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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第三章 金錢借貸契約

第二節 金錢借貸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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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縱然個別銀行之授信政策不盡相 同,標準亦寬嚴不一,但在授信作業程序上,實為大同小異,以下分述 之23

壹、洽談

洽談為授信人員與客戶之口頭交談,藉以初步了解客戶向銀行申請 授信之資金用途、金額、期限、償還來源、償還方式與擔保條件等事項

24。與客戶洽談之方式,通常有三種,即客戶親自來行洽談、以電話洽 談或銀行外勤人員拜訪客戶時之洽談等。不管以何種方式洽談,通常會 根據洽談內容填寫洽談記錄表,必要時可徵取部分徵信資料如證照影 本、財務報表等。

貳、受理申請、徵提資料

借戶須以本行存款往來之存戶為原則。各營業單位受理新客戶申請 授信案件,應立即做本行授信「歸戶查詢」,以了解該客戶在本行往來 之借款關係。如已在本行聯行有往來,則不得對該客戶重複授信或洽商 集中同一營業單位往來為原則。授信申請書各欄及有關徵信調查各欄,

均應請借戶詳實填寫,不應有所遺漏,並請其簽章。另外,應檢視客戶 所提之各項資料是否齊全。資料經檢視無誤後,於授信申請書上加蓋收 到日期戳記,依序編號登記於「授信申請案件登記簿」。

在個人授信方面,借款人應提供之資料包括借款人及保證人個人資

23 以下有關銀行授信流程,係整理自李青楙,授信受理及審查要領,台灣金融研訓院授信 業 務 訓 練 班 講 義 , 2002 年 11 月 。 並 請 參 考 玉 山 銀 行 房 屋 貸 款 申 辦 流 程 說 明 : https://www.esunbank.com.tw/b2c/housecourse.info,上網日期:2007 年 2 月 13 日。

24 「洽談」此一程序在銀行授信流程上,又稱為「照會」,即確認申請書上所填資料是否為 借款人本人所填及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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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表。如在金融機構授信(含本次申請額度)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

或在本行授信額度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提供借戶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相關資料,以資核對。如提供不動產為擔保時,客戶應向所轄地政事務 所申請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地價證明(含 前次移轉值及最近一期公告現值)及分區使用證明書等,於估價前送交 銀行。除客戶提供之資料外,授信人員亦可透過票據交換所、各地政事 務所、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其他金融機構等單位,蒐集借戶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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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徵信調查、擔保品鑑估

授信人員受理借款申請後,各項資料立即交由徵信人員進行調查。

各單位應配置專人辦理徵信,徵信人員未能專任以前,同一放款申請案 件之授信人員與徵信人員應由不同單位或不同人員分別辦理。對於個人 借款戶及保證人之徵信調查,以了解其品格、家庭狀況、能力、所營事 業、服務機構、收支情形與資產狀況為目的。各項信用調查結果,應依 銀行信用調查表格做成調查表或另為詳盡之專案徵信報告,作為審核借 款申請個案的准駁依據或參考。

有關擔保品鑑估方面,依照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銀行得接受各戶 提供為授信之擔保包括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 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 准設計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後兩者無須估價,但前兩者視情況應予

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版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本人同意合於 貴行登記項目或章 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將個人資料提供 貴行、聯合徵信中心及財政部指定機構 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包括供 貴行作為內部行政研究或宣傳推廣或寄送消費

資 訊 之 用 ) 。 」

https://www.chinatrust.com.tw/cgi-bin/prod/jsp/ch/home/index.jsp?BV_SessionID=@@@@129 3257698.1171371539@@@@&BV_EngineID=ccdcaddkefljjjgcfngcfkmdhghdfjo.0&content_ite m=MYACC_PL_PSL0051,上網日期:20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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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擔保品之鑑估工作,屬於銀行業務範圍事項,是項委託辦理,應 由銀行自己決定。如有委託辦理之必要,可依據過去委託辦理之績效,

委託信譽良好並具有專門鑑估人員之專業機構辦理。惟委託辦理結果應 僅供參考,並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由銀行自行訂定擔保品鑑價標準,

審慎評估委託鑑價結果之合理性,覈時決定擔保品放款值。

肆、分析審核、核定准駁

營業單位授信經辦及主辦人員應就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信用調查 表、擔保品鑑估表、財務報表等逐予審查,擬具建議承貸意見,供主管 准駁之參考。授信案件之准駁,應依各級人員授信權責劃分辦法處理,

