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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用保護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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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論文題目:消費信用保護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Un. v. 指導教授:楊淑文博士 engchi. 研究生:潘玥竹. 2007 年 09 月.

(2) 謝辭 這本論文的完成,代表一個階段的結束,也是新的旅程的開始。 首先應感謝楊淑文老師、黃立老師、杜怡靜老師百忙中撥冗為我口 試,口試老師的指教與建議,讓我明白學無止盡的道理,也了解到這 本論文只是學習的起點。. 政 治 大. 從大學以來在指南山腳下的時光,為我往後的生涯,奠定了堅實. 立. 的基礎。大學時在法治斌老師、董保成老師、陳敏老師的教導下,讓. ‧ 國. 學. 我領略了公法學的深奧;林鈺雄老師、朱石炎老師、林俊益老師則開. ‧. 啟了我對於刑事法律的認識。楊淑文老師的契約法實例研習、民事訴. Nat. io. sit. y. 訟法課程中的實例解說,交織了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各項爭議,發. al. er. 掘了我對民事法律的興趣。大學畢業後,有幸能成為法研所民法組的. n. iv n C hengchi U 一員、受教於楊老師門下,並在黃立老師、楊芳賢老師、沈冠伶老師、 陳自強老師、林秀雄老師、王千維老師、吳瑾瑜老師等諸多老師的言 教身教下,學習更多法律知識,以及為人處事的道理,是我在指南山 腳下的最大收穫。在此要特別感謝楊淑文老師的諄諄教誨、溫暖的鼓 勵、關心和照顧,才有這本論文的誕生。黃立老師在民法中心的分享、 建議和鼓勵,是我努力的目標和動力。 當然,大學生涯和研究所生活中,與同學朋友的相處、彼此在課.

(3) 業上的切磋,也是令人難以忘懷的。在此感謝美纓、欣儀、彥彬、宗 翰、怡寬、湘茹從大學以來的照顧;龍宗條讀書會的智潔、郁屏、政 憲、柏淵、佩玲、靜瑜,那段讀書會的時光,是永遠難忘的;研究所 生活與論文寫作期間,謝謝米蟲、欣惠、月秀、書帆、家暄、銀秋、 維倩、佳原、創洲、張飛、韋淵、炳楠、阿泰、詩詩、天惠等的互相 砥礪與歡樂。研三那年在金管會銀行局工作時,蕭長瑞組長、陸毓瑾. 政 治 大. 科長、盧小玲、劉小華、葛映濤,開啟我對於金融領域的視野,他們. 立. 的意見和資料,對這本論文的誕生有莫大的助益。. ‧ 國. 學. 感謝智暉自大學以來的陪伴和鼓勵,不論前方的路有多難走,有. ‧. 你在身邊,相信我們都能克服。. Nat. io. sit. y. 感謝我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容忍我幾乎把家裏當旅館,. al. er. 以及我的壞脾氣,沒有你們也就沒有現在的我。. n. iv n C hengchi U 這本論文,為這段時間留下了一個青澀的紀錄,有許多的感謝和. 回憶,無法一一表達,我由衷地對所有關心我的人致上最深的謝意。.

(4) 摘要 在現代社會中,信用交易普遍存在於每一個角落。急需現金之 人,向銀行申辦貸款以應付生活所需;商品或服務提供人為增進消費 者購買能力,同意以分期方式收取價金。利用不同形式的信用交易, 可使個人之財務規劃有更佳之配置,對於企業經營者及金融機構而 言,信用交易更是促進業績及繼續經營不可或缺之手法。然而,無論 是消費者過度依賴信用交易、企業經營者或金融機構在定型化契約中 設計不合理之約款,或為業績考量過度促銷信用交易,皆有可能對於 整體經濟與社會造成傷害。我國在民國九十三年年底發生雙卡風暴. 政 治 大. 後,社會各界對於信用交易多有檢討,本文則從定型化契約及現行法. 立. 之規定,探討目前信用交易(以金錢借貸契約與分期付款交易為主). ‧ 國. ‧ y. Nat. 關鍵字:. 學. 之法律問題。. io. sit. 消費者信用、金錢借貸契約、分期付款買賣、定型化契約、信用. er. 交易、附條件買賣、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約定利率、費用、遲延利. n. a. v. l C 息、違約金、期限利益喪失約款、期前清償、解約扣價約款、抗辯延 ni 伸、經濟上一體性. hengchi U.

(5) 簡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從現金交易到信用交易…………………………………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3. 第三節. 研究方法…………………………………………………5. 第二章. 消費信用簡介…………………………7. 第一節. 信用的分類………………………………………………7. 第二節. 消費信用的發展 ………………………………………10. 第三節. 消費信用的法律規制 …………………………………17. 立. 金錢借貸之法律適用 …………………………………26. ‧. 第二節. ‧ 國. 第一節. 金錢借貸契約 ………………………25. 學. 第三章. 政 治 大. 金錢借貸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32 銀行金錢借貸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50. 第四節. 金錢借貸契約之債務不履行 …………………………71. 第五節. 金錢借貸契約之終止 …………………………………88. y. sit. er. io. al. iv n Ch engchi U 分期付款買賣………………………101 n. 第四章. Nat. 第三節. 第一節. 分期付款買賣之發展及功能…………………………101. 第二節. 分期付款買賣之類型…………………………………104. 第三節.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成立……………………………109. 第四節. 分期付款買賣之擔保—附條件買賣…………………125. 第五節.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常見爭議…………………………139. 第六節. 融資性分期付款之特殊問題…………………………154. 第五章. 結論…………………………………163 I.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Un. v.

(7) 詳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從現金交易到信用交易…………………………………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3. 第一項. 研究範圍……………………………………………3. 第二項. 研究架構……………………………………………3. 第三節. 第二章 第一節. 研究方法…………………………………………………5. 消費信用簡介…………………………7. 政 治 大. 信用的分類………………………………………………7. 立. 商業信用與消費信用………………………………7. 第二項. 零售信用、現金信用與混合型信用………………8. ‧ 國. 第二節. 學. 第一項. 消費信用的發展 ………………………………………10 英國的發展 ………………………………………10. 第二項. 美國的發展 ………………………………………12. y. Nat. 我國的發展 ………………………………………14. sit. 第三項. 消費信用的法律規制 …………………………………17. al 英國消費者信用法 ………………………………18 iv n. 第一項. er. io. 第三節. ‧. 第一項. n. C. 第二項. hengchi U 美國消費者信用保護法 …………………………20. 第三項. 德國法 ……………………………………………23. 第三章 第一節. 金錢借貸契約 ………………………25 金錢借貸之法律適用 …………………………………26. 第一項. 我國現行法規定 …………………………………26. 第二項. 外國立法例 ………………………………………27. 壹、德國 ………………………………………………27 貳、英國 ………………………………………………28 第三項 第二節. 小結 ………………………………………………30. 金錢借貸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32 III.

