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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維護體系

近幾年來發生的重大社會治安事件,雖經警察機關迅速逮捕犯嫌 並移送法辦,惟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觀感。警察為最早抵達刑案現場 處理之執法人員,相關作為影響民眾對於政府施政滿意度。

(一) 衛政、社政、教育及警政待建立有效通報聯繫機制,以強化各 項預防、處理及復原作為

分析我國近幾年內所發生的重大殺人案件相關犯嫌背景,

究其原因與社會挫敗關係密切,參考美國、日本相關處置作為,

可透過政府、醫療處所與民眾情資蒐集及分享,共同合作防處,

並從民眾宣導教育、辦理自救講習課程,家庭教育與諮商輔導 等相關措施來因應。爰我國應建立衛政、社政、教育及警政通 報聯繫機制,保持良好溝通管道,並全面動員網絡力量,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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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預防、處理及復原作為,諸如醫療、訪查及治安工作等,

以防範事件發生。

(二) 缺乏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置及後續關懷協助機制 自 1950、1960 年代起,各國開始意識到被害人保護之特 殊性及重要性,並紛紛開始各項規制與政策研擬。我國於87 年 通過施行被害人保護法,正式宣示我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 立法政策。雖該法其後有數次修正,然而仍以金錢補償為主要 規制,就保護被害人之其他措施而言,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29 條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藉由依照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為組織成立之要件、程序與監督規範,

並實施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29-1 資訊告知與協力義務及第 30 條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列舉。

為加強犯罪被害處置及關懷協助,規劃訂定以保護犯罪被 害人為中心的作業程序,規劃從刑案現場處理、被害人傷亡處 置及後續關懷協助等面向,以專業、效率之精神,精進現場處 理及偵查能力,即時保障民眾權益,並秉持同理心及尊重態度,

以關懷救助被害人及家屬的立場,適時提供相關支援救助資訊 及服務。

(三) 少年輔導資源不足,難以落實法定對虞犯少年輔導工作

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司法社會工作(Forensic Social Work) 體系,目前僅在部分地方法院試行委託民間社會福利團體進駐 提供家事調解服務,以及各地方政府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少輔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對於受刑事、保護處分、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經法院裁定 不付審理、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或其他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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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必要之兒少,應由少輔會予以妥善輔導。雖多數地方政府 將少輔會視為輔導不良行為及虞犯少年的後送機構,惟囿於財 務困境,造成少輔會專業輔導人力不足,又須兼顧行政及資源 連結工作,以致於無法有效推展少輔會繁重之輔導工作,遂將 部分輔導工作委由志工辦理,然城鄉差距大,志工品質不一,

難發揮輔導成效。

十一、 小結

綜上所述,經通盤檢討現行社會福利、心理健康、學校輔導、

就業服務及治安維護等體系,存在許多系統面、資源面、配置面等 問題,因而導致服務體系運作的失靈與效能不彰,茲整理各服務體 系共同或個別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 可近性不高─區域福利服務網絡普及度與服務量能均待提升 社會福利服務機制除整體資源及政策配置等供給面檢討 外,服務輸送與使用者的接收等面向,對服務品質而言亦同等 重要。呂寶靜(2001)就老人福利服務措施方面,提出服務輸 送過程中四個值得重視的議題:可得性(availability)、可近性

(accessibility )、 可 接 受 性 ( acceptability ) 及 可 負 擔 性

(affordability)。Gilbert(1972)在批判社會服務輸送體系的弊病 時,認為常見的問題有四:支離破碎(fragmentation)、不可及

( inaccessibility )、 不 連 續 ( discontinuity )、 權 責 不 明

(unaccountability)。顯見福利服務體系的效能發揮與服務品質,

服務的可近性至為關鍵,惟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因長期仰賴公 益彩券回饋金等不穩定財源推動,僅能以實驗性、競爭型方式 推動,導致中心據點布建緩慢且近便性不足,使各地方資源貧 瘠地區存在資源落差,又人力結構上存在缺口、工作經驗不足 等現象,以及網絡資源的開發缺乏系統性引導與政策依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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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服務的可近性不足,服務量能無法有效提升。

(二) 積極性不夠─積極性救助與服務不足,無法發揮及時紓困與 脫貧自立的效果

檢視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係針對長期性接受生活扶助的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對象提供以現金給付為主,再以物 資、餐食等實物給付等措施為輔,但對於發生事故或陷入貧 窮困境的家庭,仍須強化以社會工作專業提供就醫、就養、就 學、托育或其他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又對於經濟對象的脫貧 機制,須增加其資產累積及人力資本,避免貧窮循環等機制 亦尚待持續發展。此外,雖隨著社會快速變遷,我國急難救助 需求不斷攀升,惟僅著重現金救助,並未建立社工專業評估 及家庭多重問題個案服務機制,且專業分工橫向聯繫不足,