除依規定事後加以覆審外,不得事前越級處理。

伍、通知客戶

客戶授信申請案件,經依授信權責劃分辦法規定核定准駁結果後,

應儘速將核定內容通知客戶。如為准貸案件,即通知客戶來行辦理簽約 對保等有關手續。如為婉拒承貸之案件,應將婉拒主要理由詳加說明答 覆客戶。此種不與承作案件應於「授信申請案件登記簿」內詳載具貸理 由,以備日後查考。

陸、簽約、對保、擔保物權設定登記

審核通過之准貸案件,即應開始進行簽約、對保及擔保物權設定登 記程序。對於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應訂定約定書由授信經辦人員個別 辦理對保工作。對保即再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借款或保證意願之程序,

包括核對身分證、確認其資格、行為能力、現住址、戶籍地址等,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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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並應由各立約定書人於對保欄內親自簽章確認之。簽約時,對於約據 上金額、簽章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若有徵取擔保物提供證、

授權書、切結書、拋棄書等其他憑證時,亦應於此階段完成。

柒、建檔及撥貸

授信經辦人核驗上述簽約、對保、擔保物權設定登記、保險等一切 手續均辦妥無誤後,應於批覆書有效期間內撥貸。但撥貸時如客戶經 營、財務等狀況有變動,至有影響銀行債權之虞時,應停止撥貸。除透 支、保證及承兌案件外,應將核定之借款金額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 內,或辦理授信文件之簽發手續(如簽發保證函等)。除特別核准者外,

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應以轉帳存入借款人之存戶為原則,必要時得約 定逕撥給其借款計畫所預定之受款人。

第二項 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

壹、意思表示合致

消費借貸契約如同一般債權契約,其成立必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 致。在金錢借貸方面,貸與人與借用人必須就一方移轉金錢之所有權予 他方,他方於約定期日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金錢經互相表示意 思而趨一致。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判決:「林○○主張溫○

○分別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及同年七月三日向其借用一百萬元、五百五 十萬元,均由伊匯入溫○○台北銀行文德分行上開帳號之事實,有匯出 匯款單筆明細可證,該匯款之事實亦為溫○○所不否認,惟溫○○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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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林○○借用六百五十萬元,林○○亦未舉證證明其與溫○○間,就 上開六百五十萬元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自不能認林○○與溫○

○間有該金錢借貸關係存在。」26

至於借用人是否支付利息,利息之計算及利率高低等,有學者認為

「雖亦金錢借貸之重要問題,但仍非金錢借貸契約之必要之點」27。對 此,雖然我國民法未將有償消費借貸契約與無償消費借貸契約分別獨立 設有規範,但對於此兩種性質迥異之消費借貸契約仍設有規範之差異 時,當事人間所成立之消費借貸是否為有償契約,亦即借用人是否有支 付利息之義務,應認為係消費借貸契約之必要之點較為妥適。

貳、貸與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於借用人

消費借貸契約與其他債權契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消費借貸契約之 成立須以貸與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於借用人為成立要件,即採取要物性 理論。在民國八十八年民法債編修正前,由於法條文字之關係28,學者 對於貸與人移轉標的物於借用人之性質究為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要件 或生效要件,屢生疑義,而通說亦主張我國消費借貸契約已非嚴格意義 之要物契約29

26 其他相同意旨判決如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號判決:「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 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 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

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 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27 劉春堂,論金錢借貸之成立,建華金融季刊,20 期,頁 23,2002 年 12 月。

28 修正前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修正前第四 百七十五條規定:「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29 陳自強,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 期,頁 4,

1999 年 12 月;並請參考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頁 315,1987 年 10 月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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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於八十八年修正後,由於「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

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 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30」。為免疑義,立法者明確規定消費借 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消費借貸契約除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外,貸 與人尚須將借貸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契約始成立。然而,消費借貸契約 如採取嚴格要物性之原則,將對於現今普遍盛行之金錢借貸契約造成相 當大之衝擊。為了減少要物性帶來之不便,法院實務藉由各種解釋方

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 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30」。為免疑義,立法者明確規定消費借 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消費借貸契約除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外,貸 與人尚須將借貸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契約始成立。然而,消費借貸契約 如採取嚴格要物性之原則,將對於現今普遍盛行之金錢借貸契約造成相 當大之衝擊。為了減少要物性帶來之不便,法院實務藉由各種解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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