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依據社會工作辭典(2000),偏差行為係指「個人在一個社會團體或社 會系統內,表現與社會文化制度相偏離或相衝突的行為。換言之,行為應 符合社會所接受之社會規範,道德標準與價值觀念等,即屬正常,反之即 為偏差行為」。楊國樞(1978)的觀點,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
學校中的法律、規範或紀律之行為」。而Cavan及Fredinand(1981)則是將 偏差行為定義為:「不順從行為、極端不順行為及犯罪行為」(引自齊力、
董旭英,2003)。本質上「偏差行為」是一個相對應概念,會因為時間、空 間或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林適湖,1991)。林青瑩(1999)分析社會學家 對偏差行為的界定,可分為兩大類:(一)廣義的:泛指違反任何團體規範 的行為。(二)狹義的:僅指違反優勢社會規範(Major Society Norms)的 行為,通常指觸犯法律規定之行為。因此研究者認為偏差行為的界定在不 同的社會中,會因為風俗、法律定義之不同而產生差異,本研究又以國中 學生為研究對象。故本研究將偏差行為定義為下列七項:考試作弊、逃學 或翹課、在學校打架或和老師起衝突、看黃色書刊及光碟或上色情網站、
抽菸喝酒或吃檳榔、逃家、偷竊或破壞他人物品。
本研究的偏差行為的操作型定義採用2001年第一梯次「台灣教育長期 追蹤資料庫的國中學生問卷」--第五部份「關於我」的5-8至5-14題,以「這 學期以來,你有沒有做過下列的事?」之問卷題目施測,如「考試作弊」、
「偷竊或破壞他人物品」,回答選項及得分分別為「從來沒有」得1分、「偶 爾有」得2分、「有時有」得3分、「經常有」得4分,回答若為「經常有」者 得4分,代表其偏差行為較高。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為釐清本研究之範圍與可能面臨的限制,茲將本研究的範圍及研究限 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ㄧ、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 2001 年進行調查的「台灣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國中學生問 卷」的資料做分析,因此研究者以 2001 年台灣地區國中一年級學生為研究 對象。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主要在瞭解社會控制理論對台灣地區國中學生偏差行為之適用 性。至於社會控制理論變項僅以依附關係、活動參與、教育抱負等變項為 限。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主要研究限制如下:
ㄧ、研究設計上的限制
影響偏差行為的因素很多,本研究由於受限於現成問卷,因此在社會 控制理論的變項主要以依附關係、參與及抱負情況來加以探討,未能全面 性地涵蓋所有社會控制理論的因素,未來可針對其他可能的影響因素做探 討。
二、研究方法上的限制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為主,蒐集資料以量化資料進行推論,對於國中 學生之依附關係、活動參與、教育抱負與偏差行為的質性描述較為不足。
三、研究工具上的限制
本研究僅以現成問卷調查資料做分析,並未自行編製問卷進行施測,
因此,有些變項僅以二、三個題目為根據,進行統計分析,故研究結果在 推論性上略顯不足。
四、研究推論上的限制
本研究由於財力、物力、時間以及研究目的上的限制,並未自行編製 問卷進行施測,以現成的2001年「台灣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國中學生問 卷」之資料做分析,故研究結果在推論性上略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