(8) 第一項. 銀行授信流程 ……………………………………32. 第二項. 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 ……………………………36. 壹、意思表示合致 ……………………………………36 貳、貸與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於借用人 ……………37 一、從寬解釋擔保權利之從屬性 ………………38 二、緩和「交付」之概念 ………………………40 第三項. 消費借貸要物性之必要 …………………………41. 壹、要物性之由來 ……………………………………41 貳、無償契約與要物性 ………………………………42 參、外國立法例 ………………………………………43. 政 治 大 壹、金錢借貸預約 ……………………………………44 立 貳、諾成的金錢借貸契約 ……………………………46. 金錢借貸契約之成立時點 ………………………43. 學. ‧ 國. 第四項. 參、小結 ………………………………………………48. 第三節. 銀行金錢借貸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50. ‧. 單務契約或雙務契約 ……………………………50. 第二項. 貸與人之義務 ……………………………………52. sit. y. Nat. 第一項. 壹、提供金錢予借用人使用 …………………………52. er. io. n. 貳、容許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使用金錢 ……………54 a 第三項. l. iv. 借用人之義務 ……………………………………55 C Un. hengchi. 壹、支付利息 …………………………………………55 一、約定利率之高低 ……………………………56 (一)外國之利率管制 ……………………56 1. 英國…………………………………56 2. 美國…………………………………58 3. 歐盟與德國、瑞士…………………59 (二)我國之利率管制 ……………………60 二、銀行收取之各項「費用」 …………………62 (一)利息與費用之關係 …………………63 (二)費用之預扣 …………………………65 IV.

(9) (三)巧取利益之效果 ……………………66 貳、返還借款 …………………………………………68 一、抵充順序 ……………………………………68 第四節. 金錢借貸契約之債務不履行 …………………………71. 第一項. 貸與人之債務不履行 ……………………………71. 第二項. 借用人之債務不履行 ……………………………73. 壹、遲延利息 …………………………………………74 一、定型化契約約款內容 ………………………74 二、分析檢討 ……………………………………74 貳、違約金 ……………………………………………77. 政 治 大 二、系爭違約金約款之性質 ……………………78 立(一)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說 ………79 一、定型化契約約款內容 ………………………77. ‧ 國. 學. (二)懲罰性違約金說 ……………………79 (三)本文見解 ……………………………81. ‧. 三、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82. y. sit. Nat. (二)分析檢討 ……………………………85. er. io. 金錢借貸契約之終止 …………………………………88 a. n. 第五節. (一)實務判決 ……………………………83. 第一項. l. iv. 貸與人之契約終止權—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88 C Un. hengchi. 壹、定型化契約約款內容 ……………………………89 貳、分析檢討 …………………………………………90 第二項. 借用人之契約終止權—期前清償 ………………95. 壹、定型化契約約款內容 ……………………………95 貳、分析檢討 …………………………………………96. 第四章. 分期付款買賣………………………101. 第一節. 分期付款買賣之發展及功能…………………………101. 第二節. 分期付款買賣之類型…………………………………104. 第一項. 單純分期付款買賣………………………………104 V.

(10) 壹、民法之分期付價買賣……………………………104 貳、消費者保護法之分期付款買賣…………………105 參、分析檢討…………………………………………106 第二項 第三節. 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106.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成立……………………………109. 第一項. 意思表示合致……………………………………109. 壹、案件事實概述……………………………………109 貳、判決理由…………………………………………110 參、分析檢討…………………………………………112 一、要約之認定…………………………………113. 政 治 大 契約成立……………………………………115 立 以書面為之………………………………………116 二、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與. 學. ‧ 國. 第二項. 壹、法定要式契約之目的……………………………117 貳、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契約效力…………………119. ‧. 參、消保法第二十一條應增訂違反法定要式 分期付款買賣為融資契約之一環………………123. er. io. 分期付款買賣之擔保—附條件買賣…………………125 a. n. 第四節. sit. 第三項. y. Nat. 之契約效力………………………………………121. l. iv. 第一項. 我國附條件買賣制度之由來……………………125 C Un. 第二項. 附條件買賣之效力………………………………126. hengchi. 壹、附條件買賣之定義………………………………126 貳、對於出賣人之效力………………………………127 一、所有權之保留………………………………127 (一)附條件所有權保留說………………127 (二)法定所有權說………………………127 (三)擔保物權說…………………………127 (四)分析檢討……………………………128 二、取回權之行使………………………………129 參、對於買受人之效力………………………………129 VI.

(11) 一、期待權之取得………………………………129 二、保管標的物之義務…………………………130 第三項. 標的物的取回與再出賣…………………………130. 壹、取回權之性質……………………………………131 一、解除權效力說………………………………131 二、附法定期限解除權說………………………131 三、就物求償說…………………………………132 四、分析檢討……………………………………133 貳、取回權之行使……………………………………134 參、標的物取回後之處理……………………………135. 政 治 大 二、出賣人再出賣標的物………………………136 立(一)標的物經再出賣後,原本 一、買受人回贖…………………………………135. ‧ 國. 學. 契約之效力…………………………136 (二)再出賣後,雙方權利義務之清算…137. ‧. 三、逾期未再出賣………………………………138.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常見爭議…………………………139. sit. 期限利益喪失約款………………………………139. io. a適用範圍……………………………………139 iv l C n 解除契約之限制……………………………142 hengchi U. n. 第一款. er. 第一項. y. Nat. 第五節. 第二款. 一、案件事實概述………………………………143 二、判決理由……………………………………143 三、分析檢討……………………………………144 (一)系爭約款之性質……………………144 1. 約定解除權說 ……………………145 2. 契約附解除條件說 ………………146 3. 本文見解 …………………………147 (二)系爭約款之效力……………………147 第二項. 解約扣價約款……………………………………150. 壹、解約扣價之性質…………………………………150 VII.

(12) 貳、出賣人扣價範圍之計算與舉證責任……………151 第六節. 融資性分期付款之特殊問題…………………………154. 第一項. 融資性分期付款之交易流程……………………154. 第二項. 問題之提出………………………………………155. 第三項. 抗辯延伸之理論基礎……………………………155. 壹、第三人清償說……………………………………155 貳、經濟上一體性說…………………………………157 參、小結………………………………………………159. 結論…………………………………163.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第五章. Ch. engchi. VIII. i Un. v.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從現金交易到信用交易 曾經有人對於傳統東西方的理財觀念,做了一個很好的比喻:東 方人辛苦工作一輩子,目的就是能在退休以後買個大房子享受享受; 西方人則認為工作之餘應該有個舒適的空間可以好好休息,所以應該 趁年輕就買個大房子,慰勞辛苦工作的自己。雖然比喻裡的「東西方」 與現實社會不盡然吻合,但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想法的確代表不同觀念. 政 治 大 所謂的「東方」理財觀念,可以說是現金交易、銀貨兩訖的寫照;後 立 者所謂「西方」理財觀念,即為信用交易之模式。換言之,消費者在 下的消費模式,從而在交易行為之法律基礎即產生不同之影響。前者. ‧ 國. 學. 購買商品或服務前,無庸自備足夠之現金,而由商品或服務提供人容 許消費者先取得商品或服務,再於一定期間內分次支付對價;或者消. ‧. 費者亦可能向其他人借取金錢以支付對價。. sit. y. Nat. io. er. 「信用」(credit)一詞在商業交易上的意義,指的是商品購買 1. 之延後付款或是貸款之提供 。與現金一樣,信用也是一種交易媒介. n. al. iv. n (medium of exchange),但兩者在本質上截然不同。現金(貨幣) C hengchi U. 為法定支付工具,具有無限法償的效力,為無條件的交易媒介,任何 人以現金購買商品或服務,相對人不得拒絕接受。「信用」則不同, 信用提供人必須信任(trust)或相信(confidence)買受人的支付 能力及未來付款之意思,並將此等信任以無須即時付款即交付商品與 2. 買受人表現而外 。因此,是否先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再按期 向消費者收取對價,出賣人或服務提供人具有選擇之權利。. 1.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edit_%28finance%29. 上網日期:2007/6/10。 Trust or confidence in a buyer's ability and intention to pay at some future time, exhibited by entrusting him with goods, etc. without present payment.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redit, http://dictionary.oed.com/cgi/entry/50053582?query_type=word&queryword=credit&first=1 &max_to_show=10&sort_type=alpha&result_place=1&search_id=WA4i-BasUc3-687&hilite =50053582. 上網日期:2007/6/10。 2. 1.

