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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歷程的社會網絡分析

第五章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修法歷程的社會網絡分析

第二節 修法歷程的社會網絡分析

壹、模型編碼與視覺化關係圖

本研究將委員會逐條討論法條過程中,委員表態內容依照[參與者-修法標 的]編列為雙型結構矩陣如表 5-6,共計 16 位參與者,12 個修法標的,標的編 碼詳如表 5-7。

表 5-6 [參與者-修法標的]的雙型結構矩陣

標的

參與者

§7 §12 §22-1 §25-1a §25-1b §25-1c §27a1 §27a2 §27b1 §27b2 §46 §X63 合計 政見 投資

張○芳 1 1 2

馮○國 1 1 1 1 1 5

-- 黃○哲 1 1 1 1 1 5

蔡○福 1 1 1 3

朱○芝 1 1 2

何○輝 1 1

邱○進 1 1

張○忠 1 1 2

-- 張○惠 1 1

藍○津 1 1 2

郭○宗 1 1 2

丁○中 1 1

吳○揚 1 1 1 3

陳○龍 1 1

高○智 1 1 2

林○二 1 1

合計 1 2 1 1 3 6 6 1 3 2 5 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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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7 修法標的編碼一覽

標的編碼 對應法條 結果 修法次 標的內容

§7 §7 未通過 2 更新單元劃定之簡化,重大災害時所有權人可自行劃定。

§12 §12 通過 2 放寬比例計算排除條款

§22-1 §22-1 通過 2 於條文加上「重建整建或維護時」

§25-1a §25-1 未通過 3 徵收過程耗時甚久,應可讓實施者採現金補償方式

§25-1b §25-1 通過 5 不該算人數,只要算持分面積

§25-1c §25-1 未通過 5 同意比例可再寬鬆

§27a1 §27 通過 4 表示同意都更實施者在協議合建標售時,與法定優先承購者 同有優先承購權。

§27a2 §27 未通過 4 三項五款後半應暫緩修訂,給實施者更大的運作空間,避免 產生兩次同意的情況

§27b1 §27 通過 6 表示同意下放實施者對違章建築戶之處理權力,與實施者達 成協議即與土地管理機關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27b2 §27 未通過 6 表示疑慮下放實施者對違章建築戶之處理權力是否會更難解

§46 §46 未通過 3 目前對實施者誘因不足

§X63 §X63 未通過 2 現行法律獎勵不夠多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一、[修法標的-修法標的]單型結構矩陣

將[參與者-修法標的]的雙型結構矩陣轉換成[修法標的-修法標的]的單 型結構矩陣,結果如表 5-8。對角線的灰底數字為修法標的本體對本體的次數,

即此修法標的在所有 16 位參與者中,獲得參與者支持的總次數。其中較多者 為§25-1c、§27a1 有六人次、§46 有 5 人次。

對角線兩側數值對稱,數值大小即為同時參與此對修法標的的參與者數目,

可發現§25-1b、§25-1c、§27a1、§27b2、§46、§X63 之間各有兩位共同參與者,

從視覺化軟體 NetDraw 所做的圖 5-9,標的與標的之間的連線粗細可看出他們 之間連線較粗,即修法標的之間有較強的連結,這些修法標的的參與者重複性 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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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8 [修法標的-修法標的]的單型結構矩陣

§7 §12 §22-1 §25-1a §25-1b §25-1c §27a1 §27a2 §27b1 §27b2 §46 §X63

§7 1 1 0 0 1 1 0 0 0 0 0 1

§12 1 2 1 0 1 1 0 0 0 0 0 1

§22-1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25-1a 0 0 0 1 0 1 1 0 0 0 1 1

§25-1b 1 1 0 0 3 2 0 0 0 1 0 1

§25-1c 1 1 0 1 2 6 2 0 0 2 1 2

§27a1 0 0 0 1 0 2 6 1 1 0 2 2

§27a2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27b1 0 0 0 0 0 0 1 0 3 0 1 0

§27b2 0 0 0 0 1 2 0 0 0 2 0 0

§46 0 0 0 1 0 1 2 0 1 0 5 2

§X63 1 1 0 1 1 2 2 0 0 0 2 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5-9 [修法標的-修法標的]關聯網絡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參與者-參與者]單型結構矩陣

將[參與者-修法標的]的雙型結構矩陣,轉換成[參與者-參與者]的單型結 構矩陣如表 5-9,對角線的灰底數字為參與者本人對本人的次數,即此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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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所有 12 個修法標的中一共作出了幾次的選擇,其中最多次者為馮○國、

黃○哲委員各 5 次,其次為蔡○福、吳○揚委員各 3 次,張○芳、朱○芝、張

○忠、藍○津、郭○宗、陳○龍委員各 2 次,可以反映在參與者關聯網絡圖(圖 5-10)中的節點大小。

對角線兩側數值對稱,數值大小顯示出每對參與者支持同樣修法標的的次 數,數值最大者為黃○哲與蔡○福委員,12 項修法標的中共有 3 項相同,兩者 立場相較他人有較高的相似性。黃○哲與馮○國委員之間、黃○哲與郭○宗委 員之間、高○智與吳○揚委員之間、吳○揚與馮○國委員之間各有 2 次交集,

相對高於其他參與者。可以反映在參與者關聯網絡圖(圖 5-10)中的連線粗細。

表 5-9 修法[參與者-參與者]的單型結構矩陣

○芳 馮○國 黃○哲 蔡○福 朱○芝 何○輝 邱○進 張○忠 張○惠 藍○津 郭○宗 丁○中 吳○揚 陳○龍 高○智 林○二

張○芳 2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馮○國 1 5 2 1 0 0 0 0 0 0 1 1 2 1 1 0

