傷害,很 容易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近5 年未滿 3 歲的受虐兒童人數每年 平均超過 1,100 人,仍無明顯下降趨勢。國內目前除了針對未按 時進行預防注射之嬰幼兒,由公衛護士協助訪查及通報,尚未能 在醫療體系建立主動發掘疑似遭虐待或疏忽嬰幼兒預警機制的 相關法律規定,且國人對於嬰幼兒脆弱性及保護兒童的法治觀念 及親職知能仍待加強。又家庭暴力問題具有隱匿性,成人家庭暴 力事件除被害人主動求助或經防治網絡人員通報外,難以被發掘,
國內目前多積極透過初級預防宣導工作,向社會大眾傳達暴力零 容忍的觀念,惟整體層面尚缺乏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現況、需求 及防治成效等相關統計資料進行系統性分析所建立的主動預防 機制。
隨著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量逐年攀升,各地方政府受限於社工 人力不足,故過往服務模式多以危機介入(crisis intervention)為主,
聚焦在人身安全評估及危機階段之安全計畫,且有關被害人中長 期庇護處所與就業輔導資源等,涉及營建與勞動等單位,亟需獲 得各該主管機關的協助充實相關配套資源。在缺乏提供被害人中 長期住宅與被害人處於創傷症候下,支持性就業服務深化難度提 高,較難發展持續性或深化的服務內容,家庭暴力防護網亦較關 注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而未廣納包括兒虐個案或多重問題個案。
此外,衛生福利部協助各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發展被害人多元 服務及相關創新性方案,囿於預算限制,多仰賴運用財政部公益 彩券回饋金補助,難以維持經費的穩定性。
現行有關家庭暴力防治資源多以回應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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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為主,有關加害人處遇(treatment)服務相較不夠普及,以 105 年各地方政府受理家庭暴力被害人通報計 9 萬 5,175 人,惟保護 令核發強制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者僅 3,315 人,占被通報被害人 的 3.5%,顯示多數家暴加害人並未被納入輔導,未有機會學習停 止暴力行為。
(二)保護性事件相關通報缺乏整合,通報處理時效受影響
現行兒少遭受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兒少照顧情形不佳、性 剝削或性侵害等情形,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 簡稱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進行通報或報告;而親密關係暴力、成人 性侵害、老人保護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之通報法規則分別訂定於家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各類保護性事件服務之共通性在於皆涉及對被害人人 身安全之維護,並應對通報資訊進行完整評估,掌握家庭整體狀 況及保護照顧之功能,俾能即時處理須緊急救援之案件,然而現 行各類保護性事件相關通報並未整合,致影響處理時效。
現行兒少及成人各類保護性案件依據不同法規而制定不同 的通報表,地方政府分別受理通報表後進行不同的評估及派案流 程,或部分地方政府由不同單位受理各自業管的保護性事件相關 通報。倘因評估重點不同或須跨單位協調通報受理主政單位,而 影響處理時效,將不利於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此外考量各類 保護性事件通報案件有攀升趨勢,兼以家庭解組及社會問題複雜 等因素,地方政府須以更有效率及整合的方式受理及處理通報,
以家庭為中心的視角進行整體評估,並提供所需的相關服務,俾 利家庭能改善照顧保護功能,避免各種保護性事件再度發生。
(三) 公私協力服務分工不清,偏重社工服務、網絡資源待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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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類保護性案件均訂有責任通報制度,在相關網絡人員 落實通報,以及民眾自我保護意識日漸增強下,近年來各類保護 性案件通報件數約 15 萬餘件,為了消化龐大的通報量,在公部 門社工人力不足下,各地方政府均採取公私協力方式,以委託或 補助形式,讓民間團體參與各項保護服務方案,以舒緩案件負荷 量。其中成人保護案件因尊重案主自決與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各 地方政府的公私協力模式相當歧異、個別化與零碎。而當公私部 門過於強調案件量的分攤,未能依照職責角色分工,不論公私部 門自然優先處理有監控機制的高風險案件,非高風險案件則容易 被忽略甚至快速結案。長久下來,民間團體成為消化公部門高風 險案量的一環,逐漸失去了發展被害人復原方案的多元彈性與專 業優勢。
此外,保護性案件法定主管機關皆在社政部門,長期以來保 護服務偏重於社工服務,由社會工作人員為主責人員,從前端通 報救援、調查、庇護安置、安全計畫及對家庭提供服務計畫等項 目,皆以社工服務為核心,其他單位則是以「協助」角色自居。
然而保護服務有別於福利性服務,尤其兒少保護事件須對涉及施 虐或照顧疏忽之父母等「非自願性案主」進行調查,並以行政處 分方式提供親職教育輔導及個案服務計畫,但實務上常遇父母或 照顧者不配合調查或拒絕社會工作人員到宅或學校訪視,對於危 機介入與救援相對棘手。此外,社會工作人員依法規劃及執行的 個案服務計畫(如:各類提升家庭功能之福利方案及資源),亦同 樣遇有消極配合或拒絕服務之情形,導致家庭照顧保護功能無法 改善,致遭安置之受虐兒少難以儘速返家重聚。兒少保護服務效 能在缺乏公權力強制力或積極性介入之基礎下,除影響服務責信 外,亦使得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壓力沉重,甚而快速耗竭(burn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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