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灣的成鞋廠商對於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之認知與因應
第二節 運用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進軍歐盟市場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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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應鏈完整程度
中國與越南皆已屬世界製鞋的生產大國,越南在短短15 年間吸引眾多海外 投資者進入製鞋產業當中,使得供應鏈已發展地相當完整,且大多集中於海防及 胡志明市,大陸則是在沿海的東莞,是因為鞋類產業之零組件繁多,缺一不可,
鞋材零件對於生產之效率相當重要,故此一要素對廠商猶為重要,不完整之供應 鏈或補給線過長者,背後代表廠商須承擔巨大之鞋材運輸成本與風險,因此鞋材 供應鏈完整與否往往會成為鞋廠決定是否前往投資之優先因素。
(五)政治風險程度
台商在投資時亦會考慮相關的政治風險,印尼的排華事件時有所聞,而越南 與柬埔寨則是常有罷工情形,此皆會造成投資者的負擔,同時也影響生產與出貨 之效率。
(六)勞動薪資漲幅
鞋業屬勞力密集產業,大量而便宜的勞動力是最基礎之還外投資誘因,但當 該國的薪資漲幅變大時,將造成一筆龐大的變動成本;例如在2008 年時,印尼 的薪資漲幅為10%,低於越南的薪資漲幅 10-15%,故對投資者而言,選擇薪資 漲幅較小的國家將更有餘力掌控生產成本152。
第二節 運用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進軍歐盟市場之議題
壹、歐盟鞋類市場簡析
以下,將概要介紹歐盟鞋類的需求面、生產面以及相關法規的規範:
一、需求面
(一)市值與成長率
根據CBI 於 2009 年之歐盟鞋類市場調查分析報告,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鞋 類市場,約佔全球鞋類市值的三分之一;其鞋類消費主要是由五大國所支配:分
152 蒲婉華,「投資印尼仍須克服產業供應鏈,參訪印尼泗水鞋廠」,台灣鞋訊,第46 期,頁 23-25
(2008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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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是德國(17.3%)、法國(16.6%)、英國(16.3%)、義大利(13.4%)與西班牙
(8.5%),五國佔歐盟鞋類總消費值之 72%。自 2004 年始,鞋類在歐盟十五國 的銷售呈現穩定成長153。另外,根據Datamonitor 於 2009 年之歐盟鞋類市場調查 分析報告之統計數據,歐盟鞋類市場於2008 年達到 787 億美元之市值(見下圖), 成長率為3%(見下表),預估至 2013 年時,比起 2008 年將成長 14%,將達到 897 億元的市值,如表;而 2004-2008 年之年複合成長率為 3.9%;但 2008-2013 年之年複合成長率預估將下降至2.7%154。
【圖12】歐盟鞋類銷售市值(2004-2008 年)
資料來源:Datamonitor。
【表16】歐盟鞋類市場價值
年份 十億(billion)(美元) 十億(billion)(歐元) 成長率(百分比)
2004 67.6 46.2 2005 70.4 48.1 4.10 2006 73.6 50.3 4.61 2007 76.5 52.3 3.90 2008 78.7 53.8 3.00 年複合成長率
2004-2008 年(註一)
