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都市政權理論
1970 年代晚期英美對都市政治理論的論辯,依發展先順序為:菁英論與多 論的辯論、成長機器、政治實業家、都市政權理論。菁英論與多論著重在具影 響力的行動者的指認;成長機器則強調都市發展的基礎來自土地,透過創造土 地使用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價差來創造成長與財富的累積,將政策議題結合土地 利益一起思考;政治實業家則指出政府部門官員是主要的政治運作主體,強調 都市政策發展的研究應從經濟面轉向政治面的探討;都市政權理論則提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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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的概念以及「治理聯盟」的討論(吳文彥、謝宏昌,2002)。
成長機器理論(growth machine)由 Molotch(1976)所提出。由於土地 的不動特性,都市發展的財富累積即可由此著手,而一些由此獲益的人,例如 地主、不動產商、政府、金融投資者、地方政客、零售業者等,皆是成長機器 的成員。而任何對於都市財富有類似利益的人對於都市發展會有類似的看法,
並組成成長聯盟(growth coalition),來推動政府採取對其有利的都市土地 使用政策(Logan & Molotch, 1987)。土地有交易價值與使用價值,交易價值 一般以地租來顯現,而公部門的政策可以影響地租與累進地租的形成,造成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土地市場通常會並行成長,因此成長機器的成員有可能會透 過影響政策來追求差異地租。
美國都市政治學者 Clarence N. Stone(1989)的著作《Regime Politics:
Governing Atlanta 1946-1988》是政權理論(regime theory)取向的起源,
Stone 在亞特蘭大的研究中對城市政權聯盟的長期發展、維繫與轉換過程進行 了細密分析。Stone 以「都市政權」來命名都市中權力的操作者。他將都市政 權定義為「一組非正式的安排,公部門與私部門藉以形成合作,以制定及實現 統理的決策。」(Stone, 1989)因為管理城市需要動用大規模的資源,而政府本 身的公權力資源有限,因此必須仰賴與私人部門的合作才能夠進行統治。因此,
掌管地方發展方向的並非地方政府,而是一個統理聯盟(Governing Regime),
統理聯盟強調政權是公私部門間不同群體的凝結,藉由合作引入個別群體所擁 有的制度資源。政權理論認為權力的操作主體不只有政府官僚,也不等同於選 舉團隊的組合。因為這聯盟的成員可能有不同的利益取向,但重點是他們是否 能動員可供量性的資源(mobilize commeasurable resources)、協商出可合作 的都市發展議程、達成互惠的目標,以形成穩定的、系統性的力量(Stone, 1993;
黃麗玲,2002)
由於都市發展議題具有高度政治性,許多都市政權的研究者已指出它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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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特別是在 70 年代下半期經濟再結構以來,以都市再發展進行空間改造 以促成產業轉型的手法,已成為地方政府對於經濟再結構過程的主要回應 (Stone, 1993:15)。而都市再發展政策所動員的資源龐大,地方政府往往需要 建立多樣化的合夥關係(partnership)才能夠推動發展議程。都市再發展政策 因此成為城市中進行權力生產的主要動力引擎(Stone, 1993:12;黃麗玲,
2002:20)。
國內與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政權研究則是黃麗玲 2002 以政權理論作為研 究的視角探究台北市都市更新史,在國家、資本與草根間之互動。其他與都市 政權理論相關之空間發展脈絡研究羅列如下:
1.王振寰 1996 年透過對台中市和高雄縣的個案研究,探討國民黨與地方派系的 結盟方式所造成地方權力結構。
2.楊友仁、蘇一志 2005 年以台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的空間發展計劃形構所牽動的 政治社會過程為例,探究地方利益實踐之空間格局以及成長聯盟如何在不同的 作用力下產生轉化,以及地方政府透過怎樣的空間策略來緩和空間利益的矛盾。
3.藍逸之、李承嘉 2009 年以臺北市近年來的企業型都市治理做爲基礎,探討其 在特殊的兩岸三地連結、中央地方關係以及城際競爭下所衍生的空間尺度間的 角力,以及在不同層級國家機器(如中央、地方)地緣政治影響下所制約的空 間策略選擇機制對其企業型都市治理模式所產生的影響。
4.藍逸之 2013 年透過文獻回顧與訪談的方式,論述香港自 1997 年解殖後地產主 導成長聯盟如何塑造並壟斷戰後都市紋理,並且指出香港當前都市政權在邁向 新自由化過程中具有圖利國家-資本利益之傾向。
本研究欲分析都市更新條例,這項涉及對於土地再利用相關政策決策的法 律的演變,無論是根據 Logan & Molotch 的成長機器理論或是 Stone 的都市政 權理論,必定有相關的成員會在過程之中爭取與自己有關的利益,也就是說,
地主、建設公司、銀行(融資)相關身分的人可能會對都市更新條例有所著墨。
而一部條例的制定與修正,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層層的討論與宣讀程序才能成為 正式有效利的法條,故本研究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與修法過程中,在立法機 關內的討論情形。主要分析對象為參與立法修法的人員,以對法條具有實質修 改職權的立法委員為主,此等由全民直選賦予參與決策全國法規權利與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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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選票與勢力支持,本研究將試圖透過研究立法參 與人員的政見、經營與投資背景,檢視其在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修法過程中所表 態或參與的立法標的是否與其支持的勢力有所相關,藉以驗證都市政權理論作 用在都市更條例立法修法過程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