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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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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背後原因。

簡言之,在國際分工盛行之情況下,國際供應鏈之運籌以及物料選用之效率 性對於生產者節省成本、並將產品推廣至國際市場相當關鍵,而本研究以歐盟優 惠性原產地規則作為觀察對象來推演相關之議題以及適用優惠時應注意之事項。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用之研究方法包含資料整理歸納法、比較研究法、個案廠商訪談方 法,進行對法律面、政策面、實務上廠商投資情形之探討。其中,比較研究法包 含比較國際性區域組織之原產地規範異同情形,以及比較歐盟個別優惠性原產地 規範之實際法條內涵上之異同情形;而實證訪談法以電話訪談、問卷調查以及實 際面談,來作為廠商在實際上如何因應此種優惠性原產地規範之探討,以及觀察 其投資決策是否因而改變及其背後原因。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廠商訪談部分,是利用2010 年台灣區製鞋工業同業公會出版之會 員名錄資料做基礎,首先以電話訪談作為初步篩選與了解,其中95 家接受電訪 之廠商中,僅有20 家有將鞋類銷往歐盟,其他大部分皆銷往美國市場或是日本 市場,並進一步詢問其問卷填寫之意願,對在電訪中回答可填寫問卷之廠商發出 問卷,而回收問卷時僅有4 家有實際回覆問卷,其中 1 家願意接受實際訪談,在 廠商受訪與問卷填答意願極低的情形下,問卷結論無法具有普查之效力,然筆者 以問卷之方向架構對於願受訪之廠商進一步訪談,並從中了解實務上廠商海外投 資時相關之考量,與其對歐盟優惠性原產地之瞭解、適用情形,以及是否因之改 變其投資之模式或佈局。

此外,本研究並未以實際之統計數據作相關之推導,而是以法律文義分析以 及質化研究之方法為之,故無法如量化方法之研究求得精準的數字,為解決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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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本研究所作出之評估是經過特定簡化之假設所求得之結果,期能就該假設 當中再去從法律文義分析來推演出生產商在作投資佈局判斷時基本原則方法,若 日後在相關之討論議題能以量化方法呈現時,將能更精確地掌握投資(地點)順 位排序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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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國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第一節 原產地概述

壹、原產地定義

產品原產地,即是產品之國籍(nationality),原則上係指生產或製造商品之 國家,用來辨明產品之來源,以便產品在進出海關之時得以依據相關之法律或規 範來課與關稅、或對產品實施相關貿易或非貿易之措施。

貳、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rule of origin)即為認定產品之來源,而用以認定該等貨品國 籍之依據,包含相關之法律(laws)、規章(regulations)、及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determinations)、行政措施(practice)等。此等依據使得進口商對產品國籍認定 有體制得加以遵循3,並適用在貿易統計、產地標示、進口關稅稅率,諸如普遍 性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以下簡稱 GSP)以及自由貿 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之優惠稅率、政府採購、進口數量限制、

進口許可、反傾銷與平衡稅等各種貿易貨商業政策之施行4

參、國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組織及協定 一、組織

國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組織而言,WTO 設有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CRO);另外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於世界海關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設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TRCO),專

3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第九章「其他若干非關稅貿易措施」,元照出版,頁237(2004 年九月);

彭文暉,「國際經濟法上原產地規範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8(民國

83 年 6 月)。

4 林培州,「比較國際區域貿易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兼論東亞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貿

易政策論叢,第2 期,頁 265(20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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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負責原產地規則關於政策及技術層面之工作。WTO 會員國有義務共同遵守上 述組織所訂定之基本原則(例如無歧視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關稅減讓原 則、消除數量原則、撤除非關稅障礙原則等等)。

二、協定

國際上認為原產地若認為非完全生產/取得者(wholly obtained)之動植物、

礦產、漁獲等天然資源,就必須仰賴加工作進一步使產品實質轉型,而國際上原 產認定方式為稅則改變(Change of Heading criterion, CTC-criterion),例如歐盟優 惠性原產地規則以4 位碼稅則改變(Change of Heading)作為產品產生實質轉型 之主要依據,NAFTA 以稅則 4 位碼以及 2 位碼(Change of Chapter)為主要依據;

非洲及亞洲之貿易協定以6 位碼(Change of Sub-heading)改變為主要依據5;而 南美洲整合組織(The 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LAIA)和南方共同 市場(Mercosur)與智利、玻利維亞等則使用 4 位碼稅則改變6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與泛歐組織和 NAFTA 相異,其使用 6 位碼稅則改變。

而在眾多自由貿易協定中,澳紐經濟緊密合作貿易協定(ANZCERTA)相當特 別,其是以幾乎百分百之價值內容(Value Content, VC)作為實質轉型標準(僅 配合3%之微量條款)7

肆、京都公約 一、簡介

1973 年時,位於布魯塞爾之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以下簡稱CCC)批准了關於簡化及調整關稅程序之京都公約(International

5 Paul Brenton, Notes on Rules of Origin with Implications for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WASHINGTON,D.C.: THE WORLD BANK,at 6-7, (2003).