3.90
資料來源:Datamonitor。
153 CBI Market Survey, The Footwear Market in the EU, at 2 , CBI Market Information Database (May, 2009).
154 Datamonitor, Global Footwea-Industry Profile, published by Datamonitor, at 9-10 (Septembe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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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分佈
根據CBI 於 2009 年之歐盟鞋類市場調查分析報告,在銷售市場分配上,英 國、西班牙、希臘、比利時、義大利、葡萄牙以及盧森堡顯示最高之成長率。
波羅的海諸國的銷售成長率也是相當驚人,波蘭、捷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的 成長也很強勢,可歸因於中產階級的崛起以及職業婦女的增加;整體市場由於逐 漸增加之折扣零售商、衣飾零售商與高級超市提供更經濟之鞋類產品,故在數量 上的成長超過在價值上之成長。反之,在法國、荷蘭、斯洛維尼亞、愛爾蘭及北 歐國家,消費成長率就相對低落,因為經濟衰退使得微幅的市值成長被在零售網 路銷售之大量廉價鞋品抵銷155。
二、生產面
(一)歐盟境內生產情形
歐盟是全球在設計型鞋靴的主要供應國,義大利與法國在鞋類工業上長期以 其品質與創意舉世聞名,然現行生產大部分皆已外包給亞洲國家,特別是中國大 陸、越南等;歐盟生產鞋靴的數量僅佔全世界的4.3%,甚至比南美還要低。而 義大利仍是歐盟內之最大鞋類生產國,其可歸因於勞動力較為便宜與歷史因素,
然而勞動力的成本仍然受到其他開發中國家之挑戰156。
(二)外包情形
根據CBI 於 2009 年之歐盟鞋類市場調查分析報告中,歐盟在鞋類進口數量 與價值上排名世界第一,2007 年時歐盟進口鞋價值為 266 億歐元,自 2003 年起 進口價值之年平均成長率為4.3%:進口數量之年平均成長率為 10%,可見歐盟 鞋類倚賴進口之程度日增;在2003-2007 年間,歐盟所有國家的鞋類進口皆呈現 上升,特別新興之東歐國家157。
155 Supra note 153, at 18.
156 Id.
157 Supra note 153, a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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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來源國方面,根據Eurostat 於 2005-2008 年之統計,亞洲是歐盟鞋類主 要之供應來源,中國、越南分居第一、二位,大約佔鞋類進口量總值之60%,而
158 EU website, Statistics on footwear, at: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ectors/footwear/statistics/ (last visited: June 15, 2010).
159 Supra note 153, at.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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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歐盟基於對消費者之保護,在鞋品的化性檢測上向來要求嚴格,例如其於 2009 年 7 月通過歐盟第 2009/563 號決議,內容是建立歐盟的「鞋類生態標籤新 準則」以取代在2010 年 3 月 31 日失效的歐盟 2002/231 號決議;新決議意旨在 規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標準值,並推廣更耐用產品,例如供應商必須確保製鞋 履最終產品不含六架鉻,並提交測試報告以茲佐證。此外,供應商亦須提交測試 報告證證明用於產品元件或最終產品的物料不含砷鎘及鉛;鞋履的紡織布件中之 游離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須小於無法測量之程度,鞋履皮革布件則不可超過 150ppm。有害物質方面,決議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及四氯苯酚,以及屬於 22 種方 相關名單內的染料;亞硝胺於膠水中的含量亦必須小至不可偵測之程度;甚者,
決議亦載有最終產品包裝的規定。儘管生態標籤是自1992 年啟動,執行自願性 使用制度,目的是為挑選出對生態保護領域表現傑出的生產者或供應商以資鼓 勵,然其內含對綠色生態之保護與推動之目的,亦有可能影響歐盟市場需求面
160。其他相關法規亦包括歐盟新化學品政策(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 制法規,REACH 法規)已於 2006 年 12 月 18 日通過了歐盟理事會的最終投票 表決,並已正式頒布,自2007 年 6 月 1 日開始全面生效,此亦會對於下游的廠 商與生產者產生更多檢查義務161。
貳、歐盟對享有優惠進口成鞋之原產地認定 一、附錄清單之解析
首先,依據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附錄清單,鞋類實質轉型之規定如下表 18:
160 台灣鞋訊編輯室,「歐盟修改生態標籤皮革鞋類有新準則」,台灣鞋訊,第五十八期,頁74(2009 年10 月)。
