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 全國設置154 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涵蓋 368 個鄉鎮市區,

普及社區化福利服務窗口,提供家庭及時協助。

(二) 善用跨體系資料庫,多方位篩檢家庭風險因子,合力推動社區 預警機制,及早發掘脆弱及危機家庭。

(三) 深化脆弱家庭服務,避免落入危機家庭:對脆弱家庭服務涵蓋 率逐年上升至80%(見表 5)。

表5: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關鍵績效指標 績 效 指 標 目標值

評 估 基 準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脆弱家 庭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涵 蓋 率

- 50% 65% 80%

貧 窮(低收、中低收 入 戶 6 歲兒少以下 家 戶 、 急 難 救 助 、 兒 少 教 育 發 展 帳 戶 、 有 工 作 能 力 未 就 業)及風險 (脆弱)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戶 數/ 貧 窮 、 風 險(脆弱)家 庭 總 戶 數*100%

策略二: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 一、 現況分析

(一) 預防兒虐發生之各項前端工作,更為重要而待強化

當社會大眾從媒體得知嚴重兒少虐待事件,常已難以挽回 兒少之生命或健康,而政府接獲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時,家庭亦 早已發生各類不當對待事件,社會工作人員的介入服務多屬補 救性措施,對於兒少是否遭受虐待之研判亦須在前端由醫療部

64

門協助辨識及通報,而社會工作人員後續所採取保護安置、協 助聲請保護令等公權力強制措施,無助於提升家庭照顧保護功 能,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8 條要求政府應盡最大努力,

確保父母等照顧者對兒童養育及發展負責之原則不相符。

衛生福利部與學者專家合作,進一步分析近年發生的嚴重 兒虐致死或重傷之事件,發現受害兒少年齡 7 成在 3 歲以下、

9 成在 6 歲以下;近 7 成施虐者為兒少父母,另同居人、養/繼 父母則各占 1 成。嚴重兒虐致死案件之風險因素則可以兒少本 身、家庭及社區三個面向進行討論,經檢視實際兒虐致死個案 可發現應關注的風險因素包括:(1)兒少本身部分,風險因素為 年齡在 3 歲以下、未就學就托、有高度受照顧需求(如經常哭鬧、

早產、疾病、發展遲緩、身障等);(2)家庭部分,年輕父母、父 母曾有前科或家暴紀錄、欠缺育兒知能、父母就業不穩定為風 險因素;(3)社區部分,家庭系統與親友支持網絡薄弱。這些家 庭風險因素,皆可能直接影響兒少的照顧,不利兒少身心健康 及發展,甚而演變為兒少高風險家庭或導致兒少遭受不當管教、

嚴重疏忽或身心虐待,然而針對這些風險因素之預防措施及相 關服務程序,政府人力及資源之布建皆仍有精進及提升之空間。

(二) 合併多重問題保護性個案,各服務體系分立,缺乏整合機制 衛生福利部 100 年至 105 年檢討之重大兒虐個案合計 123 件,6 成 5 案件前無相關通報紀錄,3 成 5 案件併有網絡通報紀 錄,其中 30%合併有家庭暴力通報紀錄、23%有高風險家庭通 報紀錄、17%有自殺防治通報或精神照護列管紀錄;進一步分析 其中殺子自殺案件計53 案,其中 50%係因父母關係衝突,25%

是父母本身有心理健康議題,另 15%則是經濟因素。多重問題 保護性個案易引發嚴重虐待或是致死事件,然而現行家庭暴力、

65

心理衛生或社會救助體系,多是各自處理回應個別性的問題,

涉有合併多重問題者,僅透過轉介相關服務資源或被動進行溝 通協調,在缺乏有效個案管理或協調整合的機制下,跨體系間 整合式服務模式理念未能落實,各項服務資源的投入顯得片段、

零碎,效果有限。

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合併有精神疾病或自殺危機者,約占 22%,在當事人不願配合就醫或醫囑遵從性不佳情況下,往往因 病情不穩定,家庭暴力風險難以被控制,因而反覆發生家庭暴 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及加害人處 遇,應以家庭整體系統角度進行協力合作。又家庭暴力事件中,

有目睹家庭兒少輔導議題者,更涉及與學校輔導體系之分工合 作,避免重複輔導資源介入,亦應加強社政與教育單位間服務 及評估資訊的交流,俾降低目睹家暴兒少的創傷後壓力疾患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及避免暴力模式代間傳遞。

(三) 兒少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服務採雙軌模式,處理時效受影響 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的設計,原為兒少保護前端預防,以早 期介入避免問題惡化,惟逾 10 年的實務執行結果,兒少保護及 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分屬不同通報系統,不同法令依據、不同服 務單位、使用不同通報指標與表單、不同資訊系統,導致責任通 報人員對通報認定不一而衍生爭議,個案認定存在灰色地帶等諸 多問題,實難迅速回應連續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因需求、風險 的動態改變(見圖 11)。此外,比較美國、英國等國家的作法,

