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盟原產地規則之基本原理
第三節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附錄產品清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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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則號別 產品類別 認定發生實質轉型的規範型態 比:30%
Chapter 93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 與附件
從價百分比:50%
Chapter 94-96
雜項製品 1. 稅號變更
2. 稅號變更+從價百分比:50%
3. 從價百分比(特定稅號)
Chapter 97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稅號變更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自個別優惠性原產地之附錄清單。
從上表可知,附錄清單規定之實質轉型標準是將完全取得、稅號變更、從價 百分比、特定製程、特定稅號物料使用或排除作混合運用,除了單純之稅號變更 與單純之特定製程(各產品內容皆異,實難歸納出其特性與原則)之外,其他混 合適用之標準大致能進一步歸類如下:
(一)稅號變更
通常又分為以下兩種:
(1)稅號變更(四位碼改變)+ 從價百分比;或是從價百分比
(2)稅號變更(四位碼改變)+ 從價百分比(相同或特定稅號節別);或是 從價百分比
(3)稅號變更(四位碼改變)+ 從價百分比(特定稅號)+ 從價百分比;
或是從價百分比
稅號變更的標準主要與生產製程有關,生產者應將生產製程解構後才能切 確明瞭何個階段是使物料轉換稅號成為最終產品之關鍵製程,而以該關鍵製程納 入單一設廠規模調整之考量,再配合從價百分比上限,評估原產物料與非原產物 料何者較具有效率後,以決定物料供應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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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價百分比
通常又衍生為以下七種:
(1) 從價百分比:所有非原產物料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出廠價格某一百分比。
(2)相同稅號節別(Heading)的非原產物料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出廠價格某 一百分比(40%、50%)。
(3)相同稅號章別(Chapter)的非原產物料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出廠價格某 一百分比(20%)。
(4)所有非原產物料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出廠價格某一百分比 + 非原產物 料價值不得超過原產物料價值;或從價百分比。
(5)特定製程 + 從價百分比(特定稅號、特定物料)。
(6)從價百分比 + 從價百分比(特定稅號);或是從價百分比。
(7)從價百分比 + 完全取得(特定稅號、特定物料)。
歐盟之從價百分比標準主要是為控制非原產物料的比例,要求其用量價值必 須在一定百分比範圍之內。首先,從價百分比本身的嚴格性是以百分比之上限作 為判斷標準,自然百分比越高者給予生產者選擇物料之自由性越大。次者,當從 價百分比與其它標準作混合運用時,以規定相同稅章之從價百分比是最為嚴苛,
因為歸類為該稅章下的產品種類範圍最大,故被限制之程度也最高,此類標準主 要出現在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之部門產品。再來,當特定製程與從價百 分比混合適用時,表示生產者首先除應注意其特定製程必須在受惠國內發生之 外,同時亦須對非原產之特定物料之價值作控制始能取得原產資格。另外,從價 百分比與特定稅號或物料必須完全取得者混合適用,通常發生在初級產業(農、
畜牧業)與相關加工產業,如食品加工業等之部門,表示歐盟欲避免生產者使用 受惠區外之產品作加工,以強化受惠區內該項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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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關鍵製程之所在地視為原產地,然若在稅號變更之前尚有其他生產階段,且皆 超過非充分作業或加工者,則似仍有累積規定適用之可能性存在,否則無須適用 累積規定(因而累積規定寬鬆與否就不在重要),而特定稅號之物料之限制情形 得以同理推之。
二、附錄清單背後之政策目的
首先,以生產者的角度來觀察各項標準之優缺點:
第一,稅號變更之優點在於其明確性與客觀性,適用容易且裁量空間小,然 而HS 制度主要設計之目的,畢竟是提供商品分類與統計之用,故無法完全代表 貨品物理性質真正之改變或是加工層次之深淺。
第二,從價百分比的優點為標準十分簡易,較不主觀與更能量化決定產品之 原產地,適用上更具一致性,然卻可能會因為國際原料或成分之世界價格與匯率 變動而造成不同之結果,因而使得產品之原產地有可能隨時變更,具有非常大之 不確定性,且需要複雜之會計程序來作證明129。
