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個案公司沿革與發展背景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個案公司沿革與發展背景
個案公司1於五十二年十月設立,主要業務為精密高速車床、電腦數值控制車 床、切削中心機、塑膠射出成型機及各種閥類製品等之製造與銷售。個案公司於 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底之員工人數分別為690人及683人。
個案公司股票自七十九年十一月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上市買賣, 惟 因發生財務危機, 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核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暫時停止 股票上市交易,證交所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公告個案公司股票自八十八年八月 十六日起下市。個案公司復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個案公司 普通股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惟櫃買中心於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九日核示個案公司股票自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終止管理股票櫃檯買賣。
個案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部分關係企業發生股票違約交割,使個案公 司股價持續下跌,而各債權銀行及廠商紛紛開始緊縮個案公司信用及營業, 致個 案公司營運資金嚴重不足而陷於重大財務困難。個案公司受此事件之相關影響,
產生重大之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收公司款項之呆帳損失及背書保證損失,致使 個案公司九十三及九十二年底之累積虧損分別為7,801,106 仟元及9,884,056 仟 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分別為2,436,658 仟元及6,503,147 仟元, 負債總額 亦超過資產總額分別為1,603,784 仟元及5,623,886 仟元,使個案公司對償還金 融機構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重大困難。又個案公司雖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 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經關係人會議 可決通過重整人所提報之重整計劃。該重整計劃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獲法院裁 定認可確定並由重整人據以執行。惟個案公司能否繼續經營,需視重整計劃未來
能否有效執行, 暨能否獲得足夠之財務支援而定。
個案公司九十三及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係基於繼續經營之假設編製,並未因 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復於八十九年三月六 日裁定准予個案公司進行重整,並推派公司法人代表及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花旗銀行)擔任重整人,暨選任公司法人代表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交通銀行)擔任重整監督人;法院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宣告 重整債權及股東權審查終結。後因交通銀行將其對個案公司之全部債權售予協商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公司),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完成交割,交通銀行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法院遞狀申請辭任,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經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裁定,改派受讓無擔保重整債權公司法人GRAND LEASING CO. BVI 之 駐台代表為重整監督人。
另個案公司估列重整期間截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止(法院裁定認可確定重 整計劃之前一日)應付各融資及背書保證債權人之利息,係依據裁定重整前最近 一次付息之利率為基礎;依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劃內容,各重整債權於法院裁 定重整後均不予計息,個案公司遂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將重整期間估列之應付 利息1,210,479 仟元及背書保證負債730,518 仟元予以迴轉,於減除所得稅費用 後之利益淨額1,846,738 仟元帳列非常利益。
因個案公司未來將依重整計劃所修改之債務條件(預計包括減少債務本息、
以債作股及展延償還期限),將可持續減輕個案公司債務負擔;個案公司將按償 債方案執行期間及清償比例計算,調整認列為當期之非常利益。個案公司重整計 劃大事年表簡易整理如下:
1.個案公司於五十二年十月設立。
2.七十九年十一月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上市買賣。
3.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暫時停止股票上市交易。
4.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下市。
5.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6.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7.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經關係人會議決通過重整人所提報之重整計劃。
8.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終止管理股票櫃檯買賣。
9.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獲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並由重整人據以執行。