(14) 對於個別消費者而言,信用交易的出現意指無庸等到存有足夠金 錢時才可以消費。當消費者想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基於財務規劃 之需求,消費者利用信用交易可以選擇向商店分期付款、向銀行借貸 現金、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或利用其他新型的融資交易滿足消費之需 求,將大筆支出分散於一段期間分次支付,減輕個人或家庭的財務負 擔。當個人或家庭遇有緊急事件,必須為某些緊急且必須之大筆支 出,以信用方式取得現金以換取商品或服務,亦為一般無足夠現金之 個人或家庭常用之應急方式。另外,信用支付工具之出現,亦使消費 3. 者出門無庸攜帶大量現金即可從事消費行為,增加消費之便利性 。 消費者取得並利用信用從事消費行為之管道暢通,連帶使得生產者所. 政 治 大. 4. 生產之商品庫存減少、銷路更佳,對於整體經濟發展有相當助益 。. 立. 但以信用作為支付工具,並非毫無缺點。由於信用商品之產生使. ‧ 國. 學. 得消費者之消費能力大為擴張,如欠缺正確的財務規劃或自制力,很 容易造成過度消費。再者,消費者利用信用交易將大筆的支出分散於. ‧. 數個月至數年償還,使得每月收入之固定部分必須用以還款。如在還. sit. y. Nat. 款期間遭受失業、減薪、疾病或整體經濟環境改變,很有可能面臨無 法還款之窘境而陷入債務泥沼。以美國為例,從 1977 年到 1997 年,. er. io. n. 消費者負債成長了近 a700%。個人破產問題嚴重,亦為美國消費信用. l. iv. 市場尚待克服之問題。另外,以分期付款或借貸之方式購買商品或服 C Un. hengchi. 務,由於業者或銀行在分期價中加收利息或手續費,最後支付之總金 額將較以現金支付為高,若消費者貪求一時之小額負擔,則掉入商家 促銷之圈套。況且,市場上存在的信用商品,不論是分期付款交易、 銀行借貸、信用卡、融資性租賃或其他以不同形式、不同名稱出現的 交易類型,其共同的特徵就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繁複,權利義 務之內容多以企業經營者自行擬定之定型化契約約款規範。如消費者 3. William T. Vukowich,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21st Century—A Global Perspective, p. 218, (2002). 4 美國國家破產檢討委員會於 1997 年發表之「破產:未來二十年之發展」期末報告中 指出,在 1990 年代,美國人對於消費信用產生空前的需求,在此等需求之刺激下,美 國之經濟亦隨之成長。請參見 Bankruptcy: The Next Twenty Years, National Bankruptcy Review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p. 84, October 20, 1997。 2.

(15) 於利用信用交易之時未仔細研讀契約內容,或企業經營者自行擬定之 5. 定型化契約內容過於偏頗,事後很容易造成雙方糾紛 。.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信用交易之種類繁多,凡牽涉債務人將來還款承諾之法律行為,. 政 治 大. 皆可涵蓋其中。為使焦點集中,本文選擇消費者信用交易市場上最常. 立. 見之金錢借貸契約與分期付款買賣為研究範圍。此兩種信用交易,亦. ‧ 國. 學. 分別代表了由第三人及交易相對人處提供融資之交易類型。然而,除 了單純的金錢借貸契約或單純的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隨著信用交易之. ‧. 日新月異,混合型態之消費信用架構亦隨之產生。最具代表性者,如 信用卡契約及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然信用卡交易之法律關係複雜,. y. Nat. al. er. io. 資性分期付款買賣為研究之對象。. sit. 產生之爭議亦多,在此等混合型態之消費信用交易中,本文僅挑選融. n. iv n Ch 第二項e n g研究架構 chi U. 本文第二章,將從信用之分類、消費信用之不同類型、西方國家 消費信用市場之發展狀態與相關法制之介紹出發,以求對於消費信用 之全盤瞭解。 在現在經濟社會下,除了一般消費物和非消費物之借貸外,以金 錢為借貸契約標的者,更屬常見。金錢在物之體系中,屬於動產,並 為消費物。以金錢為標的之借貸契約,在體系劃分上屬於消費借貸契 5. William T. Vukowich,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21st Century—A Global Perspective, p. 217, (2002). 3.

(16) 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亦將金錢借貸劃歸為消費借貸之範疇。惟民 法消費借貸契約規範之主要架構,係於民國十八年設計制訂,隨著時 空環境變遷、信用市場規模增加,消費借貸契約之標的逐漸由早期的 柴米油鹽等一般生活消費物轉變為以金錢為主。以金錢為標的之借貸 契約,與傳統消費物借貸契約在雙方權利義務之表現實有差距。現今 社會普遍存在之金錢借貸契約,貸與人將金錢提供借用人使用,承受 借用人無法返還之風險,無非藉由此種交易獲取利益,借用人皆有支 付利息之義務,為有償之消費借貸契約。在金錢借貸契約爭議最巨之 利率約定、手續費之收取、借用人違約之處理等,民法四百七十四條 以下消費借貸款中,皆未設有相切合可供遵循之規範。本文第三章將. 政 治 大 契約為起點,檢討現行法對於金錢借貸契約之規範缺漏,以及定型化 立 契約約款之效力。 以金錢借貸契約為討論重心,以現行金融機構使用之金錢借貸定型化. ‧ 國. 學. 第四章有關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部分,在我國法律編排下,民法與. ‧.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分期付款買賣之適用範圍有所不同,從而在成立方. sit. y. Nat. 式上亦有差異。此一差異,是否容易造成企業經營者之規避,無法達 成保護消費者之目的,本文將提出疑問。另外,在民法之編排上,第. er. io. n. 三百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條有關分期付款買賣之特殊規定係置於 a. l. iv. 特種買賣中,此一編排方式是否即如傳統學說見解認為分期付款買賣 C Un. hengchi. 為特種買賣之一環,本文將以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加以 檢討之。再者,關於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件買賣,出賣人取回標的 物、買受人回贖與出賣人再出賣之意義為何,以及分期付款買賣中常 見之期限利益喪失約款、解約扣價約款之相關爭議,本文亦於第四章 第四節、第五節分別探討。最後,除了單純的金錢借貸契約與單純的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目前實務上亦存有融合兩者的信用交易,即融資 性分期付款交易。融資性分期付款交易之特殊性在於商品或服務提供 人與金融機構具有經濟上之合作,此一交易模式造成買受人處於較單 純分期付款買賣更為不利之狀態。在融資性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何克 服債之相對性原則,使消費契約與金錢借貸契約同其命運,本文將於 4.

