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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II. 個案保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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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共同匯聚保費,擴⼤承保能量以⽀付保險事故發⽣時之保險⾦。之所

以會有個案保險的存在,是因為保險標的過於特殊,無法找到性質相似之

多數⼈組成⾵險池。

II. 個案保險之限制

⽽此種特殊險通常也有相應的⾵險控制⼿段,來確保保險⼈之償付能

⼒,例如較⾼之保費、⾵險⾃留(risk retention)之條款等。所謂「⾵險⾃

留」,係指被保險⼈將⼀部份之⾵險由⾃⼰承擔,是⾵險管理的⼿段之⼀,

⽽常⾒的⾵險⾃留型態,例如損害逾⼀定⾦額才啟動保險等,不⼀⽽⾜。

但是,⼤部分的狀況,並⾮個案保險,要求保險⼈為每個被保險⼈量

⾝定做保險的結果就是,被保險⼈將⽀付極為不合理的⾼價保費,甚⾄可

能遠超過危險發⽣時之損失,因為保險⼈量⾝打造符合個案正義的保險過

程,必將付出極⾼的⼈⼒物⼒成本,更遑論保險公司⼈⼒不可能應付數

百、數千萬的被保險⼈。

(四)危險分類之要件

危險分類的群組,必須要有⼀定基數的被保險⼈組成,這個群組才能

發揮危險分攤的功效。學者也多認為,保險庫如若過⼩,保險⼈無法正確

計算損失,費率計算上將會窒礙難⾏,以效率的觀點來看,⾵險分類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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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細越好,分類過程需要耗費保險⼈的⼈⼒物⼒,投⼊資源以便其正確的

計算⾵險,分類越細,則成本越⾼129。遑論以個案進⾏剪裁設計,再將⾵

險移轉給保險⼈時卻還要顧及其⼈格發展的空間。

⼆、統⼀費率可能加劇保險「射倖性」

(⼀) 保險⼈投資組合可能產⽣變化

也有學者從保險⼈收⼊的觀點切⼊,認為適當的收費能夠幫助⾵險團

體(Risikokollektivs)更好地組成,使每個⾵險群組中損失期望值⼤致相同,

也就是學理上的「個體適⾜原則」(individuelles Äquivalenzprinzip)130。這意

味著,假如保險的保費並不是基於個⼈⾵險,則保險⼈的投資組合構成之

變化將會影響平均保費的價格131。以現代的保險營運情形⽽⾔,保險公司

的主要收⼊除了保費之外,便是不動產以及投資資⾦收⼊。

(⼆)保險⼈可能⾯臨突發損失

本⽂認為,學者之⾒解確有⾒地,因為雖然保費並不能百分之百反應

保險⼈所承擔的⾵險對價,每年總是會有保險事故頻率較⾼之狀況,或是

129 陳彩稚,註 92,⾴ 49 ; 周學峰,論保險法上的⾵險分類:合理區分 v. 歧視,⽐較法研 究,2014 年第 2 期,2014 年 4 ⽉,⾴ 101。

130 學者多數認為,保費必須要能建⽴在⾵險之基礎上,並考慮⾵險溢價(Risikoprämie)。

Manfred Wandt, Geschlechtsabhängige Tariferung in der privaten Krankenversicherung, ZVersWiss 2004, S.1341-1342 ; Bauer/ Krieger, aaO. (fn64), S.299 ; Adomeit/ Mohr, aaO. (fn 67), S.770.

131 Florian Krömmelbein, aaO. (fn 119), S.25 ; Christian Armbrüster, VersR 2006, S.1297-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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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帶來的損失超越以往經驗的規模,抑或是今年⾯臨巨災等不可預

期、機率極低卻損失極⼤之個別事故,保險⼈需要仰賴投資收⼊來平衡損

失。但是倘若保費不再反應被保險⼈之⾵險時,保險契約的射倖性會在此

時更加放⼤,因為當保費收⼊不符合保險⼈所承擔之⾵險時,保險⼈的清

償能⼒將會⼤⼤地仰賴現⾦流、外匯變動、⾦融市場狀況等外在環境,不

確定性因素將會更多,顯然係將被保險⼈之保費充作投資籌碼,保險契約

將會更難與賭博區分。

(三)保費與⾵險脫鉤之後果

保險與賭博之所以不同,便是在於保險⼈所承擔之⾵險是經過衡量審

酌的,預期損失並⾮全然繫於隨機之結果,⽽是可以控制、預測的已知⾵

險。當保費與⾵險脫鉤,將會是⾮常危險的狀況,因為此時保費已⾮保險

⼈主要之收⼊來源,既然保費與⾵險之間關聯薄弱,核保的過程也就不再

那麼重要,理賠的⾦額將會⼤幅度依賴本年度的投資情況,保費也將會由

保險⼈今年的投資獲利情況決定,對於被保險⼈⽽⾔顯⾮公平,更不⽤說

「良體」與「次體」間保費公平性之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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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本質上無法量⾝打造

