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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制度

(一) 社會工作人員工作負荷沈重,人力亟待充實

為協助地方政府充實社工人力,行政院前於 99 年核定「充 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定至114 年將地方政 府的社工人數由 1,590 人倍增至 3,052 人。100 年起已增加進用 366 名約聘社會工作人員;101 至 114 年預定納編員額總數 1,4792 名,101 至 106 年底已新增納編 1,132 名社工編制員額,透過該 計畫充實社工人力,對提升服務品質發揮實質助益,但執行迄 今地方政府囿於財政或總員額數限制,致除臺北市等 9 縣市已 完成納編規劃外,多數地方政府仍無法確依計畫規定時程執行 人力進用(見表2)。另部分地方政府因首長考量施政優先順序 及用人需求,頻頻要求中央同意以員額外加方式因應。故地方 政府社政部門未能因應業務需求,適時合理調增社工人力,影 響社會福利服務之提供。

2「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原定地方政府共需增加社工編制員額1,490 人,又因部分地方政府前提供內政部(衛福部)原配置之社工人數有誤,致影響本計畫實 際需增加之社工編制員額數;爰同意臺北市政府需納編社工人數由90 人修正為 80 人(-10)、苗栗縣政府需納編社工人數由 41 人修正為 40 人(-1),爰各地方政府依本計畫需增 加社工編制員額總數由1,490 人修正為 1,479 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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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厚生勞動省平成 28 年社會福祉士人數(http://www.mhlw.go.jp/) (3)美國勞工局 Occupational Employment and Wages, May 2016

(4)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https://www.swrb.org.hk/tc/Search.asp),2016;另張 紉、林萬億、王永慈(2003)研究,香港社工服務比為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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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推估,以提供政府機關和民間社會福利組織進行有效率 與效能的人事規劃及相關教育訓練。

(二) 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條件不佳,流動率高,服務品質受影響 衛生福利部 104 年辦理「社會工作者勞動薪資調查」研究 發現,52%社會工作者目前薪資介於 2 萬 5,000~3 萬 4,999 元,

相較與其他專門職業技術職業類別平均薪資偏低。

公部門之公職社工師,其職缺最高僅得至薦任 9 職等,職 稱「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缺乏升遷管道,導致 直接服務工作經驗難以累積。

面對當前社會工作職場的高工時、高壓力、高流動率之三 高狀況,已嚴重影響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生之從業意願,並 對專業經驗傳承與服務品質產生衝擊。

(三) 專業訓練缺乏綜整,社會工作人員重複受訓負擔重

社會工作師法自 86 年施行迄今,已達 20 年,各實務領域 的社會工作專業蓬勃發展,爰衛生福利部於 93 至 98 年間,分 別委託專業團體進行老人福利、身心障礙、兒少福利、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和藥(酒)癮等領域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97 年 並針對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內社會行政人員進行在職教育課 程規劃,並據以訂定各福利別社會工作人員之分科分級教育訓 練。

102 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保護服務司為配合業務 推展需要,陸續為其所屬各業務別之社會工作人員分別訂定教 育訓練計畫,包括:家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分 級訓練課程實施計畫、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課程培訓計 畫、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課程、身心障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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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及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等,持 續強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知能。教育系統所聘的學校社會工作 師於上任時即須接受40 小時的專業職前訓練,以利銜接教育體 系與社會工作專業,也凸顯不同領域社會工作的專業進階有其 特殊性。但因社會工作職涯發展共同必須進修的專業成長,或 因跨專業團隊工作必須相互瞭解的跨領域知能卻未能有效被規 劃與整合。

近年來,迭有實務工作者反映各領域的社工專業訓練已發 展多年,但因缺少綜整致訓練相互重疊,使實務工作者疲於因 應不同領域的調訓,應適時盤點及比較各領域之專業訓練內涵,

並通盤檢討訓練之適足性,重新研訂「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訓練 計畫」,俾能符合實務工作者的訓練需求,並達到專業訓練之目 的。

(四) 現行社工專業正規教育、證照考試及法規仍待強化,影響專業 制度發展

據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 105 年「臺灣社會工作相關系所 現況調查」,我國的社會工作相關系(組),總計有 28 個系(組、

學程),研究所碩士班(組)24 所,博士班 5 所。每年學士班

(含四技、二技、進修部)總計招收人數超過2,700 人。碩士班

(含在職專班)每年招生超過 400 名,博士班超過 20 名(臺灣 社會工作教育學會,2016),惟投入社工職場比率僅25%。檢視 目前學校社會工作教育發現,我國社會工作系所分屬一般大學 與科技大學,設系所目的模糊,且並未如美國的社會工作學院 (系所)於設立前必須經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Council of Social Work Education, CSWE)審議通過設系許可,始得設立。我 國社會工作系所設立僅須經教育部送專家審查通過後即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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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後再每 5 年接受大學評鑑中心或評鑑協會評鑑,程序相對 寬鬆,以致社會工作教育的品質參差不齊。加上學校教育在課 程內容規劃方面與實務需求有落差,致社會工作科系畢業生專 業認同不夠,影響投入社工就業職場的意願。

又 86 年社會工作師法通過,並於 87 年起辦理社會工作師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確認以國家考試方式認定社會工作 師的專業地位。惟檢視我國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除了社會工 作學士教育程度要求,亦接受非社會工作教育背景者應考(如 學分班、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相較前述美國經驗,其 社工師證照考試的專業科目在學校開授時必須受到社會工作教 育委員會的認可證明。英國、香港雖採註冊制,但其大學社會工 作系所課綱亦須經註冊局審查認可,取得學歷者方可註冊並從 事社會工作業務,以確保社會工作人員專業素質。

社會工作師法通過初期,考選部雖透過辦理特考、檢覈考 試促使已在職之社會工作人員考取證照,後自 101 年起每年增 加考試次數等措施,106 年 9 月,全國通過社會工作師考試者計 1 萬 661 人,近 4 年專技人員社會工作師高考及格率平均為 13.27%,遠低於現行相關各類醫事人員考試及格率4,其原因與 前述社會工作教育與考試資格有緊密關連;復因誘因不足,影 響實務工作者取得證照之意願,不利專業制度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