(17) 第三章第六節參酌外國立法例,詳加探討之。 第五章結論,對上述論點做出總結,並提出心得。.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將蒐集與消費信用相關之書籍、論文、期刊專論、行政函釋、 法院判決、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等文獻資料,介紹消費信用之概. 政 治 大. 念及整理相關爭議。並參考就消費信用法律已有豐富經驗之德國、美. 立. 國及英國法規及文獻,對於我國實務上所生爭議及法規有所缺漏部. ‧. ‧ 國. 學. 分,提出檢討與建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Un. v.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Un. v.

(19) 第二章. 消費信用簡介. 第一節. 信用的分類. 信用交易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從而可以由不同的分類方法,將信 用交易區分為不同種類。以債務人之身分為分類,信用可概別為公共 信用(public credit)與私人信用(private credit) 。前者係指各 級政府舉債的能力,為彌補行政機關的財政赤字,政府會發行或出售 各種信用工具,代表政府對持有人於將來還款之承諾。後者則是個人. 政 治 大. 或企業在經濟體系中用以進行商品或勞務交易之媒介,其可分為消費. 立. 信用(consumer credit)與商業信用(business credit)兩大類。. ‧ 國. 學. 第一項. 商業信用與消費信用. ‧ sit. y. Nat. 消費信用與商業信用雖同為私人所使用,但其目的並不相同。商 業信用為公司、合夥團體或獨資機構用以生產、製造或銷售商品,或. er. io. n. 為維持企業之營業活動所使用之信用。商業信用之使用範圍廣闊,舉 a. l. iv. 凡製造商以信用為交易媒介,向原料供應商購買原料;製造商利用以 C Un. hengchi. 信用換取而來之原料製成商品,再以信用為交易媒介銷售與批發商; 零售商則以信用為交易媒介向批發商購貨等,每一階段所使用之信 1. 用,皆為商業信用 。消費信用則係消費者從事消費活動,以其將來 付款之承諾,購買所需的商品或服務為目的而動用之信用。 區分商業信用與消費信用,在法律上之實益為消費者保護法,特 別是定型化契約一節之適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所規範之 2. 對象主要為消費者定型化契約約款 ,即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 1. 葉秋南,美國消費者信用管理,頁 12,1996 年 6 月。 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一節對於商業性定型化契約約款有無適用餘地,仍有爭議。 請參見詹森林,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問題,載: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頁 11,2003. 2. 7.

(20) 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保法第二 條第七款參照) 。所謂「消費者」 ,依照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之定義, 指以消費用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消費者以消費 目的向身為商品或服務提供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延後付款之方式換取 商品或服務,或向專業之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以作消費之用,皆屬於「不 3. 再用於生產或銷售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 ,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 保護之範圍。. 第二項. 零售信用、現金信用與混合型信用. 政 治 大. 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所動用之信用,依照授信人之不同,又可分. 立. 為零售信用(vendor credit)、現金信用(lender credit)與介於 4. ‧ 國. 學. 兩者之間的混合交易(hybrid transaction)三種類型 。現金信用 係指該交易的法律形式就是金錢借貸(loan),不論該金錢借貸是否. ‧. 與特定的消費有關;零售信用則指非以金錢借貸形式出現的信用交 易,例如分期付款交易或信用買賣交易等。有些信用形式牽涉消費. y. Nat. sit. 者、商品或服務提供人及金融機構等之三方關係,無法明確歸入現金. er. io. 信用或零售信用的分類中,則為混合信用之類型,例如信用卡、融資. n. al 性分期付款等。零售信用、現金信用與混合信用在法律關係上,存有 iv n. C. hengchi U 極大差異,從而可能出現之問題與爭議亦有所不同。. 零售信用最典型的代表即為分期付款買賣。在分期付款買賣之契 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除了典型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外,買受人 年 8 月。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4 年 4 月 6 日消保法字第 00351 號函: 「查消費者與企業經 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消費關係;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 服務所發生之爭議,是為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三款、第 四款定有明文,若因消費關係而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均有本法之適用。又所謂「消 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之人為限,至於其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 消費」而言,惟是否得適用於本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 之。」 4 Aubrey L. Diamond,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Credit: An Introductory, p. 7 (1982). 8.

(21) 價金債務之分期清償,表現出分期付款買賣為信用交易之特徵。由此 可知,零售信用之信用交易特徵表現於消費者之分期清償或延後付款 上,與單純的商品買賣或服務提供契約不同,因此契約性質多為兩種 或多種典型契約之結合。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不僅包含主要消費 行為(即買賣契約或服務提供等相關契約),其後之消費者融資行為 (即延後付款或分期付款)亦為當事人契約內容所著重之重點。在現 金信用方面,則以金錢借貸契約為主,法律關係較零售信用單純。惟 在我國現行法律之規範下,金錢借貸契約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一環, 而民法消費借貸契約一節規範之重點,僅對於以一般消費物為借貸標 的之借貸契約為主,對於以金錢為標的之借貸契約呈現規範不足之情. 政 治 大 須藉助民法之其他類似規定、誠信原則及外國立法例。最後,混合型 立 信用如信用卡、融資性分期付款等,由於整個交易行為的當事人通常 形。因此在解釋我國銀行所使用之金錢借貸定型化契約約款時,尚必. ‧ 國. 學. 為兩人以上(消費者、商品或服務提供人、金融機構),彼此之間的 法律關係雖然各自獨立,但又互相牽連、錯綜複雜,容易發生之法律. ‧. 問題則更多。.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Un. v.

(22) 第二節. 消費信用的發展. 第一項. 英國的發展. 根據英國工業貿易部(Department of Trade & Industry, DTI) 於 2003 年 12 月出版之「公平、透明與競爭—21 世紀的消費信用市 場」 (Fair, Clear and Competitive. The Consumer Credit Market in the 21. st. 5. Century)白皮書 對於英國消費信用市場之敘述,英國. 的消費信用市場,由下列商品組成:. 治 政 大 ․有擔保貸款(secured loans) 。以消費者之房屋設定第二順位 立 (second charge)抵押權之貸款,仍是一種相當普遍的融資方式。 ‧ 國. 學. 這種貸款通常透過電視媒體、貸款仲介銷售,有時亦負有整合負債之 功能。但有擔保貸款不包括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有擔保貸款。依. ‧. 2000 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6. sit. y. Nat. 2000, FSMA) ,金融服務局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 io. er. 自 2004 年 10 月 31 日起可對以借款人或其直系親屬以之為住所設定 第一順位抵押權之貸款廣告及契約進行管制。此種抵押權約占所有設. n. a. l C 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之 40%。. hengchi. i Un. v. ․信用卡(credit card) 。1974 年的英國,僅有一種信用卡(巴 克萊信用卡 Barclaycard)可供消費者使用;到了 2003 年,全英國 約有 1300 種信用卡商品可供消費者選擇。前五大發卡銀行主宰了 64.1%的信用卡市場,信用卡帳款由 1971 年的 3200 萬英鎊成長至 2003 5. 下載自 DTI 網站:http://www.dti.gov.uk/files/file23663.pdf。上網日期:2007/1/22。 FSA 為獨立之非政府機關,依據 FSMA 授權成立,由金融業者捐助成立之有限責任公 司,為 FSMA 之執行機關。FSA 的委員會(the FSA Board)成員由英國財政部(the Treasury)指派,目前有主席(the Chairman)一名,執行長(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一名,管理委員(Managind Director)三名及包括副主席(the Deputy Chairman)在內之 九名非管理委員(non-executive director) 。委員會制訂政策,日常事務則由執行處(the Executive)處理。請參照 FSA 網站:http://www.fsa.gov.uk/Pages/index.shtml . 上網日期: 2007/6/12。 6. 10.