(⼀)保險本質上數量眾多

⾵險群組的存在是極其重要的,除了群組組內⾵險性質與程度相近

外,群組內的組成個體數也必須有⼀定數量,來共同分攤危險,以使保費

降低為個體可以負擔的範圍內。如若⼀⽅⾯期待⾃⼰的⾵險可以透過多數

被保險⼈共同分擔,⼀⽅⾯⼜要求保險能夠提供其⾃我實現與⼈性尊嚴,

實為⽭盾。⽽洛城⽔電局⼀案當中,由 Burger ⼤法官領銜主筆、Rehnquist

⼤法官加⼊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書也指出,要保險與其他領域如就

業領域,做到「量⾝打造」(tailor),本質上是不可能的132。公司的職員再

多,規模上也不可能如保險的被保險⼈數量相⽐ ; ⽽公司任⽤職員必須經

由⼈資部⾨⼀⼀審核其能⼒、經驗、條件是否為公司所需要之⼈才,個體

獨⽴性極為強烈。保險卻⾮如此,正是因為被保險⼈⼈數眾多,所以保險

⼈才必須使⽤分類的⽅式,使為數龐⼤的被保險⼈能夠藉由有效率之⽅式

分組,並共同承擔個⼈財⼒所無法承擔之巨⼤⾵險。

(⼆)性別對於保險⾄關重要

就性別不得作為區分依據之⾒解,尚有以教育當中之種族歧視作為類

132 supra note 125, at 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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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133。學者以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34作為⽀持此論點之依據:在

該案中,原告為 20 名⿊⼈學童的家⾧,認為堪薩斯州(Kensas)的公⽴教育

系統對於種族隔離是違法的,「隔離且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並無⾒地。

⽽法院也認為,縱使在各個⽅⾯都予以平等待遇,以種族作為區分依據的

⽩⼈學校與⿊⼈學校無法被⽀持的,隔離教育是理所當然的不平等。本⽂

以為,該⾒解所使⽤的類⽐是錯誤類⽐,該學者顯然並未考慮到事物的本

質性不同。「種族」在教育上顯然是不重要的,教育系統並沒有依照種族區

分的理由 ; 申⾔之,「種族」這個分類對於教育本⾝⽽⾔並不重要,種族

並不會影響教育系統(無論公⽴或私⽴)提供教育服務上的不便或是教學困

難。相反地,「性別」對於保險⼈⽽⾔並⾮不重要,反⽽是⾄關重要,因為

保險⼈正是以此作為被保險⼈分類的依據,以過去不同分類群組間的科學

數據來決定費率,從頭到尾並未參雜主觀喜好考量因素,完全以客觀的統

計數據做為依據。第⼀,教育與保險的本質不同 ; 第⼆,種族歧視與統計

性歧視也不同。教育可以量⾝打造,偏遠地區的森林⼩學⼈數稀少、針對

個案設計的資賦優異教育或是⾝⼼障礙學⽣之特殊教育皆是凡例 ; 保險則

133 Magarida Lima Rego, Statistics as a Basis for Discrimination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MLR POST-PRINT OCTOBER(2014), pp16.

134 347 U.S. 483(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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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有量⾝打造之可能,⼤部分的保險是無法量⾝打造的,除⾮被保險⼈願