161 Supra note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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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14,at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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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附錄清單內容可知,除了稅號為6406 之貨品外,所有稅號為 64 章的貨品
(鞋靴、綁腿及類似品)實質轉型標準皆為:使用除了以「已附有內底之鞋面零 件、或是已附有其他稅號為6406 底面成分之鞋面零件」外之任何稅節號物料所 製成,可知其認定標準屬於「特定之非原產物料於作業或加工程序中被使用、或 是被排除」,與將「已附有內底之鞋面零件」(稅號「6406 99 30 10」與「6406 99 30 90)與「其他附有稅號為 6406 之底面成分之鞋面零件」163除外後,其他所 有稅號之鞋靴零件加工製成成鞋(稅號「6401」至「6405」之所有貨品)的過程 皆得被認定為實質轉型。
簡言之,若配合6406 貨品簡化後之分類表(見上表),其係指將分類(II)
之鞋面零件或分類(III)之其他零件加工作業製造成「成鞋」(稅號為6401-6405)
的過程視為產生實質轉型;此外,在稅號為6406 鞋靴零件之實質轉型方面,則 是單純之以稅號變更標準規定,法條文字為「Manufacture in all the materials used are classified within a heading other than that of the product」,而「heading」在此是 表示subheading 而非 heading,係屬於稅號變更─六位碼之標準。
以附錄關於鞋類製程主要分為「裁斷」、「針車」、「成型」三大步驟,再配合 以上分析可知,鞋類實質轉型之關鍵製程是進行「成型」之過程,即若欲取得鞋 類產品優惠性原產地資格,廠商「至少」需於受惠國內對於分類(II)或(III)
之「鞋靴零件」進行「成型」作業。
二、原產地選擇之評估
依照本文第三章最後之內容,在評析使用哪一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具優先順 位而選定對應之受惠國來投資設廠時,以下表步驟作為參考:
163 稅號為「6406 20」、「6406 90」、與「6406 91」下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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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關稅
(對照下表20)
關鍵製程(附錄清單):
將鞋靴零件「成型」為成鞋之作業 個別規定觀察
微量條款 除非洲地區國家、海外國家與領域、以及休達及梅利利 亞為15%,其他皆為10%
退稅禁止規定 除EEA、泛歐地中海地區的特定條件規定之外、或是透 過訂定雙邊FTA之國家,其餘皆可以享受退稅優惠 兩規範組合與優惠關稅之效益順位評估
以原產地規範角度所得到之投資設廠順位結論
(一)優惠關稅
依照歐盟關稅網站: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最終瀏覽日:2010 年6 月 20 日),各稅號下之鞋類在不同優惠方案下所享有之優惠關稅如下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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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EU website-search on TARIC code: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Taric=6403190000&S imDate=20091006&Area=CN&Screen=0&Expand=true&redirectionDate=20100630 。
164 TARIC(Integrated customs tariff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 )即代表歐洲共同體關稅整合之意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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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知,除GSP 的受惠國家或區域僅享有優惠關稅 11.9%與 4.5%之外,
其他受惠國家皆享有零關稅的優惠。
(二)關鍵製程
如附錄,實質轉型是「已附有內底之鞋面零件、或是已附有其他稅號為6406 底面成分之鞋面零件加工作業成為成鞋」的過程。對生產者而言,當此一製程於 鞋類完整製程中特別切割出來對有其經濟效益時,則該關鍵製程對於選擇原產地 就會對於廠商之投資行為會產生影響;當此一製程切割出來並非生產的主要形 態,或是切割出來可能會花上其他成本來加以配合時,則可認為其對廠商的單一 廠之設廠規模無法產生影響。
(三)個別條款之觀察─微量條款與退稅禁止
1. 微量條款:當鞋類任一原料或組件之成本超過微量條款時,本規定之實 益就大為下降,因為幾乎無從適用以達到生產成本最小化之目標。當鞋類任一組 件或原料之成本未超過微量條款時,由於仍有適用非原產物料之可能性,故當然
1. 微量條款:當鞋類任一原料或組件之成本超過微量條款時,本規定之實 益就大為下降,因為幾乎無從適用以達到生產成本最小化之目標。當鞋類任一組 件或原料之成本未超過微量條款時,由於仍有適用非原產物料之可能性,故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