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第三節 各個國際優惠原產規定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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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通常國內成分以交易價值計算者以60%為標準,以淨成本計算者則是以 50%
為標準16。
(三)零件價值(value of parts),係以來源國之零件(originating parts)價 值是否達到全部總零件(the total value of parts)價值之一定比例,此時無須考量 在當地生產之裝配成本(assembly costs)以及經常費用(overheads)17。 從價百分比由於有多種形式,其中以產品出廠價格之定義較為簡單,而交易 價格則相對複雜,且非原產物料之價格將因計算基礎的不同而異,如Ex-works、
FOB、CIF 等貿易條件之差異,進一步將對是否能符合進口成分或國內成分法產 生影響18。
一般而言,生產者會較偏好適用從價百分比中設定進口成分上限之百分比標 準,原因如下:因為進口成分之百分比計算較為容易且相關物料之價值皆得以商 業發票佐證,例如歐盟優惠性原產地中有明確之規定,價值是指進口時之海關價 格(customs value)19,若海關價格屬未知或不可得知時,則以首次在相關國家 取得該物料所確定支付之價格為準;而海關價格是同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 定(GATT 1994)第七條執行協定作相同規定20。
第三節 各個國際優惠原產規定之比較
壹、國際上之主要優惠性原產地之實質轉型認定 一、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歐盟個別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請詳見後文介紹;其主要是以普遍性優惠關 稅制度(GSP)、泛歐地中海累積制度以及加非太地區之經濟夥伴協定組成,實
15 Stefano Inama, Ibid., at 461;彭文暉,同前註。
16 Stefano Inama, Ibid., at 287.
17 彭文暉,同註 3,頁 25-26。
18 彭文暉,同註 3,頁 27。
19 參考歐盟優惠性原產議定書中第一條定義(definition)之規定,例如歐盟第三號原產地議定書 第1 條(g)款。
20 Asian Development Bank Database(ADBD), Note on Rules of Origin for ASEAN – China Free Trade Area, available at:
http://www.adb.org/Documents/Events/2004/Intensive-Rules-Origin/text-inam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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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轉型之主要標準為稅號變更(4 位碼)、從價百分比、特定製程以及數種標準 之混用,其特別之處在於各種不同累積規定之構成要件上之差異(詳見第三章)。 二、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之原產地規定
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簡稱 NAFTA)是由美、加、墨於 1994 年 1 月簽定,其關於原產地規則訂於協定第四 章,另外第三章與第五章海關作業程序中亦有相關規定,主要確保NAFTA 原產 之產品始能享有優惠待遇。附錄401 是規定各項產品原產地認定方式之重要規 定,主要有四項基本原則21:
(一)完全在NAFTA 取得或生產。
(二)完全使用NAFTA 原產地原料,並在 NAFTA 地區生產。
(三)符合附錄401 規定(關於使用非原產地原料,由原料到成品是否 實質轉型,需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附錄401 規定之關稅分類為依據,或有特殊要 求時符合一定比例之北美地區附加價值(亦即區域產值含量))。
(四)未組裝產品及零組件同屬相同稅號列之產品須符合RVC(區域 價值內容)之規定。
關於區域產值含量之算法已如前文部分介紹。
三、東協、東協加一與區域內重要FTA的原產地規則
東協於1992年為吸引外資而推動之東協自由貿易區之降稅計畫(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the AFTA;簡稱
CEPT-AFTA)協定架構下,就已制訂其優惠貿易的相關原產地規則,規定東協 各國進口商品得以享有共同優惠關稅協定(CEPT)的原產條件,主要是以其進 口品所內含之「東協區域附加價值比例」不得低於40%為標準,並一體適用於所 有CEPT優惠貿易商品的原產地認定22,區域產值之算法(直接求算法)如下二式:
2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WTO 與區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及我國相關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編製,頁35-38(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22 林培州,「第六章『東協加一』與區域內重要FTA 的原產地原則」,東亞經濟整合趨勢,頁164
(20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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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orks price)
FOB 交易價格
(transactional price)
FOB 交易價格
(transactional price)
附註 進口成分法之計算相對於國內成分法簡易、容易確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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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林培州,「比較國際區域貿易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兼論東亞經濟整合
對我國之影響」,貿易政策論叢,第2 期;賴永聲,「原產地規則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
易研究所碩士論文。
貳、各協定下之累積制度簡述
一、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累積制度
歐盟對非加太地區(ACP)國家、歐洲經濟區、海外領域與國家實施完全累 積;著名之泛歐地中海地區累積制度屬於斜線累積;其他雙邊FTA 則實施雙邊 累積;較特別者屬對開發中國家所實施之GSP 下之區域累積,詳見第三章內容。
二、NAFTA 原產地規定累積制度
在 NAFTA 中,附件 401 所規定適用的制度是斜線累積、雙邊累積。值得注 意者,NAFTA 之累積制度中,當產品中製造最終產品之物料未滿足區域價值標 準而視為非原產物料,然其中卻有部分之附加價值是在NAFTA 區域內完成者 的,則「該附加價值」可以累計入產品最後之區域成分價值中25。例如美國遊艇