(23) 年超過 490 億英鎊。依照 Cruickshank 報告,英國的信用卡市場是歐 洲成長最快的市場,歐盟信用卡交易之三分之一皆來自英國。隨著電 子商務的發展,信用卡也是許多消費者喜愛之支付工具。 ․貸款(loans)與小額短期貸款(small-value short-term loans) 。非抵押貸款包括無擔保貸款或以非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這 種貸款往往利用電話、郵件或網路直接向消費者為銷售。市場的競爭 者除了五大銀行外,還包括傳統銀行、新設銀行、部分建築建築貸款 7. 協會(building society)及其他借款人例如:汽車協會(Automobile 8. Association) 、部分連鎖超市及民間借貸(doorstep lender )等。. 政 治 大. 小額短期貸款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但共同的特徵為借款期限在 12 個月以內。. 立. ‧ 國. 學. ․郵購(mail order) 、租購(hire purchase)及商店卡(store card)。郵購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消費管道,並且允許消費者在約定期. ‧. 限內每週支付價金。租購則提供了個人購買價值較高商品(例如汽車) 9. sit. y. Nat. 之管道。這種融資方式通常使消費者先付頭期款,於依照契約將分期 價金及尾款支付完畢後,取得所有權 。商店卡則為個別商店對消費. er. io. 者提供之流動帳戶信用(running-account credit)。 a. n. iv l C n hengchi U ․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信用合作社在英國已經存在四. 十年了。目前約有 40 萬社員,20 萬借款人。相對於英格蘭及威爾斯, 信用合作社在蘇格蘭最為興盛,存有 139 家,掌握了 45%的流動資產。 隨著消費信用市場的逐漸擴張,信用提供人彼此之市場占有率亦. 7. 由協會成員的捐款形成股本或基金,其成員可以從中以抵押擔保的形式獲得貸款,參 照元照英美法辭典,頁 178,2003 年 5 月。 8 Doorstep lender 係指對於某些信用評等較差,無法向銀行申辦貸款之人提供貸款服務 之公司。這些公司收取之利率通常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造成英國社會之許多問題。參見 Doorstep lenders 'overcharging', BBC News, 2006.4.27. http://news.bbc.co.uk/1/hi/business/4949544.stm .上網日期:2007/6/12。 9 類似我國的附條件買賣,但略有不同。 11.

(24) 互有消長—銀行、建築貸款協會在消費信用市場之市占率由 1993 年 之 81.5%降至 2003 年之 73.3%;同一時期零售商之消費信用市場市占 率由 4.7%降至 1.3%;保險公司之消費信用市場市占率由 2.7%降至 0.7%。反觀專業貸款人(非銀行之信用提供人及特別抵押借款人)之 占有率由 11.2%上升至 24.6%。由於資訊科技與風險評估技術的進 步,消費信用進入之市場門檻降低,因此取得執照的信用提供者數量 10. 急速上升 。專業貸款人將經營目標鎖定在消費市場之特定部分,透 過媒體之廣告及創新的信用商品,使得消費者以信用作為交易媒介更 為普遍及更具選擇性。. 政 治 大 有小孩的家庭,特別是單親家庭。小孩的誕生及購買房屋的需要,對 立 於信用的需求遠高於一般平均值。獨立生活的年輕族群,也是信用的 在使用信用為交易媒介之族群方面,對於信用交易需求最大者為. ‧ 國. 學. 重度使用者。相對地,單身且領有年金之人(single pensioner)則 較少使用信用。. ‧ y. 11. 美國的發展. er. io. sit. Nat. 第二項 n. al 以「信用」作為交易之媒介,自 20 世紀初期在美國快速發展。 iv n. C. hengchi U 在二○、三○年代,福特汽車與通用汽車之市場競爭,使得分期付款. 在美國社會中迅速蔓延。當時,福特汽車憑藉其先進的技術與低廉的 成本,在汽車市場中擁有高度之市佔率。雖然在其他商品買賣中,已 有分期付款之交易方式,但福特汽車之創始人亨利福特始終堅持現金 交易。在通用汽車逐漸掌握類似的生產技術後,首先在汽車業中大規 模地採用分期付款為促銷手段。消費者透過這種財務負擔較小的信用 交易,可以輕鬆的購買比福特汽車更為豪華的通用汽車,促使通用汽 車的銷售量直線成長,福特汽車的市佔率及利潤因此受到沈重的打. 10. 依照消費者信用法(Consumer Credit Act) ,英國提供消費者信用之企業經營者必須取 得執照,詳後述。 11 本節主要參考邹浩,美国消費信用体系初探,2006 年 1 月。 12.

(25) 擊。即使福特汽車後來也被迫成立自己的融資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 面對競爭激烈的汽車市場,仍無法挽回頹勢。在這段時間內,美國主 要的大型百貨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般開始由現金交易轉向接受消費者 以分期方式支付價款。 二十世紀初期,美國信用市場的另一個顯著特徵為有錢人可以容 易地在商業銀行等機構申辦貸款,但中產階級或低收入者,只能以相 當大的利息成本向非法的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為了改善這種不正常的 市場狀況,美國政府透過高利貸改革,使消費信貸機構的經營合法化 與市場化。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組成公會,制訂嚴格的自律規範,企. 政 治 大 業形成,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成為消費者信貸和金融服務的重要來 立 源,與分期付款信用交易共同拉開美國現代消費信用市場的序幕。 圖改變以往貪婪、狡猾的形象。至三○年代末期,嶄新的小額貸款行. ‧ 國. 學. 美國現代消費信用市場,有三個明顯的特徵:第一、消費信用的. ‧. 主要提供者,由早期提供零售分期付款和汽車銷售的零售商過度到以. sit. y. Nat. 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業。商業銀行以前的經營重點在於商業信貸,自 三○年代中期起,則開始向一般消費者提供信用商品,並成為最大的. er. io. n. 消費信用提供者。第二、在過去的五、六十年的發展過程中,無論是 a. l. iv. 消費信用的市場規模,或是消費信用在個人收入之比例,都以驚人的 C Un. hengchi. 速度成長。自從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消費信用市場總值迅速膨脹,房 屋貸款餘額從 1945 年之 1900 億美金成長至 2003 年之 6500 億美金; 同時期不包括房屋貸款之消費信用餘額,則從 710 億美金成長至 2 兆 美金。在收入負債比方面,由戰後的 4%上升到目前的 25%,房屋貸款 的比重更是由 11%上升至 80%,成長速度相當驚人。第三、以信用卡 為主的循環信用商品市場規模逐年擴大。在六○年代之前,信用市場 上幾乎沒有循環信用商品,經過四十年的發展,循環信用已占整個信 用市場的 40%,其中又以信用卡為代表。在 1970 年代初期,只有 16% 的美國家庭擁有信用卡;到了 2001 年,已經有 73%的家庭使用。消 費者不僅將信用卡當成便利的支付工具,越來越多的持卡人開始依賴 13.