意⽀付相對應成本之保費,且前提是保險⼈願意且有⼈⼒物⼒為個案量⾝

打造⼀般險種。⽽種族歧視帶有主觀歧視意圖,統計性歧視則沒有主觀意

圖的參雜與考量,且本⽂認為保險⼈使⽤性別作為區分費率的⾏為,並無

統計性歧視可⾔。因此,學者前述之類⽐,是錯誤的類⽐,以此作為⽀撐

性別統⼀費率之依據,論理尚屬薄弱⽽無⾒地。

四、「性別」在統計上之意義

(⼀)影響費率者乃背後之統計

其次,在洛城⽔電局案當中,法院也混淆 “but for”的客體就何所指。

法院認為洛城⽔電局使⽤之統計數據是建⽴在「性別上」,完全是錯誤的認

知。如若以「性別」為費率區分的因素,那就代表洛城⽔電局並無使⽤統

計數據的必要,完全係恣意地以性別偏好作為費率釐訂的因素。然⽽,洛

城⽔電局所釐定費率的依據,是過去男性與⼥性的壽命統計數據。如同之

前所建構的理論基礎,「性別」在此發揮的只是「代理特徵」的⾓⾊,僅僅

是分類的群組依據,真正發揮費率區分功能的,是背後的「死亡率」

(mortality rate)。學者亦認為,歐盟法院顯然是對於性別平等指令有所誤

解,正是因為男⼥在統計上的數字不同,反⽽不應該禁⽌此種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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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性平均預期壽命較男性多出約 5 年、⼥性在動⼒交通⼯具的肇事

率較低等。Test-Achats 判決⾮關乎性別平等,⽽是社會政治的評估

(gesellschaftspolitische Wertung),應該要保留給⽴法機關討論評估135

若對於主要特徵與代理特徵的認知正確,則本案就可以適⽤ Title VII 的

Bennett條款136,也就是雇主使⽤性別區分之豁免條款(exemption),倘若以 性別區分之措施係建⽴在性別以外之因素,即不會落⼊ Title VII 之性別歧

視。⽽該「性別以外之因素」,正是「壽命」。

(⼆)性別歧視論點之⽭盾

若要說「性別」正是區分費率之原因,法院⼜要如何解釋,那些繳了

保費卻未出險的性別族群補貼另⼀族群之現象?例如,費率上較為優惠的

男性,本⾝是受到保險公司「偏好」的性別,但「男性」這個性別分類,

總有繳交保費卻未曾出過險的⼈,既然受到保險公司偏愛,為何⼜受到這

種不利待遇呢?如果是活得較短的洛城⽔電局男性員⼯,是否可以以性別

歧視對其主張應給付與⼥性平均餘命相同年數之退休⾦?假使有統計精算

數據做為費率區分⽀撐原因會構成性別歧視,那麼所有短於平均餘命者之

135 Prölss- Martin,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Mit Nebengesetzen, Vermittlerrecht und Allgemeinen Versicherungsbedigungen(2015), S.57.

136 42 U.S.C. §2000e-2(h),之所以被稱為 Bennett 條款是因為該法案係由 Bennett 議員所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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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都可以據此主張補領不⾜年數之退休⾦,或是要求⾧於平均年數之⼈

補繳差額嗎?顯⾮如此。

五、統⼀保費產⽣之兩難

(⼀) City of Los Angeles v. Manhart

令⼈費解的是,法院既然在判決意⾒當中,承認了男性與⼥性在壽命

上並⾮是虛構的(fictional)不同,⽽是本質上(in fact)即有差異,洛城⽔電局

也不可能得知哪個個體會在⼥性平均餘命中提前死亡(predecease),如此⼀

來,除⾮⼥性繳交額外的費⽤,否則⼥性將會被男性補貼137。既然法院認

知到,具有較好⾵險者(better risks,即⾵險較低者或願意趨避⾵險者)永遠

在補貼⾵險較差者(poor risks),以不同⽅式對待不同種類(classes)之⾵險從

未被認為是必然地(inherently)不公平,為何⼜⾃相⽭盾地認為以性別區分

提存⾦費率是性別歧視?無法預⾒的偶發性事故(unforeseen contingencies)

將會危害保險⼈之財務健全(solvency),以及被保險⼈之利益。對於洛城⽔

電局⽽⾔,也會陷⼊兩難:無論他做了什麼,都會陷⼊歧視困境138:制定

不同費率會被指摘為性別歧視,制定相同費率對⾵險較佳者不公平。

137 supra note125, at 1375.

138 Id. at 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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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izona v. Norris139

本案 Powell ⼤法官提出、Blackmun ⼤法官與 Rehnquist ⼤法官加⼊之

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書140也提到,亞利桑那州(Arizona)所提供之退休

⾦計畫中,如果指摘男⼥繳交相同提存⾦,⼥性領取較男性少的退休⾦是

性別歧視的話,則雇主將會陷⼊三難困境——多數意⾒認為,Title VII 對

於雇主有三個選擇可供選擇,以符合 Title VII 對於性別平等的要求:

(1) 雇主提供統⼀費率之年⾦計畫 ;

(2) 與保險公司合作並提供與(1)相同之保險 ;

(3) 不提供其員⼯年⾦保險

第⼀個選項根本是虛幻(illusionary)的,因為⼤部分的雇主並沒有財務

第⼀個選項根本是虛幻(illusionary)的,因為⼤部分的雇主並沒有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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