(最終產品)製造商在以交易價值法計算RVC 時,僅有 53%之 RVC(未超過 60%),以淨成本法則只有 44%(未超過 50%),皆未符合 RVC 之標準,然而其 中遊艇所使用之馬達(物料)為一價值為$250000 之非原產物料(該馬達未符合 RVC 之標準而不視為原產),而該馬達中有$8000 之附加價值是在美國產製時所 創造,此時美國遊艇製造商可以將$8000 之價值內容計算入最終產品之價值內 容,因而有可能使遊艇之取得NAFTA 原產資格。
三、東協、東協加一與區域內重要FTA的原產地規則累積制度
使用的是完全累積制度,並是依循「all or nothing」之原則,即某協盟國出 口最終產品,於生產最終產品時使用由其他東協各國進口之物料,且該進口物料 若符合東協原產條件(40%以上之東協區域價值),則其進口該項原物料價值即 可完全累積計算,視為該出口協盟國之原產產品;反之,則完全不得加入價值累
25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14, at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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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協-韓國 FTA 中以10%為標準
(註)依據協定401 之規定,稅號變更為實質轉型關鍵,惟微量條款於非原產物料含量低之產品
給予優惠例外,亦即非原產物料佔成品交易價值之比重不超過7%時,則可以不經過附錄一所要
求之稅號變更而仍得視為原產產品。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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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歐盟原產地規則之基本原理
第一節 相關法規條文規定介紹
壹、立法淵源與沿革歷程
歐洲共同體於1968 年時制定公布共同之 802 號商品原產地規定規章28,此 規章具有綱要性質,以作為第三國商品輸至歐洲共同體時適用共同關稅稅率、數 量上限制措施以及其他貿易措施之一致性依循。於1992 年 10 月 19 日時,歐體 公布2913/92 號共同體關稅法規章29,將原來的802 號商品原產地規章納入 2913/92 號規章中,並且依照該規章第 251 條第一項規定,1968 年之 802 號以及 456 號規章關於商品原產地規章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廢止失效,而 2913/92 決議則 於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自該日起,各會員國必須依據此一規章對商品 原產地之判斷標準來認定進口商品之原產地30。
貳、歐盟原產地之認定標準 一、前言
歐盟關於原產地規定之通則(General Instrument)乃是依循上述京都公約
(
Kyoto Convention
)之精神來訂定,京都公約之各簽署國認同對於原產地規定最低限度之調和標準,且其對於各進口國就原產地規定之認定與適用賦予很大之自 主裁量權31。
如上述,歐盟 2913/92 號決議是歐盟認定原產地之依據,其第二章是關於產 品原產地(Origin of Goods)之規定,分為非優惠性原產地(Section I)以及優 惠性原產地(Section II)兩部分,以下分別進行條文之解析。
28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802/68 of the Council of 27 June 1968 on the Common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Origin of Goods, O. J. L 148 (June 28, 1968).
29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913/92 of 12 October 1992 Establishing the Community Customs Code, O. J. L 302 (October 19, 1992).
30 同註 8,頁 6。
31 同註 7,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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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優惠惠性原產地規定法律依據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規範係規定在歐盟 2913/92 號決議第 22 至 26 條、第 35-65 條以及歐盟 2454/93 號決議附件 9 至 11 條當中32。依照第22 條規定,第 23 至 26 條之規定是在定義非優惠性原產地(Section I),其主要目的在於:(a)
適用歐洲共同體之關稅稅率(b)其他非關稅貿易措施(c)原產地證明書事宜。
第 23 條與第 24 條是歐洲共同體認定貨品原產地之最核心規範,大致上可分 為由一國完全生產或取得以及由數國參與製造兩種類型。依照第23 條第一項,
貨品原產地之認定代表貨品需由該國完全生產或製造(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第二項,貨品完全在該國生產表示:(a)在該國領土內挖掘到之礦產;
(b)在該國內栽種之蔬菜;(c)在該國內飼養之牲畜;(d)由在該國內飼養之 牲畜所衍生之貨品;(e)在該國內所狩獵或捕獲者;(f)以於該國註冊或登記之 漁船以及插有該國國旗所捕獲之海釣或他種貨品;(g)捕鯨船登記或註冊為該國 之船隻,而在捕鯨船上利用(f)款所提及之貨品而取得或生產之貨品;(h)該 國對於領域外之海床或底土有排外之開採權利並於其上所取得之貨品;(i)在該 國內由生產作業或使用後之產品而造成之廢棄物料,且該廢棄物料有助於原物料 之回收;(j)由(a)至(i)款所提及貨品在任何生產階段所專門製造出之產品 或其衍生物。此類型產品原產地判定明確,較無模糊地帶之困擾。
若是產品是由數國參與製造情形者,依照第 24 條,產品之生產若是牽涉一 國以上,則其原產地應以產品最終實質(last, substantial)、且經濟上合理之加工
(economically justified processing),或是在特定設備(專門生產該種產品之設備)
廠房進行加工因而製造出新產品、或是代表該種生產之重要製程階段來做認定
(working in an undertaking equipped for that purpose and resulting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new product or representing an important stage of manufacture)。依 照通說,第2913 號規章第 24 條規定中所有構成要件,必須累積適用(此一累積
32 European Commission-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official website (hereinafter EU website), at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customs_duties/rules_origin/non-preferential/article_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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