(26) 信用卡的借貸功能。. 第三項. 我國的發展. 消費信用在我國的發展,最早可追溯自民國五○年代。民國五十 四年六月,立法院通過由裕隆汽車創辦人嚴慶齡力推之「動產擔保交 易法」後,分期付款交易自始在台灣迅速發展。以分期付款交易最常 見的標的—汽車為例,民國五十五年自用小客車開始出現 23%以上的 年增量,較民國五十四年之前約 15%的年增率,增加 8%;營業車的市 場年需求量,也從五百輛躍增至二千輛。高價位的進口轎車透過低利. 政 治 大. 率分期付款方式,亦多次在短期內達到高銷售量。例如 1993 年中華. 立. 賓士的「菁英專案」、凱楠汽車的「入主 VOLVO 尊容專案」、1994 年. ‧ 國. 學. 汎德汽車 1.79%低率促銷專案等,均在一個月不等的期間內,售出兩 千多輛汽車。在我國加入 WTO 後,車商為爭取新車市場銷售,及車主. ‧. 第二輛汽車的品牌忠誠度,分期付款的購車方式將更為普遍,以分期 12. 付款方式購車之比例,將可達 50%,與歐美國家相近 。. sit. y. Nat. er. io. 另外,我國銀行業在消費信用市場之涉足,亦從民國七○年代開. n. al 始起步,至今已成為消費信用之最大提供者。銀行業在消費信用市場 iv C. h e n g: 之業務發展,可分為以下四大階段 chi 13. Un. ․第一階段(民國七○年代以前):銀行尚未重視消費者貸款市 場,僅有少數行庫辦理消費者貸款,並以房屋貸款為主。此一時期資 金之主要需求者為中、大型企業,一般消費大眾的信用融資,大多仰 賴地下金融。. 12. 蔡炎暾,汽車分期付款買賣之研究,頁 1,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 6 月。 13 此部分引自簡啟鴻,銀行個人消費信用貸款授信風險評估模式與放款定價策略之分 析—以國內某一銀行為例,頁 8-10,東華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 論文,2007 年 1 月。 14.

(27) ․第二階段(民國七○年代):由於國內貨幣市場快速發展,大 企業除向銀行融資外,亦可從貨幣市場取得資金;並受持續貿易順差 之影響,國內銀行資金逐漸浮濫;一般中小企業因財務制度不健全、 擔保品不足,銀行基於風險考量不願過度融資。在這些因素下,國內 銀行開始推展個人消費性貸款業務,藉以消化過剩資金,並擴增放款 業務獲取利潤。此段時期,本國銀行開始承作整批式的綜合消費性貸 款,但仍以房屋貸款為主;外商銀行則已逐漸涉足汽車貸款、信用卡 等業務。財政部亦著手修改金融法規,逐漸開放銀行業務種類,以降 低日益嚴重的地下金融活動。我國消費金融至此跨入新的里程碑。. 政 治 大 一刻。國內公、民營銀行及老、新銀行的競爭激烈、勢力消長快速。 立 銀行業者為有效運用資金,不但必須搶食既有貸款市場,更要擴大市 ․第三階段(民國八○年代):開放新銀行是台灣金融史關鍵的. ‧ 國. 學. 場大餅。大部分新設銀行均以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並重為主要競爭策 14. 略。此一時期,大型企業直接金融 的籌資管道更加順暢,間接金融. 15. ‧. 之比重大幅萎縮。加上以花旗銀行為首的外商銀行大都以消費性貸款. y. sit. io. n. al. er. 主流。. Nat. 為主要業務推展目標,因此消費性貸款逐漸成為國內銀行貸款業務的. iv. ․第四階段(民國八○年末期迄今) :大型公營行庫陸續完成民 C Un. hengchi. 營化,亦相繼投入風險分散、利潤較高之消費金融市場。這些行庫挾 其龐大的客戶群,全力推動消費金融業務,使市場競爭更加白熱化。 銀行間的激烈競爭,導致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自民國八十二年的 14. 直接金融市場指資金需求之企業委託交易商直接向市場投資人公開發行憑證,以募集 所需資金,資金需求者與投資人之皆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直接金融市場依資金需 求期間之長短,又分為長期的資本市場與短期的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依發行憑證所表彰 的權利內容,又可分為債券市場、股票市場及共同基金市場;貨幣市場則分為金融同業 拆放市場及票券市場等。請參見蕭長瑞,銀行法令實務(一),頁 3,2006 年 3 月增修 訂 6 版。 15 間接金融市場指資金需求者(授信戶或募集發行人)與資金供給者(存款人或投資人) 間不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金融市場。在間接金融市場內,身為資金供給者之 存款人交寄款項予銀行業者,透過銀行業提供予有資金需求之授信戶。存款人與授信戶 並不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銀行業成為資金仲介之橋樑。請參見蕭長瑞,銀行法令 實務(一) ,頁 3,2006 年 3 月增修訂 6 版。 15.

(28) 14.7%,不斷下降至民國九十年之 7.55%。銀行在消費金融市場激烈 競爭之同時,也刺激民眾對於信用交易的依賴程度,以致於在民國九 16. 十三年年底釀成雙卡債務風暴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Un. v. 「金管會銀行局昨天統計,今年 5 月至 9 月短短四個月間,國人尚未清償的卡債遽增 970 億元。到 9 月底為止,國人累計已積欠下 7100 多億元的卡債。國人簽帳積欠的債務, 已經超過我採購美國軍備的預算。銀行局昨天公布最新信用卡與現金卡統計資料顯示, 9 月分發卡銀行逾放比率雖已見改善,但國人債台高築卻愈演愈烈。其中,信用卡循環 信用餘額直逼 5000 億元大關,達到 4859 億元;預借現金餘額也增加至 186 億元,合計 信用卡未清償卡債約 5046 億元。9 月分現金卡動用額度的卡數約 364 萬張,累計放款餘 2143 億元。信用卡加上現金卡,國人累計欠下高達 7189 億元的卡債;估計年底全體卡 債餘額將突破 8000 億元。」參見全國卡債 4 個月暴增 970 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銀行局新聞稿,2004 年 10 月 28 日。 16.

(29) 第三節 消費信用的法律規制 在現金交易之法律關係上,雙方當事人銀貨兩訖,法律關係之重 點在於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之內容,商品買受人如無法 支付價金,出賣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商品。在以信用為 交易媒介之法律關係上,契約性質則隨著新型融資方式而演化更新, 從最原始之金錢借貸契約、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到混合買賣契約、委任 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等契約特徵之信用卡契約、融資性租賃契約等。 隨著行銷手法日新月異、消費市場之變化,信用交易未來將以何種面 貌出現,實無從預測。雖然信用交易之法律關係日漸複雜,但以信用. 政 治 大. 為交易媒介之契約,無論是由商品或服務提供人為信用授與人之零售. 立. 信用,或是由金融機構為消費者融資對象之現金信用,當事人所著重. ‧ 國. 學. 之契約重點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內容外,對於債務 人金錢債務之還款能力及返還方式亦甚關心。從而在信用交易契約. ‧. 中,一套可以制衡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合理分配當事人違約責任之 制度,實為必須。特別在現代消費者信用市場上,債權人(即信用提. y. Nat. sit. 供人)往往為以提供商品或授與信用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其與消費. er. io. 者之間之信用契約,多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並設計各種確保金錢. n. al 債權得以順利回收之約款,以減低債務人無法清償之風險。由於此等 iv n. C. hengchi U 約款由信用提供人片面擬定,消費者對於約款內容並無談判之空間, 導致某些約款過於保護信用提供人,使得債務人之權益遭受不當之侵 17. 害 。另外,在信用商品推陳出新、行銷手法日新月異的現代消費信 用市場,業者為了吸引消費者利用信用進行交易,往往只針對信用商 品的優點大作廣告,對於消費者所應付出之成本及違約之代價為何, 多是簡單略過甚至避而不談,造成消費者於選擇信用商品時,因資訊 不充分或不夠透明導致日後付款之爭議。 以下先就外國對於消費信用之法律制度及有關消費信用商品之 17. 對於信用契約(分期付款買賣與金錢借貸契約)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應如何合理分 配,將於本文第三章、第四章詳細探討之。 17.

