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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特性與運用及其對廠商投資之影響

第三章 歐盟原產地規則之基本原理

第四節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特性與運用及其對廠商投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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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部分觀察,可知道歐盟尚透過直接運輸規定、領域原則規定加以限制產品境外 加工之情形,並且在提供產地證明文件亦多有要求造成廠商之遵循成本,由於產 證成本會因受優惠產品是否要直接運輸至歐盟以及其轉運時是否經過其他國家 而複雜化,而且必須證明產品在監督之下並未進入該些國家之市場且除卸載與重 新裝載以外並未進行加工作業,然而實務上取得這些證明確是相當困難。綜言 之,此些限制皆將導致優惠制度本身使用率不高之事實134,也已反映在諸多文獻 之批判聲音中。

然而,不可諱言的是歐盟受惠國家或地區所擁有大量且低廉之勞動力與土地 資源,的確仍能提供欲進入歐盟市場的生產者投資上之誘因,故如何在既有的法 律規定下充分利用受惠國或區域本身之優勢(生產稟賦),以及在受惠國或區域 當中挑選出最適當之國家來設廠投資成為本研究最關切之焦點。

以下一節即以前文所介紹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關鍵法條作為其特性之 分析基礎,且先暫且乎略遵循成本之議題,僅著重探討在既有之規定下配合生產 稟賦進行分析後,可否得到生產不同產品時,其適用不同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將 會代表可減省之生產成本程度不同之事實,並期能透過分析整理過程來得到未來 在使用歐盟優惠原產地規則時之運用通則。

第四節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特性與運用及其對廠商投資之影響

壹、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在適用上之特性 一、roll-up test 與 roll-down test

歐盟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當中,主要是適用雙邊累積或斜線累積,其代表依 據充分作業或加工之規定,當非原產物料已符合附錄清單之規定(list rule)其它 標準而成為原產物料(A)時,再利用原產物料(A)來製造另一中介物料或中 間產品(B)(Intermediate Materials)時,該中介物料或中間產品(B)一旦取得

134 Supra note 132, at 637; Michael Gasiorek, The impact of rules of origin on trade flows, ECONOMIC POLICY, Vol. 20, No. 43, at 567-624 (Jul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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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身分時,則不必再考慮物料(A)之非原產部分(之價值比例),此即所 謂Roll-up Test,或稱吸收原則(absorption principle);反之,若中介物料(B)

無法取得原產地身分時,則中介物料(B)連帶與初始之原產物料(A)皆視為 非原產物料,此即所謂Roll-down test135

另一方面,完全累積則是將整個區域視為一個單一領域之基礎下來進行物料 價值之累積,循上例,無論中介物料(B)是否取得原產身分,原先用來製造(B)

之物料(A)在較早生產階段所取得之原產身分將不受到任何影響,亦即不再有 Roll-up Test 以及 Roll-down test 之適用,物料(A)之價值均能於計算最終產品 價值時納入累計而不受限制。故兩者對照之下,當最終產品之生產或作業是在實 行完全累積區域內進行時,價值的計算所影響到生產者在物料選用、製程階段設 計上是較為寬鬆且具彈性136

二、微量條款

微量條款(De Minimis Rule),表示於該受惠國或區域內進行製造過程中使 用之非原產物料,可達該產品出廠價格之某百分比(10%或 15%)上限,但不能 超過該特定產品清單上所列之百分比(紡品例外),然而對於使用從價百分比之 產品而言,此規定無適用餘地。

產品之實質轉型標準 微量條款適用

從價百分比 不適用,適用附錄清單之規定(主要是40%)

非為從價百分比 適用:10%或 15%

同累積規定之效果,其屬於為對嚴苛之原產地規則適用增加彈性之條文,使 得使用一定百分比以下之非原產物料不致影響優惠原產資格之取得137;然而,在 實質運用上,若貨品(標準非為從價百分比之貨品)的關鍵物料佔總成本15%

135 同註 21,頁 53。

136 同前註。

137 同註 5,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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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者,則將無法利用擁有最大之比較利益的非原產物料,例如在大部分之鞋類 生產當中,鞋面、中底、大底以及人力成本約各佔總成本的25%,皆超過 15%,

此時就難以利用此一微量條款來達到搜尋最有效率物料之目的,故事實上,此一 微量條款對於關鍵物料之成本降低事實上是否能達到實質效益存在討論空間,見 後文探討。

三、最終產品原產地之決定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看出決定最終產品原產地之標準有以下兩項:

1. 最終產品製造地標準(即出口地標準):最終產品雙邊累積之附加價值總值 高於斜線累積制度內任一會員國之物料附加價值時,則以該最終產品完成地作為 原產地。

2. 最高原產原料附加價值貢獻所在地標準:假設最終產品依雙邊原產地累積制 度計算之附加價值總值,仍低於斜線原產地累積制度計算過程中任一個別會員國 或夥伴國所原產之物料價值時,則以原產物料價貢獻度最高者之生產地為原產 地。

此一認定會產生差異者在於同一方案下適用不同優惠關稅稅率者,例如GSP 下三種方案中,標準GSP 幾乎皆未給予零關稅之市場進入,故生產者在用料選 擇與最後加工之投資佈局上就需格外注意。