針對兒少遭受各類不當對待皆採單一通報,統一受理後再行初篩 及派案,以確保公權力能有效介入兒虐風險高之家庭,目前我國 缺乏一致性評估工具,致通報人因不清楚兒少保護及兒少高風險 家庭服務範疇的差別,發生錯誤或虛報比率偏高,占所有通報案

66

件6 成,造成專業服務能量遭嚴重稀釋。同時易導致分工發生爭 議,耗費時間與精力並損及受服務者權益,也耗費行政與專業成 本。

圖 11:兒少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服務雙軌模式圖

(四) 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體系多元發展,後續社區系統未完備 逾半數地方政府直接將受理通報後的訪視評估、評估報告及 後續家庭服務,全數交由民間團體辦理。然而,民間團體不具公 權力,面對高風險家庭等非志願案主,介入基礎與執行力道不足,

遇有需緊急處理事項仍亦須轉回由公部門(社福中心或家防中心)

接手,影響服務提供的效率。再者,服務對象範圍及家庭問題日 益擴大,涉及教育、警政、法務、勞動、移民等跨域協調、公權 力介入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民間團體的角色,較不易連結公部門 網絡,加上跨部門合作須透過地方政府協助,增加工作困難與複 雜度,亦不利民間團體發展更為專精、多元的創新社工服務。

67

圖 12: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公私協力模式圖

針對目前兒少高風險家庭公私協力多元模式,在人力尚未補 足或服務量能稍有不足之縣市,較具可行性為模式四(如圖 12),

即由地方政府執行訪視評估及評估報告,較能蒐集更完整家庭資 訊,確保開案服務的正確性,後續服務交由民間團體執行,地方 政府擔任個管工作,俾利隨時協助民間團體。惟地方政府人力充 足且具服務量能之縣市,可採模式五。

(五) 兒少保護體系公私合作待強化

除現有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外,其他兒少保護相關服務尚包 括家內兒少虐待案件、兒少性剝削案件、兒少吸毒案等,地方政 府服務各類案件,除由公部門自辦外,亦透過公私協力的委外模 式,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家庭處遇服務、親職教育及追蹤輔導服務。

雖各類案件有其特定議題須處理,但共通性議題包括家庭缺乏支 持或保護功能、照顧者親職知能待提升、兒少身心創傷或自我價 值須修復等,既有兒少保護相關服務的委託模式,存在有縣市間

68

的差異性,各項服務間的委辦模式亦有不同,應有整合的空間。

圖13:兒少保護服務公私協力模式圖

對於案件量大、民間資源較充足的縣市,建議採模式一(如 圖 13),由公部門受理通報、完成調查評估與擬定服務方向後,

後續再轉由民間團體協助執行家庭支持服務及後續追蹤等工作;

對於案件規模較小、民間資源較不足的縣市,建議採模式二,由 公部門主責辦理。

綜上,兒少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服務採雙軌模式結果,使 得一般兒少保護派案後,由公權力介入調查,對於無兒虐風險及 配合意願高的家庭,缺乏自願性、支持性家庭服務;兒少高風險 家庭派案後,提供自願性、支持性家庭服務,但對於複雜、困難 須跨網絡協力或無配合意願之家庭,則欠缺公權力介入措施。因 此,兒少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服務確實有整合、重新盤整資源 配置的必要。

(六) 成人保護服務公私協力模式多元,保護扶助措施待深化

69

成人保護服務體系包括成人性侵害、親密關係暴力、老人及 身障保護、其他家庭暴力,過去多半聚焦在大宗的親密關係暴力 議題之處理,較缺乏對老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及其他家暴事 件整體防治策略之規劃。目前成人保護公私協力模式大致如下 (如圖 14):

1. 按個案流程由公私部門分別處理前端與後續服務之一、二線服 務模式。

2. 依責任區或個案身分別(如新移民、原鄉)分工之垂直整合服 務模式。

3. 依案件類型提供類垂整服務(高風險、中低風險)。 4. 依家暴與非家暴分別由公部門不同單位受理。

圖14:成人保護服務公私協力模式圖

多數縣市依不同案件類型(老人及身障保護、親密關係暴力、

性侵害、其他家暴案件)兼採 2 種以上模式,親密關係暴力、性侵

70

害、其他家暴案件以模式一較多,但模式二偏向以責任區分工的 縣市亦有一半。採模式二者,由於公私部門角色未定位,許多只 求案件量分攤,不論公私部門均優先處理有監控機制的高風險案 件,服務深度有限,有關心理創傷復原、經濟獨立、自立就業、

中長期居住協助、目睹兒少服務等需要中長期支持陪伴的被害人 復原方案亦難以發展,即便採模式一依個案處理流程分工,但因

中長期居住協助、目睹兒少服務等需要中長期支持陪伴的被害人 復原方案亦難以發展,即便採模式一依個案處理流程分工,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