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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盟原產地規則之基本原理

第一節 相關法規條文規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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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歐盟原產地規則之基本原理

第一節 相關法規條文規定介紹

壹、立法淵源與沿革歷程

歐洲共同體於1968 年時制定公布共同之 802 號商品原產地規定規章28,此 規章具有綱要性質,以作為第三國商品輸至歐洲共同體時適用共同關稅稅率、數 量上限制措施以及其他貿易措施之一致性依循。於1992 年 10 月 19 日時,歐體 公布2913/92 號共同體關稅法規章29,將原來的802 號商品原產地規章納入 2913/92 號規章中,並且依照該規章第 251 條第一項規定,1968 年之 802 號以及 456 號規章關於商品原產地規章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廢止失效,而 2913/92 決議則 於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自該日起,各會員國必須依據此一規章對商品 原產地之判斷標準來認定進口商品之原產地30

貳、歐盟原產地之認定標準 一、前言

歐盟關於原產地規定之通則(General Instrument)乃是依循上述京都公約

Kyoto Convention

)之精神來訂定,京都公約之各簽署國認同對於原產地規定最

低限度之調和標準,且其對於各進口國就原產地規定之認定與適用賦予很大之自 主裁量權31

如上述,歐盟 2913/92 號決議是歐盟認定原產地之依據,其第二章是關於產 品原產地(Origin of Goods)之規定,分為非優惠性原產地(Section I)以及優 惠性原產地(Section II)兩部分,以下分別進行條文之解析。

28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802/68 of the Council of 27 June 1968 on the Common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Origin of Goods, O. J. L 148 (June 28, 1968).

29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913/92 of 12 October 1992 Establishing the Community Customs Code, O. J. L 302 (October 19, 1992).

30 同註 8,頁 6。

31 同註 7,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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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優惠惠性原產地規定法律依據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規範係規定在歐盟 2913/92 號決議第 22 至 26 條、第 35-65 條以及歐盟 2454/93 號決議附件 9 至 11 條當中32。依照第22 條規定,第 23 至 26 條之規定是在定義非優惠性原產地(Section I),其主要目的在於:(a)

適用歐洲共同體之關稅稅率(b)其他非關稅貿易措施(c)原產地證明書事宜。

第 23 條與第 24 條是歐洲共同體認定貨品原產地之最核心規範,大致上可分 為由一國完全生產或取得以及由數國參與製造兩種類型。依照第23 條第一項,

貨品原產地之認定代表貨品需由該國完全生產或製造(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第二項,貨品完全在該國生產表示:(a)在該國領土內挖掘到之礦產;

(b)在該國內栽種之蔬菜;(c)在該國內飼養之牲畜;(d)由在該國內飼養之 牲畜所衍生之貨品;(e)在該國內所狩獵或捕獲者;(f)以於該國註冊或登記之 漁船以及插有該國國旗所捕獲之海釣或他種貨品;(g)捕鯨船登記或註冊為該國 之船隻,而在捕鯨船上利用(f)款所提及之貨品而取得或生產之貨品;(h)該 國對於領域外之海床或底土有排外之開採權利並於其上所取得之貨品;(i)在該 國內由生產作業或使用後之產品而造成之廢棄物料,且該廢棄物料有助於原物料 之回收;(j)由(a)至(i)款所提及貨品在任何生產階段所專門製造出之產品 或其衍生物。此類型產品原產地判定明確,較無模糊地帶之困擾。

若是產品是由數國參與製造情形者,依照第 24 條,產品之生產若是牽涉一 國以上,則其原產地應以產品最終實質(last, substantial)、且經濟上合理之加工

(economically justified processing),或是在特定設備(專門生產該種產品之設備)

廠房進行加工因而製造出新產品、或是代表該種生產之重要製程階段來做認定

(working in an undertaking equipped for that purpose and resulting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new product or representing an important stage of manufacture)。依 照通說,第2913 號規章第 24 條規定中所有構成要件,必須累積適用(此一累積

32 European Commission-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official website (hereinafter EU website), at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customs_duties/rules_origin/non-preferential/article_410 _en.htm (last visited: January 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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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本文之後主要探討之累積制度概念),然由於此構成要件包含許多不確定的 法律概念,在具體的個案當中更有待歐盟執委會的見解與歐洲法院的判決來解 決,進而要依據個案做判斷33

第 25 條是反規避條款(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之規定,任何加工過 程經確定或依可確定之事實推定為規避適用歐洲共同體貿易法,則該進行加工之 國家不得依據第24 條之規定取得產品原產地資格。

第 26 條規定,關稅法規或是其他特定領域之歐盟法規可能會規定需要提出 文件來證明原產地。儘管提出文件,關稅主管單位萬一基於重大之疑慮,得要求 額外之證明以確保原產地是符合歐盟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文探討之重點將置於產品如何利用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取得優惠性原產 地資格,故關於非優惠性原產地之構成要件為何以及相關法院的見解說明,將在 此省略。