黃○哲 0 2 5 3 1 1 1 1 1 1 2 0 1 1 1 0

蔡○福 0 1 3 3 1 1 1 1 1 1 1 0 0 0 0 0

朱○芝 0 0 1 1 2 1 1 0 0 1 0 0 0 0 0 1

何○輝 0 0 1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邱○進 0 0 1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張○忠 0 0 1 1 0 0 0 2 1 1 1 0 0 0 0 0

張○惠 0 0 1 1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藍○津 0 0 1 1 1 0 0 1 1 2 1 0 0 0 0 1

郭○宗 0 1 2 1 0 0 0 1 1 1 2 0 1 1 1 0

丁○中 0 1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0

吳○揚 0 2 1 0 0 0 0 0 0 0 1 1 3 1 2 0

陳○龍 0 1 1 0 0 0 0 0 0 0 1 0 1 1 1 0

高○智 0 1 1 0 0 0 0 0 0 0 1 0 2 1 2 0

林○二 0 0 0 0 1 0 0 0 0 1 0 0 0 0 0 1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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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0 修法[參與者-參與者]關聯網絡圖

將[參與者-參與者]單型結構矩陣進行 CONCOR 分析,max depth of splits 設定為 2,進行網絡位置分析,得到 partition table 如圖 5-11,CONCOR 產生 之區截反映在雙型結構矩陣視覺化模型如圖 5-12,從中可見張○忠、張○惠、

藍○津、黃○哲、蔡○福集團在網絡中是較為活躍的參與者,皆同意在協議合 建標售時都更實施者與法定優先承購者同有優先承購權,且與其他集團有共同 參與的修法標的;郭○宗、馮○國、吳○揚、陳○龍、高○智集團則皆支持同 意比例可再寬鬆的修法標的;張○芳、丁○中集團成員間沒有共同的修法標的,

在網絡結構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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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1 修法[參與者-參與者]單型結構矩陣 CONCOR 的 partition table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5-12 雙型結構矩陣視覺化模型之修法參與者 CONCOR 區截示意圖

貳、研究發現

一、[修法標的-修法標的]單型結構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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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標的§25-1b、§25-1c、§27a1、§27b2、§46、§X63 之間各有兩位共同 參與者(如圖 5-13,淺灰範圍),其中§25-1b、§25-1c 皆為放寬同意比例計算 方式的標的、§46、§X63 都是增加給實施者的誘因的項目。所有具兩位共同參 與者的修法條目中只有§27b2 對下放實施者對違章建築戶之處理權力表示疑慮,

其他標的皆偏向開放規範。從節點顏色可見整個第二至六次修法過程中,委員 表達出明確立場的標的幾乎都是條例第三章關於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的部分。

圖 5-13 [修法標的-修法標的]較強連結群關聯網絡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參與者-參與者]單型結構矩陣

本研究投入各委員屬性輔助判讀,其中,第二至六次修法時間幾乎涵蓋在 第六屆立委任期之內,在當屆立法委員選舉中,選舉公報上所提供之政見與土 地、營建、都市計畫、公共政策等面向相關的,是張○芳、馮○國、蔡○福、

朱○芝、邱○進、張○忠、藍○津、郭○宗、丁○中、吳○揚、陳○龍、高○

智等委員,另黃○哲與張○惠是全國不分區立委,沒有提供政見;在陽光法案 主題網中的財產申報資料,以及蕭怡靖(2003)的研究中,經營或投資營建相關 事業的委員為黃○哲、蔡○福、張○忠、林○二、陳○龍等委員。

將 NetDraw 繪製的關聯網絡圖根據屬性資料作顏色區分,結果如圖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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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5,修法過程表態立場的參與者大多都具相關競選政見;黃○哲與蔡○福 委員之間有 3 項立法標的重疊(連線最粗)皆經營或投資營建事業,且兩人與許 多參與者之間有共同的立法標的,推論兩者立場較為相近。

圖 5-14 修法參與者競選政見屬性關聯網絡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5-15 修法參與者投資項目屬性關聯網絡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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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結

對都市更新條例第二至六次修法過程整體分析下來,有以下發現:

雙型結構矩陣編碼過程中,歷經五次修法的過程共有 16 位委員對於法條 條文內容做出明確的立場表態,其他委員的發言有部分與欲修訂法條無關、或 有提出訴求而非修正法條文字的情形。五次修法的標的幾乎都是條例第三章關 於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的部分法條,而非針對整部法律的大結構做調整,可能與 這幾次法律案皆由黨團或立委連署提出的性質有關。

加入屬性資料的判讀,發現五次修法表態的參與者大多於選舉時提出過相 關的政見。具相關投資背景的委員除黃○哲與蔡○福關注的立法標的較為相似,

其他人無顯著的差異。

在編碼所能顯現的結果之外,法條第 12 條(同意比例計算的排除項目)、

第 22 條(同意比例門檻)與第 22-1 條(計算單位放寬)在討論過程中曾一起被提 及;第 22-1 跳與第 40 條則需互相配合修正計算單位;第五次修法過程中,內 政部代表曾提出第 25-1 條應配合第 22 條一併考量,惟未受到與會委員更多的 討論,也未當次在紀錄中看見內政部提出的修正版本,但第七次行政院提出的 法條修正中,兩條目的確都包含在內。

從第二次修法納入《92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開始放寬各項法規,到第六 次修法為止,整體五次修法過程皆在討論重建項目更新事業的各項相關法條,

從同意比例門檻、計算方式、違章建築戶的處理、到容積獎勵與稅捐減免,沒 有在討論中看到絲毫對於整建、維護項目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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