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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從現金交易到信用交易

曾經有人對於傳統東西方的理財觀念,做了一個很好的比喻:東 方人辛苦工作一輩子,目的就是能在退休以後買個大房子享受享受;

西方人則認為工作之餘應該有個舒適的空間可以好好休息,所以應該 趁年輕就買個大房子,慰勞辛苦工作的自己。雖然比喻裡的「東西方」

與現實社會不盡然吻合,但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想法的確代表不同觀念 下的消費模式,從而在交易行為之法律基礎即產生不同之影響。前者 所謂的「東方」理財觀念,可以說是現金交易、銀貨兩訖的寫照;後 者所謂「西方」理財觀念,即為信用交易之模式。換言之,消費者在 購買商品或服務前,無庸自備足夠之現金,而由商品或服務提供人容 許消費者先取得商品或服務,再於一定期間內分次支付對價;或者消 費者亦可能向其他人借取金錢以支付對價。

「信用」(credit)一詞在商業交易上的意義,指的是商品購買 之延後付款或是貸款之提供1。與現金一樣,信用也是一種交易媒介

(medium of exchange),但兩者在本質上截然不同。現金(貨幣)

為法定支付工具,具有無限法償的效力,為無條件的交易媒介,任何 人以現金購買商品或服務,相對人不得拒絕接受。「信用」則不同,

信用提供人必須信任(trust)或相信(confidence)買受人的支付 能力及未來付款之意思,並將此等信任以無須即時付款即交付商品與 買受人表現而外2。因此,是否先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再按期 向消費者收取對價,出賣人或服務提供人具有選擇之權利。

1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edit_%28finance%29. 上網日期:2007/6/10。

2 Trust or confidence in a buyer's ability and intention to pay at some future time, exhibited by entrusting him with goods, etc. without present payment.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redit, http://dictionary.oed.com/cgi/entry/50053582?query_type=word&queryword=credit&first=1

&max_to_show=10&sort_type=alpha&result_place=1&search_id=WA4i-BasUc3-687&hilite

=50053582. 上網日期:2007/6/10。

3 William T. Vukowich,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21st Century—A Global Perspective, p.

218, (2002).

4 美國國家破產檢討委員會於 1997 年發表之「破產:未來二十年之發展」期末報告中 指出,在 1990 年代,美國人對於消費信用產生空前的需求,在此等需求之刺激下,美 國之經濟亦隨之成長。請參見 Bankruptcy: The Next Twenty Years, National Bankruptcy Review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p. 84, October 20,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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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利用信用交易之時未仔細研讀契約內容,或企業經營者自行擬定之 定型化契約內容過於偏頗,事後很容易造成雙方糾紛5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信用交易之種類繁多,凡牽涉債務人將來還款承諾之法律行為,

皆可涵蓋其中。為使焦點集中,本文選擇消費者信用交易市場上最常 見之金錢借貸契約與分期付款買賣為研究範圍。此兩種信用交易,亦 分別代表了由第三人及交易相對人處提供融資之交易類型。然而,除 了單純的金錢借貸契約或單純的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隨著信用交易之 日新月異,混合型態之消費信用架構亦隨之產生。最具代表性者,如 信用卡契約及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然信用卡交易之法律關係複雜,

產生之爭議亦多,在此等混合型態之消費信用交易中,本文僅挑選融 資性分期付款買賣為研究之對象。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第二章,將從信用之分類、消費信用之不同類型、西方國家 消費信用市場之發展狀態與相關法制之介紹出發,以求對於消費信用 之全盤瞭解。

在現在經濟社會下,除了一般消費物和非消費物之借貸外,以金 錢為借貸契約標的者,更屬常見。金錢在物之體系中,屬於動產,並 為消費物。以金錢為標的之借貸契約,在體系劃分上屬於消費借貸契

5 William T. Vukowich,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21st Century—A Global Perspective, p.

2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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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亦將金錢借貸劃歸為消費借貸之範疇。惟民 法消費借貸契約規範之主要架構,係於民國十八年設計制訂,隨著時 空環境變遷、信用市場規模增加,消費借貸契約之標的逐漸由早期的 柴米油鹽等一般生活消費物轉變為以金錢為主。以金錢為標的之借貸 契約,與傳統消費物借貸契約在雙方權利義務之表現實有差距。現今 社會普遍存在之金錢借貸契約,貸與人將金錢提供借用人使用,承受 借用人無法返還之風險,無非藉由此種交易獲取利益,借用人皆有支 付利息之義務,為有償之消費借貸契約。在金錢借貸契約爭議最巨之 利率約定、手續費之收取、借用人違約之處理等,民法四百七十四條 以下消費借貸款中,皆未設有相切合可供遵循之規範。本文第三章將 以金錢借貸契約為討論重心,以現行金融機構使用之金錢借貸定型化 契約為起點,檢討現行法對於金錢借貸契約之規範缺漏,以及定型化 契約約款之效力。

第四章有關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部分,在我國法律編排下,民法與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分期付款買賣之適用範圍有所不同,從而在成立方 式上亦有差異。此一差異,是否容易造成企業經營者之規避,無法達 成保護消費者之目的,本文將提出疑問。另外,在民法之編排上,第 三百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條有關分期付款買賣之特殊規定係置於 特種買賣中,此一編排方式是否即如傳統學說見解認為分期付款買賣 為特種買賣之一環,本文將以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加以 檢討之。再者,關於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件買賣,出賣人取回標的 物、買受人回贖與出賣人再出賣之意義為何,以及分期付款買賣中常 見之期限利益喪失約款、解約扣價約款之相關爭議,本文亦於第四章 第四節、第五節分別探討。最後,除了單純的金錢借貸契約與單純的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目前實務上亦存有融合兩者的信用交易,即融資 性分期付款交易。融資性分期付款交易之特殊性在於商品或服務提供 人與金融機構具有經濟上之合作,此一交易模式造成買受人處於較單 純分期付款買賣更為不利之狀態。在融資性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何克 服債之相對性原則,使消費契約與金錢借貸契約同其命運,本文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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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六節參酌外國立法例,詳加探討之。

第五章結論,對上述論點做出總結,並提出心得。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將蒐集與消費信用相關之書籍、論文、期刊專論、行政函釋、

法院判決、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等文獻資料,介紹消費信用之概 念及整理相關爭議。並參考就消費信用法律已有豐富經驗之德國、美 國及英國法規及文獻,對於我國實務上所生爭議及法規有所缺漏部 分,提出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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