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偏差行為之意涵及相關理論基礎
在探討依附關係、活動參與、教育抱負對國中學生偏差行為之影響前,
首先必須對「偏差行為」一詞的概念有所瞭解,並介紹以本研究為理論基礎 的社會控制理論,及其他研究偏差行為的相關理論。如此才能進一步去探討 與偏差行為相關之議題。
壹、偏差行為之定義:
偏差行為的定義是ㄧ個複雜的概念,其涵義隨著種族、文化、風土民 情、國家、情境、對象、法律規章、時空背景、價值觀的不同,而有不同 的詮釋,因此偏差行為的定義在目前仍未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根據許多學 者對偏差行為之定義,大致上可將偏差行為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來說,偏差行為泛指違反任何團體規範的行為,如謝高橋(1984)認 為偏差行為是指「一個人從事侵犯社會規範、破壞社會安定的行為」;楊 國樞(1986)則指出,偏差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範和社會規範的行為。而 狹義的偏差行為是指違反優勢社會規範的行為,通常是指觸犯法律規範之 行為(林青瑩,1999)。
近年來研究偏差行為的文獻頗多,學者在定義偏差行為的範疇上眾說 紛紜,綜觀相關文獻與研究,偏差行為之定義因研究取向及觀點差異而不 盡相同,故探究偏差行為內涵時,應以多元角度來探討,方能對偏差行為 有更全面性的認知,本文試以統計學、社會學、法律、生活適應、問題行
2 所謂犯罪黑數,乃犯罪學上的名詞,意指各種不同的犯罪類型,由於種種因素,都有或多或少未出現在 官方犯罪統計的案件數,這種不明案件數,學說上稱為犯罪黑數。
為等不同觀點來探討偏差行為意涵:
一、統計學觀點:
黃德祥(1994)認為青少年偏差行為係指少年從事偏離常態的行為。
以統計學觀點來說,偏差行為是指不同於常態,為大多數人所不能接受的 行為,換言之分布於常態分配兩端都是偏態。Cavan和Fredinand(1981)認 為社會上人們的行為呈現常態分配圖,如圖2-1大部分的人行為是正常的,
其次為輕微順從或不順從的,極端順從或不順從的;只有極少部分的人的 行為是屬於超文化的聖賢行為或反社會的犯罪行為。舉例來說,對國中生 而言,輕微不順從的行為包括:儀容不整、燙髮、染髮等行為;而極端不 順從的行為則包括:翹課、逃家、吸菸、喝酒、嚼檳榔等行為;此外,犯 罪的行為則包括:偷竊、搶奪、吸毒等觸法之行為(引自齊力、董旭英,
2003)。
極端 不服從
輕微 不服從 反社會
犯罪
正常 超文化
聖賢 極端
服從 輕微
服從
圖 2-1 行為之常態分配範疇 資料來源:齊力、董旭英(2003:3)
以統計學的觀點來界定偏差行為:「在整個社會人類行為的統計圖下呈 現出偏態部份即為偏差行為」。另外,偏差行為也常以「常態」及「偏態」
來區分,在整個社會人類行為的統計圖上所呈現出的偏態部份,即為偏差 行為。當然這種定義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加以運用時,需特別地小心謹慎,
且勿以偏概全,因為統計圖表上不常發生的現象,有可能是社會上不受注 意和無足輕重的現象,而成為統計上的盲點(陳佳琪,2000)。
二、社會學的觀點:
以社會學觀點來說,偏差行為的界定是與社會上一般規範、道德標 準來論斷。剖析社會學家對偏差行為的界定,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
廣義的偏差行為泛指違反任何團體規範的行為。(二)狹義的偏差行為僅 指違反主要社會規範的行為通常指觸犯法律的行為。社會學辭典中對於「偏 差行為」(deviance)定義為「團體或社會的行為標準或社會期望相反的行 為」,每ㄧ個社會總有ㄧ套約束與控制成員的規範存在,因此凡是違反社會 上大多數人所認同的社會規範之行為即為偏差行為(蔡文輝,1986)。
以社會學來說偏差行為是一相對觀念而非絕對觀念,它會受到時空背 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行為規範、道德標準,不同的團 體對偏差行為有不同的判斷準則,因此就社會學觀點來界定偏差行為需考 慮到社會文化。葉至誠(1997)認為偏差行為定義:「在一個社會或文化 體系之內,有些共同接受或承認的行為標準,凡脫離這個標準或與它衝突 的行動,通稱之」。張宗伊(1991)認為當個人社會團體或社會系統中,
表現與社會文化制度相偏離或相衝突的行為時,就被視為偏差行為。由此 可知偏差行為與社會文化脈絡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判定偏差行為的標 準,須隨著社會文化變遷而有差異。
偏差行為會隨著民族背景、風俗習慣、法律規章等差異而有所不同,
因此很難用客觀的角度去描述。事實上,什麼是偏差往往受到時空環境和 文化背景的影響,同樣的行為,在此一時空環境中被視為偏差,到了另一 時空環境中,可能就不算是偏差了。因此偏差行為既沒有固定的型式,而 且其形式也常常在改變。當然如果就個人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過程來看,偏 差行為顯然的不應只被視為是個別的行為問題,而應該是社會上許多人共 同的社會現象,因為它會直接威脅到整個社會的價值體系,進而演變成社 會問題(蔣東霖,2003)。
三、法律觀點:
以法律的觀點,偏差行為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也就是犯罪或違法 行為,林青瑩(1999)指出狹義的偏差行為指違反優勢社會規範的行為,