第三,特定製程標準最適宜用來處理特定生產及作業情形,且只要明確地符 合附錄清單之規定,則必然可以取得原產地資格,具有很大之確定性130。
再來,我們可以觀察到歐盟混合適用多種標準之清單中,在食品加工業、塑 膠、橡膠、金屬、機械、菸酒類製品、車輛與航空氣、化工產業部門下之規定猶 為繁複,且多有兩種至三種的標準合併適用或是以從價百分比作為替代選擇,生 產者若選擇以單純(且上限更低)之從價百分比作為依循之替代標準時,可能就 須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而經累積後之原產地結果亦有可能因此變動,若選擇符 合多種標準,則在製程與物料的配置上則需要嚴密的設計與考量始能萬無一失地 取得原產地;而其他產業部門雖在標準組合上較為簡易,然不乏已特定製程標準
129 同註 5,頁 17;同註 3,頁 237。
130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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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依規者,而其特定製程規定之複雜性加上有些又明訂特定物料排除或必須完 全取得之情況下,將有可能影響生產者對關鍵物料自由搜尋之能力受限,因而產 生生產者為確保原產地資格之取得而往受惠國或區域內進行物料搜尋,而非尋求 最有效率之廠商之可能性發生,此即貿易轉向(trade diversion)之情況131;特定 物料往往多為相當程度之半成品、或已加工至一定程度之中間物料,故排除非原 產之特定物料之使用,無非是在對歐盟受惠區域內之該相關產業形成一定程度之 保護,然而若受惠國或區域在該產業上尚未發展成熟,或是本身並無垂直整合之 工業體系時,受惠國之生產者或欲在受惠國投資以取得產品原產地資格之生產 者,若要取得產品優惠原產資格,則此時往往需向歐盟內尋求物料或技術上之支 援,由此可知要單純在開發中國家投資生產(相對上低成本)以符合優惠性原產 地之認定就產生一定之困難與侷限性,亦有可能增加生產者之交易成本(物料、
設廠、物流成本以及運輸造成之物損風險)。
因此,從以上不難看出,實質轉型規定越細緻者、或將越多標準一併混合 適用者,自然使生產者越難去達到符合原產地規則,或是等同要求生產者要在受 惠國或區域的進行比例較大之投資始能取得產品優惠原產資格,此皆對於如欲利 用非原產物料、或是將部分作業外包至非受惠國(境外加工)以降低生產成本之 生產者在投資決策彈性上受到限制,而歐盟透過繁複之規定來阻卻迂迴貿易之目 的亦甚為明顯132,也因此附錄清單上之實質轉型標準除了很有可能完全阻卻生產 者適用優惠制度之外,亦很有可能最後使得生產者即使去適用該優惠制度,但卻 以選擇在受惠國或區域設整廠生產而非僅針對該實質轉型部分之投資模式去進 行。另外在政策義涵上,也可看出歐盟似乎亦希望能透過原產地規範來加強受惠 國或區域之工業體系之發展,而非引導生產者為取得優惠原產資格而僅前往該受 惠國或區域進行低附加價值之生產活動133;此外,若將合併之前介紹之原產地規
131 林培洲,同註 22,頁 181。
132 Paul Brenton, Integrating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into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current impact of European Union Preference under “Everything But Arm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at 641(2003).
133 同註 5,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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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部分觀察,可知道歐盟尚透過直接運輸規定、領域原則規定加以限制產品境外 加工之情形,並且在提供產地證明文件亦多有要求造成廠商之遵循成本,由於產 證成本會因受優惠產品是否要直接運輸至歐盟以及其轉運時是否經過其他國家 而複雜化,而且必須證明產品在監督之下並未進入該些國家之市場且除卸載與重 新裝載以外並未進行加工作業,然而實務上取得這些證明確是相當困難。綜言 之,此些限制皆將導致優惠制度本身使用率不高之事實134,也已反映在諸多文獻 之批判聲音中。
然而,不可諱言的是歐盟受惠國家或地區所擁有大量且低廉之勞動力與土地 資源,的確仍能提供欲進入歐盟市場的生產者投資上之誘因,故如何在既有的法 律規定下充分利用受惠國或區域本身之優勢(生產稟賦),以及在受惠國或區域 當中挑選出最適當之國家來設廠投資成為本研究最關切之焦點。
以下一節即以前文所介紹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關鍵法條作為其特性之 分析基礎,且先暫且乎略遵循成本之議題,僅著重探討在既有之規定下配合生產 稟賦進行分析後,可否得到生產不同產品時,其適用不同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將 會代表可減省之生產成本程度不同之事實,並期能透過分析整理過程來得到未來 在使用歐盟優惠原產地規則時之運用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