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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透過分析都市更新條例於立法機關已公開的文獻資料,了解作用在 立法修法過程中的參與者,及其於過程中所關注的標的。

都市更新條例共計六十二條法條,歷次參與立法修法者各異,本研究將同 時間斷限內的會議資料,根據行使立法職權的參與者與其所支持的立法標的,

編寫成一個雙型結構矩陣做社會網絡分析,藉以縱觀都市更新條例於立法與歷 次修法過程的參與人員以及各法條的變化。

網絡分析將編寫的雙型結構資料,轉化成單型結構資料,形成關聯網絡。

再配合參與者的政見、經營與投資背景等屬性做資料的解讀。檢視參與者屬性 所對應立法標的之關聯性,藉以檢驗參與者是否如都市政權理論的假設般作用 在條例立法修法過程之中。

第二節 分析內容

壹、資料來源

一、參與人與立法標的的結構分析

本研究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與八次修法過程所公布的公報資料,透過立 法院院會與委員會會議記錄建構[參與者-立法標的]模型,共 50 筆會議紀錄,

詳附表 1。

立法院法律案之審議議案程序如圖 3-1,都市更新條例草案或修正案須經 行政院或立委黨團提案,經程序委員會、一讀會、審查會、(議案協商、)二讀 會、至三讀通過立法。議案協商部分由於直至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修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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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職權行使法》70 條才增列協商時需重點紀錄、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於議 案進行協商時需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故在此之前 的議案協商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無法取得相關公開資料。經實際查證,公開的 黨團協商會議記錄僅記錄開會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與協商結論,並無會議過 程中的發言紀錄,故排除於社會網絡雙型結構矩陣資料的建構之外。

圖 3-1 立法院法律案之審議議案程序示意圖 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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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性資料建構

立法機關中,具有實質修改法條內容職權的參與者為立法委員,其屬性資 料的蒐集包含當委員當屆競選之選舉公報所羅列之政見、委員的學歷經歷等基 礎資料;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透過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所提供之財 產申報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委員申報的事業投資項目。然而,由於在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刊之財產申報資料,尚未完成個資遮蓋的處理,不開放網路查 閱,因此參酌蕭怡靖(2003)整理之第四屆立法委員經營或投資相關事業資訊,

以及媒體與報章雜誌刊載的新聞進行屬性資料的編寫。

貳、時間斷限

都市更新條例相關立法記錄與修法概覽如附表 1、附表 2,本研究根據法 案提案人與修法內容,原欲將時間分為三個時間斷限。第一階段是都市更新條 例自民國 84 年 12 月 05 日法案一讀開始至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完成立法,此 階段是都市更新條例整體定型的階段。第二階段囊括條例第一次修法至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第六次修法完成,第一次修法僅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第二次修法主要將《92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內 有助於災區重建的條文放入都市更新條例中;第三次修法至第六次修法皆由立 院黨團連署提案修正部分法條。第三階段為行政院參與提案的第七與第八次修 法,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完成修法。

然而經實際查閱會議紀錄後,第一次修法僅作主管機關名稱之修正、第七、

第八次行政院參與提案的修法過程中,參與者未針對條文內容多作討論,故排 除這三次的修法紀錄,時間斷限調整為立法階段,以及第二至六次修法階段,

兩時間斷限。除了修法內容的考量,第二至六次修法皆為立法院黨團或委員所 提出之法律修正案,且第三至六次修法皆在第六屆立法委員的任期之內,參與 者較具有連貫性,故安排在同一時間斷限之中進行網絡資料的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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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分析方法與研究工具

本研究將都市更新條例相關立法修法會議紀錄進行編碼,並使用區截模型 對參與者進行網絡關係位置的分群。在欲操作的社會網絡分析軟體 UCINET 中,

網絡關係位置的分群過程可由 CONCOR 這種迭代相關收斂法(Convergence of iterated Correlations)來完成,對矩陣各行(或各列)之間的相關係數進行重 複計算,最後可將行動者分群為各個區截,即網絡結構位置 Bk,從而達到簡化 數據的目的。(劉軍,2009;謝宏昌,1999)

將會議紀錄在「立法歷程」與第二至六次「修法歷程」兩時間斷限內進行 [參與者-立法標的]的編碼,形成一雙型結構矩陣(2-mode matrix)。在雙型結 構矩陣數據中,透過軟體 UCINET 的 Affiliations(2-mode to 1-mode)功能,

形 成 關 聯 網 絡 , 計 算 出 [ 參 與 者 - 參 與 者 ] 單 型 結 構 矩 陣 (actor-by-actor matrix),也就是每一對參與者共同參與事件的數目。並且計算出[立法標的-立法標的]矩陣(event-by-event matrix),對於每一對立法標的來說,該矩陣 記錄了同時參加這兩個立法標的的參與者的數目,用它來測量參與者參與立法 標的的重疊程度。再利用軟體 NetDraw 進行數據的視覺化,並套疊相關屬性資 料。[參與者-參與者]單型結構矩陣再透過 CONCOR 計算方式進行結構對等分析 得到區截模型(block model),強化說明參與者之間的位置關係。

由於立法過程中,僅立法委員具有對法律案行使最終修正、連署、協商、

表決等職權,故會議過程中與會備詢之各級行政人員、專家學者等非具立委身 分者,不列入矩陣編碼的取樣。編碼以每位委員為單位,將會議記錄中委員針 對法條條文內容明確表示立場之段落,依委員及其所相對應支持的法條條文內 容編成[參與者-立法標的]的雙型結構矩陣。也就是說,結構矩陣中所謂參與 者即是對立法修法條文內容明確表達立場的立法委員,立法標的即是委員表態 支持的法條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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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限制

壹、資料蒐集與取得限制

如上所述,本研究基於已公開的立院公報等二手資源做分析、比較與研究,

在立法機關會議紀錄方面,黨團協商部分無法取得協商過程的逐字記錄;屬性 資料則無法取得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前的財產申報資料。因此,將協商過程排 除在矩陣編碼的取樣之外、屬性資料則透過其他研究報告與媒體新聞資訊進行 補強。另雖本研究皆以公開之二手資訊為研究資料,但根據國內學術研究的慣 例,本研究對蒐集得之人名資料做部分遮蓋,不暴露全名。

貳、研究方法限制

由於此社會網絡分析僅能對會議記錄中發言對條文表態的參與者進行雙 型結構矩陣的編碼,立法院運作的模式中,對條文表態的情況大多發生在法案 通過一讀後的委員會審查會會議內容中。而法案提案連署人、會議中不在場或 不發言的委員、發言未針對法條條文的委員、行政機關代表、黨團協商代表與 協商結論、以及會議運行過程皆無法完全在社會網絡分析的模型中顯現;第六 次、第七次修法過程之非針對法條內容的討論,亦無法編入矩陣之中,故這些 部分由立法修法過程之文字概述進行補強,並且詳列法案提案人、連署人、協 商代表等簽署名單,進行立法與修法兩次參與人員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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