貳、歐盟優惠性原產地之運用 一、目的

藉由前文之介紹,可知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規範之基本脈絡,生產者若以 降低關稅成本作為進軍歐盟市場之前提,除了在歐盟境內設廠生產得享有零關稅 之外,仍有可能藉歐盟廣泛簽訂之優惠性貿易協定來達到享有優惠之效果。從前 文可知,原產地規則中有三種規定,使得「非原產物料」於實質轉型成「原產物 料」或「原產產品」時得有較多之彈性與選擇性,其內容分別是微量條款、吸收

138 同註 5,頁 5; See also Antoini Estevadeordal, Kati Suominen, Rules of Origin in FTAs:A World Map, Preliminary Draft,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 (Nov. 14, 2003), also available at:

http://www.wto.int/english/tratop_e/region_e/sem_nov03_e/estevadeordal_paper_e.pdf (last visted:

May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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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產物料惟有經過充分作業或加工而實質轉型成為原產產品,貿易優惠的 利益始能被享有,故生產者須了解在產品生產上所使用到之各種原產、非原產物 料、中間產品之成本,以及生產製程各階段所創造之附加價值或是關鍵製程,以 便在優惠貿易區內外皆能運籌帷幄,利用最便宜之物料或最有效率之供應商,在 成本最小化的目標下做出正確投資決策以使產品取得優惠原產資格。然而實質轉 型標準之設計,是否能使生產者會單就該標準來製成切割,或仍以設整廠(完整 生產線)因應,將可能因個案而異;故當產品之實質轉型標準過於嚴苛,代表生 產者未來在做投資時,所受到的限制越大,若欲產品取得原產資格可能會面臨其 他生產資源或成本上升之考驗,而進一步影響其投資模式,整理如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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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生產者面對嚴苛之實質轉型標準規範─投資模式探討 以生產者欲取得產品優惠原產資格做為假設 生產者於實質轉型標準過於

嚴苛時之考量

面臨議題

(遵循成本大)

1. 在受惠國或區域內投資比例要求較高 2. 使用非原產物料之比例受限

受惠國區域內本身不一定有最有效 率之稟賦、資源

3. 實務操作上難以僅針對該關鍵製程來 投資

設廠時以仍會設立整廠,而非針對 實質轉型標準去作設計

最後評估:遵循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實質標準所需花費之成本(遵循成本)

與優惠關稅(或零關稅)所帶來利益之比較

1. 設整廠 (即不改變投資模式)

利益>成本:於受惠國或區域內投資

2. 單就關鍵製程來設廠

(即改變投資模式)

成本>利益:使用最惠國關稅 仍以最惠國關稅稅率進入歐盟市場

在設整廠或單就關鍵製程來設廠投資時,其選用物料之自由度又將受限於累 積規定或微量條款之限制,故以下進一步討論累積規定之應用以及微量條款之限 制議題。

三、累積規定與運用

首先,我們應先明瞭累積規定的運用,主要是針對以在附錄清單上有含括從 價百分比/附加價值百分比、或特定製程來做為實質轉型標準之產品;而以稅號 變更、排除或使用特定物料與特定製程作為實質轉型者:前者主要是需要觀察生 產過程中各種物料、最終成品在HS 下之分類以及其成本,再就將使物料產生稅 號變更之關鍵製程來選擇投資所在地以取得優惠原產資格,除非在稅號變更之前 有數個可以分割之生產製程且每個階段皆超過非充分作業或加工者,始有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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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累積規定,否則無須適用累積規定;後者同理,若要以「排除之物料」之外 之物料製成最終產品會歷經數個製程且皆超過非充分作業或加工者,始有可能適 用累積,已如前述。

(一)累積寬鬆程度(完全累積、斜線累積、雙邊累積)

依照前述,完全累積使得生產者無論是使用該優惠領域之成員中任一國或是 多國所原產之物料來生產產品,該些物料所受之待遇皆無異於生產該產品之區域 成員國家所取得之物料(MAR 二附件第 2 條第 2 項之文義),即價值可以累積而 不受roll-up test 及 roll-down test 的影響,而可以將原產於該領域內每個階段之物 料價值加總,相較於斜線累積則未有此規定,故會因為roll-up test 或是 roll-down test 而使得中介物料取得原產與否而影響到原始物料之身分,進而對最終產品之 價值百分比之累計產生影響,因此,完全累積顯然更容易使產品取得優惠原產之 資格已如上述;然而在另一方面,完全累積與斜線累積、雙邊累積在加工作業層 次之要求上是相同的,即物料僅需進行超過非充分作業或加工程度之組裝即可進

依照前述,完全累積使得生產者無論是使用該優惠領域之成員中任一國或是 多國所原產之物料來生產產品,該些物料所受之待遇皆無異於生產該產品之區域 成員國家所取得之物料(MAR 二附件第 2 條第 2 項之文義),即價值可以累積而 不受roll-up test 及 roll-down test 的影響,而可以將原產於該領域內每個階段之物 料價值加總,相較於斜線累積則未有此規定,故會因為roll-up test 或是 roll-down test 而使得中介物料取得原產與否而影響到原始物料之身分,進而對最終產品之 價值百分比之累計產生影響,因此,完全累積顯然更容易使產品取得優惠原產之 資格已如上述;然而在另一方面,完全累積與斜線累積、雙邊累積在加工作業層 次之要求上是相同的,即物料僅需進行超過非充分作業或加工程度之組裝即可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