(30) 資訊揭露作一大略之介紹。至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分配、違約之 處理等,將於本文第二章與第三章以我國現行法制所產生之問題,配 合實務判決、學說,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之規定詳細探討之。. 第一項. 英國消費者信用法. 在消費信用方面,英國成文法的發展起初是零碎而片面的。在 1878 年至 1882 年的買賣法(the Bills of Sale Acts)中,規範借 款人可占有抵押標的物之抵押權;1900 至 1927 年的金錢貸與人法 (the Moneylenders Acts)對於部分金錢貸與人之行為設有管制規. 政 治 大 Acts)管制當鋪業者之行為;1965 年的租購法(the Hire-Purchase 立 範(不包括銀行) ;1872 年至 1960 年的當鋪業法(the Pawnbrokers. ‧ 國. 學. Act)則對於租購金額不超過 2000 英鎊,且承租人非公司之租購契約 設有規範(此一金額限制於 1983 年提高至 7500 英鎊) 。這些片段而. ‧. 零散的立法方式所造成的缺失,可由金錢貸與人法之適用窺知一二: 由於金錢貸與人法之適用主體不包括銀行,因此當金錢貸與人為銀. Nat. sit. y. 行,縱使借款人為無經驗之個人,且金錢貸款契約之內容過於嚴苛偏. er. io. 頗時,亦無金錢貸與人法之適用餘地。反之,當借款人為大型上市公. n. 司,具有與金錢貸與人之談判能力時,則仍受有該法之保護。另外, a v. i. l. n Ch 當新型信用形式不斷發展與變化之同時,適用對象過於具體之特別法 i U e ngch. 規無法將新型信用商品涵蓋其中,造成法律上之漏洞。. 18. 為了解決上述特別法規繁複零散所造成之問題,1971 年的 Crowther 會議報告中,建議不區分各種信用交易之形式,設置單一 之法規保障信用交易中之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信用法」(Consumer 19. Credit Act)於 1974 年應運而生 ,並於 2006 年配合消費信用市場 的發展,做了全新修正。該法共分為 12 章 193 條及五個附則,主要 規範授信額度達 25000 英鎊之消費信用及消費租賃契約,規範重點. 18 19. Robert Lowe/ Geoffrey Woodroffe, Consumer Law and Practice, p. 327, 4th edition, 1999. Aubrey L. Diamond,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Credit: An Introductory, p. 29, 1982. 18.

(31) 為: 20. (1))建立授信者之證照制 :依照消費者信用法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從事消費信用、消費租賃或相關行業之人,必須取得證照。該 證照由公平交易局(the Director of Fair Trading, OFT)審酌申 請人是否曾有詐欺、暴力、背信等犯罪前科,或曾經違反消費者信用 法或其他消費者保護法規,或經營行為雖未違反法律,但有隱瞞、欺 21. 騙等行為後發給 。未取得證照而進行信用授與之行為或超出許可範 圍之授信行為,皆構成犯罪(第三十九條),且該信用授與契約須取 得發照機關之許可始可強制執行(第四十條)。發出的證照亦可被吊 銷或收回。. 立. 政 治 大. (2)消費信用廣告:廣告(advertisement)的範圍非常廣泛,. ‧ 國. 學. 包括任何形式之宣傳,例如廣播、電視、影片、報章雜誌、店頭展示、 標誌、宣傳卡、目錄、價目表、招牌等。如廣告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或. ‧. 造成誤導,廣告刊登者(advertiser)構成犯罪(第四十六條)。廣. sit. y. Nat. 告刊登者並非指實際刊登廣告之人,而指依廣告內容為將與消費者為 信用交易之人。至於廣告內容與形式之細節規範,則由法律授權以法. er. io. n. 規命令(the ConsumeraCredit (Advertisements) Regulations 1989). l. iv. 定之。目的在於使消費信用之廣告能確實揭露信用之本質與價格,減 C Un. hengchi. 少錯誤與誤導廣告之產生。另外,為使消費者得以利用業者刊登之廣 告比較各種信用產品之優劣及利率,信用商品之年百分率(Annual 22. Percentage Rate, APR)亦必須使消費者清楚得知 。 (3)規範契約形式及內容:消費者信用法要求信用提供人於締 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之資訊告知,信用契約須以書面訂之,並具備應 記載之事項(第六十條)。信用提供人在各種情況下,皆必須給予消 20. Aubrey L. Diamond,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Credit: An Introductory, p. 345, 1982. DTI, Fair, Clear and Competitive: The Consumer Credit Market in the 21st Century, p.45, 2003. 22 DTI, Fair, Clear and Competitive: The Consumer Credit Market in the 21st Century, p.31, 2003. 21. 19.

(32) 費者信用契約之副本(第六十二條)。如信用契約係在消費者之營業 場所或住處簽訂時,消費者於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之內(五 日或十四日)享有無條件悔約權(第六十七條)。另外,消費者信用 法賦予消費者之權利不得以特約排除(第一百十七條) 。 (4)債務人發生違約、終止契約或提前清償之處理措施:關於 消費者信用契約之債務不履行、雙方之契約終止權等,於第八十七條 至第一百零四條中設有規範。相關規範將於本文第二章與第三章提 及。. 政 治 大 原則(Extortionate credit bargains),法院可裁定當事人重新議 立 價(第一百三十七條)。另外,法院得延長消費者履行債務之期間,. 學. ‧ 國. (5)授與法院權力:如果信用契約之對價顯不相當或違反誠信. 必要時,可免除消費者之債務。. ‧. 第二項. 美國消費者信用保護法 sit. y. Nat. er. io. 美國有關消費信用保護之法規,主要以美國法典第十五篇第四十. n. a Code, Title 15, Chapter 一章消費者信用保護(U.S. i v 41 Consumer Credit. l C Protection) 為主,其中包括消費信用價格揭露 h e n g c h i U n(Consumer Credit Cost 23. Disclosure)、禁止扣押債權(Restriction on Garnishment)、信用美化. 機構(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信用報告機構(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公平信用機會(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債務催收行為 (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 及 電 子 交 易 規 範 (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等七大部分。以下將各該法規之規範重點作一簡單整理。 (1)消費信用價格揭露(第 1601 條至第 1667f 條):此部分即 所謂「信實貸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 Regulation Z)24。本法之 23 24. 請參見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html/uscode15/usc_sup_01_15_10_41.html。 金文悅,定型化消費者貸款契約之法律問題研究,頁 41,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20.