未落實跨專業、跨領域整合機制,故實務上,紓困救助之積極 性與專業性機制亟待推動,始能提供弱勢家庭或個人完整之 福利服務。

(三) 防護性不全─預防(警)機制及中長期服務資源不全,難以遏 止暴力

我國為防治家庭暴力及兒少虐待,雖已制(修)定「家庭 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建立相關保護 機制,惟 105 年兒少因虐待、疏忽(含殺子自殺)致死人數 達 38 人,且每 3 件重大兒少虐待致死或重傷之案件中,就有 1 件是兒少保護或家庭暴力服務體系中已獲通報之個案,經 檢視系統效能發現,雖保護服務資源偏重於三級介入,惟保 護服務需求日益擴大,現有保護性社工人力處理多元複雜之 保護性事件已是挑戰性高,更遑論前端預防(警)機制、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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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及兒少保護觀念宣導、中長期服務資源與加害人處遇 等服務更是相形不足與缺乏,尤其,涉及多重問題的服務對 象,無適當資源介入,無法有效地構築完整防護網。

(四) 整合性不佳─跨網絡服務缺乏整合且不連貫,導致服務出現 漏洞

從完整系統觀察,家庭成員的需求與問題是相互關連與 互動的,而家庭風險的產生也是一個連續性的光譜,兒少的 處境會因為不同的時空環境,在兒虐、高風險的界限間流動,

甚而合併發生成人家暴事件。然而,現行兒少高風險家庭服 務體系,因家庭風險之界限模糊,導致服務系統銜接不連貫,

且委託民間辦理服務模式,也造成團體在提供服務時面臨公 權力介入基礎不足等問題;另外,在心理健康體系方面,如精 神疾病合併多重問題個案、自殺通報的網絡合作,也出現因 服務體系間缺乏暢通的橫向聯繫管道,更易導致各項服務片 斷、零散及效率低落的狀況,無法有效回應與解決個體與系 統的問題需求。

(五) 預防性不彰─資源偏重治療,通報預警與社區服務量能不足,

前端預防涵蓋率有限

我國因人口結構改變、家庭互動改變、經濟景氣低迷與 職場壓力等問題,加上 E 化(electronic)所帶來人際疏離感 及身心疾病問題的增加,心理健康問題之重要性與日俱增。

參考國際近年來發展之趨勢均強調「預防重於治療」,惟受限 於中央及地方人員編制數低,難以全面推動所有心理健康業 務。尤其自殺係多層次危險因子所造成,且自殺高風險個案 遍及各場域,除法律應完備責任通報規定外,地方政府關懷 訪視人力、第一線服務人員敏感度、個案整體性評估及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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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知能、橫向聯繫整合及社區預防通報均待加強。

(六) 服務人力不足─人力待充實,勞動條件與制度待提升

我國社會福利服務人力不足問題由來已久,尤以社工人 力最為嚴重,雖於 99 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 進用計畫」,預定至114 年將地方政府的社工人數由 1,590 人 倍增至 3,052 人,然而因應社會環境急速變遷、社會福利需求 增加及人口、家庭結構變化等因素,影響社工人力需求及配 置,又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條件不佳、流動率高,缺乏完整訓練 機制及考試制度,影響社會工作的服務量能與專業制度發展。

從政策檢討亦可發現,無論在社會福利服務、保護服務、

心理健康、學生輔導或少年輔導各體系,均普遍面臨社工等 相關輔導專業人力5不足的困境,影響各體系的服務輸送。

參、 新思維、整合策略與計畫目標

本計畫強調社會安全網服務介入的焦點,由「以個人為中心」轉 變成「以家庭為中心」,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community-based)的服務模式。改變過去聚焦在低收入戶、有兒童虐 待之虞的高風險家庭、家庭暴力、學校適應不佳的學生、少年犯罪、

精神疾病等個人的危機介入,轉變為除了即時介入處在危機中的家庭 (families in crisis)外;並及早介入因生活轉銜(life transition)或生活事 件(life events)導致個人或家庭風險升高的脆弱家庭;進而,協助一般 家庭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支持體系與提供預防性服務。建構鄰里支持 家庭中心(Neighbourhood Center for Families)來支持家庭。培植一個

5有關社工量能不足之檢討,所稱社工等相關輔導專業人力包含:社會福利部門之社會工 作人員;心理衛生部門之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學校輔導部門之專業輔

5有關社工量能不足之檢討,所稱社工等相關輔導專業人力包含:社會福利部門之社會工 作人員;心理衛生部門之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學校輔導部門之專業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