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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條件與偏差行為之差異分析與討論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 辜易天 撰 (頁 89-92)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個人背景條件與偏差行為之差異分析與討論

本節旨在探討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與偏差行為之差異情形。背景條 件包括:性別、家庭結構、經濟狀況等。分析說明及討論如下:

壹、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與偏差行為之差異分 析

研究者為了瞭解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在偏差行為上是否有差異,於 是以偏差行為測驗為依變項,針對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進行平均數比較 分析,結果如表4-5所示。

表4-5 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與偏差行為之差異比較

背景條件 偏差行為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6974 7.66 1.95

性別 6713 7.35 1.12 11.540***

有變故 2081 7.88 2.24 家庭結構

沒有變故 11425 7.43 1.43 11.705***

有變故 2663 7.74 1.96 經濟狀況

沒有變故 10892 7.45 1.52 8.148***

***p<.001

從表4-5不同背景條件國中學生和偏差行為整體表現中可以發現:

ㄧ、在「性別」面向上,男性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平均得分(M=7.66)

顯著高於女性國中學生(M=7.35),達顯著差異(t=11.540,p<.001)。

二、在「家庭結構」面向上,家庭結構有變故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 平均得分(M=7.88)顯著高於家庭結構沒有變故國中學生(M=7.43),

達顯著差異(t=11.705,p<.001)。

三、在「經濟狀況」面向上,經濟狀況有變故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

平均得分(M=7.74)顯著高於經濟狀況沒有變故國中學生(M=7.45), 達顯著差異(t=8.148,p<.001)。

綜言之,即「男性」國中學生與「女性」國中學生、「家庭結構有變 故」之國中學生與「家庭結構沒有變故」之國中學生、「經濟狀況有變故」

之國中學生與「經濟狀況沒有變故」之國中學生在偏差行為整體表現的得 分上,有高程度顯著的差異存在。也就是說,男性國中學生比女性國中學 生的自陳偏差行為來的高,家庭結構有變故之國中學生比家庭結構沒有變 故之國中學生的自陳偏差行為來的高,經濟狀況有變故之國中學生比經濟 狀況沒有變故之國中學生的自陳偏差行為來的高。

貳、綜合討論

根據研究結果發現,由表 4-5 可知,在國中學生不同背景條件中,「性 別」、「家庭變故」、「經濟變故」在整體偏差行為的看法上均達到顯著差異。

根據此研究結果,進一步討論如下:

個人背景條件中的「性別」與國中學生整體偏差行為有顯著差異:男 性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平均得分情形顯著高於女性國中學生。

根據本研究發現與鄭燿男(1995)針對高雄市14所國小五、六年級1219 位學生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發現:「國小兒童性別與偏差行為有顯著差 異,男童偏差行為顯著高於女童」。蘇尹翎(2000)針對雲林、嘉義地區三 所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以及三所國小六年級學生為對象、及張麗鵑(2003)

針對南投縣六所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為對象的研究發現:「男性少年比女性 少年有較多從事偏差行為的傾向,而且其間的差異皆達顯著水準」。但與張 晶惠(2000)針對雲林、嘉義地區三所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以及三所國小 六年級學生為對象的研究發現:「性別與偏差行為間未達統計的顯著水 準」。其結果不同,有再探討的空間。

推究造成以上結果的可能原因為:台灣地區90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學生 性別比例,男性為164096(約52%)位,女性為151676(約48%)位,性 別的比例約為5:5。蘇尹翎(2000)的研究中,男性為404(約49%)位,

女性為415(約51%)位,性別的比例約為5:5。張麗鵑(2003)的研究中,

男性為487(約50%)位,女性為481(約50%)位,性別的比例約為5:5。

但張晶惠(2000)的研究中,男性為97(約43%)位,女性為126(約57%)

位,性別的比例約為4:6。本研究的對象男性為7154(約51%)位,女性 為6805(約49%)位,抽樣的結果,性別的比例約為5:5,性別比例的相 近或許是導致此一結果的原因。

個人背景條件中的「家庭結構」與國中學生整體偏差行為有顯著差異:

家庭結構有變故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平均得分情形顯著高於家庭結 構沒有變故國中學生。個人背景條件中的「經濟狀況」與國中學生整體偏 差行為有顯著差異:經濟狀況有變故國中學生自陳其偏差行為之平均得分 情形顯著高於經濟狀況沒有變故國中學生。

根據本研究發現與張秋桂(2004)、蔡薏茹(2006)等研究發現:「家 庭結構與偏差行為有所關聯」相類似。又與許春金、侯崇文和黃富源(1995)

針對全國十二至十六歲學生中隨機取樣537位為「正常組」與地方法院及輔 育院十一至十六歲少年中取樣596位為「觸法組」的研究中,結果顯示「觸 法組比正常組之家中經濟變好較少,家中經濟變壞較多」相類似。

推究造成以上結果的可能原因為:張秋桂(2004)、蔡薏茹(2006)的 研究雖是地區性研究,張秋桂(2004)以中部四縣市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 為研究對象,將家庭結構區分為「完整家庭」、「不完整家庭」;蔡薏茹(2006)

以台北縣市五所高中一至三年級學生為研究對象,將家庭結構區分為「傳 統家庭」、「非傳統家庭」。

其原因與家庭的組成與父母所能提供的教養方式有關。家庭結構沒有 變故的孩子,有父母親的陪伴,與一般社會常態下的家庭模式ㄧ致,父母 親各能發揮其角色及功能,對孩子提供不同層面的教養與關懷。家庭結構 有變故的孩子所面對的,是父母需「父兼母職」、「母兼父職」,嚴父慈母的 角色都需一人扮演,導致單親父母分身乏術,孩子也得適應既是嚴父也是 慈母的親子關係,或許是導致此一結果的原因。

許春金、侯崇文和黃富源(1995)在「兒童、少年觸法成因及處遇方 式之比較研究」中,以「你的家中經濟曾經變好」、「你的家中經濟曾經變 壞」為其問卷題目。

家庭經濟狀況沒有變故的孩子,孩子能從家庭中獲得更多的資本,讓 孩子接觸更多的學習機會,尤其近年教育的改革、入學的多元,家庭經濟 支出更多在孩子補習、活動參與、學才藝等投資上,以培養孩子的興趣,

讓孩子有更好的競爭力。經濟狀況有變故的孩子,相對在學習機會上較為 弱勢,常受限於經濟的壓力,無法參加各項活動,或許是導致此一結果的

原因。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 辜易天 撰 (頁 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