6 Austrailian Custom and Border Protection Service website, ANZCERTA-Rule of Origin for Determined Manufactured Raw materials, at:

http://www.customs.gov.au/webdata/resources/files/origin5.pdf (last visited: June 15, 2010).

7 李鳳英,「我國與歐盟原產地規定之比較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民國 9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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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簡稱京 都公約(Kyoto Convention))與其 D. 1 附錄,其中,D. 1 附錄包含當時唯一對於 關稅之國際規範,京都公約於1974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京都公約(

Kyoto Convention

)中提出兩項基本原則以作為產品原產地認定標 準:

第一,在出口國家完全取得或生產(wholly obtained/ produced),通常屬農 產品、礦產品、或魚類,在京都公約D. 1 附錄裡有十種類型之清單,因為屬於 完全於當地生產取得,並無進口成分,故此類產品之原產地容易認定而較無模糊 地帶。

第二,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涉及參與該產品之生產製造時,則以實質的 加工過程來作為認定原產地之標準,而以稅號變更、詳細的列表規定加工過程,

與加工後的價值增加作為認定實質加工之方法8

二、三項標準之適用優先順序

各項標準將依不同之具體個案來交互運用,值得注意者為,京都公約 D.1 附 錄關於原產地規定,優先採用稅號變更為判定產品原產地之標準,即原則上是以 稅號變更為判斷標準,即產品於某一國家完成加工作業後,依據CCC 所列之關 稅表與其原料歸屬於不同稅號認定產生實質轉型。例外者,如稅號變更不明顯或 是必須履行其他附帶條件時,以稅號變更混和其他認定方法來認定原產國;另 外,GATT 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簽署之原產地協定,亦是以稅則號列變更作為優 先判定原產地之標準9

8 陳麗娟,「歐洲共同體原產地規定即其對我國出口商品影響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頁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民國 84 年 7 月 31 日)。

9 同前註,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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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 一、簡介

在 GATT 時代,由於 GATT 並未訂定原產地規則,僅有產地標示(marks of origin),而前述之京都公約是烏拉圭回何談判前國際上唯一涉及原產地規則之多 邊協定;然其僅具原則性宣示性質,加上其D. 1 附錄亦無強制效力,因而賦與 各國在制定各自原產地規則時極大之裁量權,遂各國依據自由意志訂定不同標準 之原產地規則儼然成為限制或保護貿易之手段之一。在一九八〇年代末期關於原 產地爭端漸多,某些國家規避反傾銷法之貿易作為促成原產地議題納歸回合談判 之列10

二、調和工作

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起草之目的在於促進各簽約國所採行之原產地規則的 調和,以確保原產地規則本身不致淪為國際貿易之障礙,且協定前言中要求各國 之原產規則之制定均須符合公正、透明、可預期、一致、及中性等原則。值得注 意者,此一協定僅係過渡性質之安排,一方面規定過渡期間內會員國就其原產地 規則所應遵守之主要原則(primary rules),另一方面就未來進一步統一原產地規 則,設定目標規定所應納入之基本原則。在調和工作結束後即過渡期之後,原產 地規則將同等地適用於所有非優惠性商業政策工具之上11

第二節 國際上常用之原產地認定方法

壹、完全生產

當產品完全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域生產,其原產地即為該國家或地區。關於何 種產品可被視為完全生產/取得(wholly produced, obtained),可參考京都公約在

10 賴永聲,「原產地規則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民國 83 年 7 月)。

1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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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附錄D. 1 中之標準規範:

(一)自一國之土壤、領海或海床挖掘到之礦產;

(二)在該國內栽種之植物;

(三)在該國內飼養之牲畜;

(四)由在該國內飼養之牲畜所衍生之貨品;

(五)在該國內所狩獵或捕獲者;

(六)一國在外洋作業之船隻所捕獲之產品;

(七)於一國領海外之底土壤層挖掘之產品,惟該國擁有排外之開採權;

(八)於一國內由生產作業或使用後之產品而造成之廢棄物料,且該廢棄物料僅 適用於工作回收使用者;

(九)在一國內完全取材於(一)至(八)款所提及之產品。

貳、實質轉型

當一個產品之生產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時,或產品使用進口物料生產時,其 原產地之認定以最終實質轉型作業之國家,主要有三種判斷準則:

一、稅號變更

根據貨品分類調和制度(Harmonized System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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