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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以鼓勵大眾運輸系統發展。

三、澳洲建築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本研究以澳洲雪梨市為例,其地區環境計畫修正案(Local

Environment Plan Amendment),為鼓勵大眾運輸系統使用,增進雪梨市 零售業吸引力及競爭力,鼓勵雪梨市中心住宅發展,減輕都市發展衝擊等 促進永續發展策略,檢視其停車設置標準,亦將傳統最低設置標準修正為 最高供給量標準24,並且不鼓勵地面停車位之設置。茲將由最小停車設置 標準修正為最大停車設置標準相關範例彙整如表 4-5 所示,值得注意的 是,住宅類最高仍維持每戶 1.5-2 輛停車位之供給量,但其他使用則酌予 限制,相反地,台灣在住宅部門對要求設置停車位標準低,免設彈性大,

卻設法在其他使用型態之建築或公共空間上來補滿不足的停車供給量。

表 4-5 由最小停車設置標準修正為最大停車設置標準相關範例

法規 辦公類 住宅類

英國

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2,500平方公尺以上,最高每30 平方公尺設置1輛

住宅類

最高每戶設置1.5輛

澳洲雪梨

Local Environmental Plan Amendment

最高辦公使用設置數量=(辦 公樓地板面積/被開發總樓地 板面積)×(基地面積/50)

住宅類 1.獨立住宅 每戶設置2輛 2.住宅大樓

一房公寓每兩戶設置1輛 二房公寓每ㄧ戶設1輛,每5戶 再增設1輛

三房以上者,每戶2輛

資料來源:[Planning Policy Guidance, 2000-2001; City of Sydney, 1996]

24 City of Sydney, Central Sydney LEP Part 6 Car Parking, 1996

第四章 建築停車空間設置規範比較分析

四、日本建築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依據日本「駐車場法」規定,在停車場整備地區內、商業地域或鄰 近商業地域內,其延面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時,於條例所規定中新 建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時、或其建築物延面積為其規模以上之增建對象 時,於條例中其建築物或其建築物之建地內,必須設置汽車停車場所。

另外,在「自動車の保管場所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明確規定買車需 自備停車位,其設置比例規定則見於「標準駐車場条例」,係以城市人 口規模提供不同計算基準,共有 50 萬以下、50 萬以上、以及 100 萬以 上等三個等級,「標準駐車場条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建築物之新建時,

附設停車設施如下:

「下表中之(A)欄所揭示之地區或其地域內、(B)欄內所揭示之面積、

(C)欄內所揭示之面積超過的建築物,新建之當事人、(D)欄所揭示 之建築物部份之各項地板面積、(E)欄所揭示面積除以所得之數值,所 合計之數值、((F)欄所規定之延長面積,若不滿 6,000 平方公尺時,

其該合計之數值、(F)欄所示之公式所計算出所得之數值,將其乘於後 所得之數值,若有小數點以下產生時,則為捨去法25。) 之擁有某一台 數以上之規模的停車設施,必須在其建築物或該建築物之建地內設置。

但在停車場整備地區內、商業地域,或是鄰近商業地域內,提供特定用 途(法律第二十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特定用途,以下均相同)以外之用途(以 下簡稱為「非特定用途」)之建築物,市長若認定為無必要時,則不在 此限。」,其設置標準如表 4-6 所示。

根據日本相關停車規範得知,與台灣之設置標準相似,依據人口規 模訂有不同設置標準(台灣為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區 2 級),並且 在人口較多的城市,亦相對提供較充裕之停車空間。日本的停車規範,

25 我國則採取進位法,參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說明(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 數時,其零數應設置 1 輛。

表 4-6 日本「標準駐車場条例」有關停車設置標準規定

(A) 停車場整備地區、商業地域,或是鄰近商業地域 周邊地區或汽車聚集地區

(B) 提供特定用途之部份地板面積及提供非特定 用途之部份地板面積,乘(○1 )所得到之數值合計

提供特定用途之部份地板面積

(C) (○2 ) 2000 平方公尺

(D) 提供百貨公司其它 店鋪或辦公室之用 途部份

特定用途(百貨公 司及其它店鋪、辦 公室除外)

提供非特定用 途之部份

提供特定用途之部份

(E) (○3 ) (○4 ) 450 平方公尺 (○4 )

(F) (○2 ) x (6000 平方公尺-延長面積) 6000 平方公尺 x (B)欄所揭示之面積 - (○2 ) x 延長面積

6000 平方公尺-延長面積 2 x 延長面積

備註:

1(B)欄所規定部分及(D)欄所揭示部分,除部份提供停車場設施之用途外,包含觀覽場及室外觀覽席之部分。

2(F)欄所規定之延長面積,除部份提供停車場設施之用途外,觀覽場中包含室外之觀覽席部份面積。

下列所揭示之地區中,不論前項之規定,同項表之(E)欄中之(○3 )為(○3 ),而 (○4 )則可讀取替換為(○4 ),適用於同項之規定。

根據前二項之規定,市長必須特別認可,關於其它已規定停車設施之附設基準之 地區,並不適用此項。

(註)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各空欄中,各都市.地區之交通特性及交通計劃之不同,

需充分檢討該都市等之停車需要,將各數值定在所期望之數字上。

另外,以下是都市人口規模別之標準數值之表示,以基本值來參考。

(○1 )= (○2 ) 2000 平方公尺

(○2 ) (1)人口規模大約在五十萬人以上之都市 1,500 平方公尺 (2)人口規模大約未滿五十萬人之都市 1,000 平方公尺 (○3 )及(○4 )

(1)人口規模大約在一百萬人以上之都市 .(○3 ) 200 平方公尺

.(○4 ) 250 平方公尺

(2)人口規模大約在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之都市 .(○3 ) 150 平方公尺

.(○4 ) 200 平方公尺

(3)人口規模大約未滿五十萬人之都市 .(○3 ) 150 平方公尺

.(○4 ) 150 平方公尺

1-

1-第四章 建築停車空間設置規範比較分析

與美國、英國、澳洲等類似,住宅部門仍以確保基本停車需求為主要規 劃概念,買車自備停車位政策更是充分反應持有車輛之停放成本,並在 商業與辦公類(特定用途者)予以較多限制及彈性計算,避免變相鼓勵 小汽車使用。

五、香港建築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香港地區係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八章內部運輸設施之 7.泊車位設 施」規範建築物停車位供給數,其中第 7.1.3 條規定,「在決定提供泊 車的適當數目時,應顧及其他實際的考慮因素,包括:(a)附近有沒有 公共交通工具;(b)附近有沒有公眾停車場;(c)連接火車站和其他主要 公共交通交會處的行人通道的距離及質素;(d)區內道路往的交通情 況;以及(e)附近一帶的泊車位供求情況。」26由於香港人口與開發密度 高,大眾運輸系統完善,其住宅類停車設置標準與供給量相當低,並且 具備考量大眾運輸系統之彈性設計機制,在於鄰近捷運站之建築物可減 設附設停車位數目,以鼓勵大眾捷運導向開發(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提昇大眾運輸使用率,其標準分述如下27

i.住宅類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