三、優惠性原產地規定

歐盟 2913/92 號決議第 27 條規定,關於適用優惠性原產地之規定須制定取 得原產地之條件,符合該條件之產品得依第20 條第三項第(d)、(e)款所提及 之措施而享有優惠,該些規定應該:(a)若是包含在第 20 條第三項(d)款中之 協定,應由該協定規定之;(b)若依照第 20 條第三項(e)款而受優惠性關稅措 施之利益,則其制定應符合歐盟委員會之程序。

參、歐體原產地之適用範圍

如上述條文可知,歐體原產地依其適用範圍可區分為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以 及優惠性原產地規定兩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

依照前述 2913/92 號決議第 22 條之規定,第 23 條至第 26 條是關於非優惠 原產地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一)關稅稅率(二)其他非關稅貿易措施(三)

33 陳麗娟,同註 8,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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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

事實上,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之適用範圍含括所有類型的商業性政策,例如 課與反傾銷稅、平衡稅、啟動防衛措施、貿易禁運、數量管制、關稅配額、公共 投標或是產地標示等;此外,歐盟在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框架下的出口退稅(export refunds)通常也是依據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運作34

二、優惠性原產地規定

依照歐盟 2913/92 號規則第 27 條之規定,得以享有優惠性原產地待遇之貨 品,僅以其原產地享有歐體所給予優惠的國家為限35。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係指用 以決定貨品是否符合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之條件,其目的在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致 於被不適格之對象透過迂迴貿易行為所濫用(trade deflection)36。基本上,優惠 性原產地規則透過以下三種方式授與37

(一)透過自主(autonomous)之方式,如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以下簡稱 GSP)。

(二)透過協議(contractural),但非互惠性(non-reciprocal)方式,如洛梅公約。

(三)透過協議(contractural)且互惠性(reciprocal)方式,如北美自由貿易區 域協定(NAFTA)。

由於歐體廣泛地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故現存之雙邊、單邊優惠性貿易體制繁 多,較重要者如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GSP)、歐盟與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 地區國家之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EPA)等,其原產 地規則在價值累積或微量條款等之規定上彼此相異(詳見後述),故對於生產者 而言,其產品在哪些國家或區域是透過何種累積方式而取得原產資格,將會影響 整體投資佈局之考量以及生產資源之分配,故了解各種規則規定之不同處始能作

34 同註 30。

35 Article 27, supra note 29.

36 參考註 5,頁 1。

37 同註 21,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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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運用。

肆、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與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之差異 一、適用範圍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是屬於一種中立、客觀的規定,對象除了適用在所有原 產於第三國之產品之外,亦適用於原產於歐盟本身的產品38。反之,優惠性原產 地則屬於優惠性貿易規範、協定的一部分,其是為了授予特定國家取得享有優惠 貿易之資格,並阻卻利用貿易迂迴方式取得優惠原產資格之情況;而優惠性原產 地之規定是為了在其所歸屬之特定協定或體制內去做運用,對於歐盟而言,限於 其與相關國之間之貿易使用。值得注意者,取得優惠原產資格並不必然同時取得 其他資格,故有可能產品以GSP 的優惠原產地身分進口,然而在歐盟法其他目 的要求之下,亦須依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來決定39

二、累積規定

要滿足優惠性原產地規定而取得優惠原產資格往往很困難,因為當生產者需 要到領域外去搜尋料源時,將可能導致產品喪失優惠原產資格,故歐體發展出一 些機制以增加適用優惠性貿易協定的彈性,其中之一即為累積規定,是一種可以 累積兩個或是數個受益國附加價值或加工的機制,故即使單一國家無法取得優惠 原產資格,但透過累積的適用,最終產品仍有可能取得優惠原產資格40。換句話 說,累積規定將非原產物料視為原產物料來處理以緩衝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嚴苛 性。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累積規定有四種類型,分別為雙邊累積、斜線累 積、完全累積、與區域累積,透過累積規定,促使各個受惠國家的工業有機會加 以整合,並進一步促進優惠貿易夥伴間建立區域性產業互補之結構關係;反之,

38 同註 10,頁 140-141。

39 同註 10,頁 143。

40 同註 10,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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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未允許累積規定之適用。

三、基本原產地規則

基本之非優惠原產地實質轉型標準是最終實質加工或作業規則,意即係以最 終實質加工或作業之國家認定為產品之原產地41;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方面基本 上同上,除非最終加工國所產生之附加價值未超過物料投入之價值(詳見後述), 而個別產品之實質轉型皆規定在附錄清單當中。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基礎原則是決定最終實質加工或作業於「何處」發生 以指定產品原產地,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基礎原則僅是檢視「是否」於受益國 發生充分作業或加工,以決定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時能否享有優惠,故當未符合標 準而無法取得優惠性原產地資格時,並不代表產品就此無原產地,基於統計或是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基礎原則是決定最終實質加工或作業於「何處」發生 以指定產品原產地,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基礎原則僅是檢視「是否」於受益國 發生充分作業或加工,以決定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時能否享有優惠,故當未符合標 準而無法取得優惠性原產地資格時,並不代表產品就此無原產地,基於統計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