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相關研究與本文定位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相關研究與本文定位

對都市更新法規作較全面、長時間演變研究的,包含周素卿著於 1999 年 的《再造老臺北:臺北市都市更新政策的分析》、吳彩珠 2002 年的《都市更新 法制變遷之制度經濟分析》、黃麗玲 2002 年的《都市更新與都市統理:台北與 香港的比較研究》、彭思穎 2011 年《戰後台灣都市不動產市場價格變動之政治 經濟分析-資本循環的觀點》、蕭淳尹 2013 年《台灣都市更新法制之演變(1895-2012)-從知識繼受與在地經驗之觀點》等。

彭思穎(2011)研究分析戰後政府推行的土地政策與 Harvey 資本第二循環 之間的關係,檢視國家在政策推行中角色之轉換及策略之改變,並進而利用第 二循環理論解釋台灣都市不動產價格飆漲之結構性原因。其研究羅列了都市不 動產歷年政策、法條立法時序、政策相關社會輿論報導,並指出修法方向有利 資本流入。

吳彩珠(2002)以新制度經濟學探究台灣自 1964 年至 1999 年間都市更新法

10

制變遷之原因及變遷之路徑。其認為 1964 年至 1983 年是更新法制設計不良導 致更新推動的延宕,1984 年後政治民主化、政黨競爭、人民影響政策決定能力 的強化等,是重要影響因素。

周素卿(1999)以台北市都市更新相關史料為本,對於台灣在都市更新條例 立法生效前的都市更新相關政策與發展做詳細的論述。其研究將台北市都市更 新政策之發展區分為三階段:1946 年至 1976 年之「以拆除違建的方式來施行 都市更新時期」、1977 年至 1991 年之「以興建國宅和都市更新分別推展的都市 更新時期」、1991 年之後之「以再開發為導向來加速都市更新時期」;以對應的 主導者之不同為分期,第一階段對應的是「中央政府消極介入時期」、第二階段 是「地方政府完全主導時期」、第三階段則是「獎勵民間參與時期」。由於研究 時間斷限,此研究對於 1998 年都更條例立法後之發展,僅有預測而無實證。

黃麗玲(2002)以政權理論作為研究的視角探究台北市都市更新史,在國家、

資本與草根間之互動。其認為在 1970 年代中期之前,都是由地方政府貫徹中 央意志之形式,完成公有地違建拆除乃至於整建住宅和中華商場之設立。1970 年代中期後,中央和地方之都更議程開始分裂,中央專注於眷村改建,到 1990 年代中期的大面積公有地活化,地方則從窳陋地區更新逐步到以社區活化之目 標。私人資本在 1990 年代之前對都市更新沒有興趣,皆以開發新地區為主,

至 1990 年代房地產市場景氣萎縮,才開始關注都市更新。上述的互動歷程影 響了 1998 年都市更新條例的設計。此研究涉獵範圍極廣,從中央政府、地方 政府、資本家至草根,論述其間結盟、協商和對抗等情形,然此研究時間斷限 僅至 2000 年初,無法對其後之都更條例立法後發展有更多研究評論。

蕭淳尹(2013)對於 1895 至 2012 年台灣都市更新法制的相關史料進行詳細 的整理,並廣泛且詳盡的敘述都市更新法制的演變。此研究以台灣都市更新前 史開始鋪陳,自日本受歐美等國現代都市計畫法制的繼受開始,經日治時期台 灣都市計畫令的實施,至國治時期法令的延續與斷裂導致 1970 年代前都市計

11

畫的缺席而產生對都市更新的需求。進而論述美國與日本的都市更新知識脈絡 以及兩者對台灣的影響,再檢視都市更新條例誕生過程中產官學界的競逐,以 及誕生後都市更新條例時代下的都市更新變遷,包含子法的齊備過程、配合震 災重建的都更法制,以及都市更新條例歷次修正等。此研究從知識繼受與在地 經驗觀點的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之法學研究取徑,敘述都市更新法制演變的 前因後果。

相對於吳彩珠、黃麗玲、周素卿對於條例立法生效前都市更新相關政策與 發展的研究,本研究研究內容著重於立法機關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與歷次修 法機制的過程;相對於彭思穎與蕭淳尹對於條例制定後的研究,本研究著重於 立法與修法的內容與過程,透過分析參與者所表達出立場的立法標的,研究參 與者之間的角色及可能形成的交互作用關係。

1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