(33) 立法目的,主要係使消費者於選擇消費信用商品時,對於各種消費信 用商品之成本與契約條件能有真實、可靠且一致性的比較標準。因此 要求信用契約除應具備一定之形式與內容外,對於信用商品廣告應揭 露之事項、內容、格式及語言,皆設有詳盡規定。例如:信用供給人 必須清楚明白地(clear and conspicuously)為重要事項之揭露,對於 年百分率(APR)或融資費用(finance charge)之揭露則必須較其他 事項更為明確(第 1632 條) ;對於消費信用商品之廣告,本法依照消 費信用之類型為分期付款(installment) 、開放式信用(open end credit plan)或其他信用類型,分別設有不同之廣告刊登規範(第 1662 條 至第 1665b 條) 。. 治 政 (2)禁止扣押債權(第 1671 至第 1677大 條) :為保護陷入還款困 立 難債務人之生計,法律限制債權人得扣押之最高額不得超過債務人週 ‧ 國. 學. 薪之 25%(第 1673 條) 。並規定雇主不得因受雇人之薪水被債權人扣 押而解雇該受雇人(第 1674 條) 。. ‧. y. Nat. (3)信用美化機構(第 1679 至第 1679j 條):某些曾經經歷債. io. sit. 務問題之消費者,為重新取得信用交易之機會,往往會尋求信用美化. er. 機構協助改善其信用記錄。惟部分從事信用美化之業者所刊登之廣告. n. a. v. l C 或經營手法,以利用消費者之經濟弱勢與缺乏經驗為主,為了使有此 ni. U. h. engchi 需求之消費者可充分了解信用美化業者之服務內容,避免社會大眾被 不肖業者之不實欺瞞廣告所誤導,美國法在此設有對於信用美化業者 廣告、經營手法及與消費者間訂定契約之規範。. (4)信用報告機構(第 1681 至第 1681x 條) :銀行體系有效運 作的前提,有賴公允且正確之信用報告機制,不正確的信用報告將直 接減損銀行體系之運作效率,且不公允的信用報告方法將破壞公眾對 銀行體系之信心。因此,美國消費者信用保護法為確保信用報告之公 允及正確,設有以消費者信用報告機構及消費信用報告使用者為規範 士論文,1990 年 6 月;台灣金融研訓院,銀行消費者保護工作成效評鑑專案期中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委託計畫,2006 年 1 月。 21.

(34) 主體之法律。信用報告機構可提供調查及評估消費者信用評價、信用 狀況、信用能力、個性及整體信譽。信用報告機構在彙整及評估消費 者信用及其他有關有關消費者之資訊上,須採行合理程序,並遵守資 訊之機密性、正確性、關連性及正當使用,秉持公允不偏頗之態度, 尊重消費者隱私權,滿足商業界對消費者信用、人事、保險及其他方 面資訊之需求25。 ( 5 ) 公 平 信 用 機 會 ( 第 1691 條 至 第 1691f 條 ): 歧 視 (discrimination)在美國社會仍為一大問題,少數民族、女性或年老 者往往不易或無法取得信用。為彌補及匡正此一不公平之現象,法律. 治 政 大 所歧視。於駁回申請人之授信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提供特定理由之說 立 明。此外,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時,銀行應重新考量其授信決定。. 禁止銀行對借款人之種族、膚色、國籍、性別、婚姻狀況或年齡等有. ‧ 國. 學. (6)債務催收行為(第 1692 條至第 1692o 條) :美國國會發現,. ‧. 無論是債權人或是債權人委託之第三人對於債務人為債務催收時,往. y. Nat. 往利用欺瞞、不公平之催收手法。這種不當催收手法之濫用,造成個. io. sit. 人破產的增加、婚姻破裂、失業及隱私權遭侵害等負面結果。為了使. er. 消費者免於不當催收行為之恐懼,並使依照合法催收方式之債務催收. n. a. v. l C 業者在同業競爭下不致居於劣勢,法律設有對於催收行為之規範。例 ni. U. h. engchi 如債務催收人與消費者之一般通訊,非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或經法院允 許,不得在任何不尋常的時間、地點,或明知或可得知將對消費者造 成不便之時間或地點為之。債務催收人應假設與消費者通訊之便利時 間為消費者所在地時間上午八時後至下午九時前(第 1692c 條)。凡 催收行為使用污穢、褻瀆之言語,或其言語足以騷擾聽者或讀者;公 佈拒絕還款之消費者名單;意圖打擾、侮辱或騷擾他人,而在所撥接 之電話製造電話鈴聲,或使他人重複或持續的進行電話交談;所撥之 電話為表明去電者之身份等,皆構成催收之濫用(第 1692d 條)。濫 用催收手段之業者須對其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第 1692k 條) 。 25. 請參考台灣金融研訓院,銀行消費者保護工作成效評鑑專案期中報告,頁 14 以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委託計畫,2006 年 1 月。 22.

(35) (7)電子交易規範(第 1693 條至第 1693r 條) :隨著科技進步, 電腦線上信用交易越來越普遍。以電子設備為交易媒介之新型交易方 式,與傳統交易方式有所不同,當事人責任之劃分在傳統法律規定下 不甚明確,造成企業經營者將風險轉由消費者負擔。為了在電子交易 架構中,建立一套清楚的權利義務關係,美國法在此部分設有相關規 範。. 第三項. 德國法. 在 20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德國關於消費信用之規範,為消費. 政 治 大 契約、金錢借貸契約及信用居間契約之形式及內容設有補充民法一般 立. 者貸款法(Verbraucherkreditgesetz) 。該法對於分期付款(延後付款). ‧ 國. 學. 規定之實體法上之規範26。2002 年 1 月 1 日起,德國民法債編修正公 佈施行,將消費者貸款法等特別法之規定納入民法,使民法體系更透 27. ‧. 明清晰而可窺其全貌 。有關德國信用契約之規範,規定於民法第第 四百八十八條至第五百零七條。其中包括金錢借貸契約. Nat. sit. y. (Darlehensvertrag)及融資協助(Finanzierungshilfen)兩大部分。在. er. io. 金錢借貸契約中,除基礎規範(第四百八十八條至第四百九十條)以. n. 外,有關貸與人為企業經營者,借用人為消費者之有償金錢借貸契約 a v. l. i. n Ch (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 Verbraucherdarlehensvertrag) ,第四百九十一 i U engch. 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設有特別的法律規範。融資協助. (Finanzierungshilfen)則包括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之延後付款 (. Zahlungsaufschub. ) 、. (. Finanzierungsleasingverträge. 融. 資. ) 、. 性 分. 期. 租 付. 賃 款. 契. 約. 契. 約. (Teilzahlungsverträge) ,以及分期供應契約(Ratenlieferungsverträge) 等,於第四百九十九條至第五百零五條設有相關規範。以上對於信用 契約之消費者保護規定皆為半強制規範,並且適用於淨借貸額或現金 26. Ulmer, AGB-G, Anh. §310 BGB, Rn. 260. 楊淑文,德國民法關於消費者契約之修正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 發表於政治大學法學院民法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辦之德國 民法債編修正研討會,頁 6,2003 年 11 月 1 日。. 27. 23.

(36) 價不超過 50000 歐元之自然人非消費用途之金錢借貸(Existenzgrü 28. nder)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28. Ch. engchi. Ulmer, AGB-B, Anh. §310 BGB, Rn. 260. 24. i U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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