通常指觸犯法律的行為,陳淑湘(1999)認為偏差行為是指觸犯少年事件 處理法之犯罪或虞罪行為。王淑女(1995)界定為「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 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可依法受刑罰制裁或保護處分之行為」。
我國現訂定法令所規定青少年偏差行為可分為三類: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及虞犯行 為。
(二)少年事件處理髮所規定的少年犯罪行為。
(三)警察法令所規定之少年不良行為。
依照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下列行為由少年法庭處理。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ㄧ,依性格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 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常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化的迷幻物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為少年不良行為:
1.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3.逃學或逃家。
4.參加不良組織。
5.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
6.深夜在外遊盪。
7.對父母、尊長或師長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8.屬於違警之賭博。
9.對異性輕薄調戲。
10.持有猥褻圖片、文字。
11.加暴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12.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
13.藉端茲擾住戶或店鋪。
14.穿著奇裝異服、儀容不整或男性蓄髮過長。
15.吸煙、酗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16.使用暗語、怪號交談、行為詭異。
17.行為不檢或有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以法律的觀點,偏差行為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因此犯罪行為與偏差 行為意涵容易混淆,因此有釐清的必要,偏差行為與犯罪雖有同屬於違法 的性質,但程度上有區別,下表 2-5 為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比較:
表 2-5 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比較
違反規範 違反法律 例子
偏差行為 有 不一定有 抽菸、喝酒、逃家、閱讀黃色書刊 犯罪行為 有 有 偷竊、恐嚇取財、搶劫、謀殺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虛擬教育學院(2006)
廣義的偏差行為指違反社會規範,然而社會規範包含了法律,因此部 分學者認為犯罪行為隸屬於偏差行為之範圍,然而蔡德輝、楊士隆(1994) 已進ㄧ步指出少數犯罪行為及部份法定犯罪並不必然屬於偏差行為之範 疇,反之部分偏差行為如抽菸、喝酒、逃家並不等同於犯罪行為,因此兩 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關係而應視為部份交集關係較為周延,以下圖 2-2 說明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關係:
犯罪行為且為偏差行為
(非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
(非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
(非偏差行為)
圖 2-2 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關係 資料來源:修改自齊力、董旭英(2003:12)
四、生活適應觀點:
個體不能適應正常生活,因而衍生有違社會規範的偏畸行為稱為偏差 行為。根據Erikson的心理社會發展理論,青春期階段的青少年正處於自我
統合(identity formation)與角色混淆(confusion)的發展階段。若發展順利,
則自我觀念明確,追尋目標肯定,達成統合;反之,則有可能因缺乏生活 目標,所作所為與自身應有的角色不符而導致適應困難習得不良的行為(張 春興,1991)。林朝夫(1993)認為偏差行為可涵蓋情緒障礙、性格異常、
行為異常或由身體、智能等因素而衍生的不良適應行為。所以,可說是在 心理症狀上偏離常模,不同於一般常規,而且對生活適應產生困擾等狀態。
以心理衛生角度觀之,社會規範較少被採用,而是用適應來說明,任何偏 差行為皆可視為適應困難的症狀。林正文 (1995) 認為偏差行為乃是兒童 由於心智、身體、家庭、學校及社會因素所表現出來之情緒困擾,進而影 響到生活適應的行為。吳武典 (1994) 指出,偏差行為不只是指個人行為 顯著地異於所處社會文化環境中的常態,而且妨害其生活適應,即造成自 己的痛苦或成長的停滯或造成他人的痛苦或社會不安。
適應是指個人與其環境之間的和諧、穩定的狀態,包括內在的自我和
適應是指個人與其環境之間的和諧、穩定的狀態,包括內在的自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